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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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首宗國安法案件 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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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共3罪,案件經過15日在高院不設陪審團的審訊,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27日)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周四(29日)上午求情。(書面裁決連結)



唐英傑今午穿深藍色西裝上庭,得悉裁決時神情平靜,離開被告欄時向親友揮手示意。有女性友人大喊:「撐住!愛你啊!」有辯方律師在裁決後到羈留室探望唐英傑,律師表示將待判刑後才決定會否上訴。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控方指稱,被告以巡遊的方式展示旗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另以電單車撞向警員,為實現政治主張而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

本案爭議重點在於「光時」口號是否具有主張香港獨立、分離國家的意思。控方專家從歷史角度分析,考慮「光時」口號原創者梁天琦的競選演說、前年7.21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情況,認為口號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目的。政治學及傳播學背景的辯方專家則強調,「光時」口號意思充滿歧義,不同人有不同解讀,不必然有推翻政權之意,認為控方專家說法缺乏實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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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兩罪罪成明午 3 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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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今早由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為他求情。三位指定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本周五下午 3 時判刑。
唐英傑離開被告欄時表現平靜,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

郭兆銘今早求情時提到,「煽動分裂國家罪」條文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應被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而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屬「一般性」的煽動 (waving a flag generally)。律師又指,被告行為屬魯莽而非蓄意,現已感到後悔,望法庭考慮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並已最寬大的態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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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在 8 個集會和街站的言論,指他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71 次、「黑警死全家」102 次,並指控他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煽惑憎恨香港政府和警方。控方亦指,快必曾在銅鑼灣街站舉行聲稱「健康工作坊」,但全程無傳達任何健康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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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2021/07/29 - 13:29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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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

另外,法官陳廣池今早主動提及庭內的秩序問題,稱「法官離開咗法庭,都唔等於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唔尊重法庭,唔尊重法官」,直指公眾如此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官更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有需要時拍攝公眾人士。

控方今天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崔浩泉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辯方早前透露,辯方除了唐英傑案的兩名專家證人外(即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還會傳召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

控方:唐英傑裁決有「極高參考價值」

控方今表示,在事實裁斷上,區域法院法官不一定要全數接受高等法院對唐英傑案的裁決,該案對本案並無約束力。但唐英傑案所涉議題和專家都與本案一樣,因此唐英傑案的裁決對本案有「極高參考價值」,法官應以客觀方式考慮本案證供和主觀考慮被告的意圖。

辯方同意控方的立場,但認為法官應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

官:「仲需唔需要聽專家報告同作供?」

法官陳廣池指,同意控辯雙方立場,在事實裁斷上唐英傑案對本案無約束力,但指出如果「同一個 8 個字」,高等法院兩日前提供了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說服力的判決,「我到底仲需唔需要聽專家報告同作供?」法官稱,雖然於本案中,辯方將新增一名專家證人,但從公眾資源和法庭時間層面而言,若控辯雙方能就唐英傑裁決,在「概念上、原則上的框框有嘢同意咗」,然後適用於本案,便可令是次審訊更為聚焦和快捷。法官強調,他並非「未審先判」,並指專家時間和費用昂貴。

控方同意法官的建議,指唐英傑案的裁決亦提到,該案辯方專家不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一個意思包含分裂國家,希望就該「8 個字」的意思和辯方有共識,以書面方式呈交專家報告。法庭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辯方稱會繼續傳召港大教授梁曉姿作供

辯方及後回應,毋需傳召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辯方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辯方接受以書面方式呈交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但屆時會盤問劉。

被告譚得志(48 歲)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評:唐英傑不是案例。況且,該案是否上訴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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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銅鑼灣】19 歲青年被指阻差辦公 官質疑警拘捕基礎:「跑」唔係干犯非法集結
2021/07/29 -


去年 7 月 1 日乃香港主權移交 23 周年,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港島多區爆發衝突。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搶犯」,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今( 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報稱受阻的女警作供時,至少 4 次把勿地臣街,說成「忽」地臣街,遭控方出言糾正。裁判官亦打斷問,既然女警不肯定被制服人士有否叫囂,片段亦只拍到有人奔跑,「究竟警方拘捕基礎係啲咩?」又稱「小學生成班人聚集,無做任何行為都唔可以話佢非法集結」,反問「『走』係干犯咗咩罪行?『走』就等於非法集結?」最後強調「『跑』唔係非法集結!」

現駐守機動部隊的女警陳曉琳指,當日奉命沿軒尼詩道向時代廣場掃蕩,見到有人在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出入口處聚集,不斷叫囂。與陳同行的特別戰術小隊遂發射胡椒球彈驅散。眾人隨即逃走,其中一名劉姓女子在出口附近樓梯跌倒。陳上前制服,惟劉前方的被告欲拉走她,及後遭同僚制服。

