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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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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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速龍警拒展示編號 申請方披露去年底警已暫緩《警察通例》披露身份資料
2020/6/24 — 20:05


去年 6.12 被催淚彈擊中右眼的拔萃女書院男教師楊子俊、「陳伯」陳基裘等多名市民、以及記協早前相繼入稟高等法院,就速龍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今(24 日)開庭審理。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答辯方至今仍未履行應有坦承責任(Duty of Candour),向申請人及法庭披露相關的證據及資料,包括誰人決定速龍警不須展示警員編號及使用新行動呼號等,斥答辯方的做法侮辱法官智慧及涉及隱瞞。申請方另一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去年 11月警方已暫緩《警察通例》20 章 03 條,即警員執法時,於市民要求下應盡量披露其身份資料的條文。

五宗司法覆核案件共涉及八名申請人,分別為陳基裘、郭卓堅、梁頌恆、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及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則為警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五宗司法覆核因性質類同,高等法院原訟庭一併處理。

李柱銘:與警員被「起底」不相關

代表陳基裘及楊子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引述警方資料指,速龍小隊於 2017 年決定使用由海外購入,「特別為其職務而設計的服裝」,屬保護性衣物,而非標準的警方制服,亦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李柱銘質疑指,即使選美比賽的參賽者於泳衣環節,亦有位置展示其參賽編號,斥警方指速龍警員服裝經過特別設計但未能展示編號,「咁嘅嘢都講得出,係法庭同我拗,仲唔起身認錯」。李柱銘又不同意警方曾指因擔心警員被「起底」而不展示警員編號的說法,指警方早於 2017 年已作出相關決定,與去年年中才出現的警員被「起底」事宜並無關係。

李柱銘又指,答辯方現時存檔的誓章只是由一名李姓總督察作出,而非較資深的警司級別,甚至更高層職員,質疑對方有否能力解釋警方決策及對案件作出評論。另外,答辯方至今亦沒有披露誰人作出決定令速龍警員毋須展示編號、為何改用新的行動呼號等。李柱銘認為答辯方並沒有履行應有的坦承責任(Duty of Candour),亦非一個良好管治政府部門應有的作為,直斥答辯方做法侮辱法官智慧及涉及隱瞞。

潘熙質疑當局刻意決定防暴警可不展示編號


代表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三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陳詞指,三名申請人分別於去年 6 月至 8 月,於不同地區遭受警暴,吳康聯於金鐘無故遭一隊速龍警員襲擊、魯於沙田遭防暴警員近距離噴胡椒噴霧,以及陳於將軍澳遭警方襲擊頭部等,當中陳曾入稟高院,要求警方提供涉案警員的身份,以便進行私人檢控等法律行動,亦只獲警方回覆指並無相關資料,顯示警方內部似乎沒有作出適當的紀錄。再者,速龍警員及防暴警員其後改用新的行動呼號系統,惟公眾人士並未能得知其所代表確實警員身份,屬系統上的缺陷。時至今日,遭受警暴的市民仍無法識別個別警員以採取法律行動,並質疑去年 11 月 27 日起防暴警員可不用展示警員編號,而使用新的行動呼號,屬於當局的刻意決定。潘熙又指,去年 11 月警方已暫緩《警察通例》20 章 03 條,即警員執法時於市民要求下應盡量披露其身份資料的條文。

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則認為,多名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均與是次司法覆核案件無關,並指無論決策過程如何,只要最終的決策並無違反《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即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即可,而答辯方認為警方現時做法與此並無牴觸。答辯方將於本周五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評:警員不展示編號和刻意不出示委任證是畜意想逃避法律責任,亦是公然違反守則。
當警員不受紀律約束,可以不守法律的時候,人性的醜惡面便會浮現出來,為所欲為了。後果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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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母青年被指圖擲汽油彈縱火 認罪判囚 4 年 官:非示威者是罪犯 親朋落淚
2020/6/24 —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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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應視為示威者 應視為罪犯

去年 10 月「18 區開花」示威活動中,23 歲舞台設計師涉於將軍澳企圖點燃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被告自去年被捕後遭還押逾 7 個月,終於上月中獲准保釋外出照顧病母,但其母數天後病逝。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法官胡雅文今日(24 日)判處他入獄 4 年。法官判刑時表示,絕對不能接受以投擲汽油彈發聲的行為,又指被告即使無意傷害性命,其行為確是罔顧警員的安危,又說「不應視他為示威者,應視為罪犯(makes him a criminal, not a protester and he should be treated as such)」。

