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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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稱看不到被告掙扎 與口供紙矛盾 辯方質疑證供全部虛構 警:可能我當時誤會咗
2020/7/9 —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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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廚師劉偉麟被控在去年 8 月 4 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阻礙防暴警員執行公務,以及管有一把介刀和一把三刃摺疊刀。案件今日開審,防暴警員出庭作證,在辯方盤問期間,警員稱看不到被告有掙扎,但他的口供紙上寫「被告不斷掙扎」,遭辯方大律師質疑作虛假描述,證供全部虛構,誣捏被告。

律政司的控罪書並沒有公開警員名字。聲稱受阻的、編號為18205 的防暴警員供稱,去年8月3日晚上有過百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與其他警員在警署外設防線。到 4 日凌晨約 12 時半,警方向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往大角嘴方向推進,當時他手持長盾,站在防線第一排。聚集人士正在散去,他看到被告在行人路,遂大聲警告「前面嘅人離開!」,但不獲理會。當他與隊員再推前至被告約 30 呎距離,被告轉身向前行,他再次警告被告離開,被告卻回覆「唔走」並刻意放慢腳步。與此同時,他手持長盾向前行,打算越過被告,但他往左時被告又往左,往右時被告又同步往右,阻礙推進。及後被告繼續放慢腳步,並用身體頂著其長盾,使警方防線「凹咗」,亦令站在他右方的警員落後其他人。

警員形容,被告「一個人阻住3個人」。他再次警告被告,但被告回答「唔撚走」,並繼續放慢腳步阻礙推進。約 00:35,警長52745越過他,將被告拉入警方防線並制服、拘捕。

辯方在庭上播放現場拍攝的新聞片段,包括一段有線新聞的片段作辯方證物。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指,被告當時以正常步速過馬路,向太子站 C1 出口方向進發,警員的防線在被告後面,被告正在行走,突然被拉入防線,並無用背脊頂著長盾,用重心向後阻礙警員,警員不同意。

警員同意從影片看到被告正以正常步速過馬路,與警察防線有一段距離,但他稱只是被告被捕前的最後階段,才與警察保持距離。當時有警員用盾牌推撞被告,警員解釋是鑑於被告之前的行為,「我 partner (同袍)推佢一下,諗住叫佢快啲行。」石書銘質疑當下推被告是毫無必要,警員同意。

警員法庭上稱被告無掙扎 口供紙寫「不斷掙扎」

石書銘之後盤問警員被告被制服時的情況,他問被告被制服時是合作、沒有反抗?警員回答:「咁混亂我唔肯定係咪合作,我手持長盾,好多同事埋去。」石書銘之後播放控方證物、由警察自行拍攝的影片,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沒有反抗、掙扎。石書銘再問他當時是看不到、不知道制服被告的情況?警員回答,自己要兼顧兩旁,現場有一堆人圍住被告,他見不到。

石書銘隨即質疑,警員在8月4日凌晨錄取的口供表示,「當時AP(被捕人士)不斷掙扎,CR 783上前協助。」警員解䆁因為現場太混亂,自己看不到,自己以為被告有掙扎。石書銘打斷他,「睇唔到可以唔寫,你明知唔知都寫。」警員續嘗試解釋,當時太混亂見到一堆人,石書銘反問「咁代表佢掙扎?」,質疑警員作虛假描述。警員 否認,稱「可能我當時誤會咗。」

石書銘質疑警員「口供以為都寫埋落去」,被告根本依從警方要求離開旺角警署,在警察防線前突然被警員一手拉入防線,並無頂住警員盾牌,阻礙警員,警員的證供全部虛構,誣捏被告,警員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案件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繼續審訊,控方會再傳召警員作覆問,另外會有多3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案件編號:KCCC 20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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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公大生藏煙霧餅上訴 張舉能:刑事罪行條例、危險品條例「爆炸品」涵義相同
2020/7/9 —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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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法官

