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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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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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有談法官壓力 指源自判決責任非自外界 馬道立:評論法庭工作應慎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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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前)昨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罕有地談到法官要面對壓力,但真正壓力並非來自外界或他人,而是源於「須作出正確判決的責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法庭的判決有時會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層面帶來重大影響,而法官肩負的憲法責任和職務,「有時是頗為沉重的」。他又罕有地談到法官要面對壓力,但真正的壓力並非來自外界或他人,而是源於「須作出正確判決的責任」。他認為市民可評論法庭工作,但應有據和慎重。

強調司法獨立 只按法律處理案件
馬道立昨致辭時強調香港奉行司法獨立,法庭只會嚴格按照法律和法律精神處理案件。他提及時有一些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及團體,因案件結果不合其心意,便出言批評法庭,他認為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但他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他又罕有地談到法官面對的壓力,稱壓力源頭除了是每日繁重的工作,更是源於作出正確判決的責任。此外,當法庭判決會造成重大深遠的影響時,法官亦會在思量判決時感受到壓力。
馬道立又指出,法律的目的在於便利社會的運作,若社會複雜如香港,則更需要法律使其運作健全暢順。此外,法律亦旨在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與和睦共處。此乃社會上對法律的概念的固有看法,亦隱含於《基本法》之中。任何關乎香港法律的討論,皆以《基本法》為起點。

袁國強:不應以政治信念評核判決
律政司長袁國強致辭時亦指出,社會大眾應避免就司法判決作政治化或不恰當的批評,他又引述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的文章,稱市民仔細評議法庭的判決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行使有關權利時應客觀和理性,把焦點放在判辭中列舉的理據,而不應單以一己的政治信念作為評核準則。他又不點名指社會上有人不時超越界線,質疑法官的判決是否受政治偏見影響,或以粗言穢語對法官作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甚至向法官或其他執行法律的人寄送具威嚇物品,這些行為必須遏止。去年12月,審理部分旺角大衝突案件的九龍城裁判法院女裁判官香淑嫻收到速遞郵件,內附約5吋長鎅刀,報警處理。

譚允芝:不應藉輿論壓力左右裁決
袁國強又引述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最近撰寫的工作回顧,稱檢控人員處理一些被視為政治敏感的案件時,遭受無理、惡意和不公謾駡的事件有所增加。他強調檢控人員均以政治中立的態度履行憲制責任,應受到尊重而非辱罵。大律師公會會長譚允芝亦於致辭時指出,任何陣營試圖以任何方法左右法庭的裁決,例如製造輿論壓力等,都是不尊重法治的行為,不應接受更不應參與。

馬:招聘法官遇難 寧缺不濫
此外,馬道立昨致辭時提到司法機構於招聘法官遇到困難,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情况尤為嚴重。但他強調即使如此,司法機構仍須維持司法人員的質素在最高水平,「寧可法官數目不足,也不能對法官質素妥協」。馬又強調,選用法官不止是根據其法律才能和經驗,而且必須確保他們心存對社會的使命感。他引述傳媒報道,稱私人執業律師和法官的收入差距甚大,在這情况下,法律執業者仍選在其事業有成之際加入司法機構,主因必定是為了服務市民和回饋社會,「這正是他們的志願的明證」。此外,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的法官,更須承諾任期結束後不再重返私人執業,這亦反映了他們擔任法官的決心。

馬道立指出,政府早前已同意調整法官薪酬及改善服務條件的建議方案,並將在適當時候把方案提交立法會考慮。馬道立其後會見記者時,被問到法官招聘困難會否影響審理案件的進度和司法質素,他回應說案件有所延誤「唔係好理想」,但重申最重要是維持法官的質素在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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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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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質疑不控何君堯
「律政司忽略條文」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法院自拍,律政司決定不提控,司法機構昨發聲明重申除非獲許可,否則禁止在法院範圍拍攝。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對律政司的決定感意外,認為法例清晰直接禁止在法庭範圍內拍照,包括何當天身處的位置。他指事件未必需要檢控,但律政司至少要發出口頭警告,及去信律師會提醒會員。

