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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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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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栩欣及學生被指襲警案 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斥兩警員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
2020/8/12 — 13:05


【報道於 17: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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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 11 日,有人於北角圍毆黑衣青年及襲擊記者,現任東區區議員仇栩欣以社區主任身份在英皇道直播時被捕,與同行男子被控襲警案今(12 日)續審。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兩警員證供完全不合理及不符邏輯,作供不盡不實,砌詞狡辯,於回答關鍵問題時經常顧左右而言他,認為兩人是「以一啲大話冚過一啲大話」,法庭完全拒絕接納兩人證供,裁定兩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裁判官並指法庭裁定襲擊事件並沒有發生,但對於有警員對仇使用不恰當武力,法庭表示關注,惟法庭無權作出任何要求,但相信控方會記錄在案。

仇栩欣於庭外感謝親友及律師團隊的幫助及支持,對於遭誣告襲警得以獲判無罪,證明清白,她表示並不覺得特別慶幸,因為襲警一事從來都沒有發生,「而家只係還返一個應有嘅公道俾我」,她又呼籲市民關注其他於反修例運動中被控的人士。對於會否就遭警員使用不恰當武力,考慮提出私人檢控,仇則表示會與律師團隊商討相關事宜。

裁判官:兩警員好似形容緊另一個平行時空

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案件可分為起因、聲稱襲警過程及制服被告三個部分,當中除了襲擊過程外,另兩部分則有片段拍攝到。他認為兩名警員,就事件起因、制服被告的過程的證供,充斥著令人懷疑之處,包括兩警員均稱聽到前方有人以粗口指罵兩被告,但片段所見現場大致平靜、沒有人激動等,認為兩警員「好似形容緊另一個平行時空」。而林景年折返時的第一反應是指責被告偷影,態度十分輕佻及藐視,警員許景耀則質問「影完未呀?」,且手部有所動作阻止拍攝;裁判官認為,如果兩警員如他們所供稱是想勸喻兩被告離開,為何會如此介意被拍攝及作出相關指責。

至於仇栩欣遭制服過程,警員許景耀稱自己知道仇是女士,對她使用的武力適當,但片段顯示許制服仇的手段「並唔係咁溫和」,當仇被制服在地時,許仍選擇用膝頭跪在仇的身上;許為仇扣上索帶的動作非常粗暴,而當時已有為數不少的警員到場支援,仇亦沒有激烈反抗,只是表示自己很辛苦。裁判官直斥有關的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片段顯示亦並非如許所指,他當時是想扶起被告,而是許用手箍仇頸部,再拖她到牆邊。裁判官斥許的證供與片段完全不吻合,欠缺說服力。

裁判官最終裁決指,兩警員證供完全不合理及不符邏輯,作供不盡不實,砌詞狡辯,答非所問,回答關鍵問題時經常顧左右而言他,認為兩人以「一啲大話冚過一啲大話」,完全拒絕接納兩人證供。裁判官又認為事件較大或甚至唯一合理推論,是兩警員認為遭被告偷拍,故折返指責,許景耀嘗試撥開仇的手機阻止拍攝,兩警員當時絕非正當執行職務,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兩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俊堯斥高級督察林景年、警員許景耀

- 供詞與涉案片段不符
- 作供不合情理、不符邏輯、不盡不實、答非所問
- 不直接回答有關警員誠信等關鍵問題,經常顧左右而言他
- 兩警員均稱聽到前方有人以粗口指罵兩被告,但片段顯示現場大致平靜、在場者不激動,兩警員「好似形容緊另一個平行時空」
- 許景耀制服仇栩欣時的粗暴行為絕無必要
- 林景年質問「又喺度偷影我哋?」,態度十分輕佻、十分藐視
- 法庭認為較大或甚至唯一合理推論,是兩警員認為遭被告偷拍折返指責被告,許景耀嘗試撥開仇的手機阻止拍攝
- 裁定兩警員當時絕非正當執行職務

