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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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理大】 3 男暴動罪成 判囚 5 年至 5 年 8 個月 一人管有剪刀索帶等判囚 8 個月
2021/09/25 - 12:14653

前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在油尖旺區聚集「圍魏救趙」,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5 名男子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其中 3 人本月初被裁定暴動罪成,另一人暴動罪脫但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暫委法官王詩麗今早(25 日)於區域法院宣佈判刑時,斥責案發當日示威者當現場是「戰場」,多次對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燃燒彈,令彌敦道出現「熊熊火光」,形容是「非常嚴重的暴動罪行」,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對違法者「迎頭棒喝」。

法官聽取求情後,判 4 名被告囚 8 個月至 5 年 8 個月,其中暴動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法官每讀到一名被告刑期,就相繼有旁聽席人士流淚,有人更靠肩哭泣。退庭時,其中一名被告母親情緒激動,雙眼通紅走前拍枱,大叫「我個仔無罪!(你哋)濫殺無辜!」,要旁人拉走。有旁聽人士大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遭保安喝止。

該名母親被拉至庭外後,跪地嚎哭,「你哋畀天劈!畀雷劈!我個仔好仔嚟.....好仔嚟......」、「孤兒寡母相依為命......我捱咗十幾年湊大 4 個細路......你哋班仆街無良心!」有旁聽人士哽咽安慰,「個個都知!」、「我哋要度過呢個難關,我哋唔係無感覺,所以今日先嚟到呢度......」說著說著,走廊上多人一同落淚,有人激動打牆發洩,有人抱頭在櫈上飲泣。


營救理大案中,三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 5 年至 5 年 8 個月。
律師求情:郭俊明向財務公司借貸籌父親殮葬費

被告郭俊明、姚俊暉、丁培基代表律師求情時指,三人早年喪父或母,家庭陷入財困。其中郭是家中經濟支柱,為處理父親殮葬費要向財務公司借貸;丁與八旬祖父母相依為命,靠綜援維生;姚的七旬母有聽力問題,起居靠他幫助。郭對自己入獄或使弟弟要輟學幫補家計感內疚。

法官判刑時指,當日場面非常混亂及危險,示威者在彌敦道及逸東酒店外等地架設「永安竹陣」、傘陣等,多名示威者更多次朝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燃燒彈,「令彌敦道出現紅紅火光」,其中汽油彈更爆炸,「暴動行為至少持續兩小時」,並引述警方證人稱,「當差 20 多年,從沒見過如此情況。」

法官:暴力行為導致納稅人負擔維修費

法官續指,案發現場有民居及商舖,上述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造成交通嚴重癱瘓,可以直接造成人身傷害及人命損傷,納稅人更要支付相關維修費,造成負擔。因此法庭為保護公眾利益等,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對違法者「迎頭棒喝」。

法官表示,案發前一日警方已呼籲人群散去,三人不可能不知情況,但仍到現場。雖無證據顯示郭俊明及丁培基有攻擊行為,但二人刻意置身現場,可見有共同目的阻礙警方執法;而郭管有膠索帶,「肯定有需要會利用」在汽油彈上裝及築起路障。至於蔡潤庭,法官指他有投擲汽油彈。

法官最終就暴動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分別判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囚 5 年 2 個月、5 年及 5 年 8 個月;郭俊明及姚俊暉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分別判囚 2 個月及 8 個月,其中姚以判囚 8 個月為量刑起點,指姚現場管有剪刀等,與一般情況管有「不可同日而語」。四人均無減刑因素,郭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囚 5 年 2 個月。

本案被告依次為郭俊明(24 歲,廚師)、羅煒棟(32 歲,無業)、姚俊暉(35 歲,教師)、丁培基(27 歲)及蔡潤庭(25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18 日於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等 10 人以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郭、姚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郭被指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 37 條膠索帶,姚則涉在吳松街管有一把剪刀及 7 包膠索帶。暫委法官王詩麗本月 4 日裁定郭、丁、蔡三人暴動罪成,羅、姚二人暴動罪脫,惟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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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 19 歲青年被指前年 9 月於沙田火炭路行人隧道,以噴漆噴上「香港人加油」、「Fxxk the popo」、「光時」等口號,以及張貼海報。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今(29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1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本案不涉及暴力,破壞程度較低,被告年輕有悔意,已上了寶貴一課,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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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光城者」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繼早前 7 人被控違《國安法》,昨日(28 日)再有 7 名男女被捕,當中年紀最輕只有 15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今(29 日)被押解至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席前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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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再多 7 人被控串謀顛覆政權 6 人申保釋被拒[/b]
組織「光城者」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繼早前 7 人被控違《國安法》,再有 7 名男女昨被捕,當中年紀最輕只有 15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今( 29 日)被押解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除第 7 被告外,其餘 6 人都有申請保釋。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畢各方陳詞後,拒絕所有被告保釋,並下令還押至 11 月 3 日,以待轉介至區域法院。