江樂士指出,律政司似乎忽略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2c款,條文寫明不單止在法庭內拍攝是犯法,甚至在「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也違法。江指何君堯在高院第28庭外拍照,明顯在法院範圍,這也解釋了司法機構當天認為有需要報警。
第7條列明,「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屬違法,違者可罰款2千元。何在去年4月28日,旁聽新界原居民「套丁案」被告的保釋申請聆訊,在庭外自拍並上載照片到facebook。


司法機構聲明不准攝影
律政司昨日回覆查詢,只是重申前日立場,即法例只禁止拍攝法官、陪審員、證人或與訟任何一方。而司法機構的聲明則提及,一般而言法庭內一律不准攝影。至於法院大樓的其他範圍則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舉行委任儀式後,或傳媒代表在法院大樓出入口外的指定地點才可攝影。法院大樓多處貼有告示提醒公眾不准攝影,但聲明沒提及如果再有人在法院範圍自拍,會否再報警。

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楊岳橋質疑律政司的決定只是自行釋例,欠案例支持。他估計有關條例立法原意是要保障法官、陪審員、證人,以及維護法庭的莊嚴,擔心市民會仿效何自拍,或會損害法庭莊重。他不鼓勵市民到法庭拍照。

有律師表示,禁止在法院範圍拍照,可避免混亂。由於律政司的看法與公眾一向認知大相逕庭,律政司有責任作廣泛宣傳,亦須向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記者協會等持份者解釋清楚。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2013年聲援碼頭工人在高院的聆訊時,也曾在法院內拍照並上載到社交網站,警方事後出動重案組調查,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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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誰決定不查李國寶?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成為香港有史以來被判監的最高級官員。審訊期間控方表示雄濤廣播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涉嫌透過曾蔭權太太,給予曾蔭權35萬元現金,質疑有關款項屬於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收取的裝修費。但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余振昌作供時指,因「估計李先生不合作」,而放棄嘗試向李國寶這名關鍵人物取證。有關說法,嚴重違反本人昔日在廉署受訓及日常調查工作基本原則。

余振昌作供時稱,廉署當時花近5個月,經過多重「關卡」才可與案件相關的東亞銀行職員會面,因東亞一方要求廉署必須經其法律部門才可接見相關員工,他們的口供亦要經東亞的律師及法律部門檢視後才可簽署,部分口供更在律師給予意見後有修改。余振昌認為,如要和李國寶會面,必須在警誡下進行,根據其經驗,相信對方不會合作提供資料,故決定不會見他。本人認為此說法實難以成立。

只查收受利益一方 不禁令人質疑
其實法例賦予廉署相當重大權力向涉案人士取證,例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d)條,廉政專員有權指令證人提供指定資料、回答問題及提供文件,否則違法。而且廉署亦可根據防賄條例第17條申請法庭搜查令,搜查及檢取所有涉案資料。因此廉署根本毋須苦候5個月向東亞職員錄取口供。此外,既然余振昌表示如要會見李國寶,需在警誡下會見,即是代表李國寶亦屬「疑犯」(suspect),根據控方案情,李國寶涉嫌透過曾太向曾蔭權提供35萬元現金,很明顯李國寶屬於「懷疑授予利益人士」(suspected offerer),而曾蔭權則屬於「懷疑收受利益人士」(suspected acceptor)。現在廉署只查收受利益一方即曾蔭權,不禁令人質疑是否選擇性執法。諷刺的是李國寶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廉署未有接觸他,覺得「好唔公道」,若被召見,他會「好truthful(誠實)咁答」。此說法明顯狠狠地打了廉署最高層一巴掌。

根據以上資料,廉署絕對需要徹查李國寶。那麼究竟誰決定違背一貫調查準則,不查李國寶呢?本人認為,這類重大案件(major case)的重要決定,不大可能由余振昌一人作決定,必定還有高層人員參與。而廉署最高負責人,即廉政專員白韞六又曾否下達不查李國寶的指令呢?本人早前向白專員發出公開信,要求公開解釋相關質疑,白韞六則回覆以案件即將重審為由拒絕評論。案件總有審結的一天,期望白專員屆時能清楚交代。

