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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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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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等動議私人草案ㅤ改暴動罪定義刑期ㅤ吳靄儀:現有定義含糊ㅤ致警大規模拘捕
2019/12/2 —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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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動議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和最高刑期。二人今日聯同公民黨法律界前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召閞記者會,吳靄儀狠批條例過時,控罪定義含糊和廣泛,給予令警方能大規模拘捕,違反人權。

《公安條例》違反人權 政府應暫停檢控

公民黨法律界前議員、大律師吳靄儀指,《公安條例》非常徹底地違反人權,即使在現時情況,「一個維護人權嘅法庭,都唔應該照字面去執行呢個控罪。」因為根據現行定義,只要現場有3 個人作出違法行為,被認定破壞社會安寧,就會被拘捕。「點可以將乜都冇做的人,只要佢喺現場,走得唔夠快,就話係參與暴動,就要十年監禁?」

她批評,這是「非常非常闊」的定義,亦是造成警方濫捕的原因,令市民對警方執法感到恐慌。她指出,參考英國對公安條例的修正,需要每一位參與者均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才是非法集結,為共同目的一齊做相關行為,才構成暴動,「如果你冇做到呢啲行為,係唔需要擔心畀人告。」

她批評條例過時,《公安條例》早於1967年制定,如今已不合時宜,政府早應在反送中運動開始前作出檢討,如今已是overdue,「好耐以前應該要提出。」如今大量市民被補,政府的責任「非常大」,「呢場運動入面,引起咁大嘅恐慌,很大程度上係因為政府、因為警方,一個咁闊嘅參與暴動嘅定義,我唔知律政司司長去咗邊度,一個咁過時嘅定義,佢可以唔檢討。」

她認為若條例可修改,「相信今日拉咗個5890,暴動嘅500人,好多都會變成唔係犯呢個罪,唔使面對十年坐監。」若草案能提交立法會討論,政府就應該暫時停止檢控,待控罪門檻被清晰定義後,才繼續控告被捕人士。

草案建議修改刑期上限和控罪定義

反送中運動至今共有5890人被捕,大部分被控「非法集結」,其中約500人被控「暴動罪」。私人草案建議將「暴動罪」刑期由最高監禁十年,下調至三年,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等。區諾軒指,草案已取得律政司發出證書,若特首林鄭月娥書面許可,草案就可在立法會進行討論。

私人草案中訂明,暴動罪必須包含暴力元素,若只參與相關集結而沒有意圖作出相關暴力行為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屬暴力的人,並不觸犯暴動罪及協助及教唆暴動罪。

另外,草案提出修改「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當中訂明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是「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必要的元素,廢除「破壞社會安寧」較為模糊的定義;建議把罪行的最高監禁刑期調整至6個月,以準確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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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議員提私人草案 倡改暴動罪最高刑期降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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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改革過時的公安條例。



區表示,是次修訂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又指反修例示威至今已有5890人被捕,數百人被控暴動罪,警方與律政司作出報復性濫捕濫告,而《公安條例》長期以來極為含糊以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原因。他稱修改《公安條例》原是律政司司長的責任,卻遲遲未有進行。



區期望政府能於明天(3日)行政會議前回應私人草案,他表示政府若不同意草案,並跟從國際標準修訂其不合理的刑罰準則,將承受巨大國際壓力。

評:應檢討「暴動罪」門檻太低而且太模糊太鬆散。「非法集結罪」和「遊蕩罪」一樣都屬過時,應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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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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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頒下判詞,拒絕政府暫緩令申請

10月5日零時,林鄭引用《緊急法》訂立嘅《禁蒙面法》正式生效。事隔一個月有多,高院喺11月18日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其後政府上訴,並兩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先推後到11月29日,再推後到12月10日,以使違憲嘅《禁蒙面法》維持生效。

今日暫緩令結束, 上訴庭頒下判詞,拒絕政府暫緩令申請。其後律政司向高院裁決提出上訴,將排期到下年1月9日開審。換言之,現階段《禁蒙面法》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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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開槍案青年 另涉去年管有槍械案 還押明年再訊
2019/12/24 —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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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涉及上周五(20 日)開槍案的 18 歲男子蘇緯軒,因牽涉另一宗去年發生的管有槍械案,聯同 3 名男女分別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罪,4人今日(24 日)分 5 案在粉嶺法院再提訊,暫毋須答辯,眾人還押至本月 31 日及明年 1 月 9 日再訊。5案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