立法會 2015 年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示威集會,警方在金鐘附近截查一名公開大學男生,在其背包搜出 16 個、共重 1 公斤的「煙霧餅」,男生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 3 個月。男生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稱使其入罪的《刑事罪行條例》沒有定義煙霧餅為「爆炸品」。終審法院今天頒下判詞,駁回男生上訴。終院常任法官張舉能指屬規管性質的《危險品條例》,以及屬懲罰性質的《刑事罪行條例》,當兩項或以上的條例朝著類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條例應被視為構成同一套法則,所以認為《危險品條例》第 2 條對「爆炸品」一詞的定義,適用於《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

聆訊上月中進行,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主審。上訴人為公開大學學生關迦曦,他早前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已須即時服刑,現已服刑完畢。他在裁判法院被控管有爆炸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 條,暫委裁判官葉啟亮經審訊後被裁定他罪名成立;其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駁回他就定罪的上訴。

原訟庭已駁回上訴 被告已服刑

被告上訴指《刑事罪行條例》沒有界定「爆炸品」一詞,故《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 2 條對「爆炸品」的定義,即「任何為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是否如暫委裁判官及原訟法庭法官裁定,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5 條,即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上訴人提出,《危險品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均是參照英國法例訂立,而英國上訴法庭已裁定根據英國的條文,爆炸品包括產生煙火效果的物質,但香港的立法歷史不同。其次,上訴一方又指《危險品條例》屬規管性質,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部分屬懲罰性質。最後,上訴方指由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5 條的控罪訂下嚴重罰則,所以在解釋該條文時若有疑問,必須給予對上訴人有利的解釋。

終院五官一致裁決 判詞張舉能撰寫

終院五位主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撰寫判詞的張舉能指,當兩項或以上的條例朝著類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時,這些條例在詮釋時應被視為構成同一套法則,「此乃一公認的詮釋法例的原則」。他指雖然香港和英國在相關立法歷史上有差異,但強調法例的内容或實涵,比法例訂立的先後次序更為重要。

他指《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其中一項條例屬規管性質,而另一項屬懲罰性質,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法例並非朝著類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相反,這些法例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張舉能認為,可以合理地假設兩套法例的訂立是一個「延續的過程」,字詞的使用亦一致,即《危險品條例》第2條對「爆炸品」一詞的定義,和該詞在《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涵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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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拘 5 男 2 女 涉嫌助 7.1 刺警疑犯離港 包括疑犯女友
2020/7/10 —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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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遭刺傷警員

被指於 7 月 1 日當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近維園外刺傷一名警員的 24 歲姓黃男子,翌日凌晨欲乘坐航班離港時於機場被捕,他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目前還押候審。警方昨晚(9日)再拘捕 5 男 2 女,年齡介乎 24 至 71 歲,指他們涉嫌協助被告乘飛機離港,包括協助他購買機票、及提供交通工具前往機場,7 人目前尚在扣留中。警方證實,其一名被捕人為 24 歲男子的女朋友。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游健雄見記者時證實,警方昨晚再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七人,指他們涉嫌於七一案發後,協助涉嫌刺傷警員的 24 歲男子乘飛機離港,逃避警方追捕,包括安排購買機票及前往機場的私家車,又指當中有人負責提供逃走的消息等。

游健雄指,警方目前掌握資料,顯示這七名人士知道 24 歲姓黃男子犯案,但游未有交代詳情。游健雄強調,任何人明知他人犯法,不應提供任何協助,否則有可能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90 條協助罪犯,最高刑罰可被判處 10 年監禁。

游健雄證實,其中一名被捕人士為 24 歲姓黃男子的女朋友,至於其餘人士的身份,警方沒有透露。姓黃男子的案件上周提堂時,律師於庭上聲稱,被告當日是打算前往英國旅行,其女友已協助他購買 7 月 20 日回程的機票。

游健雄又指,7 名人士目前仍被扣查中,警方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

根據警方早前披露的案情,警方在 7 月 1 日當晚收到匿名人士電話舉報,指疑犯當晚欲乘飛機離開香港,警方其後登上一班預備飛往倫敦的國泰航機上拘捕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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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一名21歲任職咖啡師學徒嘅男子,被控遊行期間焚燒及踐踏國旗,佢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於是提出上訴,案件今日喺屯門裁判法院進行刑期覆核,裁判官接受律政司申請,最後改判被告即時入獄5星期。