高級督察一度以「不予置評」拒答裁判官提問

另外,高級督察林景年今早到庭作供時,曾一度拒絕回答裁判官提問。對於片段拍攝到林轉身第一句話即指「又喺度偷影我哋?」,林解釋指該句話只是一個引子,他是想以非正式手段接觸兩人,不想太過「硬梆梆」,並舉例指「我哋有時都會問:喂,哥仔去邊呀?其實我哋嘅目的係截停」。裁判官質問「你睇唔睇到(片中)自己嘅態度?」林答「我覺得好平淡」,裁判官直斥「根本係一個輕佻、藐視嘅態度...... 咁樣叫人走係叫引子?」,林一度表示「不予置評」,裁判官隨即指「咩叫不予置評?而家叫你嚟法庭就係要你答問題」,林遂表示「唔同意,唔輕佻」。

林景年於辯方盤問下指,警員許景耀將仇栩欣制服在地約 5 分鐘後,其他警員才到場。惟片段顯示仇遭制服在地時,身邊已有 4 至 5 名警員在場支援,但林仍堅稱其他警員於約 5 分鐘後才到場。林同意當時仇在地上曾指自己很辛苦,不能呼吸。裁判官質疑指「你睇住個同事咁樣㩒住佢幾分鐘...... 一個 AP(被捕者)嗌晒救命,作法唔恰當,你都唔去制止?」;林則表示他當時主要關注控制男被告,沒有留意相關情況,但他不同意同僚的作法不恰當。裁判官再質疑指「你覺得佢(許景耀)㩒住佢(仇栩欣)喺地下由得佢咁,都係恰當?」,林表示「係」。

兩名被告分別為仇栩欣(銀行經理,23 歲)及勞澤乾(學生,23 歲),兩人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去年 8 月 11 日於北角英皇道僑冠大廈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許景耀。另一名裁判官早前曾批准許景耀匿名,以警員 A 代替;辯方其後提出反對,控方亦不再堅持,故匿名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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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記者於庭外採訪期間,有逾 10 名軍裝警員要求在場記者「企開啲,限聚令呀」,並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

案件編號:ESCC1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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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被指阻警推進及藏鎅刀脫罪 官稱警供詞與影片不符 
2020/8/12 —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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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於去年 8 月 3 日發起旺角遊行,31 歲廚師被指在翌日凌晨警員驅散期間,刻意放慢腳步,其後被搜出鎅刀。他否認阻差辦公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梁嘉琪今(12 日)裁決指,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盤問下有矛盾,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惟駁回辯方訟費申請。被告庭外表示被捕這年來,感到很大壓力,現在獲判無罪,終能鬆一口氣。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控辯雙方今日作結案陳詞。裁判官梁嘉琪即日裁決時稱,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盤問下亦有矛盾。裁判官又稱其他人已離開現場,僅餘被告逗留,認為他的行為可疑。不過,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故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指被告遭警員截查時沒有激烈反抗,主動出示身份證,可見被告沒有迴避。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穿著T恤、短褲及拖鞋,衣著與示威者不同,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其住所與案發地點相距不遠,法庭無法作唯一及合理推論,故裁定他此項罪名亦不成立。

被告劉偉麟(31 歲,報稱廚師),否認阻礙公職人員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4 日,在旺角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管有鎅刀和三刃摺疊刀。

聲稱受阻的、編號為 18205 的防暴警員早前作供稱,案發當晚他與其他警員在警署外設防線推進,大聲警告「前面嘅人離開!」,被告回覆「唔走」並刻意放慢腳步。警員手持長盾向前行,打算越過被告,但他往左時,被告又往左;往右時被告又往右,阻礙推進。及後被告繼續放慢腳步,並用身體頂著其長盾。

案件編號:KCCC20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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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港島】96 人被控暴動 控方承認 30 人無實際證據顯示在場
2020/8/12 —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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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鐘衝突

9.29 遊行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 96 人被控在金鐘一帶暴動。案件今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自揭有 30 名被告沒有實質證據顯示其行為,甚至是顯示他們在暴動現場出現。法官要求控方向辯方解釋檢控基礎,案件押後至 10 月 23 日再訊,各被告准繼續保釋。