首 3 案分別控告蘇緯軒(18歲,無業)和蘇翰韜(28歲,補習老師),各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罪,指他們去年管有 4 支手槍,意圖危害生命;蘇翰韜另被控串謀謀殺,指他於去年 8 月至今年 1 月 1 日期間,聯同蘇緯軒﹑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3宗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9 日再訊,屆時會申請合併案件,之後再轉介高院審理。

第四宗案件涉及 20 歲男學生梁頌仁,指他於去年 12 月 31 日在黃埔花園一單位無牌管有 5 支手槍、3 支長槍和 905 發子彈;第五宗案件則涉及 18 歲女侍應翟詠詩,指她於去年管有 4 支手槍,意圖危害生命。兩人的案件押後至本月 31 日再訊。

據了解,控方案情指,蘇翰韜去年 12 月 31 日在機場被截查,警方隨後在其住所搜出長槍及手槍,經化驗後證實並非真槍。警方調查後拘捕蘇緯軒及翟詠詩。蘇翰韜聲稱,蘇緯軒於去年 5 月曾交 4 支槍給他,他同年 12 月將槍交予梁頌仁;蘇翰韜聯同蘇緯軒及翟詠詩計劃傷害林靖峰,但計劃告吹。林靖峰亦牽涉另一宗刑事案件。

其後蘇翰韜與翟詠詩涉嫌在一間荒廢學校試槍,蘇翰韜指示翟詠詩兩度跟蹤林靖峰,翟詠詩之後從蘇翰韜接過 3 支短槍和一支長槍,並將其中兩支短槍交予蘇緯軒,蘇緯軒計劃傷害林靖峰,但計劃再次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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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男割警頸 首宗警員匿名令申請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免影響主要證人作供意欲
2019/12/27 —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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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X」的受傷軍裝警員

18 歲男學生許添力被指今年 10 月 13 日,於港鐵觀塘站以利器割傷一名警員頸部,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押後 1 月 24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被還押。法庭今日又處理控方申請匿名令,將受傷警員匿名為 X ,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警員匿名令的正式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親自作出申請,梁表示控方出於司法公義作申請,以免影響案中主要證人作供意欲,如法庭拒絕發出匿名令,司法公義會不斷受挑戰。梁又於於庭外表示警員 X 現時並無受到任何實質騷擾。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今年 6 月開始的大型、有系統及連續的起底及騷擾行動,而不少法庭案件中主要證人,包括警員及市民的個人資料於案發後均快速被公開,甚至其家人及子女的資料亦被公開,從而受到騷擾,截止今年 10 月 3 日,有大約 3,000 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於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被公開,更有警員於今年 6 月至 10 月期間,收到 3,900 個騷擾電話,及被代向 3 間財務公司借貸等。

而本案的警員 X 於案發後,其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其兒子及家人的個人資料亦被公開。雖然辯方質疑 X 個人資料已被發布,為何仍要申請匿名令,但控方指頒布匿名令可令相關的不法行為即時停止,及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至於現時高院已就禁止發布警員個人資料頒下兩個相關的臨時禁制令,雖然可保障警員 X,但並非針對刑事審訊程序。裁判官何俊堯則指臨時禁制令的保障範圍更為廣闊,梁同意說法,當指禁令是針對一般情況,並非針對即將上庭作供的證人等,且為臨時性,如果法庭不就本案頒下匿名令,「司法公義就會不斷被挑戰」,及每當案件被報導時,證人的個人資料都會提及等。

代表辯方的律師黃錦娟則指,案中警員 X 的個人資料已被公開,而案發至今亦沒有發生任何惡化情況,至於控方指高院禁制令屬臨時性,如果高院屆時認為沒有需要繼續相關禁令,相信本案亦無相關需要。

裁判官何俊堯則指需要考慮裁決,控方亦表示需申請最後一次押後,等候政府化驗所報告,裁判官最終押後案件至下月 24 日,即年三十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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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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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男學生許添力的傷警控罪
首宗警員匿名令申請 整件事弔詭至極

