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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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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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水佳麗讚擲汽油彈少年過往「優秀」 司法機構:投訴不成立
2020/10/22 —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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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聲稱因不滿政府漠視民意,本年初深宵時份向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發洩不滿。該少年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共兩項罪名,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指他是「優秀嘅細路」,最終判處他 18 個月感化。司法機構及後接到公眾投訴,指水佳麗於量刑時態度偏頗,而輕判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司法機構今(22 日)公佈投訴調查結果,總裁判官認為投訴不成立,並提到早前上訴庭處理律政司申請覆核該案刑期時,也沒有表示水佳麗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案件今年 5 月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司法機構及後收到投訴,指稱裁判官水佳麗於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

總裁判官:留意到上訴庭指「優秀」評價可商榷 不足支持表面偏頗結論

司法機構就該案的投訴公布結果,指出總裁判官已深入了解,以及閱讀案件的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和上訴庭的判詞,最終認為投訴不成立,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總裁判官指出,留意到上訴庭審理律政司司長就該案申請覆核刑期的判詞,當中提及裁判官認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上訴庭的判詞並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但律政司司長並不是以裁判官有偏頗為覆核刑期的理由;而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官亦强調,任何的司法決定,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

律政司司長以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和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結果,上訴庭今年 9 月改判處該少年入勞教中心。

評:裁判官認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和現在或將來的評價沒有直接關係。
15 歲少年聲稱因不滿政府漠視民意,深宵時份向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發洩不滿。這是情緒表達,不屬於暴力的行為。
射箭運動員對著耙子發射練習也不屬於暴力的行為。如果刻意射向人群是暴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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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被指藏士巴拿脫罪但堵路罪成 辯方曾質疑飛虎插贓嫁禍 官:警誠實可靠但細節有錯
2020/10/22 — 18:43

去年 11 月 13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兩輛輕型貨車被指當日在中大附近的沙田科學園路橫泊,堵塞交通。女學生及男售貨員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女學生另被指管有一支士巴拿,遭控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案件今(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飛虎隊警員曾供稱,女學生下車時孭着斜孭袋,內藏士巴拿;辯方則播放影片證明她無孭袋,質疑警插贓嫁禍。裁判官李志豪指,警員誠實可靠,但證供細節上「顯然有錯誤」,遂裁定該控罪不成立,但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罪成,押後判刑;男售貨員亦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 22 歲學生潘凱玲及 29 歲售貨員范瑞佑,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潘凱玲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官:斜孭袋的出處是「謎團」

裁判官裁決時指,信納 4 名警務人員證人誠實可靠,但警員在一些細節上「顯然有錯誤」;而從辯方影片可見,女被告被捕時明顯身上無孭斜孭袋,因此對她被捕時有孭斜孭袋一事有所保留。裁判官續指,斜孭袋的出處是「謎團」,在哪裏、何時搜獲,由誰人搜獲,有無人干擾,一切都無證供可考慮;因此,不能證實女被告與士巴拿有必然關係,故裁定該項控罪不成立。

不過,裁判官指出,當日現場有堵路,雖無直接證供指女被告有在路面放置物品,或對堵路的輕型貨車有控制權,但不同意辯方所指,女被告在現場出現一心只為協助受傷女子、無參與堵路的說法,並質疑現場大可以離開,為何她仍要帶受傷女子留在車上。裁判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女被告留在上址夥同他人堵路,故裁定她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罪成。

官指警方拘捕時無警誠對男被告不公平

審訊期間,另一名作供飛虎隊警員承認拘捕男被告范瑞佑後,無向他作出警誡;裁判官作裁決時指,男被告被捕時應告悉權利,無警誡對他不公平,因此將其招認剔除。裁判官續表示,男被告當日在場,他所在位置不受堵路影響,不明白為何他在警員到場時才打算離開,推論他參與其中。但如辯方所言,男被告可能不知情,控方不能推論他的到場時間。裁判官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遂裁定男被告罪名不成立。

代表潘凱玲的律師求情時指,潘勤力上進,志願是從事時裝形象設計或攝影師,亦計劃到外地進修,但因疫情關係延後,因此打算在這一年先工作賺取生活費;她顧及家人,母親在去年因癌症去世,她與父親相依為命。