其中一名被告文家健今日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23 名被告今日否認控罪,餘下的被告則分別因仍等候法援,及需時索取法律意見而未能於今日答辯。案件押後至 10 月 23 日再訊,法官高勁修明言不想再度押後,希望下次提訊時,其餘被告可以答辯。

被告人數眾多,惟控辯雙方仍無法就如何分割案件達成共識。控方表示,已於 8 月 10 日去信法庭,提出 4 個分割方式以審理案件,即:A )有實際證據顯示作出某些行動的被告,B )有錄影片段顯示其在暴動現場的被告,C )除暴動外被加控其他控罪的被告,D )由相同警員拘捕的被告。

根據上述分割,有 30 名被告沒有實質證據顯示其行為,甚至在暴動現場。針對該 30 名被告,法官高勁修要求控方向辯方解釋檢控基礎。高勁修又指不打算於今日決定如何分割審理案件,認為A可以考慮,但是否將 A 和 B 放一起便值得再商榷。

案件編號:DCCC 294/2020、DCCC 288/2020 、DCCC 2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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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無牌管有對講機 冷氣學徒獲撤控准簽保守行為
2020/8/12 —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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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

去年 9 月,多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0 歲冷氣學徒遭截查,警員從他的背包搜出一部對講機,被控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罪。他今(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撤銷控罪,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另須支付 300 元堂費。

被告林嘉寶(20 歲,報稱冷氣學徒),原被控一項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罪,控罪指他在去年 9 月 22 日,在旺角彌敦道 735 至 735A 號迅華大廈外,沒有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出牌照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手提無線傳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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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林嘉寶

林嘉寶的承認案情指,去年 9 月 22 日,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旺角警署外,期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及扔石頭進內,又燃燒路障,警方舉起橙旗及藍旗。林嘉寶其後在迅華大廈外遭搜查,警員從他的背包搜出一部對講機、頭盔及護目鏡。

案件編號:KCCC144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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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錘鉗噴漆 認罪青年須還押待判刑 官質疑被告是否真誠反省
2020/8/14 —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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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7日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守護民眾與記者同行」集會,一名患過度活躍症的裝修工在尖沙嘴被搜出錘、鉗及噴漆等物品被捕,早前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到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被告「口頭上話知錯」,但報告提及被告稱自己沒有時間做社會服務令,對他是否真誠反省有保留,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以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再作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鄭俊禧(20歲,裝修工人),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今指被告報告正面,稱被告已知錯並表示不會再參與同類活動。主任裁判官則認為被告「口頭上話知錯」,但報告中顯示被告對感化令感興趣,又覺得沒有時間做社會服務令,「對你(被告)係咪有真誠反省有保留」,故押後判刑以索取進一步報告。

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指被告表示過去一年社會動盪,明白自己用錯了方法改變社會,他已報讀青年學院的商科課程,希望法庭給他機會繼續進修;亦呈上醫生報告,證明自小患上專注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案件編號:KCCC783/2020

評:為何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
20歲鄭俊禧是裝修工人,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其職業已經是有力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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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藏電鑽等 工程師三罪全部不成立 官:兩警證供有出入 不能放心依賴
2020/8/14 —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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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罪名不成立的男被告陳俊賢,在遮陣下離開法庭

去年11月2日,港島兩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遭警方中止,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當中年輕工程師,被指於灣仔港鐵站外,搜出電磨機、電鑽、螺絲批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三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歷時半日即審結,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指,兩名警員的證供有出入及不理想,包括一名警員指被告當時手持涉案 Fox 袋,另一人則指 Fox 袋於被告背囊內跌出等,法庭認為不能放心依賴兩名警員證供,最終裁定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立,即場獲釋,庭內旁聽人士一度掌聲雷動。

被告陳俊賢(25歲,工程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三罪,指他去年11月2日於港仔港鐵A1出口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兩支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電鑽和一支撬棍、及無牌管有或使用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被告不認罪,案件今開審,控方傳召兩名警員李家駿及嚴凱華作供,審訊歷時半天即審結,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由於兩證人庭上均沒有提及對講機,裁判官裁定該罪表證不成立。