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親自作出申請極不尋常,反映控方非常重視並要盡最大努力不能公開該警員身分和資料。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申請理據:免影響主要證人作供意欲。
不偏不倚的法庭是主持公平、公正、公義、公開的地方,整個審訉過程不是黑箱作業。梁卓然這不成理的理據很滑稽甚至有點荒謬, 如果這理據成立, 普通法的法庭的傳統法則需要改變。為了不影響主要證人作供意欲, 從此以後任何證人上庭作供均需要身分保密,變相鼓勵證人不負責任甚至作假口供。
社會的普遍認知是,證人作供講出事實真相是無畏無懼的,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祇有存心作偽證的證人才會希望身分保密,企圖躲藏在黑暗處。警隊是執法部門,責任是維持法紀, 不應該率先破壞法庭規矩。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首宗警員匿名令申請, 變相把警隊真的當為不可見光的黑社會組織,每個警員都不能夠光明正大地做證人, 不敢抬起頭來讓人見到面臉。

從另一角度看,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是否有難言之隱 ? 為何花這大力氣要隱藏這受割頸警員身分? 是否間接承認該警員不是真的是一名香港警察? 因為最初警方只是指控這18 歲男學生許添力傷人罪而不是傷警罪, 為了這首宗警員匿名令申請 而向法庭申請押後幾次。正如代表辯方的律師黃錦娟指出,案中警員 X 的個人資料已被公開,包括其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其兒子及家人的個人資料亦被公開,控方實在無必要保密這名警員身分。

如果上述外界的推斷屬實, 則控方祇有兩個選擇。一是為了控告這18 歲男學生許添力傷警罪而需要付出沉重代價, 向全世界承認這名被割頸的人是假警員,並供出這人的真正身分。二是為了掩藏這人真正身分及不暴露政府和警方違法行為,惟有撤銷這18 歲男學生許添力的傷警控罪。

路邊舍
30-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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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藏丫叉 警扮送貨後拘大學生 高院拒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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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早前發現由美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丫叉及彈珠,警方遂假扮送貨員上門,藉此拘捕身為收件人的大學生。涉案大學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底提堂,押後至明年 1 月 10 日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被告今(3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法官李運騰拒絕。

高院今早開庭處理被告趙駿賢的保釋申請,有約 20 名公眾人士旁聽聲援,有女親友獲悉趙不獲保釋後激動落淚,有男親友於散庭後激動大叫「要啲青年坐冤枉監!」

被告趙駿賢(22歲),被控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今年 11 月 27 日,於秀茂坪一個單位內企圖藏有攻擊性武器,即3支彈弓及 6 包共 540 顆鋼珠,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另外,被告亦涉及另一宗案件,指他於今年 11 月 11 日,於灣仔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該案獲准保釋,案件押後明年 1 月 21 日再訊。

(案件編號:HCCP661/2019)

路邊舍短評:

在社會角度來說這案件有矯枉過正之嫌。丫叉及彈珠不是違禁品, 大學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丫叉及彈珠是否可界定為攻擊性武器罪? 一枝牙簽或一枚硬幣或生果刀也可作攻擊性武器罪。警方的控罪是: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這是大陸的所謂「大膽懷疑」。就算在國內的司法制度管有丫叉及彈珠也不會被拘控。

這是輕罪(misdemeanor)不是重罪,況且又還未被定罪,法官不準保釋明顯不公。如果有人寄這物件給法官,警方是否拘捕法官? 答案是否定的話, 即表示法官對這青年人有偏見 (bias)。

如果有人用丫叉及彈珠射人, 則可稱為攻擊性武器罪。如果用作射中物體有獎遊戲, 則是玩具。

控方如何舉證? 法官是否假設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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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陽謀和陰謀

警方在昨日的和平遊行抓捕了300多名市民,警方再次用上次陰招在百萬計人數和平的遊行突然腰斬,出爾反爾取消不反對遊行書, 頓時使遊行由合法變成非法。據警方宣稱突然由合法變為非法是因為有黑衣人火燒破壞滙豐銀行分行。首先市民質疑的是否警方舊橋再用? 因為上次警方亦用同一手法, 黑衣人火燒破壞中國銀行而突然腰斬和平的遊行, 但被拍到那些火燒破壞中國銀行黑衣人是警察喬裝。普通常識告訴我們, 真正勇武派的黑衣人絕對不會在和平遊行期間做出破壞和平遊行氣氛。退一步說,就算有幾個黑衣人搞事是不足以構成取消整個百萬計市民的和平遊行。

