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辭「委任議員」已經是政治自殺身亡P107/立法會9 月選舉 高鐵通車 P9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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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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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陳浩天案判辭 證DQ周庭是政府「公然不依法」 (09:10)

高院昨日判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在商台節目表示,判辭揭露政府撤銷眾志常委周庭參選資格一事上「公然不依法辦事」。

張指,判辭表示選舉主任即使認為有強而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但基於公平原則及程序公義,選舉主任需要先給予參選人合理的機會去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

對於選舉主任沒有給予周庭解釋機會,就取消她的參選資格,張達明認為是有心取消周庭參選資格,屬有政治決定而不理會法律立場,他批評是偏離香港法治觀念。

張達明昨晚亦在facebook表示,判辭揭露政府在取消周庭參選資格一事上「公然有法不依」、「政治凌駕法律」。

他解釋,判辭顯示去年5月,律政司對有關法律要求理解及立場,是選舉主任必須先給參選人合理解釋才作取消參選資格決定,故今次取消周庭參選資格,選舉主任沒有按這要求行事,是「公然有法不依」,「當律政司及特區政府自己所認知的法律,是要求選舉主任遵守程序公義,在決定取消參選人資格前必須給予她合理機會去解釋,為何現在卻不按照自己所認知的法律行事?」

張達明要求律政司公開解釋,給予選舉主任法律意見中,有否要求先給周庭回應質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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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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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4人同反港獨 自決各有定義 陳家珮:與港獨無異 區諾軒:實踐真正高度自治

港島區補選報名期間,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因所屬政黨主張「民主自決」,遭撤銷參選資格(DQ)。自決是否符合《基本法》在社會上有爭議。本報邀請港島區已入閘的候選人,就自決、港獨等表達看法,他們都明確反對港獨,但對「自決」定義及看法不一。

區批政權收窄自決紅線

代表民主派出選的區諾軒,在周庭被通知提名無效後遞交報名表,被視為周庭的「Plan B」人選。他認為,「自決」是一個政治社群能按自己意願,決定社群的生活方式以及未來,而香港人應該可於「憲制框架」下,最大程度地決定生活方式及政治制度,實踐真正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他認為,自決本身並沒違反基本法,他相信在九七回歸初期,周庭等提出自決並沒問題,只是政權一直將一國兩制的龍門搬動,將自決的紅線收窄。

至於港人是否應該以民主方式決定2047年後的香港前途、選項應否包括港獨或一國一制,區明言,憲制框架並沒賦予港人以民主方式決定香港的前途,但無論未來決定香港前途的方式為何,應先充分諮詢及聆聽港人意見,「即使由『公投』決定,港獨都不是可行選項」。

陳:2047問題不存在

新民黨陳家珮則認為,「民主」與「自決」是兩個不同概念,自決與港獨無異,「公投」等自決方法都是違反基本法,她反對自決;民主則是一國兩制下,實現港人選擇的民主進程。她個人原則是在香港實踐任何政治理念,也不能超出國家主權及憲法框架。

至於2047年後的前途方向,她引述法律學者陳弘毅的說法稱,「基本法在1990年制定,1997年生效,沒有條款寫明何時失效,因此『2047』這個問題並不存在」。

伍廸希:抽離中國自行討論非港「使命」

報稱無政治聯繫的伍迪希認為,自決是指排除其他組織的意見下,一個地區的人自行决定其政冶路向和選擇,他亦反對由港人自行決定2047後的香港前途,認為若抽離中國和中華民族,由港人自行討論香港前途,不符合本港的獨特使命。

任亮憲:基本法框架內 自決可鼓勵

曾加入社民連、人民力量的任亮憲在是次補選報稱無黨派,他認為自決是中性的,「在基本法框架內,自決是可鼓勵的」。他又稱自決等同「公投法」的討論,表示在欠缺法律框架下,「公投」只是空談口號。至於香港前途,如果有「公投」法,「公投」內容則必須符合基本法,而港獨不在此框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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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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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顧問短評:

政治抗爭要用智慧型抗爭

自決各有定義 陳家珮:與港獨無異
問問陳家珮她參選是自己決定或她屬的政黨決定的都是自決。如果她答:她參選是西環落柯打為她決定的。這才不算是自決,否則也等同港獨,可以被DQ

