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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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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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8.31,「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喺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沈小民指,控方嘅舉證即使全部被接納,亦唔足以顯示被告嘅行為能夠構成有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因此裁定暴動罪表證不成立,撤銷控罪並當場釋放,而其餘8人則表證成立,需要繼續審訊。
控方律師昨舉證時指,陳虹秀當日身穿「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嘅T-shirt,係一種「政治表述」,而當時現場有裝束相近嘅人參與暴動,因此留喺現場嘅佢哋應可被推論為「參與暴動」;又指當時陳虹秀只要求疏散人群嘅警方冷靜同克制,但就冇聽到佢叫其他人唔好集結同掟石等,因此覺得佢嘅言論係帶挑撥性同破壞社會安寧。
沈官喺控方律師舉證完畢時直言「搞唔清控方立場」,亦反問控方係咪單憑裝束、衣著同被捕嘅位置就可以定人暴動罪;亦質疑「保持克制」、「畀足夠時間市民離開」等說話係咪「參與暴亂嘅人講嘅說話」。
陳虹秀剛剛亦於自己嘅FB表示裁決令佢感到有點激動,並呼籲大家繼續關注其他被控暴動嘅香港人,要堅持先可以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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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雷射筆射警受審 警認首份口供無提被射中 3個月後才補錄事件
2020/9/28 —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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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警員18146石家豪在觀塘裁判法院出庭作供

去年9月,有示威者於港鐵調景嶺站內聚集,警員在場戒備。其間,一名男子被指用雷射筆照射警車,並射中警員的臉部及眼睛,事後遭票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男子否認控罪,案件今(2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聲稱被射中的警員承認沒有在首份口供中提及遭射中一事,而是事隔 3 個月後,在案件主管提醒下才補充事件,但否認虛構故事。

聲稱被射中警員 18146 石家豪供稱,去年 9 月 1 日深夜,他收到指示指有 40 人於港鐵調景嶺站站長室外聚集,遂聯同隊員乘警車到調景嶺站附近候命及觀察。至 2 日凌晨一時多,他在車上見到被告在 A2 出口外,手持發出綠色光的雷射筆射向其警車,其間射中他的臉和眼部2至3秒,令他感到不舒服、刺眼,及須迴避光束,阻礙了執勤。他遂鎖定被告,留意被告的衣著,稱被告身穿黑衣、右肩背有長傘、短褲後面有一排英文字,形容其衣著於現場獨一無二。

石家豪指,被告當日在 18 分鐘內 5 度用雷射筆射警車,均射中他。及後警車駛近調景嶺站,示威者隨即散開,被告往知專設計學院方向逃跑,他下車追截拘捕被告,並於被告的褲袋搜出雷射筆及口罩,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石承認在追截過程中,視線一程離開被告,但及後再遇被告時,憑其衣著及身形肯定被告就是用雷射筆照射警車的人。

案件主管提醒始記得事件 補充口供

辯方指出,石就本案先後錄取了 3 份口供,惟他於首份口供中並無提及遭雷射光射中眼睛一事,反而事隔 3 個月後,才於補錄口供中提及。石承認是經案件主管提醒後,才補充被射中一事,但否認虛構故事。

辯方又質疑,為何石不在被告首次照射警車時就拘捕他,石強調,他收到的指示是守衛調景嶺站直至關站,「作為警員,要有上級指示先可以行動」,認為一旦離開崗位,調景嶺站便會「失守」,重申「守衛調景嶺站,呢個(仼務)係排第一」。

辯方指,被告當晚的確曾使用過雷射筆一次,但並非照射警車,質疑石從頭到尾都不肯定被告就是射警車的人,反而是拘捕被告後,搜出雷射筆才虛構故事,石否認。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石聲稱的案發時間裏,被告一直在警車無法見到的位置外,不可能用雷射筆照射。石觀看影片後修改口供,承認案發時被告身處警車無法見到的位置外,而在該位置不可能射到警車,但稱被告於較早時間犯案。此外,石又同意被告身處距離警車數十米外,未必能看到警車內有沒有警員。

被告李遠發(26歲)被票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凌晨 1:48 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

案件將於 12 月 8 日續審,控方將傳召兩名新增證人,均為曾處理涉案雷射筆的警員,而辯方亦爭議證物鏈。

案件編號:KTS 3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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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學生被控深水埗堵路獲判無罪 官:對警證供存疑,無法安心接納
2020/10/5 —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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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去年 10 月 13 日發起反對政府實施《禁蒙面法》的十八區集會,晚上兩名學生涉在深水埗堵路後被捕。二人早前各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張天雁表示,對兩名警察證人的可靠、可信性存疑,無法安心接納二人證供,加上有證人表示當時交通沒有受阻,追截路上沒有阻礙物,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控方兩名主要證人的證供並非可信、可靠。就首被告的控罪,警員黎錦耀在庭上作供時有多次更改,其證供與口供紙亦不相符。例如黎的口供紙上首被告當時與 4 至 5 人在場,但在庭上則指見到首被告與另外 3 人在一起;口供紙上亦未曾提及首被告有否戴口罩,在庭上卻堅稱首被告有戴口罩。