退庭後,被告父親走近犯人欄,被告揮手道別後隨即被懲教職員推入羈留室;法院外亦有二十多名市民在等候接載姚少康的囚車,懲教人員築起人鏈,囚車駛出時有市民追前拍打車身,有人激動流淚。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針對被告的控罪是有意圖而企圖縱火,較一般縱火案嚴重,即使辯方指被告沒有意圖傷害生命,其行為亦沒有造成後果,而被告是在戶外空間行事,並非室內或擠壓空間;但被告打算將投擲汽油炸彈到路障,並沒有理會附近正在清理路障的警員,罔顧警員的安危,刑責甚高。法官拒絕接受以上求情理由,並指被告不只是放火燒報紙或垃圾,而是企圖用汽油彈縱火。

法官斥被告行為「越過界線」

法官又說,被告案發的衣著裝備、攜備汽油彈到場等因素,均顯示被告有預謀犯罪及有意圖隱藏身份。法官續指,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㡳,此案的嚴重性及潛在風險已足夠判處他較長的刑期。法官斥被告行為「越過界線」(crossed the line),這樣的界線是為了保護公共秩序,否則社會很容易陷入無政府狀態;但被告無視法紀,幸好警員及時阻止被告投擲汽油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法官又說,被告稱其行為是為了反對逃犯條例,但以投擲汽油彈發聲是絕對不能接受;又指從被告背包搜出的用具中可清楚知道他是有預謀犯案,打算在街上干犯縱火罪。法官續指,政府去年 10 月已撤回修訂逃犯條例,但社會示威仍然不斷,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不應將若干行為連繫到和平示威。法官強調,被告管有及企圖投擲汽油彈,「不應視他為示威者,應視為罪犯(makes him a criminal, not a protester and he should be treated as such)」。

法官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一年八個月;而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一罪則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四年,並無其他因素可減刑,兩罪同期執行。

求情稱面對社會不公迫不得已要發聲

辯方早前於庭上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發生反修例示威前一直努力工作,希望養活父母,報答養育之恩;自運動發生後,面對社會不公,公義未能彰顯時,他和身邊的人迫不得已要發聲,社運和家庭的選擇亦令他困擾。被告於還押期間明白到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加深雙方矛盾,亦對已故母親感到自責,只想繼續照顧相依為命的父親,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被告姚少康(23 歲,舞台設計師),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控罪分別指他去年 10 月 13 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支汽油彈;以及在同日同地點有意圖及企圖縱火,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生命。

他另涉去年 9 月於牛頭角襲擊一名男子,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將於 6 月 26 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57/2020

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和意圖而企圖縱火一罪,兩罪共判刑四年。
有視頻証據,很多警察投擲點燃的汽油彈卻逍遙法外,不公平的社會。
不公平的社會是社會紛亂的根源。
誰在製造混亂?為何總是不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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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未定審期 將傳召 10 多名證人 母親由警員陪同離開
2020/6/24 —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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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母親由警員陪同登上私家車離開。

生前曾參與反修例運動的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事件惹來揣測。死因裁判法庭今(24 日)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研訊前檢討,主要商討傳召證人事宜。是次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曾藹琪,暫未定下次審期。案件主管透露,初步確認證人名單,將傳召 10 多名證人。陳彥霖母親亦有到庭,並由警員陪同登上私家車離開。

是次死因研訊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由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審理,主要商討傳召證人事宜。案件主管透露,初步確認證人名單,將傳召 10 多名證人。蓄啡色長髮的陳彥霖母親何女士今有到庭旁聽,並由警員陪同登上私家車離開。

陳母去年接受無綫新聞訪問稱,相信女兒是死於自殺,因閉路電視畫面顯示女兒神情有異樣,女兒於 8 月時亦曾表示聽到聲音,懷疑她有思覺失調。她又稱女兒在 7 月開始已認為反送中活動變質,因此再沒有外出派文宣。陳母要求外界不要再胡亂推測事件並放過他們一家人:「你哋日日喺度嘈,好困擾呀。我相信佢(陳彥霖)在天都好困擾呀!」