另一值得探討問題是,警方是否權力如此霸氣來凌駕法律,可以隨時說你是合法就合法, 説你不合法就是不合法。本身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機制實在有問題,公安條例需要檢討。市民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是基本法、憲法和人權法保護,警方是沒有權力凌駕這些法律。況且, 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其中「不反對」不應與合法和不合法扯上關係。警方祇是執法部門,當然不能例外也要遵守和維護上述基本法、憲法和人權法。

2019年11月9日, 高院頒下判辭,指結社和集會自由不是絕對。筆者認為這判辭是有商榷地方, 何謂「絕對」? 例如中共說: 「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但又說這不是「絕對自治」。中共這說法明顯不是法律語言, 因為基本法已經將「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條文列明清楚, 只要依法行使便沒有「絕對」或「不絕對」問題。
市民和平遊行自由權利不應被剝奪, 遊行期間如有人搞破壞警方可針對性對這些違法者執法, 與市民享有遊行自由權利無關。

希望大律師公會和社會各界跟進, 維護和捍衛基本法,憲法和人權法。否則, 人民的言論自由也會被「不是絕對」的借口被剝奪,也要取得警方的不對通知書後市民才可以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路邊舍
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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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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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元旦大遊行,警方於傍晚時分腰斬活動,並於銅鑼灣截查超過400名市民,當中有287人被指涉嫌非法集結被捕。前監警會海外專家Clifford Stott,噚日就喺Twitter分享咗大圍捕嘅新聞,批評警方行動。

Clifford表示《公安條例》容許警方將活動定性為暴動,令每個身處現場嘅市民都被當成不合法,令警方可以進行大圍捕,認為《公安條例》呢部分與《基本法》所賦予和平集會嘅權利互相抵觸。

林鄭早幾個月先話聘請海外專家幫手,但最後人哋帶隊走埋,依家專家更再次出聲指責香港POPO問題,林鄭啊林鄭,你幾時先可以檢討下你口中班「正義之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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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大圍捕】約 40 人獲保釋 警署外親友搭「臨時更衣室」供換衫
2020/1/3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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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警署外現有逾百市民及被捕者家屬,等候獲釋被捕者出來,至晚上 8 時許,被捕人士已被扣查超過 40 小時,約有 40 人獲保釋。在外面等候親友,一有被捕者出來就架起傘陣、甚至更以浴簾和地拖搭出「臨時更衣室」,供他們除下警方提供的清一色灰色衫褲,換上便衫離開。

入黑後,北角警署外有逾 7 名東區區議員在場,包括黎梓欣、韋少力、黎志強、徐子見等多名區議員曾致電警民關係科,要求知道被捕者情況,為何要求他們換灰色衣褲、扣起衣物,以及為何要處理被捕者這樣久,但一直無回音。

公民黨東區區議員黎志強向《立場新聞》記者表示,早前多位區議員致電警民關係,詢問被捕者情況,又擔心他們身上的灰色衣褲單薄會著涼,要求警方提供禦寒衣物,不過毫無回應,黎遂要求區議會秘書長致電東區民政專員,再找東區警區指揮官要求回應,否則會在新一屆區議會追究警方,及後才有警民關係主任現身。

警民關係主任:可唔可以唔好影相,我同市民傾緊計!

該名警民關係主任今日5時許從北角警署水馬閘出來,與多名區議員談話前,大聲斥在場記者。該名警員指,見到外面有不少市民帶來的衣物,又稱警署內有衣物提供,被捕者可出聲要求,又稱要了解有哪位區議員到場。

黎志強稱可能自己是資深區議員,才得到警方回應,他斥警方處事官僚,忽視被捕者權益,「警權無限大,他鍾意點就點,這班細路都係為咗香港出來公民抗命,根本不需要對他們咁樣。」

評: 警隊為所欲為還是紀律部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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