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媒:梁振英秘密收澳企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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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殺人無罪論必遭審判


香港為甚麼要有國家觀念?前特首梁振英如此說:因為以國家的名義殺人不犯法。言下之意大概有兩重:其一,香港人如果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其二,香港人如果被人以國家名義殺了,殺人者也不犯法。身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振英,竟以殺人論去推動港人愛國,真的是狗噏當秘笈。他難道是要為二戰時的德國、日本戰犯鳴冤翻案?他難道以為以國家名義殺人就可以永世逃過審判?
以革命的名義殺人、以國家的名義殺人,是中共的拿手好戲。熟諳中共鬥爭手法的梁振英,竟然在教導香港年輕人要正確認識國家觀念時,也以國家殺人不犯法為例:「有一種行為,古今中外,都係犯法,就係殺人,而且會處以極刑。但有一個例外,古今中外,都有呢個例外,就係以國家名義殺人,係不犯法。」

的確,古今中外,都有以國家名義殺人而未被即時追究刑責的事例,無論是德國納粹對猶太人的殘殺,還是侵華日軍的南京大屠殺,以及台灣二二八事件、北京六四事件。但顯而易見的是,這只是當時當地的統治者基於自身利益的決定,而不是道德上、法律上的判決。德國、日本的戰犯難逃審判,二二八事件、六四事件的罪魁禍首哪怕生前可以逃過審判,又豈能永世逃過審判?正義或許會姍姍來遲,但不會缺席,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真正令人不解的是,梁振英為甚麼會選擇用殺人的角度去推銷國家觀念?按其邏輯,至少有兩大推論是悖逆的:其一,六四屠殺是中共以國家名義殺人的最嚴重事件,殺人無罪論只會勾起港人對六四的記憶,令港人對所謂國家的觀念更為冷漠;其二,香港如果要享有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的地位,豈不是更應該追求獨立的國家地位,而不應該受中國束縛?

梁振英周一在同一場合還有另一狗噏,指與會者有50多人名字中有「國」字或「華」字,證明香港人對國家和民族復興的冀盼。且不說,「國」字是否代表中國,照其邏輯就已把自己的臉拍得啪啪響──振英,就是要振興英國,如此人物怎可以擔任中國的國家領導人?
由此可見,梁振英從殺人不犯法的角度去推銷國家觀念只會適得其反,做法實在是居心叵測。莫非賦閒四個月的他,眼見中共十九大落幕、習近平權勢已難逆轉,又要如擔任特首期間肆意挑動港獨烽煙一樣,引火上身以表明自己的價值與能力?但是,梁振英因挑動港獨之爭而成「港獨之父」,結果不能不放棄特首寶座,他如果再肆意挑動中港之間的國家觀念之爭,說不定就保不住他的國家領導人寶座。而且,歷史將證明,以國家名義殺人者終遭報應,散佈國家殺人無罪論者同樣難逃審判。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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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赴倫敦舉報梁振英 已接當地反貪小組通知開閉門會議 (20:45)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即將出發到英國倫敦,舉報前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UGL 400萬英鎊,涉嫌貪污以及瞞稅、逃稅。據悉他已收到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轄下貪污調查組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Unit通知,當地時間星期五早上10時舉行閉門會議。林卓廷回應本報查詢,表示將在會面後公布詳情。

林卓廷下午1時許曾在facebook開live直播,講述到英國舉報梁振英的緣由;強調事件「唔止關香港事」,而是涉及澳洲和英國兩地上市公司,當時梁振英身為UGL收購對象戴德梁行董事兼亞太區主席,角色非常重要。他又指出,收購協議寫明UGL向梁振英支付400萬英鎊,以換取他支持收購計劃,並在事成後擔任顧問。當中最大疑點,在於是否全部董事局成員及小股東都知道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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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英允檢視UGL案 梁振英聲明﹕虛假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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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到英國舉報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前日收到英國國家犯罪調查局總幹事歐文斯(Lynne Owens)書面回覆,對方稱已指示相關負責人檢視資料,研究案件是否屬英國司法管轄範圍等。林卓廷昨午會見傳媒交代事件,梁振英其後透過其代表律師發表聲明,澄清梁振英與UGL簽署離職協議時,並非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批評林卓廷「罔顧事實」、作虛假指控,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林﹕英方研是否屬司法管轄

林卓廷表示,他也會保留進一步刑事追究梁振英的權利,包括向澳洲當局報案,是否有人涉及跨國貪污案件。他表示,今次行動背後有豐富法律經驗的團隊支援,相關文件都經律師審核才發出,強調所有指控及投訴內容都是基於事實及公允的評論。他又指出,梁振英至今仍未交代是否在任職戴德梁行董事時已與UGL商討有關協議等問題。