案件編號:CCDI870/2019


Clara Chan
眾新聞有兩個視頻, 視頻顯示
(1) 黑警根本就無心查此案, 按黑警所言, 陳彥林離開學校赤足到海旁跳海自殺, 但眾新聞發現, 陳同學當日所經之路, 有政府部門裝有 CCTV, 但黑警從來沒有要求查看這些閉路電視! 為什麽這麽觸目的案件, 黑警連死者生前所經之路的閉路電視都懶看呢? 唯一解釋, 黑警心知肚明陳同學不是跑到海邊自殺, 因此也懶去翻看沿途錄影帶!!
(2) 警方稱陳彥林自殺的海旁, 有高欄亂石, 一個赤足的人, 根本不可能跨過高欄亂石去尋死

如果陳同學不是自殺, 但警方卻聲稱她是自殺, 唯一解釋, 就是兇手就是黑警! 加上黑警圍著陳媽媽出席死因研訊, 簡直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陳彥霖驟逝】眾新聞找尋她的最後之旅(一) 3組CCTV可能錄下最後身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31m3-JAUM8
眾新聞找尋她的最後之旅(二) 海濱走一遍,她在那裡落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7gPAMCJHI

警方嚴密「保護」陳母是不讓記者採訪,以免穿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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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速龍拒示編號 政府方指警有被起底風險 官質疑檢控官、法官是否亦可匿名?
2020/6/26 —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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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號速龍小隊

去年 6.12 被催淚彈擊中右眼的拔萃女書院男教師楊子俊等多名市民、以及記協早前就速龍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申請司法覆核案續審。政府一方今陳詞指,申請人應先循官方投訴渠道,例如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而非跳過該程序指投訴制度無效,又指最近一年來警員處理公眾活動時面臨被「起底」等的風險亦不應被忽視。法官周家明則指,即使警方內部有其方法識別個別警員身份,惟公眾無法得知,無法就個別警員展開投訴,為何仍可視該制度有效?法官又質疑指同面臨「起底」風險的檢控官、法官等司法人員是否亦可匿名?

代表答辯人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杜則回應指,至少應向給予現有投訴機制一個機會以作出調查,並指司法人員與公眾的接觸程度與警員有所不同,前者與公眾之間有所屏障,而警員則須進行前線工作,與公眾有肢體接觸等。

五宗司法覆核案件共涉及八名申請人,分別為陳基裘、郭卓堅、梁頌恆、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及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則為警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五案因性質類同而獲合併處理。

政府:應給現有投訴機制「一個機會」

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今陳詞時指,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均與今次司法覆核案件無關,及他們應先就事件向官方渠道,例如警察投訴科作出正式投訴,而非直接跳至結論指投訴制度無效,並指申請人應給現有投訴機制「一個機會」,讓調查人員可以展開調查,從而可令法庭決定相關的投訴制度是否有缺陷。杜又引指警員編號並非唯一的途徑,令公眾可就個別警員作出投訴,並指現時警方改用的新行動編號系統是較警員編號更好的識別方法。杜又指,考慮香港社會的整體情況,警員近一年來在處理公眾活動時面臨被「起底」等的風險亦不應被忽視。

法官周家明質疑指,如果投訴者無法得知個別警員的身份,即使警方內部另有識別系統,但公眾無法得知,是否仍可被視為有效?至於被「起底」風險,法官則指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警員行使公權力時,應讓公眾得知其身份資料,並質疑指檢控官、法官等司法人員面臨類似的被「起底」風險,是否亦可匿名?杜淦堃則回應指至少應給予投訴機制一個機會以作出調查,並指司法人員與公眾的接觸程度與警員有所不同,前者與公眾之間有所屏障。

李柱銘:行動呼號令公眾更難識別警員身份

代表陳基裘及楊子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應指,警員編號系統沿用約一世紀,是簡單及行之有效的機制,質疑警方改用新的行動呼號系統是想令公眾更難識別警員身份。而代表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三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答辯方稱申請人並沒有向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的說法錯誤,因陳曾作出相關投訴,及其後入稟法院要求警方提供涉事警員身份。潘熙又引述新聞報導數據指,市民多年來向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但最終投訴成立的案例少之又少,質疑其有效性。潘熙又認為即使新的行動呼號仍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供公眾識別警員身份,故存在系統上的缺陷。至於警員面對被「起底」的風險,高院已頒布臨時禁制令,有效歇止相關問題。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強調警員處理公眾活動時,必須展示清晰的識別身份資料,例如警員編號等,並指警察投訴科亦屬於警方部門,欠缺獨立性。

