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媒:梁振英秘密收澳企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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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NCA停止調查驚訝失望 林卓廷:不代表梁振英無辜 稱英國會議員允跟進


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NCA)上周分別發信予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NCA已停止調查UGL案,因有關指控發生在香港,於英國無違法行為,所以不是NCA的事。林卓廷本港時間今晨於英國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就表示對NCA決定感驚訝,但說這並不代表梁振英是無辜。

梁振英早前於facebook連發數帖,批評林卓廷明知NCA已經停止調查,仍繼續「黨同伐異、纏擾抹黑」,要求林卓廷公開NCA發電郵時間、林卓廷現身在何處,和如何約見NCA人員。梁振英其後更稱,會委託英國律師研究在英國起訴林卓廷等人。

林卓廷解釋,他是上周五(7日)接獲NCA電郵,但他處理電郵一向做法是先委托助手查看,待助手篩選出重要郵件後再查看。然而由於他身處英國,接到電郵時助手已經休息,而助手查看電郵時則是他自己在休息,故中間出現時差。他再度批評梁振英在此爭議中無的放矢,直言「自己沒理由長期看收件匣,也不期望同事長期看電郵」。

林卓廷又反駁梁振英的「纏擾抹黑」一說,指他上周一(3日)啟程赴英時,根本不會知道NCA會於7日發停止調查的電郵;另外他與NCA人員Katie Gunn會面時,對方亦稱如有更多資料可電郵他們。故此,他對NCA突然表示停止調查感驚訝和失望。

林卓廷認為,NCA有調查跨國貪污的部門,而且戴德梁行是英國上市公司,加上UGL案牽涉澳洲、英國及香港3地,故為保障債權人權益,NCA有需要跟進。另外,他強調即使NCA不作調查,其說法並不代表梁振英是無辜。

他最後透露,英國工黨前影子外交大臣Catherine West已答應他會在英國國會中跟進,並稱自己雖然不懂英國法律,但自己是作為民意代表跟進UGL案,故強調看不到梁振英可以「惡意誹謗」罪名起訴他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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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事件 林卓廷尹兆堅飛澳洲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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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左)及尹兆堅(右)今晚趁立法會大會結束後,就會搭夜機飛澳洲,調查梁振英所涉嘅UGL事件,下周二搭夜機返港,希望趕及翌日出席立法會大會,就《施政報告》致謝動議辯論。


民主黨早前發起「天下為公」眾籌計劃,調查前特首梁振英所涉嘅UGL事件,該黨林卓廷、尹兆堅繼早前飛英國後,今晚會飛澳洲會見法律界人士。阿廷話澳洲執法機構收到佢哋電郵後,要求佢哋親身報案,「如果睇完電郵覺得指控子虛烏有、冇任何值得調查嘅地方,都唔會特登叫我哋去澳洲」。

今次佢哋去澳洲,會同法律團隊研究吓關唔關「賄賂外國政要」條例事,因為梁振英收取UGL款項時已經成為特首,UGL亦有可能觸犯當地嘅防止賄賂條例。阿尹話會同當地警方講,梁振英2012年7月上任後,錢果豐就喺同年9月獲委任為UGL非執董、10月續任港鐵主席,而同UGL屬CIMIC集團旗下嘅禮頓建築(亞洲)投得多項重要工程,認為公眾有理由懷疑梁振英係咪透過委任錢果豐做港鐵主席,協助推廣UGL同港鐵業務關係。

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早前宣布唔繼續調查案件,阿廷強調唔會就此告終,希望「死砌爛砌到底」搵出真相,話如果有得查「南極都去,火星都去」。阿廷又公布「天下為公」早前共籌得223萬元,現時用剩158萬元,佢話去澳洲係搭經濟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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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警轉介反貪組查UGL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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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及尹兆堅日前到澳洲就UGL事件報案。互聯網

發起「天下為公」眾籌計劃調查前特首梁振英UGL案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尹兆堅,日前到澳洲就事件報案,昨日返抵香港。他們引述當地警方指,事件指控嚴重,所涉及的400萬英鎊款項巨大,加上涉及跨境貪污,已轉介反貪專責小組跟進,並轉介他們向其他執法部門求助,但他們未有透露是甚麼部門,稱避免打草驚蛇。
認為情節嚴重
林卓廷及尹兆堅周末到澳洲就UGL事件報案,尹表示,赴澳洲跟進主因事前向當地警方了解時,對方要求親自到當地立案,當地警方接獲他們報案後,亦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涉及梁振英收受的400萬英鎊金額巨大,並已接收他們提交部份資料,又轉介反貪專責小組及其他執法部門處理。尹指對方亦要求他們提供更多資料,令指控更具體,他們將透過香港律師團隊跟進,會再視乎當地部門要求,決定是否再赴澳洲跟進。

