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辭「委任議員」已經是政治自殺身亡P107/立法會9 月選舉 高鐵通車 P9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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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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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歐盟後 英美關注周庭被DQ
香港歷史會記載這位香港最美的民主女神
香港歷史會記載這位香港最美的民主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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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上周以香港眾志綱領倡議民主自決為藉口,DQ該黨常委周庭參加港島區補選的資格,引起國際關注。繼歐盟日前發表聲明,批評此舉損害香港聲譽後,英國外交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亦就事件發聲,認為特區政府要尊重表達自由。特區政府昨午發表聲明反駁,強調周庭是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以致提名無效,與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繼歐盟日前發表聲明批評特區政府DQ周庭,損害香港作為自由和開放社會的國際聲譽,英國外交部昨主動發聲明表示關注事件。聲明指,港人的參選權受《基本法》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英外交部發言人強調,高度自治、自由和權利是香港生活方式的核心,理應得到充份尊重。

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回覆《蘋果》查詢時亦對事件表達關注,發言人重申,美國堅定支持香港高度自治、法治、對人權和基本自由尊重,「我們支持表達自由,並相信當不同政見可以獲表達時,才是對社會最好」。

港府死撐有法律根據
對於國際社會關注,特區政府昨午發聲明反駁。聲明指,港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港府發言人又重申,選舉主任是基於事實根據及法律要求,決定一名參與2018年立法會補選的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以致其提名無效,與部份社會人士指稱的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周庭被DQ一事已經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亦令香港形象受損,香港作為依賴外國投資者的金融中心,政府應盡量減低國際社會對香港情況的憂慮,以免影響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至於外國政府的聲明會否對港府構成壓力,他認為外國政府只是就事件的表達意見,若要對港府施壓最終要靠香港人多就事件發聲,表達對政府決定的不滿。

評:傳統的民主派應反思是否存在嚴重老化?
香港新生年輕一代是香港爭取民主最大動力,是帶領香港邁向民主的火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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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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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是如何僭建DQ權力?

DQ(取消參選資格)周庭的選舉主任聲稱:「我不接納周庭作出了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

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40(1)(b)條究竟寫了什麼?

第40條寫道:「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第40(1)(b)(i)條寫道「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條文無寫要保證聲明「真心誠意」

請留意,條文寫法是,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候選人只須確保表格「載有」或「附有」聲明便符合條件。條文從來沒有寫道,要保證這個聲明是「真心誠意」。

選舉主任更無權檢查、審視「聲明」有無違反基本法。是否違反基本法,難道不是律政司、法院,或者那些熟悉立法原意的人大決定的嗎?幾時輪到一個選舉主任?

根據法例,周庭只要簽署並「載有」或「附有」相關聲明,便已經是「符合」要求。我不明白,選舉主任是如何僭建政治審查權力呢?

DQ劉頴匡的選舉主任更加好笑,在通知書寫道「第542章第40(1)(b)(i)條要求作出聲明者必須真心地及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然後羅列劉如何不符合資格。

但第542章的相關條文,明明只是寫有「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請問選舉主任又是如何在條文上,僭建出「真心地及真誠地擁護」額外9個中文字呢?選舉主任的第542章難道和一般香港人的版本不同嗎?

所以毋須和選舉主任咬文嚼字,爭論「自決」如何違反「一國兩制」。重點是,現行法例,根本沒有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去審視參選人提交的聲明是否「真心誠意」和違反基本法。

特首和律政司長把DQ責任推得乾淨。或許她們對僭建,不論是建築物或是權力,真的特別包容。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曾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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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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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應訂清晰DQ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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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補選提名期結束,除香港眾志周庭外,報名參選新界東的劉頴匡及陳國強亦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昨日出席活動時表示,政府須制訂清晰條文,讓各個選舉參選人知道是否會被禠奪參選資格。

曾鈺成認為,立法會補選先後有多名參選人被取消資格的情况不理想。他說香港強調法治,做事要有法治依據,而現行法律讓選舉主任決定提名是否有效,大眾都會認為是「技術性」,包括參選人有否提交所需文件;從參選人的主張理解是否符合資格,是超出過去大眾一般理解選舉主任的職責。

曾鈺成認為當局應檢視立法會條例及選管會相關法例,訂下清晰條文,若修例需時,訂下有約束力的指引亦是合適。至於是否須列出港獨或自決等字眼,他認為無法將所有字眼列出,但一定要寫清楚相關原則。