法官周家明聽罷各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評: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可匿名。警察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有警員編號給公眾識別,這是自有警隊以來的規定。
警察行使公權力時警員編號給公眾識別與是否會被起底無關,警員編號是否可以起底,那是另一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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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毛
58 分鐘 ·
《港版國安法》噚晚極速生效後,銅鑼灣百德新街有男子被警方喺身上搜出「香港獨立」旗幟,即使未有公開展示,亦被指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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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去年拳打醫院保安 「佔旺女村長」否認兩罪 庭上高呼「光復香港」「懲教打人」
2020/7/2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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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村長」畢慧芬

因 16 年旺角衝突,暴動罪成在囚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涉於去年 7 月在瑪嘉烈醫院內拳打保安,並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今( 2 日)在西九龍法院答辯,畢慧芬否認兩項控罪,並於庭上大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案件訂於 9 月 14 至 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為期兩日半的審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在庭上大喊了數次「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當懲教署職員捉住她叫她「乖啲啦」,及協助她戴上口罩時,她則大叫好幾次「懲教打人」。及後,公眾席內有一中年女士站立,大叫「你乖啲啦,你乖啲佢就唔會打你架啦」,並表示「我支持你」。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則表示,「唔好擾攘啦,我想快啲做完」,又指知道被告稍後要見醫生,著庭上雙方盡快定好審訊日期。

控方稱一共有 6 名證人,而辯方將索取精神科報告,並傳召私人醫生為專家證人,又表示對錄影會面的內容有爭議。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至 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被告畢慧芬( 24 歲)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方案情指,畢慧芬去年 7 月 10 日偕男友人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讓她可進行絕食活動,惟醫護拒絕後,她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WKCC 294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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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金鐘衝突】社總總幹事許麗明否認襲警 押後至 10 月再訊 辯方表明將爭議警匿名令
2020/7/2 —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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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引發衝突,事後近百人被控參與暴動。社工總工會總幹事許麗明被指在當日金鐘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 A ,案件今日( 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許麗明否認控罪。辯方申請押後至 10 月 7 日審前覆核獲批,以處理新的法律觀點爭議,期間許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研究一個「好新」的議題,處理可能會出現爭議的法律觀點,辯方亦表明會爭議警員匿名令。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指,希望辯方可在審前覆核處理好上述議題,以免拖長案件審訊。

控方亦透露將會傳召 4 名證人,4 人均屬警員。

被告許麗明(51歲,社工)被控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控罪指她去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 A。

案件編號:WKCC379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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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遊行|24歲男利器刺傷防暴 疑漏夜潛逃英國 國泰航機上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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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_18h31_10.jpg (34.86 KiB) Viewed 4069 times
昨日七一遊行,1名蒙面男子以利器刺傷防暴警員,逃去無終。至今日(2日)凌晨時分,警方於機場拘捕涉案的24歲姓黃本地男子,他涉嫌傷人被帶返警署扣查。據了解,黃於昨傍晚購買前往倫敦的單程機票。疑漏夜潛逃往英國,至昨晚11許時,客機亦已駛離客運大樓準備起飛,飛機被急召回客運大樓,多名機場特警及警員在登機橋上守候,其後有警員上機拘捕疑人,再押返警署扣查。而涉事航班延誤至今日(2日)凌晨1時02分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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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早前有案例,一男子用牛肉尖刀向一26歲女記者刺了5刀命危入ICU,其中一刀牛肉刀直刺穿肺部,生命—度垂危。
官判「情操高尚」的刀手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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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刺傷警男子被控「意圖傷人」今午提堂 警:接消息施襲者欲乘機離港,起飛前登機拘捕
2020/7/3 —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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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罪案調查總督察解子倫

