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歡迎會員在此言論自由論壇發表任何題材評論文章。題材跨越地域界限, 希望全球各地會員就當地發生的事與物, 踴躍發表你的評論。讓全球每個角落會員都能分享你言而有物、高水平的評論。會員發表的評論文章屬個人意見, 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華盛頓郵報》周末刊出 Bickett 的專訪,指他在收押期間,收到很多不同人士的打氣信,而 Bickett 在閱讀這些信件後認為,自己的案件不僅代表法治的破壞,更代表價值觀的破壞。他說:「我感受到這種巨大負擔,不僅是為了我的上訴,而且為了所有支持我的香港人。」
37 歲的 Bickett 現時獲准保釋上訴,他在專訪中指這次經歷令他震驚,並表明對香港法院不再有信心,已準備重返監獄......
2021-09-13_17h13_28.jpg
2021-09-13_17h13_28.jpg (43.91 KiB) Viewed 1269 times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明愛馬鞍山中六生管有爆炸品罪成 中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明愛馬鞍山中六生管有爆炸品罪成 中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明愛馬鞍山中學兩名中四及中六男學生,前年涉嫌在學校內管有爆炸品TATP,兩人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區域法院裁定19歲的中六被告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18歲的中四被告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到本月28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看管。

法官郭啟安表示,19歲被告黎文光得知涉案TATP粉末為敏感高性能炸藥,依然罔顧傷害人身及破壞財物的風險,在家中燃燒甚至帶回學校,以金色子彈裝飾的說法亦十分牽強,裁定他罪名成立。 法官指出,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18歲被告趙旭曾多次想將錫紙包交回黎文光手上,但不成功,所以裁定趙旭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法官指,黎文光的證供沒有具體說明打算進行甚麼TATP實驗,不符合法的「實驗」及「自學」目的,他承認早在網上搜尋TATP資料時已經得知其為敏感高性能炸藥,中學生化學知識有限,由始至終都沒有向化學老師請教,申辯站不住腳。 法官認為,趙旭指黎文光在操場將涉案錫紙包不由分說交到他手上,然後馬上離開,他一時不知所措便拿在手,仍來不及棄掉就給老師捉住,知道事態嚴重後便如實向老師交代,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趙旭沒有自招嫌疑,可獲訟費。

兩名被告被控於前年11月27日,在馬鞍山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有關些粉末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黎文光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八分一粒豌豆大小的TATP粉末,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聲援理大】3 青年被控暴動 官質疑控方提大量「暴動前醞釀事件」
2021/09/14 -
2021-09-15_19h50_54.jpg
2021-09-15_19h50_54.jpg (103.97 KiB) Viewed 1259 times
前年 11 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在附近聲援被困示威者,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其中 3 名年青男女當日在尖沙咀一唐樓內被捕,被指有份參與示威,遭控同一項暴動罪,今(14 日)在區域法院不認罪受審。法官質疑控方開案陳詞含大量提暴動前事件,沒介定暴動時間。

控方指,當日有示威者將一架着火手推車推到厚福街,警方到場後手推車爆炸,並目睹多名示威者走入附近各被告被捕時身處的唐樓,而唐樓內有「大量明顯是被臨時棄置以避免可能構成入罪的物品」。

3 名被告伍振豐(17 歲,學生)、羅芷澄(18歲,學生)、梁瓊升(23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質疑無介定暴動時間

法官林偉權庭上對控方的開案陳辭、證人安排及證物等方面多番提出疑惑。各被告正式答辯否認控罪後,法官先在影片證物上斟酌,指出除非內容上是「不可分割」,否則控方應只將案發片段的相關部分剪出呈堂,並將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部分用文字表達,而非將所有完整片段呈堂,「唔係話一隻 USB (儲存裝置)入面有 8 小時片段就係證據」。

隨後在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後,法官再關注控方未有清楚介定暴動發生的時間、範圍及相關犯罪行為,陳詞內只大量提及暴動前的「醞釀」事情:「唔好用呢啲字眼,醞釀,呢啲冇咩意思,好多嘢都醞釀…香港日日都好多嘢發生㗎啦」。

控方雖有即時回應,指暴動開始時間為當日凌晨 3 時 15 分,此前均屬非法集結,但法官隨即再質疑,控方在陳詞內提及大量暴動前發生的事情,令辯方難以得知是否須就暴動前的事情作辯護,並說「唔係咁簡單㗎,暴動兩隻字係人都識寫啦,咁法律上咩係暴動先?」