林卓廷又稱,今次澳洲之行同時會見了一位當地具豐富國際反貪經驗的大律師,雙方一同就他們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作詳細審視,「傾咗兩個鐘」,對方亦有提出其查詢,因對方事前對案件理解仍比較薄弱,故他們當時已口頭上補充資料,但有部份資料來自梁振英早前在立法會作出的回應,他們會將有關會議紀錄補充予該名大律師,並與當地執法部門繼續緊密接觸,希望對方可以徹查案件。

對於專欄作家屈穎妍批評「天下為公」計劃是欺騙市民金錢去旅行的說法,林卓廷反駁指,團隊使費非常克制,亦有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等作出監管及審核,強調到澳洲的使費,除住宿及交通,包括機票使用籌募所得的款項外,一切膳食均由個人支付,批評屈穎妍的說法失實及涉誹謗成份,希望對方「到此為止」。

今次是林尹二人第二次到外地跟進UGL事件,他們今年9月到英國倫敦,了解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跟進UGL事件的進程,但NCA同月已向梁振英及林卓廷回覆指不會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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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UGL 5,000萬案 廉署指證據不足
律政司放生梁振英


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5,000萬元案件,以及梁被指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調查UGL案件,廉政公署昨日宣佈完成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周兩人提出檢控,廉署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意味UGL案被踢爆四年後,梁振英終於「甩身」。有立法會議員對律政司決定感可惜和憤怒,質疑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

廉署昨日傍晚發聲明,指上述兩宗案件已完成調查,並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按既定程序,昨日將相關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隨即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指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關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所以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前廉署人員:仍有不少疑點
對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表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其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據悉,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另一考慮因素是陳志雲案。消息稱,陳志雲獲終極勝訴一案,終審法院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必須證明代理人收受他人款項要對公司不利,「UGL案中,戴德梁行並冇明確反對梁振英收UGL錢,而且佢收錢呢件事不但冇對戴德梁行不利,反而促成收購,對公司有利,引用陳志雲案,梁振英就冇違法。」向前任特首辦查詢梁振英對不被起訴的回應,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不掌握所有調查資料,難以判斷律政司是否有足夠理由不起訴梁振英,但他認為事件仍有不少疑點,包括部份款項是在梁擔任特首時收取,而UGL有競投港府工程項目,已構成潛在利益衝突;律政司無清楚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通過梁振英收取UGL款項,「根據《防賄條例》第9條,梁振英作為代理人必須獲主事人、即戴德梁行董事局批准,但律政司聲明冇講清楚梁振英有冇獲董事局批准。」他又質疑為何UGL不直接將該筆款項交予戴德梁行,只向梁提供款項,「UGL唔擔心戴德梁行其他董事同佢競爭,只係擔心梁振英同佢競爭」。據報道,當時有另一間中國公司提出更高收購價收購戴德梁行,查錫我反問:「收少咗,係咪對戴德梁行有損害?」

新民主同盟議員范國威對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感可惜和憤怒,對律政司指證據不足難以理解,質疑律政司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促盡快公開相關法律意見。

律政司放生梁振英,建制派喜上眉梢,身兼立法會調查梁振英與UGL所訂協議的專責委員會委員的梁美芬指委員會「已冇乜嘢價值繼續開會」,建議委員會停止調查,指自己參與時已覺得證據不充份下,調查遇到很大障礙,「最浪費時間、最冇意思嘅一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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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狠斥:砌詞助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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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及法律學者均批評律政司交代不檢控梁振英的理由論據不足,欠缺法律邏輯,有多個關鍵問題未有解釋清楚,亦無披露外間獨立法律意見,難以令人信納。律政司堆砌藉口讓梁振英脫罪,是對本港法治進一步打擊。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就算戴德梁行財政拮据,急於求售,但邏輯上並不代表戴德梁行小股東必定願意讓梁振英私下與收購者達成協議,亦不代表小股東利益沒有受損,不能一下子便跳到「梁振英與UGL談判符合戴德梁行利益」這結論。他又批評,律政司聲明稱「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用字十分奇怪,令人質疑戴德梁行內究竟是誰人同意梁振接受款項?