劉穎匡考慮選舉呈請

劉穎匡昨出席電台訪問時稱,前年開始已沒有再提及港獨,甚至已表明有相反的主張,他會考慮提出選舉呈請,又說現時能出入內地,認為內地亦不視他為港獨分子。

評:
曾鈺成:應訂清晰DQ原則。
曾鈺成這論述亦清楚表示DQ動作不但沒有法律依據,連最基本的清晰DQ原則都沒有。選舉主任憑什麼做出DQ的裁決?法官判案都必須嚴格按法律條文判案,但選舉主任竟然可以天馬行空DQ市民參選權。
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選舉主任在破壞法治。
選舉主任是公務員,只能是按上司指示辦事,破壞法治是林鄭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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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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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中央如要擴大權力,大可不搞「一國兩制」 (18:51)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今天在澳門出席十九大論壇,並就高鐵「一地兩檢」爭議發表意見。饒戈平稱,有關爭議是基本信任問題,強調中央賦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權,沒有必要在「一地兩檢」上做動作。

饒戈平表示,「一地兩檢」是基本信任問題,反問:「『一地兩檢』最終是中央為擴大自己權力才搞『一地兩檢』,還是為了滿足香港的便利,在西九龍實施『一地兩檢』?」

饒又反駁「一地兩檢」干預「一國兩制」的說法,指:「中央如果說要擴大自己權力,大可不必搞『一國兩制』,對不對?把這麼多高度自治權都賦予香港和澳門,難道還要在『一地兩檢』這便利香港的事上做動作嗎?」

評:為了便利居然可以說大可不搞「一國兩制」。真的是為了便利?原來「一國兩制」是這麼脆弱。
為了便利搞到滿城風雨值得嗎?
大多數港人不需這因小失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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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中方官員「外國干預」說法荒謬

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近日赴美國領取「O'Connor Justice Prize」人權獎項,她日前在亞洲協會紐約總部發言,表示中方官員每遇到聲音批評一國兩制和香港核心價值被侵蝕,便說成是外國干預,做法有點荒謬(a bit ridiculous),她形容英國政府有法律和道德責任,為香港發聲和確保中國遵守《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劉兆佳:諾獎提名減民主談判籌碼

雙學三子上周獲美國國會12名議員提名角逐諾貝爾和平獎,陳太此行將與部分議員會面。全國港澳研究協會副會長劉兆佳昨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中國現時採取強硬態度應對西方干預,反彈力相當大,認為提名將減少香港爭取民主的談判籌碼。

赴美領人權獎 促關注香港情况

劉形容美國國會有人為挑戰中國,以香港作棋子,將香港捲入中美博弈,惟當中國以國家安全威脅角度看待香港問題時,將更警惕和敏感,對香港不利。他續稱「反對派」應避免尋求外國勢力支持,令外國政客透過香港事態衝擊中國和香港。

「O'Connor Justice Prize」以美國最高法院首名女性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命名,曾頒予美國前總統卡特。陳太將在當地時間周六(10日)領獎,她在紐約發言時形容,香港的法治、司法獨立、基本權利和自由等正受壓力,促美國政府和社會關注香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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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破壞

讓選舉主任變身為DQ主任,是現屆特區政府對行之有效的公務員制度的徹底毀損。
據聞下月初召開人大會議,最重要的事項是審議憲法修正案。大陸網站有人貼出一張通告,上寫着:「中央有關部門正在開展修改憲法的相關工作,請各省級法學會黨委切實負起責任,要把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不得出現與中央修憲要求不一致的噪音、雜音。」

連法學界都不能討論憲法的修改,那麼對憲法修改有憲政責任的人大代表,大概也不可以有噪音、雜音,只能對中共最高層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做投票部隊了。
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修改程序是,由港區人大三分二多數和立法會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於是向人大提修改議案,再由人大通過。問題是,近年發生DQ議員和參選者的事件,都明言若有蛛絲馬跡顯示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就不能當議員。若議員都「真誠擁護《基本法》」,那麼《基本法》又如何會有人提出修改意見呢?這是邏輯上的悖論。

世界上任何文明國家、文明憲制,都不會審查參政者是否「真誠擁護」憲法,一來真誠與否是看不到、摸不着的東西,二來對憲法有異議才會有修正案的提出。而有異議正是一個社會能夠進步的元素,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還說過:「異議是愛國的最高形式。」
DQ事件在邏輯上的悖論,還不及在操作上對體制的破壞嚴重。
一個社會的穩定磐石,除了不可少的獨立司法之外,最重要的是公務員制度。全世界的公務員制度大體上秉承英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公務員的政治中立。中立的意思就是不管個人政治立場如何,都堅決執行政府的決定,而不是由公務員以自己的立場和觀點作決定。不管是自由經濟的政黨上台還是福利主義的政黨上台,公務員都中立和公正地執行,不會讓自己的政治立場介入。這就使所有公眾事務的運行保持穩定流暢。