今日下午開庭時,辯方律師表示反對,指案情不嚴重,更反問控方:「係咪需要一個青年去坐監,先維護到國旗嘅尊嚴呢?」,又指「國旗要人民真心愛戴,唔係判一個年輕人即時監禁就做到,係需要教誨佢哋。」

而律政司就指出,被告知道涉案嘅國旗屬政府公物,但仍連同其他人用多種方式去侮辱國旗,應改判更具阻嚇力嘅懲罰,突出案件嘅嚴重性。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審視後,斥被告行為係「輕蔑及蔑視國旗,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即時監禁係唯一選擇,最後判被告即時監禁5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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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評:按美國最高法院判例,這類所謂「輕蔑及蔑視國旗,嚴重貶損國家尊嚴」的行為是屬於言論自由的表達,不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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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檢控梁家榮被拒 申覆核再遭駁回 「空姐牛肉飯」東主:積極考慮上訴
2020/7/10 —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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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中及撐警團體近月不斷狙擊香港電台,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 4 月底以大律師身份,代表食店「空姐牛肉飯」東主郭德英,以私人傳票方式控告廣播處長梁家榮,指控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申請被裁判官鄧少雄駁回。郭德英申請覆核,案件今(1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申請方指梁家榮受到大量批評仍沒有糾正,構成犯罪。鄧少雄指這個說法從沒在書面證供出現,即使加入相關說法,表證亦不成立,駁回覆核申請。郭德英庭外表示,會積極考慮上訴,以和平及合法方式爭取公義。

另外,郭德英在開庭前涉在法院內拍照,並上傳至 FB,相關截圖在網上流傳,有人質疑她涉嫌藐視法庭。

申請方認為裁決沒提及控罪分析

容海恩、大律師黃汝榮代表食店「空姐牛肉飯」東主郭德英。容海恩指,裁判官未有考慮事實背景,亦沒有向申請人索取進一步資料,決定是否有足夠理據批准私人檢控,認為應給予申請人在內庭審訊的機會。黃汝榮則指,裁判官單憑文件就認為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理由亦未有提及控罪分析,認為「不尋常」。

黃汝榮再稱,首項控罪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最後一項控罪發生在 2020 年 3 月 28 日,在這 4 個月期間,廣播處長梁家榮受到不少批評,他不可能不知道公眾人士對他反感,但未有作出糾正,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裁判官鄧少雄稱,申請人指廣播處長梁家榮在 4 個月內收到大量反對聲音仍不更改,相當於犯罪行為,這個說法從未在書面證供出現,亦無案例支持,即使今天加入相關說法,表面證供亦不成立,終駁回其覆核申請。

郭德英認為裁決不公平考慮上訴

郭德英庭外表示會積極考慮上訴,以和平及合法方式爭取公義。她指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兩宗私人檢控,包括控告一名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0 月 6 日在深水埗駕駛的士剷上行人路撞人,以及一名警察涉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近距離向示威者開槍。她指兩案均很快獲批,認為某些裁判官雙重標準。

她又認為該的士司機被人打開車門及控制方向盤,其後遭「私了」,被打至頭破血流,卻被控危險駕駛,受害人變被告;西灣河警員則被罪犯「搶槍」,警察只是開槍自衛,「咁樣都入,警察邊敢執法?」,又質疑「咁滅絕人性嘅私人檢控就批,我就一拖再拖,連內庭聆訊都無。」

傳票指控多個港台節目欠持平

郭德英早前申請發出 5 張私人傳票,檢控廣播處長梁家榮,指控他身為公職人員,在不同日子、場合,在香港執行公職過程中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包括在節目《左右紅藍綠》「評警方圍攻大學校園事件」偏頗失實、欠缺持平;《頭條新聞》「驚方信息」環節誤導市民對警隊產生錯誤看法,節目內容偏頗失實、欠缺持平,違反《香港電台約章》。

