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歡迎會員在此言論自由論壇發表任何題材評論文章。題材跨越地域界限, 希望全球各地會員就當地發生的事與物, 踴躍發表你的評論。讓全球每個角落會員都能分享你言而有物、高水平的評論。會員發表的評論文章屬個人意見, 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光復屯公】官判決前改控罪 16歲少年攜雷射筆改裝遮罪成

2019年11月7日 下午12:12

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剛滿16歲的少年在屯門交通交匯處遭警方截查,搜出80厘米長經改裝雨傘、55厘米長行山柺杖等。經修訂控罪後,少年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否認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後,接納2名警員的證供誠實且可靠,認為少年指「雨傘爛咗」屬用作開脫的籍口,明顯是蓄意改裝;鐳射筆雖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少年有意圖以其傷害警方的意圖,最終裁定少年2項罪名成立,遂考慮辯方呈上立會議員朱凱迪、鄺俊宇、陳日君樞機等的求情信,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期間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控罪,即將首項控罪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無必要性及不公平,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少年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惟蘇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會對少年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故最終下令改控。

少年繼續否認2項控罪,審訊毋須重開。蘇官接接納2名警員的證供,認為當時的初步查問是非正式會面,認為少年是在自願性情況下供稱。蘇官指少年曾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如只是身處和平示威中,毋須帶備鐳射筆或其他涉案裝備」,加上「兩傘爛咗,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認為少年的辯解屬藉口。

少年聞判後落淚,不時緊咬雙唇。趙大狀呈上7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讀寫障礙的少年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勞,已深感後悔。趙大狀明言此事源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少年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目前遭還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冀法庭判監禁的刑罰,令少年可即時獲釋。

就讀中三的少年被指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他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

法庭記者

評:裁判官:鐳射筆雖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少年有意圖以其傷害警方的意圖。
早前已有案例鐳射筆不屬攻擊性武器。既然裁判官判定鐳射筆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特別是對全副防護裝備的警察是完全不會造成傷害,但為何仍判定為攻擊性武器?雨傘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隨身用具,判定為攻擊性武器亦是很牽強。經改裝雨傘也要視乎如何改裝法,這點沒人加以考究。

裁判官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不夠16歲的男童在作口供時是否符合法例?這是趙大狀失職。
裁判官在聽完雙方陳辭後才修訂控罪,這已經是在技術偏幫控方,最不公平的地方是隨即判被告罪名成立,有點胡鬧。裁判官理應將案件押後讓被告大狀有時間重整辯護理據。裁判官故意讓被告大狀措手不及?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2016 旺角騷亂】「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兩項暴動罪成 還柙候刑
2019/11/7 — 16:38
safe_image.png
safe_image.png (287.23 KiB) Viewed 4652 times
「女村長」畢慧芬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指在 2016 年 2 月 9 日大年初二的旺角騷亂期間掘磚及將紙皮箱掉進火堆, 被控兩項暴動罪, 今 (7日)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出,畢慧芬雖然患上輕度智障, 但她有能力知道自己犯案。儘管畢慧芬於案中與其他示威者角色有異, 但她曾稱呼接過其磚頭的示威者為「志同道合」的人,雙方目標一致,故她須負上相同刑責。案件押後至本月 26 日判刑, 以取閱被告的感化報告、精神、心理和醫生報告, 期間畢慧芬須繼續還柙。

練官裁定案發當晚示威者不理警方勸喻,向警員叫囂辱罵﹑掟磚,又在警方防線前燃燒雜物等, 屬於非法集結, 其共同目的是為了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練官又裁定示威者的威脅和挑撥行為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人身財物會受損害, 已干犯暴動罪。

練官指,醫生雖然指被告患有輕度智障,但這不影響被告明辨是非的能力。 被告接受警方錄影會面時,明白警員提問,亦能提供相應答案, 又曾稱呼其他接過磚頭的示威者為「志同道合」的人, 認為她的心智並非遠低於常人, 有能力知道自己犯案。練官裁定被告明白掘磚的目的是用來襲擊警員, 雖然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角色有異,沒有親手向警員掟磚, 但目標一致,故須負相同刑責。