此外,每宗貪污案件,廉署完成調查時都會向律政司提交檢控檔案(prosecution file),諮詢法律意見,而律政司會根據每宗案件的不同案情,向廉署就調查方向及是否作出檢控提供法律意見,肩負為廉署把關的角色。就曾蔭權案,律政司有否發現當中未有調查李國寶的嚴重調查缺失呢?還是律政司已經提出相關質疑,只是廉署充耳不聞?又或是律政司高層亦同樣指示了不用調查李國寶?那麼什麼人或部門可以同時影響廉署及律政司最高層人員呢?
簡而言之,如廉署高層因估計對方「不合作」而自行決定毋須會見如此重要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將會令調查出現重大缺陷,甚至影響控方舉證以至定罪機會。此案處理手法若成為廉署最新辦案標準,本港九成貪污案將毋須展開調查,因為所有知情者都可以被廉署最高層「估計」為「不合作」,最終無法取得足夠證據起訴。

廉署及律政司須向市民交代
過去本人在廉署參與過數百宗調查,從沒見過廉署會主動放棄調查「收」、「授」的嫌疑人,尤其案件有相當證據。距離重審有關曾蔭權接受利益罪還有約半年,本人期望廉署人員貫徹嚴守專業中立、不偏不倚的調查原則,在案件再開庭前盡快完成對李國寶之調查,包括對李國寶進行警誡會面及接觸其秘書作全面調查,如有新增證據,將可提交法庭重審時重新考慮;如有需要,亦可修訂控罪內容。誠然,更重要的是廉署及律政司必須就上文提及之疑問,盡快向市民交代,以免損害廉署公信力。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廉署前調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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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掌大律師公會 林定國:警惕大眾法治信心動搖


國務院白皮書指法官要愛國愛港、人大常委會去年主動釋法等,這些事情令人擔憂司法獨立是否逐漸褪色。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現行制度仍有效確保司法獨立,「除非有人話要修改《基本法》,又做到」,否則獨立司法權不易受損,但必須警惕,勿讓不同事件逐漸削弱大眾對法治的信心。

七警判決惹非議 盼理性討論完善法制
剛於今年1月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林定國,上任後不久便遇上七警案判決,有市民不滿7名警員因襲擊示威者而被判囚兩年,斥責主審法官是「狗官」等。他上任後公會首份發表的聲明,便是就辱罵法官的言論提出譴責。林定國指出,譴責有關言論,並非為保護個別法官的個人聲譽,而是該言論詆譭法官或踰越言論自由界線,甚至構成藐視法庭,削弱公眾對法官及司法制度的尊重。

他強調絕非要遏止針對判決的評論,反之,公眾理性討論有助完善法制,例如當公眾理性考慮判決理據及法律原則等,仍對判決不盡認同,這或反映法律有需要改善;而不同罪行的判刑指引,亦會隨社會發展不斷更新。他又鼓勵法律界人士可多協助市民理解判決理由及制度運作,促進大眾理性討論。
海外專才任法官 證制度獲國際認同

對於有意見把七警案判決討論延伸至批評法官是外籍人士,又質疑本港外籍法官比例高,或須調整,林定國表示,本港法制需要吸收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經驗,以完善制度。多名普通法國家的頂尖法律人才、包括英國最高法院主席、澳紐等地的法庭領導人物都願意來港,成為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恰恰顯示香港司法制度備受國際認同。他反駁指出,本港能吸納各地頂尖法律人才,「有邊個地方有呢個咁嘅優勢?呢啲我哋要好好珍惜!」

對宣誓釋法有保留:信不過港法庭?
近年不少事件觸及法治議題引起港人強烈反彈,例如2014年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提到,法官屬「治港者」,要「愛國愛港」;去年高院處理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期間,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林定國表示,人大常委會固然有釋法權,但對是次釋法「幾大保留」,因本港法院詮釋104條時似乎沒有困難,毋須求助,而釋法正值法官撰寫判辭的階段,「畀人感覺好似好急去做呢樣嘢,令人感覺唔良好。係咪唔係好信得過我哋嘅法庭?」他認為,若非本港法院主動尋求釋法,人大運用釋法權時應「極之謹慎」,避免引起社會及國際間對本港法制「不必要的懷疑」。

以上事件是否反映本港司法獨立面對愈來愈大威脅?林定國表示,先要釐清司法獨立的意思,包括法庭判案時不受干預,法官獨立依據法律及證據判決,以及有獨立制度任免法官。他認為現行制度有效保障以上元素;基本法亦清楚列明本港享獨立司法權,「除非有人話要改基本法,又做到」,否則司法制度不易受威脅或有實際損害。