判決書指出其申請可於內庭處理,毋須公開。裁判官認為,郭德英在電視或網上觀看了有關節目後,就認為梁家榮干犯了有關控罪,「但縱觀她的文件,並未有表面證據顯示梁先生故意及蓄意疏忽職守或作出失當行為」,法庭認為郭未能提供一個表證成立的案情,因此駁回她的申請。

案件編號:STMP136/2020

評:裁判官鄧少雄對申覆核再遭駁回是公正持平的。
1.香港電臺編輯自主是公眾傳媒的大原則。
2.廣播處長梁家榮理應堅守上述原則,否則他是干預香港電臺編輯自主。
3.申請方指一項控罪發生在 2020 年 3 月 28 日,在這 4 個月期間,廣播處長梁家榮受到不少批評。
何謂「不少」批評?怎樣才算多和怎樣才算少?在言論自由社會,任何節目都有不同意見。控方怎樣證明贊成的不是壓倒性大多數?
4.申請方指梁家榮受到大量批評仍沒有糾正,構成犯罪。
這指控很荒謬。沒有此案例。如梁家榮受到大量贊賞是否也構成犯罪?
5.很多美麗的童話故事都「偏頗失實、欠缺持平」。
6.按申請人邏輯,200萬人站出來反林鄭,她不可能不知,不單止構成公職行為不當罪,簡直罪大惡極。

總結:很驚訝容海恩、黃汝榮大律師等一眾人水平很低,大律師更不可能不懂這些普通法律常識。
提議兩位大律師離開法律界,跟隨「空姐牛肉飯」東主郭德英回家煮牛肉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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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按此類推,應拘捕機師、機組人員,地勤人員、海關職員、出境處職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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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司機被控襲警受審 辯方指被告曾遭警用罐兩度「鋤」頭部 警員:睇唔到有無接觸到佢
2020/7/14 — 15:20

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期間爆發警民衝突,60 歲長者施振英當天被制服時後腦血漿直流,其後被警員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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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SocREC 報道影片截圖
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期間爆發警民衝突,60 歲長者施振英當天被制服時後腦血漿直流,其後被警員帶走。

Photo credit: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SocREC 報道影片截圖

今年 1 月 19 日遮打花園有集會,期間一名六旬漢遭制服時後腦流血,他被控一項襲警罪今(14日)受審。聲稱遇襲及獲頒匿名令的警員 A 供稱,他當日與同僚於現場驅散示威者,惟被告不肯聽從警方指示返回行人路,並撥開另一警員的左手,他警告被告指「唔好襲警」,但遭對方用雙手「推咗我心口一下,令我後退一小步」。他再上前打算徒手制服對方時,遭對方揮拳打了下巴一下,他遂撲上去將被告制服,其隊員亦協助,眾人均跌倒在地,被吿一度「奮力」掙扎,其後被制服。辯方播放片段指,有警員曾用白色罐向下「鋤」被告頭部兩下,警員A指有看到白色罐,「睇唔到有無接觸到佢」。

60 歲被告施振英,報稱家庭司機,被控襲警罪,指他今年 1 月 19 日於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被告不認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被捕後要求送院驗傷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透露,被告被捕後要求送院驗傷,同日稍後時間出院,並證實他有一系列新創傷勢,包括左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有血腫、前額及肘部有擦傷及頭皮後方有裂傷。

獲法庭頒布匿名令的警員 A 今供稱,案發當日駐守特別職務小隊,處理港島區一帶的集會,其後小隊收到指示指遮打花園內有警員被襲擊,他遂與約 40 名小隊隊員前往該處驅散,當時霸佔道路的數百名示威者情緒激動,及向警員投擲雜物,而經過警方於遮打道及會所街一帶驅散後,大部分示威者均已返回行人路。不過,他看見身穿黑色衫褲的被告仍於行人路逗留,他勸喻被告離開但不獲理會,其同僚警員 5854 伸出左手示意被告返回行人路,被告則用右手撥開對方左手。