各被告看起來精神不俗,第 2 被告向公眾席擺出心型手勢。眾多旁聽人士之中,不乏身穿校服的學生,他們趁被告未被押返囚室前,紛紛打氣謂:「加油呀!保重呀!」第 5 被告見狀舉出 Ok 手勢示意,第 2 被告亦趷高腳望向公眾席。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早前宣布解散。負責清盤事宜的支聯會秘書蔡耀昌指,今早(29 日)接到警方國安處通知,將凍結支聯會物業「六四紀念館」,意味著支聯會銀行戶口及固定資產均被凍結。蔡耀昌稱不同意行動,稍後將去信國安處,要求解除凍結銀行戶口及物業,以便進行清盤有關事宜。
蔡耀昌表示,今早被國安處人員帶到支聯會「六四紀念館」館址,並收到通知信,指國安處將凍結「六四紀念館」物業,連同 9 月 9 日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支聯會的銀行戶口及固定資產均被國安處凍結。據了解,國安處人員今早九時到六四紀念館「封館」,約下午一時離開。


壹傳媒創辧人黎智英捲入國安法案件,集團的資產遭保安局局長凍結。壹傳媒在 9 月初曾發表通告,表示希望能有序的清盤。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表示,已根據《公司條例》賦予的權力,向原訟法庭提交將壹傳媒有限公司(壹傳媒)清盤的呈請。
陳茂波表示,今年 7 月根據《公司條例》,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的事務。陳茂波在 9 月 14 日收到由審查員陳錦榮提交的中期報告。陳茂波在考慮中期報告後,認為出於公眾利益,須將壹傳媒清盤,決定向法院提交有關呈請。
壹傳媒 9 月 5 日曾發表通告,宣布董事會四名成員卸任,並指有序的清盤將最符合股東、債權人、僱員和其他相關者的最大利益,希望香港政府允許清盤官完成先前公司及董事被禁止的付款,包括支付債權人和前員工之薪資,及接續完成對公司能夠創造價值的交易,從而產生資金使債權人能夠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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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高層案】 押後至 10.12 再訊 蘋果 3 公司無律師代表 張劍虹舉 OK 手勢 林文宗豎拇指
2021/09/30 - 15:42795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與三間公司,及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等4 名高層,早前先後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眾人首次提堂後還押至今,兩案今( 3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12 日進行提訊日,以待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訟庭,兩案將一同處理。

張劍虹舉 OK 手勢 林文宗豎起拇指

張劍虹及羅偉光還押至今近 3 個月,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及林文宗則還押逾兩個月,眾人精神尚算不俗。6人步入被告欄後經常望向公眾席,張劍虹不時向公眾席揮手,聆訊期間又曾舉起OK手勢。楊清奇及陳沛敏亦一度交頭接耳。散庭時,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加油」,眾人揮手、林文宗豎起拇指回應。

3 間公司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今沒有法律代表。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進行提訊日,全部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

經商討後,控方申請把案中 3 名公司被告缺席聆訊的事宜押後,同於 10 月 12 日再訊;控方表示作短暫押後,了解 3名被告是否有原因主動缺席聆訊,以確保法庭公正性,獲裁判官批准。控方另呈上文件表示, 3 名被告得悉案件性質及今天需要出庭,而本案 6 月首次提堂及 8 月再提堂時亦有公司代表。

羅德泉問控方是否足夠時間準備文件,控方回應:「樂觀嘅」。辯方代表陳沛敏及林文宗表示,不會同意縮短送遞文件的時間,亦不會免除文件翻譯。

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代表。多名《蘋果》前員工、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均有到庭旁聽。

3間公司沒有代表

開庭前,法庭書記詢問在場有沒有人代表首案 3 名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惟多次詢問下均沒有人回應。

甫開庭,羅德泉表示上次提堂時 3 間被告公司有律師代表,但在押後期間相關律師行通知法庭,已沒有再接獲指示代表 3 間公司,著保安詢問延伸庭會否有公司代表,同樣沒有人回應。