裁判官表示會先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潘凱玲獲准繼續保釋候判。

案件編號:STCC109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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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自拍棍鐳射筆 男學生罪成還押候判 官斥被告與母不可信 接納控方指意圖傷人
2020/10/23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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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去年 11 月 9 日添馬公園舉行周梓樂悼念集會,期間一名19歲學生截警方搜出鐳射筆及可伸縮自拍棍,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襲,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鄭紀航直斥被告及其母親不可信不可靠,拒絕接納二人的供詞,但全盤接納控方的證供,雖然鐳射筆被搜出時並無裝上電池,但裁判官指電池就在背包內,被告使用時可快速裝配電池,最終裁定被告管有自拍棍是供自己或他人於短距離傷人;鐳射筆則在遠距離傷人。案件押後至 11 月 6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本案中,辯方爭議證物鏈,指呈堂鐳射筆並非案發時被告所攜那枝,裁判官鄭紀航今日裁定證物員警員為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所有證物均被妥善保管,表示即使有人在證人警員不知情下,將財物資料單放入裝有雷射筆的證物袋內,亦無削弱證人警員的可信性。相反,裁判官批評被告的母親及被告不可靠、不誠實,拒絕接納兩人的證供。

裁判官:不約實時間地點屬完全違反常理、不切實際

被告母親早前供稱,早已約定被告於案發當日到添馬公園集合,一同參加集會,她帶著相機,卻遺漏了自拍棍,遂叫丈夫聯絡被告,要求被告帶該自拍棍予她。她表示沒有約定地點及時間,僅向被告表示集會晚上 6 時開始,著被告到達後才通知她。裁判官批評被告母親一方面稱一早與被告約好,但另一方面又承認沒有定好時間地點,直斥此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不切實際,指普通約會都會與對方約實地點及時間,更何況該集會參與人數不少,而且添馬公園面積大,質疑被告母親「如何能在人頭湧湧找到被告」。

裁判官指,被告母親在作供的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提到曾致電或發短訊致被告,只表示自己 5 時半已到場,但 7 時仍未見被告,及後透過Facebook看《蘋果新聞》才得知被告被捕。裁判官批評被告母親等到晚上 7 時仍等不到被告,但一直不聞不問,完全不吻合事前與被告約好的說法;她聲稱要求被告帶自拍棍予她,理應更著緊被告的行蹤,但一直到被告被捕都沒有致電被告。裁判官裁定被告母親不可信不可靠,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判官:想像不到被告 為何不找母親前來解畫

針對被告的供詞,裁判官同樣拒絕接納。裁判官稱,被告曾表示是幫母親攜帶涉案自拍棍,但被截查時,他只向警方表示這是自拍棍,而鏡頭在母親那處。裁判官表示可以理解被告遭搜查感緊張,但他曾稱鏡頭在母親那裡處,可見他沒有忘記母親,而在緊張的情況下更應找人協助,因此他「想像不到」被告為何不要求警方多等一會,並找母親前來解畫,又不想辦法通知父母。

另外,被告曾供稱攜帶鐳射筆,是打算待氣氛適合時,用來射向添馬公園附近的建築物,但鐳射筆是否能運作予他不是一個大問題。裁判官拒絕接納此說法,指被告出門前曾詢問父親鐳射筆是否配有電池,可見被告確保鐳射筆有電,使他能發出鐳射光。裁判官同樣批評被告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裁定自拍棍短距離傷人 鐳射筆則在遠距離傷人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供,指涉案自拍棍「結實堅硬」,被告案發時的打扮顯示他已預約集會會發展至警方施放催淚彈的地方,因此才帶同眼罩、手套等物,又攜有頭罩以隱藏身份。