選舉主任是公務員,按慣例只能就技術層面去檢驗參選者的資格——比如姓名、地址、保證金是否足夠之類,他沒有權力對參選人的政治取向作判定,也不可能窺視參選人是否真誠,更不能代替法庭作裁決。選舉主任分明是按律政司的指示作的決定,卻被林鄭指為公務員自己作的決定,並背上DQ主任之惡名。
惡名尚在其次,問題是今後是否所有公務員都要改變過往的政治中立守則,對所有技術層面的事作政治判定呢?比如租一個場地,圖書館購買一本書,等等。

公務員只是「打份工」,把大部份公眾事務根據法例照章執行,這樣做最簡單、最有效率,也最方便市民。要他們負起政治責任,事事作政治考量,作政治裁決,那就不是公務員而變成政治問責官員了。相信許多原想投身公務員的人會因而卻步,也會有更多人離職。公務員政治中立的體制一旦破壞,整個社會就喪失穩定的基石,前景堪虞。而作出這個決定的,就是破壞公務員體制的最大禍首。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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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DQ鄭若驊」遊行促下台

民陣昨日發起「DQ鄭若驊」遊行,指律政司長鄭若驊上任個多月就被揭發僭建醜聞,加上她任內香港眾志周庭和其他政治派別的參選人被取消立法會補選參選資格,質疑鄭執行政治任務,認為她不再適合擔任律政司長,要求她下台。民陣指有1000人參與遊行;警方說高峰時有700人參與。

民陣稱1000人 警稱700

遊行人士由灣仔盧押道走到中環律政司長辦公室,在律政中心外,參與遊行的市民在印有鄭若驊頭像的大型紙板上,貼上「大話精」貼紙,其後陸續散去。民陣召集人葉志衍表示,遊行人數有1000人,參與人數合乎預期。葉說,農曆新年假期即將開始,市民放假意欲強,加上不少泛民政黨正準備農曆年宵市場,不覺得市民不重視鄭的僭建問題。

遊行起步前,民陣帶領在場參加者默哀一分鐘,哀悼上周六大埔車禍中的死者。

葉志衍在遊行前表示,鄭若驊上任個多月已被揭發僭建醜聞,加上取消周庭和劉頴匡等人的補選參選資格,質疑鄭執行政治任務,批評鄭無論在個人私德,還是對公眾也有傷害,因此不適合繼續擔任律政司長,要求她下台。

周庭亦有參與遊行,周表示,鄭若驊無意交代其住所有僭建物的真相,加上在取消多名立法會補選參選人資格一事上,鄭將責任推卸予選舉主任,但又承認自己曾向選舉主任提供法律意見,因此認為鄭無誠信,須下台。周說,目前忙於助選工作,將與律師團隊研究下一步法律行動,或會在補選後提出選舉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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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看不到「民主自決」違基本法

社會近期另一爭議,是香港眾志常委周庭上月被選舉主任以眾志的「民主自決」主張違反《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立法會補選資格(DQ)。彭耀鴻表示,民主自決是否不擁護基本法或「搞港獨」,「可能我中文差,但是我看不到(是)」。

對於有意見擔心日後若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也會被視作違反基本法而失去參選資格,彭耀鴻認為有人對此抱疑慮是可以理解,因選舉主任在今次DQ事件的解釋不詳細,「從字面上看不到不可以延伸(至拒絕反對23條立法者參選)」,他相信將來若有選舉呈請結果,或可釐清更多。

認同設機制上訴選舉主任決定

彭表示,DQ事件難免予人政治審查的印象,因選舉主任很多做法都引起關注,例如為何有問題時不予機會周庭回應;而周庭因政治聯繫被DQ,但他抗拒因有某項聯繫便被定罪(guilt by association)的做法。

彭耀鴻認同在提名期就選舉主任的決定增設上訴機制,因選舉呈請只能在選舉後提出,即使呈請成功亦要補選,此舉既勞民傷財,補選當選者任期亦短暫,「上任得來都已經下一任(屆)」,並非理想。對於入閘參選者會否在選舉期被DQ,彭耀鴻稱「不敢說」,因正如打官司沒有必勝或必敗,「這個世界什麼事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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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 批有權政治篩選 官:選舉主任可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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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判辭的陳浩天(圖)對敗訴表示遺憾,考慮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他又指除非選舉變成公平、公開及民主,否則不會參與任何選舉,呼籲支持者不要灰心,抗爭要三思而後行。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他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法官昨日頒下判辭指出,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客觀地評定參選人是否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要求,而陳浩天廢除或修改基本法的主張與此違背,取消資格屬正確做法,裁定陳敗訴兼須付訟費;判辭確立了選舉主任有權按參選人政治主張,判斷其是否擁護基本法,並以此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