張達明質疑無提獨立法律意見
梁表示,UGL部份款項,是梁振英在上任特首職位後才收取。利益申報制度的精神並非梁振英自己覺得有否利益衝突,而是他應該申報所有利益,再由行政會議集體審視有否衝突。他又指,周浩鼎作為調查者,與被查者梁振英私通,是證據確鑿,就算無影響專責委員會運作,都不能免除他行為失當的責任,況且委員會仍未有結論,怎可能斷定無影響?他擔心,律政司為讓梁振英脫罪而堆砌各種不通的理由,將令本港法治及公職人員申報制度受到打擊及動搖。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律政司的聲明未有披露處理的程序,亦未有交代有否諮詢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過往會交代獨立律師的意見,今次偏離具透明度的做法,而聲明中的理據亦太簡單,擔心有所隱瞞。現時根本沒有足夠基礎判斷律政司的論點是否合理,亦難以信納律政司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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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為公」誓查到底
林卓廷(左)及尹兆堅(右)促律政司交代不查UGL案理據。
林卓廷(左)及尹兆堅(右)促律政司交代不查UGL案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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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今年初發起「天下為公」眾籌計劃,調查前特首梁振英被指收取澳洲公司UGL 5,000萬元的涉貪案,短期內籌得200萬元,並在英國、澳洲和香港三地展開調查工作。惟目前為止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和本港律政司都表示要停查UGL案,發起眾籌計劃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均強調,兩人不會輕言放棄,會繼續盡力將真相徹查到底。
相關新聞:梁家傑狠斥:砌詞助開脫

在英澳等地繼續跟進
曾就事件到英國、澳洲等地報案的尹兆堅昨日在立法會表示,對於律政司的決定感到錯愕和震驚,認為結果令香港市民失望,同時違反大眾認知的事實。他指事件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呼籲律政司應交代廉署在調查時的法律理據(full legal advice),向公眾交代不起訴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原因,並按照慣例在有重要爭議下到立法會向議員交代事件。尹又補充,「天下為公」在國際間的工作,不會因為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梁振英而停止,他們會在英國、澳洲等地繼續跟進UGL案,以向眾籌的支持者有所交代。

「天下為公」另一發起人林卓廷指,對於律政司的決定感到震驚和難以理解,認為公開資料已經顯示梁振英涉貪,若然不予以檢控,難以理解如何保持政府最高層的廉潔和操守;又稱即使調查相當困難,仍會繼續堅持,「天下為公」在香港、英國和澳洲等地的調查工作一定會做到底。被問到會否提出私人檢控,林指團隊會詳細研究律政司的法律理據,再研究下一步行動,但稱他們沒有搜查的權力,提出私人檢控的過程相當困難,故他們一直沒有將私人檢控放在天下為公的議程上。

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明知法理不足? 所以她带了頭盔才宣布不起訴梁振英。起訴梁振英兩條理據其中之一是需要符合公眾利益。什麼是公眾利益?破壞香港司法公正符合公眾利益?
就算法理不足鄭若驊可以用這頭盔擋住,不致傷入肉。這條可能是鄭若驊師承梁愛詩不起訴胡仙案靈感。

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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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厚待梁振英,可恥!

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天傍晚發表聲明,指已完成對「UGL案」的調查及處理,宣佈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理由決定不對梁振英提出檢控,並且不再進一步調查。而對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私通」梁振英影響專責調查委員會工作的質疑,律政司同樣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理由不起訴周浩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對政府這樣的決定雖然不算很意外卻極度失望,認為相關決定偏頗不公,在法律上、政治上都站不住腳,將會嚴重打擊廉署、律政司的公信力及市民對它們的信心,令市民質疑它們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根據律政司的聲明,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是作為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安排的一部份,沒有證據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因此「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認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特首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無視梁或身陷「黃金枷鎖」
律政司這樣的解釋甚為牽強。行政長官是擁有廣泛、最大政治權力的人物,一舉一動以至一個想法都足以影響重大政策及資源分配,涉及的利益極為巨大。對他的誠信要求該是比白更白,對他的利益申報更必須設定最高標準,任何漏報、虛報都該視為有潛在利益衝突,必須仔細調查,從嚴追究,以樹立榜樣及阻嚇力,令其他公職人員不敢造次,並確保特區政府清廉公正。現在,梁振英明知自己收取UGL巨額款項而不申報,以誠信而言是重大缺失,沒有理由輕輕放過。

而且,行政長官既然會參與政府大小政策,任何重大事務他都預聞並作最後決定,出現利益衝突的機會本就極大,特別是收取某私人企業款項後沒申報會否成為延後利益更令人關注,廉署及律政司怎麼能輕易斷定沒有利益衝突呢?

就如終審法庭在許仕仁收取利益一案中指出,官員收錢後便為自己加上「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令他不能自由作出行動,不能作出公正的決定,無法恰當地履行職務,並會濫用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款項以數額計極為巨大,他會否令自己身陷「黃金枷鎖」、能否在特首任內作出公正決定都惹人質疑,而收款後不申報更是徹底破壞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廉署及律政司怎麼能輕輕放過這樣的過失,還為他辯護指他不申報也不違法呢?這樣的調查及檢控標準怎能服眾呢?