再問問香港眾志常委周庭。人家同你玩文字遊戲,為何不玩呢?
何謂民主自決?這是畫蛇添足,因為民主本身就是自決。民主的意義是由人民當家作主。
政治抗爭要用智慧型抗爭,不需搞這麼多花樣,根據《基本法》要求中共執行《基本法》條文實行普選特首和立法會議員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你們應強烈要求中共不要違反《基本法》。事實上是中共違反《基本法》卻倒過來硬說你們違反《基本法》。

人家製造「港獨」這帽子,再把你們打成「港獨」來打擊你們。你們泛民齊集一起聲明要民主、要普選、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強調不要港獨。之後人家便不能給你再扣「港獨」帽子。這是連消帶打的策略。

你們泛民抗爭什麼?你們抗爭的目標早已經在《基本法》條文白紙黑字清清楚楚賦予給你們了。
你們泛民口號應該是發動市民捍衛《基本法》。任何人、任何團體、任何政黨都不能違反《基本法》。

這樣的抗爭全部都有法可依,字眼亦符合基本法條文。由被動轉為主動,人家反對你們亦有難度。

香港政治顧問事務所
2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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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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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違憲

上周,原訟法庭就一宗關於16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作出裁決,判詞指出《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書的立法原意,與《基本法》第104條及16年人大常委會就該條例所作出的解釋,具一致性,故有關條文除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外,同樣是對參選人的法定要求。再者,根據《立法會條例》,選舉主任有權通過查詢並審核涉及參選人的各類背景資料後,以確認其申報的真實性,即其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評估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政府發聲明表示歡迎判決,更明言「支持選舉主任在未來的公共選舉中,繼續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但我們不得不問:選舉主任可基於參選人的政治取向禠奪其參選資格的權力,究竟從何而來?

新聞稿豈能有法律效力
根據《基本法》第17條,特區享有立法權,而第66條則訂明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亦即是唯有立法會才可在港行使立法權,而人大常委會是不能制訂及修改香港法律。香港各級選舉都有個別的選舉法例,就參選人的選舉資格等範疇作出規定。因此,如果政府要在立法會選舉引入確認書的程序,並賦予選舉主任權力,確認參選人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裁定提名有效與否,那就必須按照特區固有的立法程序,先是就修訂《立法會條例》進行公開諮詢,然後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案,當修訂案獲得立法會表決通過,有關的新增安排才會具法律效力。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是不能自行立法,以新聞稿的方式,來賦予那些新安排法律效力。

大家試想,如果一個委員會發出的新聞稿就可增訂法規,那麼,往後又何需透過立法會修訂法例呢?除了選管會,香港還有不少委員會,難道所有委員會都可就各自負責的範疇,以新聞稿來立法?譬如說消委會可繞過立法會,突然發新聞稿,增加其主席的法律權力嗎?
何況,新安排毫無逼切性,何以選管會要急就章呢?選管會由一位主席及兩位委員組成,主席向來都是由法官出任,其中一位委員是資深大律師。照理他們不會不知道選管會要增加確認書的要求及選舉主任的權力,是必須依循立法程序立法,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當時筆者已質疑確認書的合法性,那麼,為甚麼有兩位資深法律界人士坐鎮的選管會,竟仍透過新聞稿來發佈立法會選舉的新安排呢?當時有消息指選管會之所以會透過如此拙劣粗疏的手法強推確認書,是因應治港者要進行政治篩選的意旨。可是,為何選管會明知不合法卻仍要做呢?而且特區政府更是全面配合,與治港者串謀,進行違憲的政治篩選。

再說,法官所提及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釋法,筆者亦早已論及這是違背《基本法》的。第104條訂明,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而當中提及的「依法」,即是依照香港現行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所以第104條根本就沒有甚麼需要人大解釋及澄清的部份,該次釋法委實是修改了《宣誓及聲明條例》,增加多項公職人員宣誓時的言行限制,僭越特區的立法權,肯定是違憲。