控方處理完 6 名在席被告後,要求稍作押後,處理 3 名沒有代表的公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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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深水埗】認非法集結藏武 18歲男被判入更生中心 24 歲女被判監 8 個月
2021/09/30 - 18:5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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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爆發警民衝突,三人被指藏鐳射筆、彈射器及 243 枚彈珠,其中一男一女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3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指案情嚴重,當日參與人數多達 300 人,場面混亂,有人堵路及掟磚,但充分考慮兩名被告有悔意及個人情況,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男被告入更生中心、女被告監禁 8 個月。

官:男被告現場角色主動 丫叉彈珠可造成嚴重傷害

辯方表示,早前為首被告李茵豪獲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由於被告的體重問題,感化官認為他不合適進入勞教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當日當日參與人數多達 300 人,場面混亂,有人堵路及掟磚;首被告有充分的裝置,攜帶丫叉及 300幾粒彈珠到場,現場角色主動,曾作出發射的動作,並非單單出現。

裁判官直言,首被告管有的丫叉和彈珠可造成近距離的嚴重傷害,充分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年紀較輕,除判罰外須有更生的元素,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就兩項控罪,判處他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官:將雷射筆帶到現場必然存在風險

辯方另指,為次被告黃芷欣索取的背景報告正面,重申她雖學業成績不好,但工作上進有為、顧家,對是次犯案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裁判官盡量輕判。裁判官亦稱,被告選擇認罪,於背景報告中得知次被告對本案的態度,明白她的家中可能有困難,父母身體出現問題,相信她是坦白的。但裁判官認為,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的事件判罰,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雷射筆,她將雷射筆帶到現場亦必然存在風險,可以令人眼睛受傷。

基於她的年紀,裁判官明言只能考慮監禁式刑罰,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 9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監禁 6 個月;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 6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監禁 4 個月。裁判官稱,由於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但不同行為,考慮到刑期的整體性,將第二控罪中的監禁 2 個月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8 個月。

16 歲男生早前否認控罪 預計 12 月開審

被告依次為李茵豪(18 歲,學生)、黃芷欣(24 歲, 調酒師)、16 歲邱姓學生。三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李茵豪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彈射器及 243 枚彈珠。黃芷欣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另外,16 歲邱姓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押至 11 月 19 日審前覆核,12 月 15 日開審,預計審期三日。

案件編號:KCCC 19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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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7 人被指在葵芳破壞「優品 360」,當中 4 名 16 至 19 歲女學生承認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聽畢雙方陳詞,裁定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原則性出錯、刑罰過輕,並於今(6 日)改判 4 人入更生中心,擇日頒布詳細判詞。

【11.20 天水圍】被控扔膠馬落路軌 20 歲男罪成還押候判 官:必對輕鐵造成風險
2021/10/06 - 12:36394

前年 11 月 20 日,年輕男生被指在天水圍將膠馬扔向路軌,被控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罪,今(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認為,被告自願及在公平情況下作出招認,如他所述:「出嚟堵路表達訴求」,指行為必然對輕鐵造成意外風險。辯方求情指,輕鐵行駛速度慢,本案嚴重程度較同類案件低。裁判官押後案件至本月 20 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押,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指警員沒有警誡,被告在誘使及不公平情況下招認,兩名警員庭上供詞不吻合,反對其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呈堂。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指,兩名警員作供清晰,辯方質疑不充分,被告在哪裡見值日官並非本案關鍵,當日訓示室有多名被捕人士,警員沒有留意亦不出奇,認為辯方「矯枉過正」。

官斥被告自辯不合理 批准招認呈堂

相反,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不合情理。他在主問時聲稱被截停後,遭警員要求站立 40 分鐘,盤問時改稱跪了 10 分鐘,未能自圓其說。裁判官又指,如被告已透過女友尋找律師,他怎可能不等律師到達警署就簽名,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聲明。至於辯方指警員曾稱「簽完名快啲走」,法庭認為這不等於「不簽名不獲准保釋」 ,終批准被告招認呈堂。

法庭認為被告如他招認所述:「阿 sir,我今日係自己一個人出嚟堵路表達訴求,其他同我一齊嘅人我唔識嘅」、「我扔啲膠馬落路軌,都係想向政府表達訴求」,其行為必然對輕鐵造成意外風險,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輕鐵行駛速度慢 危險性較低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經營網店,在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在求情信稱他孝順,被告已獲得教訓,明白不可使用非法方法表達訴求。辯方又指輕鐵行駛速度慢、路軌設紅綠燈,車長看見雜物可以停車,本案危險性比堵塞馬路或其他鐵路系統低,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至本月 20 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押,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黃偉舜(20 歲,學生),被控一項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將一個膠欄放在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