放生周浩鼎 打壓民主派
至於周浩鼎私通梁振英的過失雖然比梁收取UGL 5,000萬元不申報輕微,但向受監察、被調查的梁振英提供資料,讓他預聞小組內部文件及情報也非小事,當中有沒有涉及甚麼政治利益輸送或延後利益同樣需要徹查,不能隨便結案,不然未來可能有更多類似的不當行為,直接損害行政立法關係,打擊立法會監察政府的工作以及公信力。誰知律政司及廉署同樣把案件輕輕放過而作出不檢控的決定。怎不令公眾心中冒起一大串問號!

再看律政司其他檢控決定。前幾天警方拘捕兩位泛民立法會議員,並隨即在次天帶上法庭,以他們在審議一地兩檢法例時不肯按主席的決定離場是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提出起訴。兩位議員是選民代表,在議事堂為民發聲本是他們的憲制責任,偏偏政府卻對他們迅速作檢控,沒有絲毫猶豫。另一方面,律政司對於身為特首的人不申報收取外國企業巨額款項,對建制派議員私通他人削弱立法會監察功能卻視而不見,輕輕放過。這是哪碼子的公平公正!這不是徹頭徹尾的偏幫嗎?

盧峯

評:The Death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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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冇問獨立法律意見 民主黨或司法覆核

律政司決定,不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卻未有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也未如當年決定不起訴涉嫌偷步買車的前財爺梁錦松般,以17頁聲明、詳細交代調查經過,只以簡單的聲明回應,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天(13日)被記者追問,為何律政司不就UGL案,向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時只稱沒有補充,記者正就事件向律政司查詢,尚待回應。而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時指,是否把案件外判取決兩大理由,包括司內無所需人才、需要專家協助,以及為審慎起見而尋求獨立意見,免予人偏袒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問題,認為上述兩項理由不適用於UGL個案,故沒有就此尋求法律意見。民主黨已要求律政司到立法會交代,表明若律政司拒絕到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該黨或提出司法覆核。

「天下為公」成員之一的民主黨林卓廷指,律政司昨日的解釋,只有2頁紙,質疑未能解釋當中的法律理據,他以律政司早前回應前行會成員林奮強偷步賣樓案的聲明為例,指律政司當時有交代相關法例、定罪元素和法律觀點等,但今次回應UGL案的聲明,卻沒有清楚解釋,完全無助社會理解廉署的調查過程,以及律政司的法律理據。

林又指,律政司罕有沒向海外的御用大律師,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質疑是否因梁振英是前特首及全國政協副主席,令律政司採取有別於過往的做法,官官相衛。他已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要求律政司到立法會解釋。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拒絕現身交代,民主黨黨員梁翊婷會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民主黨促鄭盡快回應,否則會損害公眾對香港法治和廉潔的信心。梁翊婷則指,早前「天下為公」計劃成功眾籌200萬元,追擊梁振英,證明市民對檢控梁有非常大的訴求和渴望,批評律政司今次「hea」回應,難向廣大市民交代。

「天下為公」另一位成員尹兆堅,也形容律政司的做法「離譜」,「畀人嘅感覺,(律政司交代不檢控決定)係無以前咁認真同說服力;以前10幾頁紙解釋,和盤托出,而家一下子跳去結論」。尹更指,梁振英未有跟足程序,申報有關收取UGL的款項,指相關部門也應交代此舉,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件事有好多唔同法律觀點,係重要嘅環節,律政司唔交代資料,只以殘缺不全資料,無法判斷」,力促鄭若驊盡快到立法會交代。

翻查過往紀錄,針對一些港人關注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例如胡仙案和王見秋案等,律政司司長都會到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其檢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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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死煲呔 厚待CY?律政司:今次唔需要獨立法律意見

廉署早前起訴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當時律政司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惟今次UGL案未有這樣做,已決定不檢控梁振英。
廉署早前起訴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當時律政司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惟今次UGL案未有這樣做,已決定不檢控梁振英。

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 5,000萬元,律政司一改以往作風,未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已決定不檢控梁。律政司仍未回覆《蘋果》查詢,而它回覆其他傳媒查詢時,則解釋今次案件,未符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要求。

律政司回覆《眾新聞》查詢時,指是否外判或尋求外間獨立的法律意見,「主要」視乎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例如要專家協助,而律政司並無所需人才;有時亦為審慎起見,避免予人有偏袒觀感或利益衝突,惟上述2項理由,並不適用於UGL案,因此律政司並無為此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不過律政司並無進一步解釋,為何該2項理由,並不適用於UGL案。翻查資料,廉署在2015年依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起訴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當時律政司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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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放生梁振英 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做壞規矩損法治


律政司前天發簡短聲明宣佈,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而未有申報的指控,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律政司昨在傳媒追問下承認無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便自行決定不檢控。法律界及政界人士質疑,律政司對梁振英個案處理方式偏離慣常程序及法治精神,難令公眾信服不涉政治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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