根據1999年1月29日,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判詞中早已說明,特區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牴觸《基本法》時,特區法院有責任去宣佈此等行為無效。16年的人大釋法明顯不屬於「司法解釋」而是「立法行為」,那麼,既然該釋法是牴觸《基本法》,非但不能對特區法庭具任何約束力,法庭更應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治港者授意以確認書作政治篩選,擺明是違憲的爛主意,但特區政府卻自以為「執到寶」一再運用,取消周庭參與立法會補選的資格。這樣下來,一國兩制又怎會不走樣、不變形呢?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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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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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割地
鄭若驊稱無違基本法:市民可不搭

9年前,政府在代表廣泛民意的泛民立會議員反對下,強行將高鐵工程上馬,港人為此付出844億元。如今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引起「割地」疑慮,政府官員則反指市民可自行選擇是否乘搭高鐵,並以此辯解方案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8條。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批評,政府講法猶如「細路仔發晦氣」,反問:「咁市民唔去搭高鐵,政府係咪可以回水?」

拒承諾做法「只此一次」
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昨召開第二次會議,焦點仍在香港土地上劃出「內地口岸區」並實行內地法律的法理基礎。對於《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在「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的對象主要是高鐵,而不是所有在港的人。

鄭稱:「市民可自行選擇是否乘搭高鐵並進入『內地口岸區』,(一地兩檢)安排無將內地法律強制施加於任何人。」又指乘客進入『內地口岸區』就等於選擇進入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接受該區適用法律。

惟政府解釋未有釋除議員疑慮,民主黨涂謹申質疑,立會如何有權將香港某地剔走,不去實施香港法律,並要求鄭舉出《基本法》相關具體條文。鄭以最低工資立法為例,「無人會去搵《基本法》邊一條條文可以立最低工資」,又指非具體哪一條條文可做一地兩檢,而是一地兩檢有否與《基本法》牴觸。

頒佈《基本法》期間正為新聞從業員的毛孟靜則指,過往當局從未提及過設立「內地口岸區」方法的法律概念,認為做法違反一國兩制。她多次要求鄭若驊承諾今次做法「只此一次」,但鄭沒有正面回應,反由陳帆代答:「一地兩檢喺草擬基本法時想像唔到,而憲法法例本身係有生命」,又指「特殊需要、實際情況先會發生」。

民主黨林卓廷即對陳帆說法表達不滿:「憲法有生命?乜嘢命?有幾多歲?幾多條命?《基本法》只話可以改或者釋法,你兩樣都唔做,有命都畀你搞到無命啦!」他擔心政府日後或在尖沙嘴、旺角等,以特殊目的劃出一個區,並指進入的人是自願受法津管轄,《基本法》第18條的保障便形同虛設,「通識課畀咁嘅答案,老師畀0分都似」。

「唔搭係咪可以回水?」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批評,政府聲稱「市民可自行選擇是否乘搭高鐵」的講法,猶如「細路仔發晦氣」,將責任轉到市民身上,反問:「咁市民唔去搭高鐵,政府係咪可以回水?」她稱,過往政府曾指高鐵可以賺錢,現在卻稱有可能需要補貼,「政府頻頻走數,我哋應信你邊個版本?」

評:
鄭若驊應該説:沒有一地兩檢,高鐵一樣照開市民亦一樣可以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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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回應周庭被DQ「自決等同港獨」
泛民:日後反23條都牴觸基本法


香港眾志周庭遭港府以眾志支持自決為由,DQ參加立法會補選資格,事件引發大律師公會以至歐盟表示高度關注。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回應有關事件,直言自決等同港獨,形容兩者「只是變化了用詞,本質是一樣的」,認為選舉主任是依法辦事,而基本法委員副主任張榮順則拒絕明言,提倡自決的人當選會如何處理。民主派批評北京將所謂「紅線」越推越前,由之前反港獨,到現在李飛連自決也禁止,難保日後連反對23條立法、平反六四均被指違反《基本法》。

身在北京的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前,被問到港府以周庭主張自決為由,DQ她的立法會補選參選資格時,即時斷言提倡自決就是違反《基本法》,因為「跟港獨是另外一種表述」,兩者是一樣的,「不管他說甚麼,那只是變化了用詞,本質是一樣的」,又稱「任何散佈『港獨』和『港獨』相關這些,都是違反《基本法》」。