就次被告的控罪,裁判官表示督察黃耀彬的證供不僅自相矛盾,亦與口供紙有所出入。黃的口供紙上稱,案發時有 60 人在行人路及馬路聚集,但在庭上卻供稱所有人都在馬路上;其口供又指次被告位於「上址」,在庭上則指出次被告距離自己最近。

另外,裁判官稱,兩名證人所作之證供並不一致,黎表示現場有約 30 人,但黃卻指有約 60 人;黎指追截首被告時,路上沒有任何阻礙物,黃則指當時路上有阻礙物。裁判官認為,就二人的證供,難以判斷誰是正確;更指憑黎遠距離、短時間的觀察,加上兩旁均有車輛,相信其視線已被阻擋,沒法仔細觀察到次被告。

裁判官續指,無法安心接納兩名警察證人的證供,而且證人曾表示當時交通沒有受阻,也沒有詳細交代受阻情況,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16歲鍾姓女學生及胡文俊(18歲,學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馬路附近,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次被告胡文俊在庭外表示,希望大家可繼續關注需要上庭的被捕人士,不要因疫情而忽視他們;又指在裁決前感到緊張,但稱「最緊要人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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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5 日,次被告胡文俊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KCCC5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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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半周年】荷蘭籍男子及本地漢承認縱火 判囚 4 個月
2020/10/5 —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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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圖片為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山東街及洗衣街交界,市民悼念 8.31 太子站襲擊事件發生半周年。

8.31 太子站襲擊事件發生半周年當晚,再有大批市民到港鐵太子站外悼念,有人在附近堵路及縱火。當中 42 歲採購經理及31歲荷蘭籍男子,被指當天於旺角燒垃圾桶,被控一項縱火罪,兩人早前認罪,還押至今日判刑,裁判官梁嘉琪指縱火無疑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經考慮本案案情、兩被告背景及求情,最終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4個月。裁判官早前又頒令兩被告就被燒毀的垃圾桶各賠償350元,辯方今指已作出相關賠償。

兩名男被告依次為鄧振強(42歲,採購經理)及荷蘭籍的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31歲),二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於今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山東街及洗衣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香港政府一個垃圾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人於港鐵太子站外堵路佢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及用雜物及垃圾桶縱火,期間首被告向燃燒的垃圾桶火堆放入張紙,而次被告則以雜物縱火,兩人其後被捕。警誡下兩人均承認犯案,當中首被告指「對唔住,我都係一時衝動先撕我手上本書落去放火」,次被告則表示他因不認同中國政府,而協助他人縱火。

辯方早前求情指,首被告任職採購經理,月入逾 6 萬元,但因為本案已失去工作。而次被告則獲其荷蘭籍任職警員的親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品格良好,辯方又指本案案情並非同案最嚴重,望可輕判。 辯方今指兩被告已遭還押約3.5個月,並補充求情指次被告當時因沒有考慮清楚後果,及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其女友亦表示次被告並非暴力的人,是次犯案屬單一事件。

案件編號:KCCC346/2020

評:裁判官梁嘉琪指縱火無疑屬嚴重罪行。
在社會角度看,縱火是否屬嚴重罪行是看其緃火目的及會否引起嚴重後果。
此案被告燒垃圾桶是不會引起嚴重後果。在車庫縱火燒一堆汽車或目的是燒毀整座樓宇無疑屬嚴重罪行。有人在中秋節燒臘自娛,這跟燒垃圾桶程度相近。況且被告只是在燃燒中的垃圾桶「一時衝動先撕我手上本書落去」。這動作我們社會當然不鼓勵,但並不是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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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Joshua Wong
1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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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與去年十月一日被實彈射傷的曾志健「健仔」吃飯,記得他在一年前遭黑警近距離向胸口開槍,可謂人神共憤,「十月一 槍殺人」的口號亦是由此而生。

事隔一年,即使身體漸漸康復,他作為十九歲的中六學生,本來應可專心應付公開試,卻仍受官司所困。這源於律政司不擇手段,在他中槍後仍堅持起訴他一項暴動罪及兩項襲警罪,就著案件申請法援時更被署方拒絕其申請,理由是「法援署認為警方所使用的武力合理」。