稱梁時任戴德梁行董事 涉英股東權益

林卓廷昨午在立法會會見傳媒,展示英國國家犯罪調查局總幹事歐文斯回覆的信件,表示對方親自回覆,顯示非常重視梁振英個案,他會再電郵歐文斯表明會提交進一步資料,證明投訴屬英國司法管轄範圍,包括他正尋求英國執業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因梁振英當時為戴德梁行董事,該公司當時屬英國上市公司,案件涉及英國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亦涉及英國上市公司的收購協議,因此有理由相信屬英國司法管轄權。

梁﹕簽離職協議時非董事

梁振英其後透過其代表律師行發表聲明,題為「梁振英先生就林卓廷議員的誤導保留法律追究權利」。聲明指出,林卓廷作為立法會UGL事件調查委員會其中一員,應已從立法會相關文件知道,梁振英跟UGL簽署離職協議時並非戴德梁行董事,但林會見傳媒時指當時梁屬戴德梁行董事,並形容UGL交易已違反英國反貪法例。

聲明指出,梁振英近3年已多次公開聲明,梁振英當年跟UGL簽的,是跟UGL作出不競爭協議,文件是由律師草擬及在第三者見證下簽署。對林卓廷罔顧相關事實,作出上述虛假指控,梁振英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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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UGL案傳律政司不檢控 廉署結案

2018年2月18日 上午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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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見圖)於二○一四年被澳洲傳媒指,在二○一一年仍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時,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按協議先後收取約五千萬港元報酬,部分款項在就任特首後收取,涉嫌有利益衝突。據無線電視新聞引述消息指,律政司就梁振英收取UGL款項事件,已收到英國御用大律師提出的意見,認為梁與UGL在協議有效期間,作為特首身分,並無做出任何不當或貪污受賄行為指,故律政司決定不採取法律檢控行動,廉署亦已結束調查。

據無線引述消息指,廉署二○一六年初開始調查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公司UGL五千萬元款項事件,去年中將調查報告提交律政司。律政司去年底聘用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審視報告及提供法律意見,最近收到回覆,英國御用大律師認為,梁振英與UGL在協議有效期間,作為特首身分,並沒有做出任何不當或貪污受賄行為,建議毋須採取進一步法律檢控行動。

報道又指,廉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則表示梁振英與UGL的五年協議期,部分時間與特首任期重疊,而款項是分三期支付,最後兩期是在特首任期內收取,期間UGL沒有利用協議機制要求梁振英給予商業意見,所以只屬他擔任特首前簽署協議,收取款項沒有申報。

有消息稱,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已知悉事件,廉署亦因應律政司的決定,結束調查UGL案。廉署執行處消息稱,如有新證據,會再次啟動調查機制,重新審視有關證據。

廉署發言人指,根據既定政策,廉署不會評論個別事件或調查工作,亦不會就個別媒體的揣測性報道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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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控梁振英否 律政司澄清未決定

前特首梁振英捲入的UGL案件,無綫前晚引述消息稱律政司已決定不作檢控,律政司昨晨澄清報道「不正確」,強調未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據了解,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上月曾檢視部分「特別案件」的進度報告,但當時未達完成調查的階段。

無綫新聞前晚引述消息稱,律政司就UGL案件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建議不採取法律檢控行動」,並稱「廉署已結束調查」。律政司發言人昨澄清報道不正確,強調律政司未就該案是否提出檢控作決定。發言人又稱,案件尚未完結,不透露任何內容。廉署稱不評論個別事件或調查工作,亦不會就個別媒體揣測報道評論。政務司長張建宗昨拒絕評論事件。

投訴人林卓廷:未接獲廉署通知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曾向廉署投訴梁振英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根據廉署內部一貫做法,案件完結須知會投訴人,他至今未接獲廉署通知。他又稱,UGL案涉及的金額及嚴重性,遠較前特首曾蔭權收受利益案件嚴重,「如果(律政司)最終不檢控梁振英,我會感到詫異、震驚,極之失望」。

林卓廷續稱,廉署過往與律政司曾就是否檢控持不同意見,「有宗案件律政司決定作警誡(caution),但廉署認為多方面證據充足,不檢控反而會向公眾發放錯誤信息,最後律政司同意檢控,廉署在是否檢控上有一定話語權」。他又稱,UGL案涉及海外公司及性質嚴重,調查逾3年屬無可厚非。

「特別案件」進度報告稱調查未完

至於上月曾開會的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據了解曾檢視部分「特別案件」的進度報告,但未達完成調查階段,故「不可能」出現報道所稱的「已完成調查」。廉署資料顯示,委員會有權就律政司不予檢控或警誡的案件,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澳洲傳媒2014年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競選特首期間,與當時有意收購戴德梁行的澳洲企業UGL簽署協議,承諾不挖角及不競爭等,以換取3筆共5000萬港元的報酬,當中兩筆在特首任內收取。梁曾說,該協議屬一般離職協議,亦無向對方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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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案到此為止?