被告曾辯稱將紙皮箱擲入火堆,是因為紙箱是垃圾,想減輕清潔工人的負擔,練官拒絕接納此解釋, 批評說法不合情理得令人失笑, 認為被告行為實質是有意圖阻礙警方推進,最終裁定被告兩項暴動罪成。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74331130_949020562128377_3064391988112523264_n.jpg
74331130_949020562128377_3064391988112523264_n.jpg (109.86 KiB) Viewed 4640 times
75034944_948996295464137_171850592224804864_n.jpg
75034944_948996295464137_171850592224804864_n.jpg (86.34 KiB) Viewed 4638 times
評:必須要上訴,重中之重。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禁蒙面法》屬違憲
· 28分鐘 ·

73364129_2456672997793666_968984088432082944_o.jpg
73364129_2456672997793666_968984088432082944_o.jpg (121.84 KiB) Viewed 4626 times
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禁蒙面法》申請司法覆核。法官今朝頒令,裁定緊急法喺「危害公安」情況下使用屬違憲、而蒙面法對基本權利嘅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所以亦都違憲。

判詞中提到,緊急法容許特首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下訂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港澳辦: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權威

2019年11月19日 上午7:56


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現行的《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部分內容違憲,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表示,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

楊光指,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將密切關註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覆秩序的責任。

評:《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不是花瓶。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應遵重香港法治制度,因為香港不是人治。
《基本法》是法律語言,條文清楚。法官是按條文判案,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不能用情緒去表逹輸打贏要小心眼。否則,把《基本法》廢掉算了。

另一問題是,林鄭由法庭判定違反《基本法》,為何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不指責林鄭?林鄭應該問責辭職。否則,以後不要再指責其他人違反《基本法》。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蒙面惡法】人大常委會斥港法院無權判法律無效 李國能批令人驚訝擔憂(附中英聲明全文)
1574185939_b2a3.jpg
1574185939_b2a3.jpg (197.76 KiB) Viewed 4616 times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指自回歸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有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認為法工委的言論令人驚訝和擔憂。


政府上月初引用《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高等法院前日(18日)裁定部份內容違憲,觸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高調批評,更指香港法院無權判斷香港特區法律是違憲。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晚發聲明回應,指自回歸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有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認為法工委的言論令人驚訝和擔憂。

李國能在聲明指出,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這是令人驚訝和擔憂」(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因為自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擁有此權力,但也明白和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進行的釋法均具有約束力。
李國能期望,法工委聲明的原意非如此,或旨在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香港是有約束力,而香港法院需接受。但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解釋《基本法》,且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才作出詮釋,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

李國能聲明全文(中文為繙譯)

(法工委)聲明似乎認為,香港法院並沒有權力去裁定香港法律與《基本法》不符而無效。如果聲明確是這意思,情况令人驚訝及憂慮。
自從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一直維持此等已擁有的權力,同時亦完全接受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具有約束力的任何解釋。而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以後的釋法,均沒有作出其他建議。
我希望這並非(法工委)聲明的原意。或者聲明的意思,是指全國人大常委的釋法在香港具有約束力,並已獲香港法院完全接受。
正如我早前所說,全國人大常委只能在特殊情況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同時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才作出詮釋,否則最少會在觀感上對香港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The statement appears to suggest that the HK courts have no power to hold HK legislation to be invalid on the ground of inconsistency with the BL. If this is what was meant, 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 Since 1997, our courts have held that they have such power, whilst fully accepting that any interpretation by the NPCSC would be binding in HK. The NPCSC in its 1999 and subsequent Interpretations did not suggest otherwise.