陳作供時至少 4 次把勿地臣街說成「忽」地臣街,控方聞言詢問「你所講嘅『忽』其實係『勿』?」陳回應指「無錯」。陳又指,當時把注意力集中在劉身上,故只看到被告伸手,沒有留意其他動作。

辯方質疑警違《武力指引》

辯方指出,警方《武力指引》訂明,在沒有暴力行為或頑強抵抗下,不應發射胡椒球彈。陳承認當時沒有以上兩種情況,但基於「驅散人群」的需要,故可以發射,又否認警方行動不恰當及違反《指引》。辯方又指,涉案地點外根本沒有人聚集,更遑論叫囂,群眾逃跑只因被警方包圍。陳不同意,堅稱自己聽到叫囂聲,只是不知道聲音來源,亦沒留意劉有否參與其中。

辯方指出,劉既沒有參與聚集,亦沒有叫囂,故陳的拘捕不具合理基礎,屬非法拘捕。陳否認,稱劉在該處出現、逃跑,有理由相信她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加上她在調查時,沒有就在該處出現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辯方今早透露,不爭議被告當時在場,但爭議是否構成「故意」阻撓,將循「保護被制服人士(Protection of others)」等方向抗辯,惟裁判官一度質疑「有咩好保護呀?警察拉人有咩好保護呀?」

官:肯定有途人無參與非法集結

不過,在辯方盤問途中,裁判官打斷謂「我實在忍唔住啦,我好少喺傳緊第一個證人嗰陣開口,但我腦中實在有好多問題」。裁判官質疑,警方的拘捕基礎何在,因片段中看到一名身穿橙色上衣的途人,「我好肯定佢係無參與非法集結」,相信只是看到人逃跑,便感到驚慌,因而跟著逃跑。

裁判官續指,就連陳亦不肯定劉有否叫囂,又稱「小學生成班人聚集,無做任何行為都唔可以話佢非法集結」,反問「『走』係干犯咗咩罪行?『走』就等於非法集結?」控方承認片段「真係影唔到任何嘢」,並解釋,除已播放的片段外,亦有多個片段捕捉到時代廣場外一帶,有人聚集並遭警告,故警方有合理懷疑劉有份參與,絕非非法拘捕。

惟裁判官指,關鍵之處並非廣場外有否非法集結,而是劉有否參與,又稱片段中的公眾地方連接地鐵站,「有正常途人行吖嘛原先,好多人上上落落」強調「『跑』唔係干犯非法集結!」最終無奈謂「無論如何,(案件)繼續先」。

警否認違反《武力指引》

警長黃子誠則供稱,當晚掃蕩至廣場外近勿地臣街時,發現不少於 50 人在該處聚集,更有人投擲水樽,故一度發射海綿彈驅散。黃第一眼見到劉時,她已躺在地上,隨後欲起身離開。此時,被告過來拉她,黃見狀喝令「警察,走開!唔好行埋嚟!」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拉劉的左手。黃再指「唔好再搶,阻住警察執法!」被告隨即後退,並轉身向馬路逃跑,但遭同僚制服。

黃同意《指引》中,警方面對責罵、消極抵抗,同時不涉暴力的行為時,不得發射海綿彈。辯方引述兩段片段指,當時根本沒有任何人擲樽,黃稱「(鏡頭)呢個角度睇唔到」。至於被告或劉有否擲樽,黃坦言不肯定,但否認違反《指引》。

李兆聰( 19 歲,兼職倉務員)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5799 陳曉琳。

案件編號:STCC 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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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國安法首案
唐英傑被判監 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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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劉偉聰引述唐英傑「會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17:27)

《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日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日(30日)判處唐英傑監禁9年、停牌10年。辯方其中一名大律師劉偉聰在庭外引述唐英傑的說話,唐英傑答謝公眾關心和支持,並稱「時間會過得好快,佢(唐英傑)會撐住,大家都會撐住,就好似香港嘅運動員一樣」。至於上訴方面,劉偉聰表示沒有補充。

唐英傑的代表律師在庭後表示,將會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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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唐英傑被判監 9 年,很多人感到錯愕,認為判刑太重。
判辭出後,唐英傑的代表律師在庭後表示,將會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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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被控串謀縱火 三人否認控罪今受審 控方指被告「管有及控制」物品 法官:你意思係咪要用腦電波?
2021/07/30 - 14:25

5 名年青男女被指前年 11 月於灣仔一單位內藏逾百枚懷疑汽油彈,被控串謀縱火等罪。其中 3 男早前不認罪,今日(30 日)在區域法院續受審。控方指出,有片段拍到被告鄭錦輝帶瑜伽袋上樓,而警方在有關單位內找到一個瑜伽袋,內有 32 個半製成汽油彈。法官葉佐文質疑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水平,指單憑片段,未能見到袋內裝有何物,而單位內亦有空的瑜伽袋,不能排除被告當時袋內無汽油彈。