見面的時候,他跟我提到,自己三天後便要上庭,屆時有機會不獲保釋,需要即時還押,也問及不少服刑所須知道的狀況,而我最擔心的是,他作為不足二十一歲的被告,一旦還押的話,就要被還押至位於壁屋的青少年監獄。

不論環境、待遇還是規矩,跟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的成人監牢比起來,青少年所要面對的環境可說是辛苦百倍有多,根本不能相提並論;更曾有懲教人員在壁屋懲教所虐打手足,有關狀況也在幾個月前所舉辦的記者會所揭發。
就著健仔的案件,自問未能在司法程序幫到甚麼,但作為過來人,送上自己坐監期間撰寫的監獄日記,分別是以中文撰寫的《獄文字》,以及翻譯的英語的《Unfree Speech》,也許對他來說,也會有有多點參考。

我經歷過磨鞋、摺毽、步操等所謂的「紀律訓練」,也曾在監房裡聽著同齡囚友憶述自己被打的經歷,只盼將自己所經歷的分享,可讓後來面對判監刑期的手足義士,對於青少年監牢裡的「生存之道」,可有多一份心理準備和適應。
過去一年以來,國際傳媒經常問我:「自中學時期開始投入抗爭,覺唔覺得自己犧牲了很多?」每次被問到這個問題,我的答案也是非常簡單:「對比起在去年投入抗爭受槍傷的中學生,我所付出的,根本是微不足道。」
從反國教的中學生搞集會,到反送中的中學生受槍傷,七年前後中學生參與抗爭所要承擔的代價,根本已是差天共地,雖說未至於自慚不如,但總會隱隱若若的覺得,自己所有虧欠。

無論如何,「健仔」今週四便要上庭,屆時不排除即時還押,呼籲各位到法庭旁聽聲援:
日期:10月8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2時半
地點:灣仔區域法院
只寄望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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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襲擊休班警 美籍銀行家否認兩罪 案件 12 月開審
2020/10/5 —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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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銀行家 BICKETT, SAMUEL PHILLIP

去年 12 月 7 日,一名 35 歲美籍銀行家被指於港鐵銅鑼灣站內,襲擊一名正追截懷疑逃票男子的休班警員,被控襲警及交替的普通襲擊兩罪,案件今(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否認兩罪,案件排期 12 月 9 日開審,預計審期兩日,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辯方於庭上透露,被告屆時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處理案件。

被告 BICKETT, SAMUEL PHILLIP (35 歲,投資銀行職員),今否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及一項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2 月 7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F 出口梯間,襲擊警員 1519。

據網上流傳的相關片段,當日在銅鑼灣港鐵站,一名戴鴨舌帽、眼鏡的外籍男子正在與另一名華人男子理論,期間一名身穿格仔衫男子、手持伸縮警棍的懷疑休班警趨前,推開外籍男,並質問「what are you doing?」鴨舌帽外籍男於是轉向懷疑休班警,表示「show me, are you popo?」懷疑休班警一度表示「no」,但其後又改稱「yes」。

案件編號:ESCC269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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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生被控藏丫叉鋼珠 辯方質疑呈堂紙袋與片段不符 警堅稱:相信係同一個
2020/10/5 —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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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警員陳建鴻

年初武漢肺炎肆虐,網民於 2 月 15 日在天水圍發起遊行,反對政府將天水圍健康中心用作指定診所。警方其後加強巡邏,兩日後凌晨截查兩名男學生,指他們在行人隧道放下紙袋,發現內藏丫叉及 89 粒鋼珠。兩人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片段中的紙袋與呈堂紙袋款式不一,拘捕警員同意片中被告手持長形白色袋,呈堂的袋則是橫向及有花紋,惟堅稱:「相信係同一個袋」。

被告依次為魏天樂(19 歲)及梁皓然(18 歲),兩人均報稱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兩人於 2 月 17 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叉及 89 粒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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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告梁皓然(左)、首被告魏天樂(右)

警:看到兩被告在隧道口放下紙袋

時任天水圍警署軍裝巡邏第一小隊、拘捕警員陳建鴻供稱,案發當晚以便裝打扮在警車上,與同袍在區內巡邏。凌晨 1 時 25 分,警車駛至天業路公園停車場時,陳看到車前方 10 至 15 米,有兩名男子背對警車行向天業路行人隧道。陳稱首被告魏天樂當晚穿著白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背著黑色背包及手持「Food Panda」啡色紙袋;次被告梁皓然戴眼鏡,穿著黑色長袖連帽衛衣、黑色長褲,背著深色背包及手持白色紙袋。