裁判官又接納專家證供,裁定涉案鐳射筆屬第四類鐳射裝置,可對人的眼睛造成潛在危害。而案發前,暴力示威者用鐳射筆射向警方及政見不同的人士,以傷害他們的眼睛之事屢見不鮮。他裁定被告管有自拍棍是供自己或他人於短距離傷人;鐳射筆則在遠距離傷人,雖然警方搜出鐳射筆時,鐳射筆並無裝上電池,但電池就在背包內,被告使用時可快速裝配電池,因此即使搜出的狀態如何,無損他的分析,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官僅索教導及勞教所報告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現年 19 歲,中三後便到加拿大讀書,案發時因放暑假故返港。被告有計劃繼續到加拿大升學,但本案及疫情影響其計劃。辯方重申,案發當日於添馬公園舉行的集會獲不反對通知書,是合法的,而被告遭警方截查時沒有逃走,沒有衝擊警方亦沒有拎出仼何武器,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報告,並強調21歲以下的被告,若有其他合適的判刑選擇,便不應該判處即時監禁,而更生中心及勞教所則會令被告升學機會變得非常渺小。

裁判官押後至 11 月 6 日判刑,只為被告索取教導及勞教所報告,並表明會考慮監禁式刑罰,被告需還押。

被告楊浩,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今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愨道及添美道交界近燈柱42387號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及一枝可伸縮短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ESCC 2513/2019

評:看了上述報道後,不想評論。因為這是很明顯的濫捕、濫告、和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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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天橋向警掟垃圾桶蓋 23 歲男罪成還押候判 官:警非寫作維生 細節出入不影響可信性
2020/10/23 —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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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月 1 日多區發生衝突,23 歲男生被指於荃灣荃豐中心,在天橋上向地上的警員投擲垃圾桶蓋,否認一項襲警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稱,所有警員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辯方質疑警員庭上供詞與書面供詞不符,裁判官則認為警員非靠寫作維生,未能將細節如數家珍,亦不影響可信性,接納警員供詞。她指被告蓄意及罔顧後果,使他人憂慮遭受即時、非法武力,終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明言案情嚴重,不接受社會服務令,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判刑,期間等候背景報告。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稱,本案五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被盤問時沒有動搖。辯方曾指受襲警員賴信安供詞有矛盾,例如他與被告的距離、被告衣著及頭部傷勢等,均與書面證供不符。裁判官則認為,警員並非靠寫作維生,未能將細節如數家珍地記錄,例如「曾與被告對望一至兩秒」這部分,只在主問提及,沒有在書面證供出現,亦不影響其可信性。

官:辯方質疑之處 非關鍵分別

裁判官亦不認為警員更改供詞,庭上證供反而使細節更清晰,例如警員由路面跑上天橋,初時表示當中時間相距十多秒,盤問下稱「約十秒」。裁判官認為警員只是應辯方要求,釐清時間範圍,當時觀察時間亦短,辯方質疑之處,並非關鍵性分別。

根據辯方呈交的醫療報告,被告右手手背紅腫、頭皮破裂,質疑被告當時帶着頭盔,頭部仍然流血。裁判官稱被告頭盔當時並非「四平八穩」,警員亦承認他以警棍制服被告,可能是制服期間引致被告受傷。裁判官接納警員所指,被告傷勢是被捕期間,自己掙扎造成,認為其解釋合理,非辯方所言,警員證供不盡不失。

裁判官亦指出兩名警員供詞有不合邏輯之處,例如掟垃圾桶蓋距離不準確,又指「被告先上手銬後卸下背包」,但兩者不屬於關鍵部份,裁定所有警員誠實可靠。她又稱,警員當時便衣當值,穿著印有「警察」兩字的背心,認為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她指沒有證據顯示,首個垃圾桶蓋是被告掟下,對此不作考慮;被告再次掟下垃圾桶蓋,當時無人受傷,但是蓄意及罔顧後果,使他人憂慮遭受即時、非法武力,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官明言不接受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稱,現年 24 歲的被告,與母親、弟妹同住,現任職工程師,剛過試用期獲公司聘用,為家中經濟支柱,其母親為清潔工,父親因精神問題,早前入住政府院舍。辯方呈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均指被告勤奮、是弟妹榜樣,被告則稱自己曾加入民安隊。辯方指被告初犯、沒有預謀,警員亦沒有受傷,建議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聞言稱,襲警罪一般判以即時監禁,又指本案嚴重,被告並非以身體襲擊他人,而是使用垃圾桶蓋,明言不接受社會服務令。