法治非必然存在 需整個社會信任
然而,林定國認為法治亦是一種文化,「唔係話有法庭法官喺到,法治就必然會存在,係要整體社會都要尊重同信任個制度」,若以上事件超越某個界線,影響市民整體信心,當制度失信於民,「好難維繫到成個法治環境」。

對於銅鑼灣書店股東李波事件,林定國形容極之不幸,令人有「好大懷疑」有人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若屬實,顯然牴觸基本法,亦動搖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惟他認為不須因一件事「講到成個制度已經唔存在」,一國兩制「唔應該模糊」,而港人「一定要好堅定令中央明白,呢啲事情係不可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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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基本法》只關乎普通法制度
指港有獨立審判權 可判某些公共行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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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鄭若驊及林定國昨在致辭時分別談及對《基本法》的看法。

【法律年度開啟】
人大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8條,內地與本港法律界各有解讀,一直未有開腔評論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強調,《基本法》條文明顯只與普通法制度有關,強調普通法制度確保香港的成功得以持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則指不同人對《基本法》有不同詮釋,而大陸法和普通法的差異會令分歧擴大。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馬道立的言論是要以正視聽,表明《基本法》並非受制於中國憲法。

馬道立昨日的演辭雖然未有直接提及一地兩檢引起的法律詮釋爭拗,但他一開始便稱,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運用了近180年,貢獻良多,促成香港多年成就,是確保香港的成功得以持續的關鍵。
正當親北京人士及建制派法律界力指,今次一地兩檢的安排不能只以普通法的角度剖析,馬道立卻指《基本法》訂明香港實施普通法,無論直接或者間接,一些條文「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他又指,普通法制度一直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香港亦是廣受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之後他力陳普通法乃按照法律原則、案例作出判決及頒佈判決書的多個優點。

鄭若驊:基本法智慧在於靈活變通
人大常委就一地兩檢的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本港法庭有否權力審議其決定是爭議點,馬道立則在演辭中指,《基本法》訂明香港享有獨立審判權,法庭是獲賦予權力行使法律以裁決糾紛,宣告某些公共行為因違憲無效。馬官在典禮結束後被傳媒多次問及香港法院有否違憲審查權,或能否推翻人大常委會決定,他只稱不宜評論法律問題或假設性問題,指將來亦可能有案件,屆時會依法處理。

僭建醜聞纏身的鄭若驊昨亦首度以律政司司長身份出席典禮,致辭時亦談及《基本法》看法,指《基本法》乃由行使大陸法的內地立法機關頒佈,智慧在於其內在的「靈活變通」,不同人對條法或有不同詮釋:「《基本法》是在我們的單一體制國家跨越兩個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陸法的立法機關頒佈,在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內應用。正如其他法律,不同人對《基本法》可以有不同詮釋方法」,「而兩個法律制度傳統的差異,如何理解和詮釋法律的分別,更令有關差別擴大。」雖然同樣未有直接提到一地兩檢,但她指大家須真誠交換意見,互相理解意見分歧的原因。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兼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馬道立指出《基本法》的條文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普通法制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說法,明顯是衝着梁愛詩、譚惠珠、梁美芬、中聯辦主任王志民等替一地兩檢護航而發表「憲法係阿媽,《基本法》只係阿媽個仔」等言論而來,糾正中國憲法大於《基本法》的歪理:「馬道立係要以正視聽,一錘定音,指出《基本法》並非受制於中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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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與法治
11-1-2017


去年在司法裁決中,以人大釋法追溯釋法前的議員宣誓行為;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法庭對已經服刑的示威者再作重判;加上對旺角警民衝突中的抗爭者重判,使一些香港和國際輿論認為香港開始有政治犯,對法庭裁決的公正性、是否受到另一制的干預,提出質疑。
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新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和首席法官馬道立都回應這種批評聲音。

鄭若驊在演辭中表示:「我有責任確保《基本法》明訂的司法獨立受到尊重,不會遭任意攻擊或批評。我籲請社會各界秉持同一立場。」

她把所有批評,指之為「任意」,形容為「攻擊」。
馬道立就在演辭中說:「正如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和我本人多年來一直所說,……對司法機構的批評可以帶來正面效果,可使我們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改進。司法機構一直樂意聽取有建設性的建議,以求進步。然而,有一點是必須一再強調。針對司法機構的批評應該是有理可據,讚賞亦然。」