最後控方修改陳詞,表明及更改暴動開始時間為當日凌晨 2 時 27 分。

控方開案陳詞:各被告逃入唐樓 有被棄置可入罪物品



2019.11.18 油尖旺一帶大批市民聲援被困理大的人(立場新聞圖片)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 年 11 月 17 日開始,數百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與警方對峙,政府故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惟當晚及翌日有網民在 Telegram 及連登討論區呼籲到尖沙咀一帶「圍魏救趙」及「全城救理大」。

隨後在 18 日,在九龍不同地方出現連串衝突,直至 19 日凌晨,數以十計的示威者,仍然集結在加連威老道及金馬倫道一帶,並於凌晨 2 時 27 分起製造及試掟汽油彈,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及後,他們將汽油彈以手推車運送往漆咸道南及天文臺道,準備衝擊警方防線。

在凌晨 3 時 15 分,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遂開始驅散,但示威者未有停止向警方施襲,於厚福街一帶三度以汽油彈襲擊警員。其中一次是在凌晨 3 時 46 時,有數十名示威者在厚福街 8 號「 H8 大廈」的後巷跑向厚福街,之後有一名示威者把着火的手推車拉到後巷,1 分鐘後警方趕到,看到有數名黑衣男女跑進厚福街 7 - 7A 的唐樓,同時該着火手推車發生爆炸。

數分鐘後,兩名警員進入唐樓,在 3 樓發現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本案首被告伍振豐。首被告與另一男子在看見警員後便逃走,但隨即遭制服在地。不久,有多名警員抵達協助,並在 3 樓至 4 樓之間的梯間發現 5 名女子坐着,當中包括次被告羅芷澄及第三被告梁瓊升。最終,警方在唐樓天台再發現多 3 男 1 女後,在接近凌晨 5 時將本案 3 名被告在內的全部 11 人以暴動罪名拘捕。

同案有兩人獲撤控

拘捕各人後,警方在唐樓各樓層及梯間,梯間檢取「大量明顯是被臨時棄置以避免可能構成入罪的物品」,包括雨傘、防毒面具、眼罩、黑色衣物、望遠鏡、一個有「1664」字樣玻璃瓶等。

至於首被告被發現時,身穿迷彩 T 裇、黑褲鞋,並管有一瓶 15 毫升生理鹽水及一個口罩;次被告身穿藍 T 裇及黑褲,背包內有泳鏡、防毒面具、一包共 100 條索帶、鉗子及兩支 5 毫升生理鹽水等;第三被告身穿黑外套、藍褲黑鞋,背包內有一瓶 10 毫升的生理鹽水。案件明續。

同案原另有兩名被告吳海琳(23歲,無業)、劉智恆(28歲,理髮師),早前獲撤控,據了解是因辯方提出了新的影片證據。

案件編號:DCCC1055/2020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初選47人案】余慧明准保釋 國安法官杜麗冰頒判詞詳引律政司指控
2021-09-15_19h53_43.jpg
2021-09-15_19h53_43.jpg (35.57 KiB) Viewed 1259 times
47名民主派人士參與和協調民主派初選,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醫管局員工陣線前主席余慧明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頒下判詞,大量引述律政司指控,但未有詳述為何信納余慧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僅指考慮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相信即使批准保釋她亦不會重犯或潛逃。

杜麗冰在判詞大量引述律政司的指控,指余慧明在初選計劃公布前,已撰寫文章提倡「攬炒」,又引述她以「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身分接受傳媒訪問的說話,「一定要用任何方法去推翻而家呢個政權、呢個政府,先可以做到一個改變」,又指余慧明提及進入立法會後,要逼使政府正面回應五大訴求,「做唔到缺一不可,一定唔收貨」。

詳引律政司指控 倡爦炒、癱瘓政府、外國施援

律政司另又指,余慧明曾呼籲國際援手,她自言身為工會代表,會向外國媒體甚至領事館人員道出罷工的原因是「香港政府的失敗與不作為,政治凌駕人命」。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余慧明仍然在 Facebook 游說參加初選,以及對抗政權。