警員稱不清楚被告如何受傷

警員 A 續供稱,他上前警告被告「唔好襲警」,但遭對方用雙手「推咗我心口一下,令我後退一小步」。戴有防毒面具的他再上前打算徒手制服對方,但遭對方揮拳打了下巴一下。他隨即撲上去將被告制服,其隊員亦上前協助,眾人均跌倒在地,被吿一度「奮力」掙扎,其後遭制服。

警員 A 又指,他遭被告襲擊後感到痛楚,但並沒有受傷。而當時情況混亂,他於將被告反身上手扣時發現被告頭部後方有流血,但他不清楚對方如何受傷。

辯方其後於庭上播放由 SocREC 拍攝的事發片段,警員 A 盤問下同意辯方指被告當時並無任何武器,亦無挑釁行為。辯方又指根據相關片段,被告當時向後仰,警員 A 則重心傾前,故被告不可能推他心口,警員 A 不同意此說法。辯方續指,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用白色罐兩度「鋤」被告頭部,被告隨即按住頭部;警員 A 指他有看到白色罐,「但睇唔到有無接觸到佢」。審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ESCC180/2020

評:60 歲長者施振英當天被制服時被警察擊打後腦血漿直流是小案,還要被控。上述警員被刺傷手臂卻當作驚天大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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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法治未死,但狀况很差 衝擊愈來愈大 籲挺身迎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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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可能要離開議會,郭榮鏗最不捨議會同事,有助理跟了他8年,「人生最榮幸與他們共事」;與民主派議員共事,他說彼此展示韌力,「(民主派)稱得上是honorable(可敬)」。


回歸23年來,香港一共有6次法律界黑衣遊行,成群法律界人士穿起黑衣,表達對香港法治的憂心;當中4次,均在現任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任內發生。郭榮鏗接受本報專訪回望兩屆任期,明言香港法治狀况很差、衝擊愈來愈大,但「法治已死」之說,他不同意,並引用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一句話回應:「Stand and Fight。」

【系列二】

郭榮鏗任內共舉行4次法律界黑衣遊行,包括2014年中央發表「一國兩制實踐白皮書」、2016年人大釋法,到去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及抗議律政司政治檢控示威者、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稱「法治已死」很多時是情緒抒發
「法治已死」的聲音近年此起彼落, 郭榮鏗承認香港法治狀况的確很差,尤其在《港區國安法》的陰霾下,很多人會問是否仍有法治,他認為可以理解,但不能一概而論,「到底(法治)已死還是仍然在生,很多時是情緒的抒發」。法治已死之說,他不同意。

郭強調,作為法律界中人、從政者,有工作便要去做,「法治已死,是否有人因國安法被捕,我們不去警署幫他?既然(法治)都死了?」郭榮鏗又稱,過去一年不少案件,示威者最終脫罪,亦有不少法官用心、專業緊守崗位,「你說法治已死,就一句,是否對人很不尊重?」他引述吳靄儀一句「stand and fight」,「繼續去做,不用說那麼多理論」。


立法會早前通過任命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當時郭榮鏗投贊成票,但他理解為何有民主派投下反對、棄權票,全因要對法治狀况表達憂心、失望。

指市民尊重司法機構非理所當然
他承認部分法官的確為人詬病,並不點名提到區院法官郭偉健早前的「高尚情操」論,強調法官每句判辭、每句說話,市民都會看,司法機構不能將市民尊重當成理所當然,「你做得烏喱單刀、將自己政治看法寫進去(判辭),不會有市民尊重認同」。

認同部分法官離地 勿怨「被擺上枱」
他亦表示,部分法官的確「離地」,未必知道社會真實情况,「(部分法官)不會有機會到旺角,原來周六晚上,警察打人打至這樣,幾多法官曾去看過?法庭看警察的誓章、聽口供、聽被捕者的口供,很難與親自去看現場環境相比」。有人說法官難做,如此政治環境下被「擺上枱」,郭榮鏗不同意,他說現時身在此位置,的確艱難,但法庭要處理棘手案件是「預咗」,「難,可以選擇不做,但做了,就不要抱怨被擺上枱」。