I hope this is not what the statement meant. Maybe, it meant that any NPCSC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binding which our courts have fully accepted.
As I have previously stated, the NPCSC’s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L should only be exercised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refrain from doing so after a court judgment as that would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at least the percep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K.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 1 小時 ·
75576375_2463194973808135_4583797279651004416_o (1).png
75576375_2463194973808135_4583797279651004416_o (1).png (1021.13 KiB) Viewed 4612 times
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市民星期一喺營救被困理大內嘅人時被拘捕,噚晚一次過處理242人嘅暴動提訊,香港7個裁判法院中有6個都要開庭處理有關嘅參與暴動罪名案件。

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控方表現極不理想,表示控方已經拘捕並扣留咗各個被捕人士48小時,急住上庭但又未準備好文件,浪費法庭同各代表律師嘅時間,等到正式開庭已經9點。所有案件提訊甚至要做到凌晨1點先完成,有裁判官表示破埋法庭最夜嘅關門時間紀錄。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你做過咩自己心知肚明啲Friend #立場很明顯】7.28 涉及44人暴動案,其中 17 人案件再提訊。有部份被告表示仍未決定 #答辯 方向,但法官 #郭偉健 卻稱毋須等待控方提供所有證供才決定答辯方向。法官更指:「發生乜事、自己做過乜事,有冇犯法,自己知」

案件押後至12月10再訊,各人繼續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75496018_967291747003211_5842363765579841536_o.png
75496018_967291747003211_5842363765579841536_o.png (913.22 KiB) Viewed 4611 times
評:
法官更指:「發生乜事、自己做過乜事,有冇犯法,自己知」
香港行的是普通法。很難相信這是香港法官,竟然在法庭講這些大陸公安審問嫌疑犯語言。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政府向法庭提交文件冀推翻原訟庭就禁蒙面法裁決

2019年11月25日 下午6:53

政府一方向高等法院遞交文件冊,要求推翻原訟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的决定,並希望獲批上訴許可。

文件指出,政府在暴力亂局中有合理必要去應用《禁蒙面法》保障公民,而且《禁蒙面法》所限制的權利及自由屬有限度,不會限制參與合法集會的市民權利。

另外,決定現時局勢是否符合「危害公安」的定義仍有很大斟酌餘地,希望上訴庭接受《禁蒙面法》在「 危害公安」局勢有增無減的情況屬必要,暴力示威增加前線警員的工作壓力,以及人手緊張,到處破壞及實施暴力行為人士的私隱權亦毋須被保障。

評:如果橡皮圖章的人大可以在白紙黒字的法律條文隨意搬龍門,人民如何守法?這是以法管治,不是依法管治。
政府是以實際行動違反基本法,而橡皮圖章的人大又可隨意搬龍門配合,這是哪門子的依法管治?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郭卓堅提覆核促警解封理大 高院拒絕受理
11月28日(四) 15:44
bkn-20191128154414138-1128_00822_001_01p.jpg
bkn-20191128154414138-1128_00822_001_01p.jpg (58.14 KiB) Viewed 4581 times
郭卓堅(前)就警方包圍理大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今遭高院駁回。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周四(21日)就警方包圍理工大學之事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裁定警方行為失當,及要警方解除對理大的封鎖。高院原訟庭在收到其申請書後,今天(28日)以書面判詞作判決,拒絕受理。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表示,本案毋須開庭來決定是否批出訴訟許可,申請人郭卓堅亦無要求開庭,所以決定直接頒發判詞。法官表示,每名被警方拘捕的人,其拘捕是否合法,都視乎各自的證據與理由,難一概而論;警方今次對理大進行監視與管制,在申請人無舉出實質證據、指警方行動有誤的情況下,大體上屬警方有法理依據下執行權力。申請人未能提出充分理據,令法庭認為警方行動不合法及不合理。
法官表示,申請人將一篇報章報道呈堂,指警方行為有誤。法官就回應指難以判斷報道內容是否完全準確;且個別警員行為有問題,亦未致影響到整個警方行動的合法性。被捕人最終會否被控暴動,則是由律政司、而不是警方決定。總括而言,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不充分,拒絕頒發訴訟許可。

評:
郭卓堅提覆核促警解封理大其出發點是質疑警方包圍理大是否濫權,是問題核心。郭卓堅很有洞察力。
可惜泛民律師袖手旁觀,沒有協助,應自我檢討。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