馬道立首先肯定言論自由的意義,指「批評可以帶來正面效果」,這是與鄭若驊全然不同的概念。至於他認為評論應該「有理可據」,這只能是他的良好願望,事實上不能要求所有批評都「有理可據」,也不能因為有些批評非「有理可據」就否定了社會大眾對司法的關心。
對法庭有關政治案件的裁決,我去年曾引述英國法律權威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所確定的3個司法裁決基本元素:第一,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第二,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第三,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法律背景深厚的馬大法官和鄭司長,相信不可能不知道這三個元素,他們是否認同法庭以人大釋法懲罰議員在釋法前的宣誓行為?是否認同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言,「法庭彰顯了人大釋法的權威」,也就是有人(人治的機構)凌駕於法律之上?更重要的是,香港的法庭有沒有將裁決視為維護人權的防線?

鄭司長說,「或許有人不滿判決的結果,但這並不代表司法獨立受到蠶食」。張曉明的「彰顯」說,是否對成功「蠶食」已表現出洋洋自得?
鄭若驊引述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指香港的司法獨立情况在亞洲連續3年位列第一。事實上去年9月公佈的上述報告,在全球(而不只是亞洲)排名中,香港的「司法獨立」連降五級,從前年的第8位降至第13位。鄭若驊只道其一隱瞞其二,而顯然其二提出的警示更重要。

鄭司長要求社會「切勿任意發表貶低法治,並可能對其造成損害的武斷言論」。
真正獨立而公正的司法,不會因批評而受損,那怕是任意而武斷的批評。真正的法治也不會因批評而貶低,那怕是無理可據的批評。聽不得任何批評,指為武斷,才是對法治的真正損害。

李怡

評: 香港法庭無可否認亦在變質,部分法官判案不公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是有部分法官資質比較低,或有官官相護心態,有法官犯原則錯誤甚至違法判案亦要隱瞞,因為揭露法官嚴重錯誤或會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

與時並進,應設立監察法官行為獨立機構,現時由自己人管自已人的投訴機制是逺遠不足夠的。

公眾對司法機構的公信力正在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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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議員、納入國歌法 香港自由評分創新低 全球排名111 (19:33)

國際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發表2018年世界自由年度報告,香港總評分由去年61分跌至今年59分(0分最不自由,100分最自由),評分創報告自2003年發表以來新低,繼續列入「局部自由」(partly free)地區,在209個國家或地區中排第111位,較去年跌4位。

報告形容中共領導一再增加對香港的影響力,嘗試撲滅公眾對自決(self-determination)與日俱增的支持。報告續指,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去年被褫奪資格,令親政府力量更易通過重要法例和改變規則。其他大事件包括政府就3名社運領袖尋求更重刑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等。

在各項評分項目中,香港公民權利有2分(1分最自由,7分最不自由),自由分數為3.5分,但政治權利只有5分,新聞自由狀況續被評為「局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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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獄中寄信申冤 稱龔如心遺產案涉司法醜聞 入稟廈門法院



接獲一封聲稱由商人陳振聰寄出的信函,指當年令其入獄的龔如心千億遺產訴訟涉及司法醜聞,又稱已入稟廈門法院。

有關信函包括報料信及內地法院受理通知書等文件共23頁,並有陳振聰的簽名及蓋上「陳振聰」的印章。報料信日期則為2月23日,又列出囚犯編號及聯絡地址為赤柱監獄。

信函提到世紀爭產案涉及司法醜聞,以及牽涉廈門的公司,他已於2018年5月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入稟,並提供該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信函又指,有關內容是根據香港法院案件和廈門工商局調查的材料整理。

記者將報料信的簽名式樣,對比陳振聰在2010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文件,簽名大致相同,身分證號碼亦脗合。信函另附上兩封陳振聰在去年12月中及今年1月,以簡體字寫予香港律師會的信件,律師會曾兩度回覆陳的信件。

信函又附上一封同樣以簡體字寫成、於今年2月中寄予警務處長盧偉聰的信件,要求警方依法立案查辦。

陳振聰因偽造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2006年的遺囑,於2013年被判入獄12年。他在2015年因不服定罪及認為刑期過重上訴,被上訴庭駁回,目前正在赤柱監獄服刑。