有記者追問李飛,香港資深大律師兼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表示,港府DQ周庭的理由可能違憲,李飛辯稱「那個我不太清楚,那是你們香港法律上自己來規定的」。又指人大就宣誓案的釋法已解釋得十分清楚,強調人大釋法沒有對選舉主任構成無形壓力,選舉主任是完全依法辦事,認為DQ周庭是合憲合法。翻查人大就宣誓案的釋法,並無觸及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只是在審議階段草案指「民族自決」是具港獨性質主張。

身在北京的張榮順被問到周庭被DQ的問題時,指選舉主任有明確職責審核參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反問「選舉主任能不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嗎?」至於有支持自決的候選人當選要如何處理,張以屬假設性問題拒正面回應,「回頭我們在當選以後看看,關鍵還是要看他們的行為」。

被指推前紅線破壞兩制
民主黨林卓廷批評,李飛指自決與港獨本質一樣的說法「too simple」,因為自決可以有很多個選項,質疑若果建制派以「支持一國一制」為公投選項,是否又等同自決等於港獨?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亦反駁李飛指,前年北京的「紅線」在港獨,今年的「紅線」變成自決,反問是否到2020年時,反對就《基本法》23條立法、要求平反六四都會被視為違反《基本法》,又斥李飛指自決等同港獨是欠缺法律邏輯,破壞一國兩制和法治。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認為,李飛的說法是要以一錘定音的手法達致管治效果,亦凸顯內地「隨意劃線嚟確立官方話語權」,指李飛的言論是無限上綱、極不負責任。

評:法律明文規定未成年的年輕人在很多事務或文件都沒有自決權或簽署權,需由監護人去決定或簽署。
十八歲成年後才有自決權。理非(李飛)不要把這成年人的「自決也等同港獨」。民主黨林卓廷批評:「too 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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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DQ前應讓周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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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在未有給予答辯機會下,以香港眾志綱領為「民主自決」為由取消眾志常委周庭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資格。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認為在程序公義上,選舉主任應該給予周庭解釋及答辯機會,「如果畀參選人解釋或者答辯,係咪適宜由選舉主任去做呢?呢個我覺得值得研究」。

指選舉主任需有指引
曾鈺成昨稱現時選舉主任能宣佈立法會參選人不符參選資格的機制及程序需要改善,替以往選舉主任宣佈參選人提名無效時,主要涉及技術問題,如無足夠有效提名人等,而現時引起爭議是選舉主任按參選人所屬組織的政治主張判斷是否符合資格,「我認為(日後)需要有更加明確指引,有一套更加清晰嘅機制」。

至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指「自決就是港獨」,均違反《基本法》,曾鈺成回應指香港強調法治精神,如參選人不承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難以說服別人他是效忠《基本法》,「如果有政治人物或團體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或者主張等香港人自己決定要走,咁佢唔應該爭取入立法會」。

評:
選舉主任無法無天,不依法辦事。
曾鈺成:「如果畀參選人解釋或者答辯,係咪適宜由選舉主任去做呢?」
答案當然是由法庭去做。選舉主任何德何能有此能力?人治是社會紛亂之源。

曾鈺成:如參選人不承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難以說服別人他是效忠《基本法》,「如果有政治人物或團體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或者主張等香港人自己決定要走,咁佢唔應該爭取入立法會」。

參選人依法參選,本身已經是行動上擁護《基本法》。
任何個人主張均屬民主範疇。掌權者恐懼個人主張是本身沒自信和無能的表現。
一個不是由人民授權的政府才會懼怕人民。因為這個政府不屬于人民,不是人民自己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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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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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風波衝擊立法會 梁游指審訊不公 申終止聆訊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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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前年因宣誓風波衝擊立法會會議室的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就案件進行結案陳辭,辯方陳辭期間提出,刑事法不應有追溯力,但另一方面人大釋法追溯至二人首次宣誓無效,兩人已失去議員資格,二人原本合法的行為變成非法,造成審訊不公,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5名被告依次為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