警方指一名 24 歲黃姓男子涉嫌七一當日從後用利器刺向警員左肩,昨日(2日)凌晨登上前往倫航班時被警方拘捕。警方今日見記者交代案情時指,警方已落案控告該男子「意圖傷人罪」,將於今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意圖傷人罪」是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下、俗稱「傷人17」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條例訂明,該項罪名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商業罪案調查總督察解子倫見記者時表示,案發時警方正在高士威道近興發街附近進行針對非法集結的拘捕行動,遇到疑犯強烈掙扎及反抗,該警員被多名「暴徒」以徒手、利器,和雨傘襲擊,期間有人「槍犯」。解子倫指,該警員在寡不敵眾情況下,最終讓疑犯和暴徒逃脫,警員身上多處,包括左上臂近肩膀位置受傷,目前正在醫院接受治理。

解子倫指,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案件並接獲消息,指其中一名施襲者會於當晚乘飛機離開香港,警方經調查後,於昨日(7月2日)凌晨到香港國際機場追捕,並以「意圖傷人」拘捕一名姓黃男子,案件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有記者問及,警方如何鎖定黃姓男子為疑犯,解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不能透露有關細節。

解表示,警方會全力繼續調查,追捕其他在逃的施襲者歸案,他又呼籲市民提供線索。

被問會否循國安法調查 警:無補充

有記者問,警方會否循《國安法》相關罪行方向調查,解子倫僅表示「無補充」。

現場有新華社記者問及,網上流傳被捕人是因為「爆刷」母親信用卡、家人報警被捕,及流傳從被捕人身上搜獲大量英鎊、並有英領事館職員陪伴在旁。解子倫表示,警方沒有這方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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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刺警意圖傷人 24 歲男不獲保釋 辯方指已購回程機票赴英旅遊 匿名舉報者無法確認身分
2020/7/3 —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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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一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第一日,有大批市民在港島各處聚集。一名警員下午在銅鑼灣高士威道近維園外制服示威者時,被人用短刀從後刺中,左肩流血受傷。涉刺傷警員的 24 歲男子當晚在機場被捕,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今(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無需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獲法庭批准。辯方指,被告當日是打算到英國旅行,他亦已透過女友購買回程機票。何俊堯裁判官考慮雙方陳詞後,終拒批被告的擔保申請。

被告黃鈞華(24歲)被控於今年七月一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員 25116,被控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畢業於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由去年8月開始任職中國建築有限公司工程師,但今年2月則因罷工而遭解雇,案發時為兼職廚師。

控方案情指,今年七月一日下午約4時,近中央圖書館有非法集結事項,警員25116在皇仁書院外拘捕一名示威者,期間有四名示威者上前,其中一人用刀插向該警員,其後四人離開。

警方接匿名電話 到機場拘捕

控方案情指,警方案發當晚收到匿名電話,稱涉案施襲者「今晚會離開香港」,指他將乘坐飛機於凌晨時份前往倫敦,沒有透露其名字、聯絡方式及航班編號。收到此情報後,警方隨即聯絡航空公司,基於兩個標準:年齡介於二十至三十歲、在案發後購買機票往倫敦,查找出被告人資料。警方曾在機場廣播呼叫被告名字,但沒有人回應,其後警員登上飛機,對比施襲者及被告頭型、頭髮及身型,認為兩者吻合,並將被告人拘捕。

控方指,被告在當日晚上 8 時 48 分用其信用卡購買了一張單程機票往倫敦,被捕當時並非坐在機票上的指定座位,而是坐在前一排;在他身上被搜出有出世紙、過期BNO護照、特區護照等物。

已購回程機票 原定 7 月 20 日回港

辯方則表示,警方單憑對比施襲者及被告頸後的兩癦,去確定被告人身份為不可靠。他又稱被告因國安法實施,及早前因罷工被革職未能學以致用,希望到倫敦旅行,去開闊眼界。他亦有指被告女友已幫他購票在7月20日從倫敦回程,經香港轉機到台北的機票。但控方則從未提及被告已準備好回程機票,官直言控方將「對被告人不利嘅就收收埋埋,咁就唔係咁好」。

辯方續指,警方單憑照片是不安全、不可靠,該匿名電話亦無法確認致電者身分,不排除是惡作劇。他表示,被告坐在前一排,只是因混淆了閘口號碼 64 與座位排號 65 ;而沒有回應廣播是因疲倦,沒有留意。

最終裁判官何俊堯拒絕批准被告保釋申請,期間被告需還押。

今午約一時半,不少攝影記者在法庭囚車位等候,期間一警車轉彎駛入時未有減速,反而急轉在記者上前拍攝時加速,令有線新聞及NOW記者跌倒。

案件編號:ESCC13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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