辯方申請訟費 指控方堅持為警員匿名

另外,辯方申請訟費,指首次提堂時,控罪書已列明警員姓名及編號,控方堅持為受襲警員匿名,但開審前撤銷匿名令。辯方指傳媒早於首次提堂公佈警員資料,高等法院亦頒下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質疑匿名令的重要性。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判刑,屆時一併處理訟費申請,被告期間還押,等候背景報告。

被吿梁文輝(23 歲,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男警員賴信安。

聲稱受襲警員賴信安供稱,當日到荃灣驅散示威者,行到荃豐中心天橋下,忽然他聽到「嘭」一聲,見到一個橙色垃圾桶蓋,降落在其左前方 7 米位置。賴望上天橋,看到被告再次舉起橙色垃圾桶蓋,向他的方向投擲。該垃圾桶蓋跌落在他的右前方 5 米,及後被告往綠楊坊方向逃走。賴上橋追截被告,兩人雙雙倒地。被告期間不停反抗,及後有警司及偵緝警員協助制服被告,賴取出警棍壓向被告。

案件編號:WKCC7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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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衝突】被控掟磚落橋 19 歲男生非法集結脫罪 官:不排除警認錯人
2020/10/27 —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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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荃灣

19 歲男學生被指去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近荃新天地的天橋,與另外兩人向地面警員掟磚。他早前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受審,今(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被告身處案發現場雖然可疑,但不排除警長認錯被告為掟磚的人士,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劉淑嫻今日裁決時表示,拘捕警署警長劉世明早前作供時坦承,直至被告遭拘捕,他都沒有見過被告的容貌,他單憑犯罪人身穿白衫,透過鎖定其去向及外型,以辨別身分。但裁判官稱,從呈堂片段可見,警長曾經左望右望,因此她不能確定警長是否一直緊盯被告。

對於警長指稱被告曾突然調頭行向荃新天地方向,裁判官稱,案發時荃新天地已經關門,若被告折返,必然走向「堀頭路」。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唯一一個在「堀頭路」的人,但片段顯示,當時有約 20 人在該處,當中有不同年齡,穿著不同顏色衣服的人士,不排除警員見到身穿白衣的被告在其中,才截查他。

此外,警長供稱被告在商場門口將身上的鴨舌帽、「豬嘴」、護目鏡及手套扔至地上,他曾向被告大叫「唔好走!」,另外兩名警員則上前追截。對此,裁判官指出,片段顯示事情並非如警長所形容般緊湊,亦聽不到有人曾警告。

裁判官表示,被告身處案發現場雖然可疑,但不排除警長誤認被告為掟磚的人士,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趙嘉進(19 歲,學生)被控非法集結,指他於去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荃新天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WKCC21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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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劉世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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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分裂國家等罪 鍾翰林保釋被拒 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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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家安全處正式落案控告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多項罪名,通宵在中區警署扣查,今早(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批准保釋,鍾翰林即時還押,案件 1 月 7 日再訊。
19 歲的鍾翰林被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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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送中】消息指司法局下禁令 不准律師接案 已代理亦要退出
2020/10/28 — 12:49

12 港人被「送中」已 67 日,家屬委託的代表律師,至今都未能與當事人會面,消息指,各律師和他們所屬的律師事務所,近日更收到當地司法局口頭轉達,聲稱來自司法部的禁令,指令律師不准代理 12 港人案,「已經代理的,必須解除代理,退出案件」。

上星期四,代表喬映瑜的律師盧思位、代表郭子麟的律師藺其磊、代表鄧棨然的律師宋玉生,及代表黃臨福的律師盧廷閣共四人,前赴深圳市公安局,投訴鹽田當局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拒絕接收家屬寄送的衣物等,並指出未成年人委託的官派律師無效,應當安排家屬委託的律師會見等,但無得到任何回覆。