另外兩罪則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裁判官隨即裁決指,兩名警員就關鍵事項的證供有出入,包括李供稱被告當時是手持涉案的 Fox 袋,但嚴則表示Fox 袋是於被告背囊內跌出。另外,兩警員就著背心的便衣人士到場協助的時間亦有出入,李指對方於嚴在場時仍沒有離開,但嚴則指當時對方並不在場。

李家駿又供稱於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橙色背囊的黑色套飛脫,加上情況混亂,故警方沒有檢取,但他承認看不到飛脫的過程,裁判官表示對此感到懷疑。李另又供稱他當時曾在旁觀看其同僚快速搜查該 Fox 袋,但表示他只記得袋內有紅色手柄螺絲批,記不清袋內的其他物件,但該袋內亦有涉案的電鑽,錘子等,令人質疑事發經過是否如他所述般發生,法庭認為兩警員的證供有出入及不理想,不能放心依賴兩人證供,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7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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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行山杖士巴拿 青年藏武器罪不成立 稱怕白衣人襲擊 官:欠傷人意圖
2020/8/14 —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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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酒店散工於去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曾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認為遇襲時可用涉案物品「擋」,指出他不但無提及意圖用物品傷人,反而明言用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是被告案發時管有行山仗及士巴拿,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兩物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控方指出兩物品並非被製造或改造,因此法庭要裁定的是,被告管有涉案行山仗及士巴拿是否意圖用作傷人,法庭須考慮涉案物品的性質、狀況、案發現場的環境及地點、被告的行為表現等。

裁判官指,涉案行山仗及士巴拿一直在袋內,在警方的觀察下,被告只到過快餐店,從未取出或使用兩物品。被告曾招認士巴拿是用作「自衛同埋守護附近嘅連儂牆」,但有關招認欠缺詳情、模稄兩可,無提及如何守護及自衛,因此上述招認並無助控方案情。

相反,被告在錄影會面下向警員進一步解釋,害怕有「白衫人」及刀手襲擊,可用涉案物品「擋」,又稱「驚畀白衫人打,所以問朋友借士巴拿」。裁判官解釋,被告不但沒有提及用作傷人,反而表明用物品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早前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指有警員阻止被告尋求律師協助,更向被告指「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尤其係啲義務律師,完咗就會收你一大筆錢」,惟裁判官最終裁定有關招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獲呈堂作證供。

警被指阻被告尋求律師協助 「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

被告李煒健(22 歲,酒店散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當晚拘捕被告的警員 20612 陳穎鋒日前作供,稱案發當日清晨約 6 時接到線報,指有三名男子在葵芳新都會廣場麥當勞內藏有士巴拿,形跡可疑。警員到場截停三人,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他指被告曾表示朋友給予他士巴拿,他用作「自衛同埋守護附近嘅連儂牆」。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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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波子及發射器 24 歲女罪成囚 6 周 作供女警休庭時翻看記事冊 官:不排除無心之失
2020/8/14 —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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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後,警方於翌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其中 23 歲女子被指藏有 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指,拘捕女警在休庭時翻看筆記,但不排除是無心之失,裁定誠實可靠,相反辯方證供矛盾。他又稱被告身處社會活動現場,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人,今(1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監禁 6 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即警誡下曾表示:「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其他嘢都係自衛用」,以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在警署內感到不適,要求調高冷氣及見律師,不獲警員理會,女警 13529 盧卓凝要她完成口供,才可獲發毛毯及熱水。裁判官葉啓亮認為,如果被告不認同相關內容,她有權不簽署,但她當時簽署作實,終接納警誡供詞。

官稱女警供詞清晰肯定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稱,女警 13529 盧卓凝遭辯方投訴在休庭期間,翻閱警員記事冊副本,辯方質疑她的誠信。惟裁判官認為女警於 2011 年加入警隊,今次是第一次上庭作供,不排除是無心之失。他指作供不是「記憶測試」,期間有所遺漏,法庭都會批准證人翻閱資料,她其後亦沒有更改供詞。他認為女警供詞清晰肯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而且與其他控方證人證供互相吻合,遂裁定誠實可靠。