無綫新聞2月17日晚上,突然獨家報道廉署已完成對梁振英涉貪案的調查,律政司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建議不作檢控,廉署調查已結束云云,輿論隨之譁然,翌日律政司發表聲明指「已決定不作檢控的報道……不正確……案件尚未完結」,令放生梁振英之批評暫告一段落。

我反覆細讀無綫的報道,其中報道指「英國御用大律師認為,梁振英與UGL在協議有效期間,作為特首身份並沒有做出任何不當或貪污受賄行為」。有關說法令我不得不質疑報道的準確性。法律意見用辭一向謹慎,一般而言,控方只會集中研究調查機構搜集到的證據,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而何謂足夠證據,則視乎是否達致合理定罪機會的標準。報道指外聘大律師認為梁「沒有做出任何不當或貪污受賄行為」,有關說法本身已相當武斷,因為大律師根本不可能知道梁振英和UGL所有交易內容,亦不能確定兩者有否任何不為人知的安排,因此絕不能作出結論指梁沒有作出不當或貪污受賄行為,相反慣常法律用語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梁振英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防止賄賂條例」。

另一點令我難以理解的是鄭若驊的角色。眾所周知,鄭自1月初上任就爆出僭建風暴,既要應對傳媒和立法會的質詢,又要還原僭建物,更要處理幾宗尚未完成的仲裁案件,無論「因公忘私」還是「因私忘公」,我絕不相信鄭若驊有心神急於處理是否檢控梁振英的政治核彈,除非鄭自覺「官無可戀」,於是發動「自殺式護航」,以身殉國。

誓追究國家級領導人涉貪
有人認為今次無綫有關報道,是梁自導自演,以圖試探廉署調查進度,我認為說法並不足信。首先,如廉署已結案,必定公佈及通知投訴人,若不作起訴,梁大可高調聲明還其清白云云,根本毋須急於放流料,令傳媒在大年初三不斷重複報道其涉貪案。自本人向英國National Crime Agency舉報梁振英後,他已低調了相當長時間,實難以想像自揭瘡疤對梁有何好處。

其實,掌握調查進度的不外乎幾方面人士,極少數廉署人員、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成員、律政司相關官員及聽取廉署定期匯報的特首。理論上,案件調查當然要保密,但總會有人從以上述人士的片言隻語推測調查方向或進展,有時候經兩三手消息,資訊準確度難免有所偏差。

自無綫的新聞出街,每次我出席地區活動都有很多市民要求我,一定要追究梁振英涉貪案到底。根據已經披露的資料,梁振英案涉及的金額和嚴重性,遠超曾蔭權案,若曾蔭權需要面對漫長的檢控,我實在難以想像梁振英可以毋須面對法庭審訊,若果梁可免受刑責,將會傳達一個極壞訊息給香港和國際社會,「香港做高官可秘密收取數千萬元報酬為私人企業服務,毋須申報,不受制裁」,屆時香港的廉潔文化將蕩然無存。

追究「國家級領導人」當然艱巨,但我和眾多香港人都會追尋真相到底,不論在香港、英國、澳洲。因為,我們實在見證太多「到此為止、不了了之」!

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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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事件 郭卓堅提私人檢控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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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中)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指前特首梁振英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郭稱法庭會在兩個星期內決定是否受理。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在高等法院見記者,指上周五(23日)已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報酬的事件,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指梁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質疑律政司「想冲淡件事」

郭強調即使梁振英可能無罪,是次興訟亦可讓梁於法庭上向公眾清楚交代事件,「好過個個(低級政府職員)喺度話梁振英都貪污呀,點解我哋唔貪污得呀?」

郭卓堅昨透露,他本月中致函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查問是否會起訴梁振英,獲回覆仍未決定。他質疑事件至今已數年,律政司仍未決定提控與否,「係咪想冲淡件事?」故決定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4條提出檢控。郭指此條例「有利大眾令罪有應得的人治罪,還公眾一個公道」,又稱已考慮所有相關證據,認為檢控符合公眾利益。郭又提到,法庭會在兩個星期內決定是否受理,雖然法庭有機會以立法會未完成調查UGL事件為由拒絕,但他認為梁應不會接受調查,故其獲批機會仍屬較大。

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香港法律制度正受衝擊。
香港正處法治和人治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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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眾籌跟進UGL事件 半日已集逾10萬元 梁振英警告「誹謗責任自負」

民主黨召開記者會,發起「天下為公」全民狙擊梁振英UGL案眾籌計劃,該黨引述法律團隊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涉及UGL 事件的公開文件和資訊,已有足夠表面證供顯示梁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章)第9條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民主黨希望眾籌200萬港元,在香港、英國以及澳洲等地跟進UGL事件,包括聘請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及分析。