消息透露,各律師及事務所反而收到當地司法局口頭轉達的禁令,消息又指,所有代理案件的律師都收到禁令要退出,但各地施壓力度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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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歲少女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上訴庭改判社服令 法官:原判忽略懲罰阻嚇因素
2020/10/28 —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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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國 10.1 國慶前夕,一名 16 歲少女被指攜帶乙醇、消毒藥水、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材料,到天水圍張貼文宣。她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早前成功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覆核刑罰,改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今日(28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以感化令,是原則犯錯,完全忽略了懲罰和阻嚇因素。判詞又指,水佳麗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其他報告,令自己沒有足夠基礎、相關資料,考慮其他可能合適的判刑選項,「其做法給人的印象,是她一早認為感化令是最合適的判刑選項。」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現年 16 歲少女。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案件。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答辯人管有可以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並有意圖把它們製作成汽油彈以測試其威力,這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對答辯人判處 12 個月的感化令,完全忽略了懲罰和阻嚇這兩個重要的判刑因素,認為是原則犯錯,引致判刑過輕。

他又引述水佳麗當時聽取求情後,向答辯人稱:「今天係因為你認罪,同埋你嗰個係一個尚未製成嘅東西,本席現階段接納你大律師嘅要求,只係暫時先考慮一個感化官報告。但係當然喇,乜嘢量刑嘅可能性都存在,亦唔代表感化官返嚟話建議,咁我就一定會一、二、三,就去採納,一切都係要視乎情況發展如何,但係本席期望嘅,係你自己好自為之。」

原審裁判官應一次過索取所有相關報告

潘兆初認為,既然原審裁判官表示仍然存在所有判刑選項,即包括非拘留式刑罰和拘留式刑罰,她應該一次過索取所有相關報告,從而得悉所有相關資料,讓她充分和全面考慮所有合適的判刑選項,然後才作決定。可是,原審裁判官沒有索取其他報告,令自己沒有足夠基礎、相關資料,去考慮感化令以外,其他可能合適的判刑選項。

潘兆初又指,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又沒有解釋其理由,「在觀感上,其做法給人的印象,是她一早認為感化令是最合適的判刑選項,所以只局限於索取感化報告,而不用其他報告。」

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女生思想不成熟

上訴庭早前為答辯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根據有關報告,答辯人學業成績理想,大致上聽從父母及師長教導,但思想不成熟,亦對行為上的後果欠缺周詳思量。感化主任考慮答辯人的良好背景、有悔意,家庭和學校的支持,以及答辯人的意願後,認為答辯人適合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指,原判側重答辯人的更生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既可達致更生的目的,亦有足夠的懲罰以阻嚇答辯人,及其他有意干犯此罪行的人。

現年 16 歲的中四女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情指,去年 9 月 30 日晚上 11 時許,的士司機發現有人在天水圍一所中學門前張貼文宣及聚集,於是報警。警方翌日凌晨到場,發現 3 男 2 女蹲在地上,形跡可疑。聚集人士立即四散,警方追截並拘捕被告,當時她手持紙袋,內裏裝有一支裝有乙醇的玻璃瓶,消毒藥水,白電油,錫紙,毛巾等物品。她警誡下表示按網上教學,該物品可製成汽油彈,她覺得有趣遂犯案。

案件編號:CAAR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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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六男生被搜出索帶士巴拿 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要認清是非黑白 尊重香港法律
2020/10/29 —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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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中六男學生於去年11 月「大三罷」期間,在西灣河遭防暴警截查,搜出索帶及士巴拿等物。經審訊後,男學生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兩罪罪成,今(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裁判官鄭紀航表示,希望被告洗心革面,認清是非黑白,重申若要以香港為家,必須尊重香港法律。

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被告現年 18 歲,經審訊後被定罪,但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毫無悔意,與懲教職員會面時仍然否認犯案。裁判官批評,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影響公眾秩序,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重申法庭絕不姑息此等行動,須公開譴責,因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考慮到報告的建議,而且勞教中心能使被告尊重法律,學會與他人和諧相處,因而就兩罪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最後表示,被告當日的行為已改變了他的人生,但被告仍年輕,有漫長人生路走,希望被告自我反省,洗心革面,發奮自強,認清是非黑白。裁判官又稱,若被告要以香港為家,必須尊重香港法律,千萬不可犯法,希望被告從今以後,學會互相尊重,消除成見,共設和諧社會。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案發時17 歲,自小父母離異,被告由父親照顧,將於本學年應考文憑試。辯方引述三封分別由被告父親、學校老師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有禮,校內表現良好,與朋友相處融洽,積極參與團契及教會活動,其父及教會弟兄亦支持被告;而被告希望將來從事工程業,是一個有人生規劃的人。