陳擬上訴 港府:港獨不符基本法

陳浩天對敗訴表示遺憾,批評法院站在內地一方,與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對立,認為判決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政治篩選,令選舉主任權力過大,並不合理。他指是次裁決將成案例,影響其他「後來者」的呈請,故正考慮提出上訴,但要先與律師團隊商量。政府則發表聲明歡迎裁決,重申「港獨」不符基本法,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於逾百頁的判辭中提到,此案爭議點在於陳浩天當日曾按要求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是否仍有權判斷他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區官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就任時須宣誓真誠擁護基本法,而簽署聲明的本質意義事實上與此條文相關,即防止無意按條文宣誓的參選人當選。區官強調,簽署聲明應屬成為參選人的法定要求及先決條件,並非如陳一方所言,僅是一個程序,否則這會出現荒謬的情况,即選舉主任須宣布一個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提名有效。

「須有清楚可信服證據」

可按資料客觀評估 須給機會回應

至於如何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區官指條例賦予選舉主任權力自行判斷參選人提名表格及提名資格是否有效,並且有權向參選人索取更多資料,或參考其他資料作客觀評估。惟區官強調,選舉主任只可在有清楚、切實及可信服的證據(clear, cogent and compelling evidence)下,才能否定參選人的意圖,並裁定若選舉主任使用其他資料否定參選人意圖,亦須給予合理機會讓參選人回應。

簽確認書非法定要求 但可考慮拒簽舉動

陳一方審訊時曾指出,如有參選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卻簽署聲明,或干犯作出虛假陳述的刑事罪行,選舉主任大可在法庭裁決後才取消其資格,因為這較選舉主任自行判斷更客觀。惟區官認為,刑事罪行的舉證與現時的客觀評估準則不同,即使脫罪亦不等同參選人是真誠擁護基本法,故不接納此理據。

本案另一爭議點是選舉主任曾要求陳浩天就聲明簽署確認書,區官同意確認書非法定要求,並指有不少例子證明即使無簽署確認書,亦獲。選舉主任宣布提名有效。惟區官亦指出,確認書是其中一項資料讓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故若參選人拒簽確認書,選舉主任可就此考慮。

指陳主張廢基本法 明顯違聲明

陳一方亦提到,選舉主任曾電郵查詢其提倡「港獨」的事宜,但未有給予他合理機會解釋。區官引述陳與選舉主任的電郵對答指出,陳並非不明白選舉主任的提問,只是他與律師團隊認為選舉主任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陳堅持此錯誤觀點,便要接受相關後果。區官更指出,事實上從傳媒訪問等資料可見,陳及其黨主張廢除或修改基本法,明顯與他表示會真誠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不一致,故選舉主任的決定屬正確。

【案件編號:HCAL162/16】

評:

高院法官區慶祥是否犯了法律和法治原則性錯誤?
一切違法嫌疑犯罪的疑犯須經法庭判定方能定罪。選舉主任不可能充當法官角色,這是人治和法治的最大分別。
如按高院法官區慶祥判例,任何一個警員或公務員不經法庭判決而有權判定任何人犯了何罪,這是非常危險的。
高院法官區慶祥應解釋及清楚界定何謂「真誠」及「擁護」。
區官説「陳浩天廢除或修改基本法的主張」,正如高院法官區慶祥說這只是主張而已。而實際上陳浩天無能力廢除亦無權修改基本法。

一個市民或議員反對政府某項施政或法例,甚至公民抗命等是否可由某一個公務員去判決這是反政府、反建制、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繼而立刻DQ這人的香港公民權及公民資格?

高院法官區慶祥此判例一開,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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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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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DQ判辭」:憂「擁護《基本法》」概念可閉門詮釋 (18:37)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高院法官區慶祥昨裁定其選舉呈請敗訴,惟在判詞提出,選舉主任須給予合理機會讓參選人回應。上月改選主席和執委會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天發表聲明,表示歡迎有關判辭,但憂慮選舉提名表格中「擁護《基本法》」要求,是一個不明確政治概念。

公會指,選舉主任取消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參選資格,過程中並沒有給予周庭作合理解釋機會,又憂慮候選人會因參與某政黨,或持有某政治信念,而被取消參選資格。公會引述法院判辭,指選舉主任有相對應的實質責任,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以確認選舉提名表格申報的真實性,從而確認提名的有效性。

然而,公會稱此過程等同政治篩選,更不是在一個公平、公開、確定,和明確的程序下進行,「很遺憾地,此過程可被視作等同於對一名準候選人進行實質政治篩選」,也沒有就選舉主任對參選人不利的判定,提供任何及時的法律補救,導致有關人士的資格獲無限期取消。

公會更擔憂,「擁護《基本法》」要求是一個不明確政治概念,且由一名公務員在一個閉門調查下作出詮釋及執行,均屬「特別令人擔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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