「陳振聰」申冤信文件寄傳媒 邵家臻:估計第三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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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聲稱由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商人陳振聰寄出的信函。不過信函文件多達23頁,估計全部是打印出來的複印本。有關注在囚人士權益的立法會議員解釋,獄中不會提供打印或複印設備,估計該信函是先由獄中寄予第三者,再由第三者寄給傳媒。

過往傳媒收到獄中寄出的信件均屬手寫信,惟陳振聰寄出的23頁信函均是打印或複印,多間傳媒亦收到相同信件,回郵地址則寫上赤柱監獄及陳的囚犯編號。

根據法例第234A章 《監獄規則》,在囚人士可寫信和發信給任何人,數量按其意願而定,其獲提供的物料及郵資,包括每周寫信和發出一封長度不超過4頁A4尺寸紙張的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如在囚人士要求,則須獲提供額外信件的物料及郵資,費用從其工資撥支。

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解釋,在囚人士有權寫信,懲教人員會查閱,但獄中不會提供打字或複印的設備,若要寫10封相同的信便要「手抄10次」;用公文袋形式由獄中寄出信函亦屬「少有」,因一般而言,在囚人士獲提供寫信的物資不包括公文袋。邵估計今次傳媒收到的陳振聰信函,較有可能是陳先寄予第三者,再經其協助複印及寄到各傳媒。

28-8-2020
龔如心3弟妹拒遷出華懋宿舍 辯稱有共識可一直使用
2020年8月28日 下午4:05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弟妹龔仁心、龔因心、龔中心於去年8月被集團終止僱傭合約後,拒絕遷出華懋為高層職員提供的薄扶林專用宿舍。華懋因此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收樓,法庭今天(28日)開庭處理華懋提出的剔除申請,聆案官押後至11月20日審理該申請。辯方在庭上指稱,龔如心生前與眾被告有共識,他們可一直使用有關物業。


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宗訴訟控告龔如心的家人,當中包括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龔因心及龔中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交還3個位於摩星嶺道華亭閣的涉案單位。


原告指稱,涉案單位是華懋提供的宿舍,被告離職後便應遷出。被告則辯稱,龔如心生前與被告有共識,他們可一直使用有關物業。


被告早前提交了抗辯書,原告要求法庭下令剔除抗辯書中的部分內容,當中涉及租務法律,原告認為該部分與案中爭議點無關。不過,被告認為有關內容可顯示原告想驅逐被告的真正原因,即原告與被告關係由好轉差。


另外,辯方律師表示,龔仁心最近遇到意外,導致其左臀骨折,故未能及時為他準備誓章。

評:龔仁心和陳振聰爭產官司打生打死,到頭來兩人都一場空,應了「命裡有時終須有 命裡無時莫強求」。
兩人都有大貪念,這不能怪因這是人性。當初一個不肯收157億另一個不肯收20億,各人都因打官司費用破產收場,陳振聰更受牢獄之災。

值得一提的是,陳振聰至今仍堅持遺囑是真的,他坐的是冤獄。

最大得益者是律師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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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以自己電腦犯案 不能控不誠實取用
律政司失萬能key


高院早前就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裁定用自己手機犯案,不能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令這條廣泛應用於檢控多種罪行的「萬能key」控罪地位動搖。律政司不服,經歷原審覆核及高院上訴兩次敗仗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昨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確立詮釋該罪時,不應擴至涵蓋使用自己電腦犯罪,維持四名教師無罪。判決令控罪頓失「萬能key」威力,律政司昨明言要檢視是否繼續控告此罪。由於過往不少此罪的定罪案件涉及使用自己電腦,判決勢掀起翻案潮,亦出現法律漏洞,例如在私人地方偷拍的罪行無罪可告。


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駁回律政司司長針對四名無罪教師的上訴。非常任法官范禮全撰寫的判詞指,《簡編牛津英語辭典》對「取得」的定義不是指一個人使用自己的裝置,「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應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若解讀為使用自己設備是格格不入。前立法局文件顯示立法目的是針對犯罪者使用他人電腦犯案的情況,法例界定電腦罪行時,都是涉及使用或誤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判詞提到,若當初立法時寫下的條文為「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便不太可能出現如今只限於取用他人電腦的較狹窄詮釋。