辯方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正面,建議被告入勞教所,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接納建議。

被告梁志為(學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指他去年11 月13 日,於筲箕灣道 79 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四把士巴拿、一支火槍式打火機、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鉗。裁判官早前裁定被告兩罪罪名成立。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涉案的膠索帶共有 100 條,每條長約 30 厘米,案發時並沒有開封。

案件編號:ESCC2566/2019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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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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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向警防線掟膠水樽 15 歲男罪成還押壁屋 官:信警可靠 找不到水樽非疑點
2020/10/30 — 14:58


15 歲少年被指去年在旺角,乘警員押解疑犯期間,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惟警方事後未能在現場找回涉案水樽。少年否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受審,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罪成。裁判官彭亮廷指,警方未有找回水樽並不影響作供警長的供詞,更指「這不是疑點」,裁定警長為誠實可靠證人。而被告的作為是挑戰法治,有意圖煽動他人挑戰警方,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押壁屋至 11 月 20 日判刑。

針對本案,控方主要依賴警署警長陳錦培的證供,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警長為誠實可靠證人,指他作供時清晰流暢、簡單直接,無動搖及遲疑,其證供亦無不合理的地方。

擾亂秩序罪成 還押壁屋 11.20 判刑

對於警長未能在現場尋回涉案水樽,裁判官指,不覺找不到水樽,會影響警長的供詞,「這不是疑點」。裁判官又稱,雖然辯方提出三個可能性,包括從來無人掟水樽、有人掟物品但不是水樽等,但尚有一個可能性是辯方沒有提出,「或者故意無提」,就是被告掟完水樽後,有人故意收走或踢走。

裁判官指,在被告投擲水樽時,警長與被告相隔只有約 35 呎,理應可清楚、合理地觀察。雖然警長表示被告的前方有兩名人士,但他亦確認並不阻礙視線。至於警長追截被告時,雖然中間有人阻礙,但警長確認不影響他緊追被告的身影。裁判官認為,警長的説法並無仼何不合理之處,加上案發地方燈火通明,仼何人必定能看清眼前事物。

對於辯方指稱,片中一名身穿白衣、在行人路上神態自若地行走的男子就是被告,被告被截停時亦無反抗,認為被告「唔似會叫囂掟樽」。裁判官則反駁,警長從沒肯定該白衣男就是被告,而且被告較早前的行徑,並無導向性。被告早前的表現如何,與之後有沒有掟樽無必然關係。同理,被告被截時的表現,與有沒有掟樽亦無必然關係。

裁判官指,從證人的證詞及片段可知,案發時街上有其他行人、車輛及記者仼何人在該環境下掟物品,必然有意圖挑戰警方,及有意圖煽動他人挑戰警方,屬於控罪元素中,懷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公眾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交父親求情信 指誤闖危險路線 官斥毫無悔意

裁判官稱,被告悔意有限,甚至毫無悔意。案發時有人聚集、叫囂,被告的行為是挑戰法治、挑戰法律、破壞安寧及社會秩序,法庭因此須考慮拘留式刑罰。裁判官押後至 11 月 20日判刑,先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等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壁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16 歲,案發時 15 歲,為一所英文名校的中五生,學校一直知悉案件,並支持及關注被告。被告的校長、副校長及班主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善良有禮,升中時情緒管理欠佳但這些年已有改善,並非搞事或難搞的學生,學校有信心被告會變好。

辯方另外呈交被告父親的求情信,當中提到被告當晚誤闖危險路線,受驚下不知如何反應,又找不到回家的路線。惟裁判官斥辯方,「呢封係咩求情信呢?毫無悔意,爸爸都覺得佢啱哂」。辯方隨後解釋,父親意指事件與被告本性不符,他尊重法庭判決。

現年 16 歲少年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2 日在旺角港鐵站 D3 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

案件編號:WKCC700009/2020,

評:咁都得?
如果指控被告其實當時是投擲—枚汽油彈,但沒證物。沒證物都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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