判詞提及余慧明一方的理據,只有寥寥數行,代表大律師李煒鍵指,余慧明最初關注是疫症初期政府漠視專家意見不封關,余慧明沒有政黨或政治聯繫,她只是一名工會領袖。而沒有證據顯示余慧明有任何國際連繫。杜麗冰引述律政司的篇幅,比引述余慧明一方的篇幅多近4倍。


杜麗冰最終指,考慮所有陳詞後認為即使批准保釋,申請人亦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考慮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相信她不會重犯或潛逃。

余慧明早前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0萬元及5萬元人事擔保、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一星期4次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 她在保釋期間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構成違反《國安法》的言論;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可構成違反《國安法》的行為;除投票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員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初選案本月23日再提堂

余慧明是初選案第13名獲准保釋的被告,她已被還押約5個月。其餘已獲准保釋的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林景楠、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柯耀林、李予信及鄒家成。


初選案將於9月23日再提訊,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

案件編號:HCCP348/2021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六四和平集會】12 民主派認未經批准集結 判囚 4 至 10 月 張文光、麥海華、梁國華獲緩刑
2021/09/15
去年六四維園集會案,26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12 人早前認罪,今(15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 4 至 10 個月。張文光、麥國華及梁國華因年齡及健康理由,分別獲緩刑 12 至 18 個月。因其他集結案件服刑中的 5 名被告,梁國雄、何俊仁、陳皓桓、何秀蘭及楊森,則獲准刑期同期執行,而本案刑期未有增加他們的總刑期。

判刑後,公眾在法庭內高呼各人名宇並向他們呼叫「加油」,當中有人大叫「悼念六四無罪」;楊森大呼「多謝大家!」,其餘被告亦有揮手回應。張文光離開法院大樓時,在傳媒鏡頭前默站約 30 秒,未有發言便離開。

同案的不認罪被告支聯會前常委蔡耀昌、還有 47 人案中獲保釋的民主黨黃碧雲、社民連主席及梁國雄妻子陳寶瑩、楊森妻子李偉琴(Irene)、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及社民連曾健成(阿牛)等人均有到庭旁聽。
2021-09-15_19h59_34.jpg
2021-09-15_19h59_34.jpg (65.61 KiB) Viewed 1258 times
2021 年 9 月 15 日,梁國華獲判緩刑後離開區域法院,未有發言。
2021-09-15_20h00_33.jpg
2021-09-15_20h00_33.jpg (102.76 KiB) Viewed 1258 times
梁國雄:「毋忘六四!」公眾:「悼念六四無罪!」
12 名認罪被告中,其中 7 人,即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另外 5 人,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楊森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本案有 7 名被告,包括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因其他案正還押或服刑。他們今早從羈留室步入法庭時,旁聽人士不斷高呼他們的名字,並大叫「加油」; 7 人均有望向公眾席、揮手示意,梁國雄另大叫「毋忘六四!」

官:2019 動盪減退但未消退 疫情現另一危機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先引述上訴庭說法指,大型集會往往有潛在風險,因情緒高漲爆發暴力事件,因此即使一個集會沒有任何實質暴力出現,法庭也須在判刑上考慮集會引發的暴力威脅,或其他嚴重影響公眾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危機,例如公共衞生,這些情況均有可能判以阻嚇性刑罰。

法官續指,2019 年發生的社會動盪及暴力事件,雖然在 2020 年 6 月已減弱,但並非完全消退,同時在 2020 年初,疫情開始威脅公眾秩序、公共危機,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正因如此,警務處處長反對本案的集會舉行,法庭判刑時也須考慮當時的公共衞生危機。

法官指,明白支聯會在維園舉行悼念晚會多年,有其象徵意義,但悼念與維園不一定有關連。法庭考慮未經批准集結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交通阻塞,及疫情下的公共安全。

官:被告「錯誤及自大地」相信悼念六四比健康重要

法官續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雖保障居民有集會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在一些合憲的原因下,例如公共安全、公眾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均受約束。

法官稱,留意到每年 6 月 4 日維園均有活動,但在疫情下主辦方可透過其他「有創意的選項」舉行活動,例如網上互動悼念。法官認為,社交距離措施的原意,並非用以暗中阻止人們就共同目的聚集,或是用作打壓工具,而是為了阻止病毒傳播,而各被告漠視及煽動他人漠視限聚令,後果嚴重。