律政司檢視是否仍以此提控
對於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上訴時指,1993年立法時未能預視多種使用電腦犯案的情況,包括上載色情影片到互聯網、發放載有虛假資料的電郵等,若採用狹窄詮釋會損害法律打擊電腦罪行的效用,終院認為過闊的詮釋會衍生出其他超越立法原意的罪行,更指出律政司看來想法庭協助保護一項有益的政府政策,但那不是法庭的職能,法庭不會因覺得某種目的有益,就把法律解釋成符合該目的。

律政司去年遭高院駁回上訴後,已急煞停同類案件的檢控,截至昨天仍有11宗警方案件及2宗廉署案件,要等候終審結果才可處理。律政司昨稱尊重終院裁決,判決有助澄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會與執法部門聯繫,檢視是否繼續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或改控其他控罪。律政司提醒,大部份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如盜竊、欺詐等,均適用於互聯網上犯罪;而本案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仍對非法入侵或取用他人電腦等行為有效力。
相關新聞:私人地方偷拍無王管法律界促盡快立窺淫罪堵漏洞

學者批評警方過往貪方便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終院判決撥亂反正,他批評警方和律政司過往一直貪方便,沒仔細考慮涉案行為本身是否犯法便「用呢條萬能key去告」,令條文越擴越闊,遠離立法原意。他反問若某行為本身不犯法,「點解涉及用電腦就變成犯法?」以本案為例,若老師憑記憶記下或用菲林相機拍下試題再向外宣揚,過程便不涉「取用電腦」,足證控罪不適合用來控告洩露試題行為。

早在2011年,已有裁判官質疑控罪有問題。補習教師鍾曜隆在補習社用自己手機偷拍女生裙底,原本肯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現為高院暫委法官的時任裁判官郭啟安質疑,「我用自己部手機,有乜取唔取用」,認為控方因事發地點是私人地方,無法套用遊蕩或公眾地方有違公德等一般控罪,才削足適履,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批評控方「為咗達到目的,將控罪嘅適用性擴到好闊!」郭拒接納被告的認罪,否則「上到上訴庭會好多爭拗」。被告在其後由另一裁判官審理,認罪罰款,律政司上訴要求加刑後遭改判囚四個月。

案件編號:FACC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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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覆核《禁蒙面法》 馬道立據報罕有遣兩法官審理
2019/10/18 —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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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

24 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分別入禀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兩案將於本月 31 日合併審理。《南華早報》及評論人 David Webb 昨日(17日)均引述消息指,司法機構將罕有地安排兩名法官共同審理此案,除審理臨時禁制令時的法官林雲浩外,法官周家明亦會加入審理阿案件。

高院原訟庭月初拒絕就禁止政府實施《禁蒙面法》頒布臨時禁制令,但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查詢聆訊日期,案件已安排本月 31 日上午 10時半開庭聆訊,預計審期為兩日,惟主審法官一欄仍然騰空。 而《南華早報》及 David Webb 昨日均引述消息指,案件將由兩位高院法官共同審理。《南華早報》於報道中指,雖然由兩位法官共同審理司法覆核案並非前所未見,但情況仍屬十分罕見,即使是近年備受關注的憲法案件,亦沒有相關安排。而是次案件安排兩位法官共同審理,亦反映了案件的重要性。

David Webb 則指由兩名法官審理,未知會產生甚麼情況,例如沒有多數裁決的餘地,亦因此會增加兩位法官的壓力,甚至法官可能同意一個一致的決定,多於作出兩個相反的裁斷。



根據《香港法例》第 4 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32 條(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類別的法律程序,須由 2 名或多於 2 名的法院法官聆訊及裁定。」

David Webb 亦指出無論任何一方敗訴,必然會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以及終審法院,而如果政府在終審法院的聆訊敗訴,終院的裁決也許只會是「半終審裁決」,因為政府仍可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

本身是入稟人之一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就指,由兩名法官處理原訟庭案件,在他的記憶中是少之又少,但他認為這反映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案件重要,而他亦認為兩名法官作出相反裁決的機會少之又少。

郭榮鏗亦希望加入審訊的法官周家明,明白特首引用此法對本港法理影響好大,希望法官審理時「睇返(反蒙面法)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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