不接納被告自辯指無執拾背包

相反,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供詞。被告自辯稱早前製作劍擊訓練營的遊戲道具,其後沒有執拾背包,故將波子和入水器遺留在內。裁判官指不合情理,質疑被告當日為何只帶走波子,而不帶其他道具,例如價值較高的健身拉力帶。

裁判官續指訓練營在十月或十一月舉行,被告及其隊員作供時稱,預計之後要全職工作會比較忙碌,故提早三個月準備道具。不過,他們亦承認道具容易製作,即場製作亦可,認為兩人自相矛盾,斥「邊作供邊砌詞」。該隊員在盤問下表示她與被告不是朋友,只是普通隊友關係,但她在 7.21 元朗現場時,不斷聯絡被告稱很害怕。裁判官質疑隊員試圖淡化兩人關係,建立中立形象。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在西鐵服務關閉後出現,當時她身穿黑色衣物、背著黑色背包,又有大量裝備,包括行山杖、頭盔等,她稱擔心會再有白衣人出現,故帶同急救物品到場。惟裁判官指,她身處社會活動現場,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害他人,終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稱助人心切 受 7.21 元朗事件影響

郭憬憲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對於沒有執拾的習慣,感到非常後悔,她得知朋友在 7.21 元朗現場,擔心其安危;又看到市民被白衣人襲擊,但警察遲到 39 分鐘救援而感到心痛。有消息指案發當日,會再有白衣人出現,故她在帶同急救用品到元朗西鐵站提供支援。

郭憬憲指被告是「技術性犯罪」,沒有實質可以譴責的責任。被告助人心切,案件值得同情,她亦承諾日後會小心謹慎。郭又引述童軍團長指,她樂於助人、有正面品格,一直履行童軍「日行一善」的精神。郭又稱被告年齡及性別,不適合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此類案件的唯一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希望法庭輕判至一天監禁。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將量刑起點訂於 6 星期,惟被告審訊後才定罪,沒有任何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6 星期。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劉曉敏(24 歲,報稱無業)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去年 7 月 29 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 30 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現駐守新界北總區衝鋒隊第 4 隊女警 13529 盧卓凝供稱,案發當晚接獲同事通知,稱需要她支援。她到場替被告搜身,在背包搜獲行山杖、生理鹽水及頭盔等物品,頭盔內有一包波子、護目鏡及「彈弓杯」(即控罪所指的發射器)。她稱被告曾指「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其他嘢都係自衛用,鎅刀放係袋唔記得拎出嚟。」

案件編號:TMCC16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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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 首宗罪成案件】男文員藏彈弓螺絲帽 官判即時入獄 12 個月 聲援市民候囚車遭票控 
2020/8/14 —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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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晚,多名警方速龍成員及防暴警察衝入太子站往中環月台及列車,以警棍不停毆打車廂內示威者、市民。

去年8月31日,有警員進入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列車車廂棍打、拘捕多人,其中一名文員涉嫌藏有彈弓、螺絲帽、雷射筆及兩套無線電收發機,被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罪。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裁判官鄭念慈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指彈弓與螺絲帽可配合使用射擊,涉案雷射筆亦屬最高級別,必然用作傷人,最終判處監禁 12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並拒絕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是 831 太子站事件首宗罪成案件。

候囚車離開 警向五人發限聚令告票

庭外有四、五十名市民在等候囚車離開,期間多名警員到場,以限聚令為由,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一度拉起「橙帶」,並向 5 名市民發出告票。其中一名被票控違限聚令的少女表示,當時有約 20 名警員,正在離開之際,卻遭警員票控,又指警員向她說「下次記得唔好聚集啦」。