控方回應指,「湊巧瑜伽袋都係裝呢啲物品。」葉官重申,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當時攜帶的瑜伽袋裝有汽油彈,「你咁嘅邏輯喺邊度?你明唔明我講乜其實?」他指出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該袋就是犯案物品。

控方投訴庭上有笑聲:「不過我繼續講」

當控方被葉官質疑時,旁聽席不時傳出笑聲。控方上次上庭舉證時,曾指旁聽人士發出笑聲,向法庭申請要求發出笑聲者離開。當日葉官指,「有時有權唔一定用盡晒佢」,容許旁聽人士有情緒,但若聲量影響審訊,法庭便會干涉。今日當葉官想擱置討論上述瑜伽袋問題時,控方即說「唔好住唔好住」,旁聽席再有笑聲。控方即再說,「我又聽到庭上有笑聲,不過我繼續講。」

控方指出,單位內找到一個膠箱,裝有約 50 個空玻璃樽。葉官質疑,單憑有空樽,不等於是汽油彈,「你一見到空樽,都唔會話佢係汽油彈㗎。」並指出控方舉證要做到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空樽用作製作汽油彈。控方表示,「考慮晒所有情況下」,惟語音未落,再被葉官打斷,「我好怕律師講考慮晒所有情況,咩情況先得㗎。」控方指,單位只有 5 個人,「5 個人拎呢 50 個用過、開過嘅啤酒樽。」葉官再質疑,可以是「5 個人飲哂。」

官:唔好講啲無嘅嘢

控方又指出,被告有「保管及控制」單位內物品。葉官指,「我問咗你 15 分鐘」,並說「你用 verb 嚟講,知唔知咩叫 verb?握在手裡呀。就咁講控制,我都唔想咁講,你意思係咪要用腦電波?」控方表示不同意,重申被告有保管及控制單位物品。葉官要求控方指出是哪位證人的供詞有提到,控方答:「我哋無。」葉官即說,「咁就唔好講啲無嘅嘢。」葉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8 日再續。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丘建威及黃建棋,各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堅拿道西 10 號冠景樓一單位,管有 59 枚汽油彈、79 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 個玻璃瓶、約 4.6 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 4.9 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同案兩名被告被告莫禮滔及楊泳茹早前認罪,各被判囚3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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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慧明還押近五個月 今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包括宵禁、每週四日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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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今年一月因參與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警方國安處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及後於三月被正式落案起訴,她一直由三月起一直還押至今。余慧明今日(2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高院法官杜麗冰聽罷陳詞後,決定批准余慧明保釋,余慧明保釋期間需遵守多項條件。

余慧明保釋條件包括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每天守晚 12 朝 6 的宵禁;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每周4日到指定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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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黃耀明區諾軒 被指 2018 立會補選唱歌誘使他人投票 本周四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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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黃耀明今(2 日)早被廉政公署起訴,被指於 2018 年立法會補選,出席區諾軒造勢大會唱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現已獲准保釋。而因 47 人案正還押的區諾軒,亦在獄中被起訴。
廉署發稿指,區諾軒及黃耀明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二人將於本周四(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 2018 年 3 月 3 日,在 2018 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廉署又指,當日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又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的人士於補選中投票予區諾軒。

網友Yip Lai Man
廉署起訴黃耀明有濫捕濫告之嫌。
他出席區諾軒造勢大會唱歌是受雇,受聘還是義工? 按此邏輯,所有大會工作人員都有罪。
黃耀明不是受益者,不是主辦者。


網友文文:
咁民建聯的蛇、斎、餅、糭、免費餐、免費巴士、旅游等又如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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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韻詩政治立場鮮明,公開支持雨傘活動和「反送中」,並曾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親赴美國國會作證,近年不時傳出被「封殺」的消息。她昨日在 Facebook 宣佈再次開唱時提到,團隊早在疫情爆發之前已多次提出申請使用紅館,但「入紙N次,彈足N次」。
何韻詩宣布下月開唱的消息一出,歌迷紛紛留言支持。沒料到,消息發佈翌日,同樣經常出入社運現場的歌手黃耀明被捕。何韻詩也在 Facebook 轉發相關新聞,沒有寫字,只留下一些憤怒和驚訝的表情符號。相對演唱會消息,歌迷轉而擔心何韻詩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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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非法集結等全部罪名不成立 官:極度可疑但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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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及「黎明行動」,兩男一女在沙田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毀壞港鐵沙田站設施,同時違反禁蒙面法。經審訊係,裁判官今(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指,無充分證供顯示三名被告曾以某身份參與刑毁,控方亦從無明確指出何時何地在港鐵站內出現非法集結,雖然三人「極度可疑」,但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所有罪名不成立,三人當庭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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