控方結案陳辭指出,梁、游於事發當日已非議員身分,終院就「DQ案」頒下的判辭已指出從二人首次宣誓無效起,二人已非議員,而且即使當時判辭尚未頒下,二人案發時未宣誓,事實上亦非議員,而二人深明當天必定無法宣誓,但仍使用了絕對過分武力,故二人須就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辯方陳辭時則指出,區慶祥法官於去年10月18日就政府向法庭申請禁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為梁游再監誓所頒下的判辭,顯示梁、游仍可以議員身分行事,二人無法預知人大釋法會令他們於當天失去議員資格,若二人得知人大釋法有追溯力,就不會作出當天的行為,法庭追溯二人當時刑責,將會造成審訊不公,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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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被DQ 郭卓堅被拒覆核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早前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資格,「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選舉主任鄧如欣的行為違憲,並指鄧如欣涉行政失當。高院昨頒下判辭,拒絕批出覆核許可,指周庭或港島區選民可在補選後自行提出選舉呈請。

官﹕周庭補選後可自行提選舉呈請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申請人既非參選人,亦非該區選民,而現階段暫不討論未合資格者是否完全不能就立法會選舉作出挑戰。周官續稱,現階段應拒絕受理有關司法覆核,因補選將於3月11日舉行,若此時批出覆核許可,會帶來不良影響,且補選後周庭或其選區的選民可自行提出選舉呈請。

亦挑戰「沒DQ羅冠聰」 官﹕逾時申請

另外,郭卓堅認為鄧當年讓羅冠聰參選的決定,或違反就職宣誓中擁護《基本法》的規定。周官認為有關覆核涉及鄧於2016年的決定,屬逾時申請,且選舉主任就職毋須以立法會議員的誓詞宣誓,故認為郭誤解有關法例。周官就郭的申請不頒任何訟費命令。

香港眾志周庭原報名參加3月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惟選舉主任指香港眾志採用「民主自決」的主張,即使並不提倡港獨,但同意公投應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而周作為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清楚顯示」周沒有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遂於上月裁定周的提名無效。

【案件編號:HCAL130/18】

評:
周官稱,現階段應拒絕受理有關司法覆核,因補選將於3月11日舉行,若此時批出覆核許可,會帶來不良影響。
周官為何只站在政府立場考慮?為何不考慮周庭被選舉主任非法DQ所受的對法治更大的不良影響?

司法部門是否守不住司法獨立和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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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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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酒會致辭 林鄭重提「我有狗那份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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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左四)遲到出席禮賓府新春酒會,結果錯有錯着,令佢有足夠時間向特首同官員表達訴求,兼獲一眾官員同佢合照,其中特首林鄭月娥(右四)更好親切咁蹺實佢。

特首林鄭月娥噚日喺禮賓府舉辦新春酒會,除咗全日忙於財政預算案嘅財政司長陳茂波、正外訪嘅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外,大部分官員都有出席,林鄭喺致辭時就同一眾嘉賓講到,呢個狗年新春酒會,令佢諗起上一個狗年,即係2006年佢喺倫敦主持嘅新春酒會,當時佢就形容自己雖然生肖唔係屬狗,但「我也有狗那份忠誠」。

林鄭話,當時佢喺倫敦經貿辦主持酒會,本應要喺英國工作3年,但2006年政府急召佢返香港,當時佢只做咗一年幾,因為佢要返香港做民政局嘅常秘,籌備北京奧運,佢話當時都好唔捨得份工,喺英國好多朋友,但作為忠誠嘅公務員,公務係佢嘅優先考慮。佢話一個12年過去,但忠誠仍然係做公務嘅人最重要嘅核心價值,亦係佢對管治團隊最大嘅要求,要忠於國家、忠於香港,誠心誠意地為香港市民服務。

現屆政府同民主派議員關係唔錯,噚日酒會亦有部分泛民出席,包括專業議政嘅葉建源、梁繼昌、莫乃光,同埋民主黨黃碧雲等,其中葉建源就話佢席上有向林鄭表達預算案教育部分嘅不滿。

實政圓桌議員田北辰噚日出席酒會遲到,佢形容自己錯有錯着,因為當時好多嘉賓都走晒,但特首同官員就仲喺度,令佢反而有時間同官員詳細傾,「將我啲訴求講哂出嚟」!

評: 林鄭重提「我有狗那份忠誠」。
林鄭雖然承認自己在做狗的角色,但也不應公開説自己很狗。
奉勸林鄭在職處事不要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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