被告鍾日祺(33歲,文員)被控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指罪指,鍾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機,他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裁判官指,涉案的三件物品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為可正當使用的物品,彈弓及螺絲帽無單獨使用價值,但兩者配合使用,可發揮射擊作用,測試亦證明了兩者合用可損壞5米外的層板,又指即使彈弓在測試後即折斷,亦不代表被告沒有傷人意圖。而涉案雷射筆屬第四級,即最危險級別,可在遠至 60 米的距離傷人,甚至在大霧的情況,經水氣中的反射使人受傷。

他表示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衣、黑褲,並攜有護目鏡,防毒面罩、頭盔、護膝等保護裝備,完全適合與其他人打鬥,認為被告攜有三件危險物品必然用作傷人。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胞弟證供

他引述辯方證人,即被告胞弟供稱二人父親於內地設有廠房,生產激光測距儀、地下金屬探測儀等,而地下金屬探測儀支架需以螺絲母固定,在廠房無法使用電話,須用對講機。其胞弟又稱被告會以雷射筆供客人「睇板」,展示照射效果。惟裁判官考慮到案發時在晚上,加上被告衣著,不相信被告帶備螺絲帽及雷射筆見客,也不相信被告在香港攜帶內地廠房所需的對講機,不接納被告所攜物品與工作有關。

此外,被告胞弟表示,當晚二人在天后用膳後,乘坐港鐵前往黃大仙,打算與友人到吃宵夜,但駛至太子站時列車停駛,及後決定取消約會,並一同折返青衣住所,他走了上一層的月台,而被告留在3號月台。

裁判官則指如他所言屬實,二人理應一起離開,但其胞弟嘗試解釋被告留下理由為與某個途人聊天,認為他的解說不盡不實,不能接納被告有意圖離開。

官:案件性質嚴重 可造成嚴重後果

裁判官表示,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攜帶武器與當日太子站發生之事有關,惟涉案三件物品可作遠距離攻擊,對較脆弱的身體位置,如眼睛,造成嚴重傷害,案件性質嚴重,故判處 12 個月監禁;另外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罰款 5000 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案件編號:KCCC22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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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襲高級警司 聽障青年獲保釋候審 被搜出雷射筆豬嘴 女文員否認控罪
2020/8/14 — 17:26

去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一名 20 歲聽障男學生被指企圖搶去高級警司手中的胡椒噴霧,導致高級警司擦傷,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定於 10 月 28 日開審,被告按照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另外辯方原申請法庭安排傳譯員,但錢禮認為本案已是中文審訊,司法機構不應負擔傳譯員費用。辯方表示將就被告的聽力需要,於審訊時自行安排人士協助。

被告羅鎮傑(20歲),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控方早前為區永樑申請匿名令被拒絕,理由為控方並無實質證據顯示他如何受「起底」影響,申請並不合理及不相稱。

控方將於審訊傳召 2 名證人,及呈交醫療報告及涉案片段作證物。由於辯方將會爭議被告所作招認的自願性,控方將傳召另外 5 名證人。另外,由於被告患有聽力障礙,雙方要求 5 天審訊以預留充裕時間。但主任裁判官錢禮直言 5 天太長,最後將此案定於 10 月 28 日至 30 日及 11 月 3 日四天,於第七法庭以中文進行審訊。

就被告的聽力需要,控辯雙方一度向法庭申請安排傳譯員於被告身旁轉述內容。但錢禮表示雙方已要求中文審訊,故不需要「傳譯」,司法機構不應負擔翻譯員的費用。最後辯方表示,除了法庭安排的助聽器外,將會於審訊前去信法庭,自行安排一名人士在被告身旁複述庭上內容,協助被告理解審訊內容。

女文員否認藏武器等罪 10 月底開審

另外,被告衛紫盈(29 歲,文員)今否認兩項控罪,包括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一枝雷射筆;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將之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定於 10 月 28 日早上,以中文進行一天審訊。控方傳召 4 名證人,其中 1 名為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並將一條警方影片呈堂。辯方透露不會爭議影片的可呈堂性,但將會於盤問階段爭議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

案件編號:ESCC291/2020、ESCC25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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