「維權就是做律師所做的事」
內地「709大抓捕」過了5年,港區國安法壓境下,郭榮鏗也擔心香港人權案件律師或遭打壓、吊銷牌照。但他笑言不明白「維權律師」這名詞,「維護就是做律師所做的事……你不會叫『救人醫生』的嘛,醫生是救人,律師就是維權」。

對未來法治,他非常擔心,憂慮警方可隨意拘捕、搜查而無法司法覆核。他預料現時狀况下,法律界亦未能遊行,但相信人心不死,即使沒有黑衣遊行,法律界亦不會放棄信念、制度。

(議會總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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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藏彈簧刀罪成男生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主動覆核刑期 周五開庭聆訊
2020/7/15 —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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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於去年 11 月 11日發起「三罷」,在多區堵路。中五學生被指在柴灣藏有一把彈簧刀,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裁判官香淑嫻上月底於東區裁判法院原決定判被告接受感化 18 個月,最終判被告有條件釋放,以自簽 1,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當時被告與母親聞判痛哭,連聲感謝裁判官。據了解,裁判官本月初主動提出覆核刑期,案件將於本周五(17 日)聆訊。據悉被告亦就本案定罪提出上訴。

原決定判感化 18 個月惟被告不接受

案件於 6 月 30 日判刑,裁判官香淑嫻原決定判被告接受感化 18 個月,惟被告不接受。香淑嫻其後稱綜合各種因素,終判被告有條件釋放,以 1,000 元簽保、守行為 12 個月,並向他表示:「祝你考試成功,畀心機溫書」。被告與母親聞判痛哭,連聲感謝裁判官。

據了解,香淑嫻月初向控辯雙方發信,行使《裁判官條例》 第104(5)條,裁判官可在作出裁定後的 14 天內,主動重開該案,並在其後對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加以覆核。司法機機網頁的資料顯示,案件將於周五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曾遭還押 7 天 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早前引述報告稱,被告心智及身體狀況適合判入更生中心,因超重則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郭透露被告專注力失調,今年是第三次讀中五及於 7 月考試,早前還押 7 天,已失去時間溫習,學校亦不安排補考;若判以還押式刑罰,會大大影響成績。郭又指此類案件一般以罰款了事。

香淑嫻於上月 18 日將被告定罪後,下令還押,等候索取相關報告始判刑;期間辯方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法官批准。

18 歲中五學生被告吳銘揚,原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枝雷射筆及一把摺刀。控方其後修訂控罪,改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案件編號:ESCC2524/2019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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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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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拒接納政總保安員證供 涉普通襲擊林朗彥脫罪
香港電台-港聞

2020年7月15日 下午2:47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去年3月在政府總部示威,抗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前主席林朗彥期間衝入東翼大堂,涉嫌襲擊1名男保安員。林朗彥否認普通襲擊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何俊堯拒絕接納事主的證供,裁定林朗彥脫罪。

25歲林朗彥被控去年3月中,在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梁炳森在庭上作供時表示,事發當日早上接獲上司通知將會有示威,當值期間他見到被告衝入大堂,似乎想越過他身後的閘機,於是捉住被告的背囊阻止,他指被告撞向他,2人雙雙跌倒。當時他背部著地,遭被告壓住心口,右邊臀部被褲袋裡的電話壓到,感到痛楚。

案件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裁判官裁決時說,事主的證供與現場閉路電視有很大分別。根據閉路電視,事主當時是主動上前攔截被告,「睇唔到被告有撞向佢」。

裁判官說,期間2人跌倒,更是事主趴在地上壓住被告,事主的臀部沒有著地,因此沒可能會被電話壓到,加上事主承認對事件細節的記憶模糊,其證供令人不能放心依賴。

由於閉路電視拍攝不到事發時的細節,例如被告及事主如何跌倒、事主為何會壓住被告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朗彥在庭外表示,今次脫罪很大原因在於保安的不誠實,他呼籲政總保安或執法人員,不要為入罪而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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