梁振英晚上在facebook發帖,題為〈林卓廷的誹謗〉,反駁林卓廷等人指控「基於錯誤和不完整事實」,重申至今沒有任何人士或地方稅務機關接觸他,更遑論調查:「法律首要講事實,林卓廷掌握了多少事實?沒有掌握事實的全部,就作出指控,責任自負。」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眾籌所得款項,將用作聘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和分析以及搜集資料,協助民事和刑事調查。林說,會委託獨立核數師,處理眾籌核數,強調很有信心眾籌會獲得市民支持。

該黨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表示,立法會雖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UGL事件,但梁振英違背承諾拒絕出席聆訊,加上委員會是建制派主導,對委員會未來工作難感樂觀。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在本周四會召開閉門會議,屆時民主派議員將再要求梁到委員會交待事件。

根據眾籌網站 https://www.fringebacker.com/en/projects/DP-Action/,民主黨目前已得逾1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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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向林卓廷等發律師信 要求停止指控 林指涉公眾利益提合理質疑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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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查梁振英UGL已籌33萬 林卓廷稱不會因誹謗指控退縮

民主黨昨引述法律意見指,據目前涉及UGL事件的公開文件和資訊,已有足夠表面證供顯示前特首梁振英至少涉嫌觸犯兩罪。該黨發起眾籌,以在香港、英國及澳洲等地繼續跟進事件。梁振英繼昨日點名指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誹謗後,今日在facebook貼文稱,已委託律師向林卓廷和其他有關人士發出律師信,要求他們「重視」信內兩大重點,「立刻停止相關指控」。

梁振英的fb帖文表示,民主黨昨發起眾籌200萬元以便繼續調查,「大家不禁要問,還差二百萬元一大截才完成調查,憑什麼在昨天公開對我作出指控」。梁指發予林等人的律師信有兩大重點,包括他簽署UGU協議前,戴德梁行(DTZ)董事會主席已以書面代表董事會,同意梁直接與UGL商討離職協議,並與梁協定避開利益衝突的安排;另外,DTZ行政總裁7年前已有書面聲明,說明DTZ選擇向UGL出售資產的具體原因。梁重申將保留一切日後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林卓廷今日與民主黨另一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見記者,尹指調查梁振英UGL事件的眾籌已籌得33萬元。林卓廷表示,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他是根據公開文件及紀錄,透過專業法律團隊提出合理評論及質疑。林強調他作為民意代表,「有絕對責任」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問題提出合理質疑,故他不擔心梁振英有任何理據指控他誹謗,他一定會將事件追究到底。

林又說梁振英過往一直聲稱自己與UGL達成交易當日,已不是DTZ董事,故無任何角色或利益衝突,但梁在昨晚的聲明指出,2011年DTZ董事局主席與梁「協定避開利益衝突的安排」,林指這證實梁離職前已開始與UGL協商,而當時DTZ董事局主席不讓梁出席DTZ會議,可印證梁是「一面擔任戴德梁行董事,一面為自己的利益與UGL協商400萬英鎊交易協議,會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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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懼收689律師信 眾籌3日逾90萬

民主黨日前發起「天下為公」眾籌,希望籌得200萬元跟進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 5,000萬元的事件,梁昨日向發起眾籌的民主黨成員林卓廷、尹兆堅、何俊仁和大律師吳思諾發律師信,要求停止對他作出相關的指控,但吳思諾今早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明言不會因此退縮,「有有少少恐嚇嘅感覺,希望我哋唔好再講落去」。直至周三下午近6點,籌款金額已超過90萬元,達到目標200萬元的45%。

吳思諾稱,昨日收到的梁振英律師信內容主要是指他們提出的指控「唔真實」,自稱在與UGL商討5,000萬元協議前,已取得戴德梁行董事會的書面同意。吳思諾稱反駁他們的律師團隊亦有分析過以往的報道,發現時任戴德梁行主席等持份者都曾稱對協議內容「唔係完全知情」,認為梁振英無完全解釋清楚當中的疑問。

她批評梁振英的回應方式猶如「擠牙膏」,例如他之前從無披露曾得到過戴德梁行的書面同意,希望梁振英能提供進一步資料。她又指,一般誹謗案件的律師信,當事人通常會要求對方道歉,但梁振英的律師信並無提出道歉要求,只提到他們或會因觸犯誹謗條例而坐監,「有少少恐嚇嘅感覺,希望我哋唔好再講落去,當然啦!我哋唔會驚嘅!會繼續調查落去。」

吳思諾透露眾籌行動至今已籌到69.5萬元,速度比預期快,令她感到很鼓舞,有信心能達到200萬元的目標。她指今次眾籌是為了展開調查的首階段,訂立詳細工作計劃後會對外公佈,但若需要做得更多,未來可能要再次發動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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