法官表示,雖然群眾沒有引起暴力,但各被告公然無視公共衞生危機,「完全不關注香港人的安全及健康,錯誤及自大地 (wrongly and arrogantly)相信他們的的共同目的(悼念六四),比起保障社區及公眾免受嚴重健康風險重要」,就算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或疫情爆發,也不會減輕各被告的罪責,形容「只是好彩(fortuitous)」,故此須判處禁閉式刑罰。
2021-09-15_20h00_33.jpg
2021-09-15_20h00_33.jpg (102.76 KiB) Viewed 1258 times
張文光等 3 人因年齡、健康獲緩刑

法官就煽動及參與兩罪分別以監禁 1 年及 6 個月為起點,其中何俊仁、陳皓桓及尹兆堅在本案角色較主動,涉及的兩罪均須加刑 3 個月。而部分被告因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同須加刑 3 個月,在考慮各被告認罪、求情、背景及整體判刑原則等因素後,最終判處 12 人監禁 4 至 10 個月。
2021-09-15_20h03_42.jpg
2021-09-15_20h03_42.jpg (72.26 KiB) Viewed 1258 times
2021 年 9 月 15 日,麥海華今早到區域法院應訊。
2021-09-15_20h04_08.jpg
2021-09-15_20h04_08.jpg (101.08 KiB) Viewed 1258 times
2021 年 9 月 15 日,趙恩來到區域法院應訊。
同案 8 人不認罪 11 月受審

本案原有 26 名被告,其中羅冠聰及張崑陽因早前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令被告人數減為 24 人。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 4 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4 至 10 個月。其餘被告不認罪,將於 11 月 1 日受審。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已合併)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10.1 荃灣】原與中槍「健仔」同被控暴動 博士生改認非法集結
2021-09-16_11h33_54.jpg
2021-09-16_11h33_54.jpg (108.84 KiB) Viewed 1246 times
前年 10 月 1 日荃灣衝突中,與中槍「健仔」曾志健同被控暴動的理工大學博士生邱宏達,今(16 日)在區域法院答辯。經控辯雙方商討後,他改為承認一項新增、作為暴動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結罪。

被告邱宏達(27 歲,理工大學學生),承認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兩青年唐樓製爆炸品囚31月至4年 官斥恐怖主義

前年10月兩男被指在大角嘴一單位管有炸藥及汽油彈原材料、遙控引爆裝置等,一名24歲青年及中五生早前承認串謀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罪,青年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青年昨在區域法院判囚4年,中五生囚31個月。法官判刑時稱,兩人研究用手提電話連接爆炸品,犯罪的意圖嚴重,帶有恐怖主義成分。


辯方求情稱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為董上琳(24 歲)及中五生丁展峯(18歲)。辯方求情時稱,董因社會氣氛影響犯案,並感悔疚;扣減還押日數後,首被告尚餘約9個月刑期;次被告還押兩年,已服畢刑期。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引述控方報告稱,單位內723克的硝酸鉀連同其他爆炸品原材料,可製造約700克黑火藥,密閉情况下點燃會造成爆炸,碎片可令半徑約5至10米內嚴重傷害並有致死的風險。

官:研遙控引爆 意圖嚴重
就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李官稱案件計劃周詳精密度高,爆炸品及設備可供10多人使用,而將單位用作爆炸品工場,研究用手提電話連接爆炸品,犯罪意圖嚴重、帶有恐怖主義。李官續稱,工場設在舊區民居,一旦實驗失敗會禍及無辜,指首被告租賃單位,亦時常進出,角色較主動及具領導性。至於管有爆炸品罪,李官稱硝酸鉀容易在市場獲得,即容易製作爆炸品;稱兩人用高科技策劃暴力罪行利用航拍機投擲汽油彈,整體刑期不少於5年,考慮兩人認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powered by Rubicon Project
【案件編號:DCCC476/20】

評: 判4年刑期或許太重。李官稱硝酸鉀容易在市場獲得,即容易製作爆炸品。疑點是還未製成爆炸品。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女生拍攝拒搜身 阻差判社服令