陳稱當時屬凌晨時份、「四野無人」,對兩人突然出現感到可疑,遂與女警 26768 下車尾隨他們。陳與兩人相約 10 至 20 米,行到隧道出口時,看到兩人將手上紙袋放在地上,再循天葵路方向行去。陳繼續尾隨兩人,女警留在隧道翻查紙袋內的東西,她發現白色紙袋內有鐵製丫叉、一條橡筋、一包鋼珠及三把六角匙;「Food Panda」啡色紙袋內有一罐膠水、洗甲水、油氣罐、濾紙、樽及剪刀。

女警通知陳有上述發現,陳隨即向兩人表明警員身份,在天葵路截查他們,另一警車亦到場支援。陳向梁皓然搜身,在他背包搜出防毒面具、濾咀、兩個打火機及一條面巾。陳詢問物品用途,梁沒有回答,陳在 1 時 55 分宣佈拘捕,梁在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另一名警員則向魏天樂調查,女警其後帶同涉案紙袋趕到截查現場。

控方向陳顯示一個黑色「工具連接器」,辯方質疑陳的供詞沒有提及此物品,裁判官王證瑜亦問陳:「你唔知係連接咩,但你又話佢係連接器?」陳表示應該用作連接水管。辯方指「Food Panda」啡色紙袋內的物品與本案無關,反對控方呈堂,裁判官則稱留待在「特別事項」裁決。

辯方質疑警員證供有遺漏

代表首被告的律師盤問稱,陳早於 1 時 35 分,從女警得悉紙袋內的物品,他理應即時上前截查兩人,卻在 8 分鐘後才截查。陳表示「一人截查兩人不合理」,故他待支援警員到場才行動。陳同意在書面證供從沒提到「工具連接器」,但庭上供稱當晚看過該物品。另外,辯方播放被告屋苑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指首被告在片段中拿著長形白色袋,呈堂的袋則是橫向及有花紋。陳同意,但堅稱:「相信係同一個袋」。

陳接受次被告的代表律師盤問時稱,兩人放下紙袋後,曾在隧道出口傾談,但聽不到內容,「見到佢地口部有啲動作」,陳遂觀察兩人 2 至 3 分鐘。辯方質疑陳在書面證供及在控方主問均沒有提及此觀察,「有好多機會形容觀察,但你隻字不提?」陳同意沒有提及,指沒有紀錄的原因是「我一直都觀察緊」。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TMCC2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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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 將轉介高院審理 「光時」電單車手續還押 未定是否不設陪審團
2020/10/6 —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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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下的首名被告唐英傑,被指於今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遭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還押至今已 3 個月。案件今(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透露案件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 11 月 16 日再提訊,以處理交付高院審理的程序。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在庭外,被問到本案於高等法院會否設有陪審團,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表示「未處理到呢度」。

控方今日有兩項申請,包括修訂控罪詳情,修改犯罪地點,將「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改為「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一帶」。另一項針對恐怖活動罪,則列出涉案三名警員。

被告唐英傑(23 歲),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控罪指,他於 7 月 1 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另外,他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令警員 8260、2674 及 12197 重傷。

案件早前提堂時,總裁判官蘇惠德以《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及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為由,拒絕被告保釋。被告及後先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但均遭拒絕,一直還押至今已經 3 個月。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案件編號:WKCC22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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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1 日,全港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其中 18 歲男生「健仔」曾志健在荃灣被警長以實彈射傷,其後與 26 歲理大博士生被控暴動及襲警罪。案件今(8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控方指仍需時與辯方商討答辯及案情細節,並指完成商討後,曾志健「應該會認罪」,申請案件押後至 12 月 22 日再訊;博士生被告一方則表示希望保留答辯意向,法官高勁修批准申請,期間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據了解,曾志健打算承認暴動罪,而他另被控的兩項襲警罪將如何處理,則有待與控方商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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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早前收到多宗關於「針對警方」嘅投訴,指佢審理反送中等案件時裁決不公,《大公》《文匯》等更多次發表文章指佢放生「黑暴」被告。
司法機構經調查後今日公布8宗處理投訴結果,有6宗不成立,另外2宗就要等司法程序完結後再作跟進。如其中一宗於6月時審理嘅「眾志3人逗留立法會」案,何官所用嘅「有用之軀」同「社會棟樑」等字眼只係警惕3名被告為表達意見而犯下嚴重罪行須面對刑期,並無表達任何含政治傾向嘅立場同表面偏頗嘅情況;
而另一宗於8月時審理嘅「仇栩欣襲警案」,何官斥作供警員態度輕佻及「大話冚大話」等,司法機構指,裁判官係有權就證人可信性作出評論同裁決,指何官就上述案件係以事實同證供作為基礎依歸,並無針對警員,亦無任何表達個人政治傾向嘅情況。
何官由今年9月18日起暫被調職為「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於高等法院處理原訟庭刑事案件排期等事宜,任期至明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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