去年的元朗7.21事件一周年,有市民在元朗聚集,其間警方截查一名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女學生。她涉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受審後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昨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表示, 雖然被告拒絕與警方合作,但本案比同類案件情節輕微,加上被告學業成績不俗,因本案留下案底「較可惜」,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稱,被告馮仟惠(18歲)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她對犯案有悔意,已明白警員要執行職務,當時表現不太適當。辯方稱被告是年輕學生,並非社運人士,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對於報告提及被告情緒管理問題,辯方表示她會尋求社署協助。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表示,阻差辦公控罪嚴重,一般判處阻嚇性拘留式刑罰,但按本案情節,3個羈留式院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的刑期明顯較長,故法庭接納以社服令取代。施官稱,被告當時沒有放低手讓警員搜身,構成阻差辦公,她亦拒絕出示身分證,有進一步違法嫌疑,但被告家庭和學業背景不錯,故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TMCC89/21】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藏伸縮棍原判囚 8 月 爆谷店經理上訴得直 即場獲釋
2021-09-17_21h50_46.jpg
2021-09-17_21h50_46.jpg (75.03 KiB) Viewed 1234 times
34 歲爆谷店經理於前年 8 月在上水天平邨遭警員埋伏截查,從他背包搜出伸縮棍,搜屋時再搜出兩個「鐵蓮花」。經理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罪,但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成。經理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張慧玲今 ( 16 日 ) 指裁判官裁決有誤,沒有充分考慮辯方辯解,裁定經理上訴得直。法官指,如上訴人因淘寶寫明合法並能順利寄送到港,令他相信管有伸縮棍合法,加上他並無打算作非法用途,「咁點解唔係一個合理辯解呢?我真係唔明白」。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美媒 VICE World News 訪問匿名香港法官 批唐英傑案判刑「太重」
2021/09/20 - 23:5611.7k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 24 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以 9 年監禁,另須停牌 10 年。美國媒體 VICE World News 報道指,香港一名法官接受匿名專訪時提到,唐英傑案是一場「不公平(unfair)」的審訊,又認為唐英傑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判刑太嚴重(severe)。

報道引述該名法官指,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結果(alarming outcome),「私底下說,我覺得這單案件不公平,法律不應該是這樣運作的。(Privately, I felt this case was unfair. This is not how the law should work)」報道指,他認為法庭依據一個「令人質疑(questionable)」的刑事法律概念的理解作出裁決,而對唐的判刑太嚴苛(harsh),雖然他沒有參與審訊,但這判斷是基於他過往處理案件的經驗。VICE World News 引述該名法官指:「(唐)沒有做些甚麼,他沒殺人放火......他是世上最仁慈的恐怖分子。」

VICE World News 就案件向司法機構查詢,但獲回覆指他們的成員不應就政治、社會爭議以及未完成審訊的案件接受傳媒訪問,司法機構亦拒絕就公眾或任何法官發表的具體觀點作出評論。

今次案件不設陪審團。據 VICE World News 報道,司法機構回覆指基本法從來無保證審訊一定設有陪審團,公平可以其他方式實踐,若果若果陪審團和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脅,正當司法程序有機會被損害,唯一能確保公平審訊的方法就是以 3 名法官作裁決,而非透過陪審團。但報道引述法官指,若果要保護陪審團,「除了摒棄整個制度,一定還有其他方法。」

在審訊過程中,控方的專家證人就「光復」等詞語作出演繹,例如「光復」一詞從三國時期至現代中國的用法都沒改變。根據報道中匿名法官的說法,專家證人的供詞對法庭理解法律領域以外的事是有用的,但對於演繹一個政治口號,這是一個有缺陷的工具,這個問題正正最好交由陪審團以循常識的導向解決,以防法官以過分拘泥於法律條文的方向去理解,但當摒棄了陪審團,這就變得不可能了。匿名法官又認為,對於唐英傑案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這樣的判刑太嚴厲,如果唐被控危險駕駛,最多會帶來三年判囚。

報道又引述該匿名法官指,對香港法院的未來,以及其在政治相關案件中保持獨立的能力不太樂觀。 「我們可能會變得更像新加坡,商業法還好,但在刑事法和人權方面就有很大問題。」他將國家安全法比喻作「心臟病」,但同時補充說,這不是絕望的理由。 「這是危險的徵兆。如果它加劇,將導致心臟驟停。 但僅僅因為心臟病就說一個人一文不值是否公平呢?」他認為不是。

VICE World News 向司法機構查詢有關評論,獲回覆指不會就個別案件的司法裁決發表評論,包括「聲稱是法官發表的言論」。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