案件編號:TMCC7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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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涉偷拍飛虎警阻差罪成囚半年 欲押後上訴再申法援 控方提醒「你就快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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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理工大學衝突中,飛虎隊在歷史博物館行動,相片卻被上載至社交網站。44歲博物館職員被指洩露部署,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工罪成,判囚6個月,當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他預計10月服畢刑期。他就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早(6日)進行聆訊,並透露早前申請法援遭拒,今未有律師代表,希望押後案件再申請法援。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不反對押後,但提醒上訴人,「提醒你就快坐完」

法官李運騰亦提醍,陳志華(44歲)首次申請法援被拒後,除非情況有轉變,否則雖然再次申請獲批的機會也不高,提醒陳志華對法援署審批不要抱太大期望,建議他另尋途徑,如大律師公會的計劃。李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7日再訊,期間上訴人繼續服刑,李官表明屆時無論上訴人有否法律代表亦會繼續聆訊。

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早前在裁決時指,被告行為嚴重阻撓警方的恢復公共秩序的效率,對公共秩序構成影響,遠超憲法下賦予的自由。他又形容被告的行為屬「通風報信」,意圖協助「手足」得知警方的部署行動,而「手足」必然是理大事件的示威人士,被告的行為有可能引發示威人士進入歷史博物館阻撓執行職務。

報稱無業的陳志華(44歲)面對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他於2019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

案件編號:HCMA333/2021

評: 從社會角度看, 被告拍照判囚6個月是不合理。
裁判官鄭念慈被指洩露部署,被裁定阻差辦工罪成, 又形容被告的行為屬「通風報信」,意圖協助「手足」。被告恰好是尖沙咀香港歷史博物館職員, 才有巧合機會拍照,不是刻意跟蹤飛虎隊部署。況且被告沒有為該部署保密義務,該部署又沒有事先聲明是秘密,任何人不得洩漏。任何人包括記者拍照也屬「通風報信」?也是意圖協助「手足」? 被告沒有偷偷走去尋找「手足」去「通風報信」。被告放上網是新聞形式,不可能預知那些人會看到。想當然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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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女教師被控藏鐳射筆受審 自辯稱 7 年前起觀星 IG 帖文顯示曾穿案發黑衫褲行山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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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8 月 11 日多區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 23 歲女教師被控當日在深水埗管有兩支鐳射筆。她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15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被告自辯指,7 年前起有觀星愛好,當日擬與友人看流星雨才帶鐳射筆,並呈上 IG 帖文證曾穿案發黑衫褲行山;又稱警方在深水埗警署外發射催淚煙,其母獨居附近,難忍氣體刺激下撥電向持急救牌的她求救,她遂攜生理鹽水等赴深水埗。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續審。

被告劉潔儀(23 歲,教師)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公眾地方管有兩支鐳射筆。

警員:被告「背住我向前跑,即係想逃走喇」

控方今傳召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蔡林傑(16147)作供。蔡供稱,案發當日下午約 6 時,他與同僚奉命赴深水埗作掃蕩及拘捕行動。他在鴨寮街街口下車,即大叫「警察,咪郁!」近百名原在行人路人士跑走,他遂上前追趕,見有一距離他約 20 米女子轉入基隆街,他從後捉住她,後指認為是被告。蔡稱,被告「背住我向前跑,即係想逃走喇」,遂為被告上膠手扣。他在控方主問時,凡涉地理位置均未能表達清楚,其後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對深水埗一帶交通不熟悉。


警員蔡林傑
控方:被告鐳射筆 20 至 40 米範圍內可致眼睛受損

控方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管有的兩支鐳射筆內均已上電池,分別可射出綠色、紅色光源,屬國際標準激光類別 3B 類裝置。若直射眼睛,前者在 40 米範圍內可致損傷,後者則為 20 米範圍內。另被告背囊內有 1 個眼罩、1 樽生理鹽水、22 包消毒濕紙巾等物資。

被告:7 年前起用鐳射筆觀星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其後選擇自辯,稱自 2014 年起有觀星、行夜山愛好,案發當晚與朋友相約到馬鞍山昂平大草地觀看英仙座流星雨,故攜帶兩支鐳射筆出門。劉續說,觀星導師曾教她用鐳射筆指天辨認星星,她的兩支鐳射筆射出光線一紅一綠,前者用於天氣良好時,以減少光害,後者反之。

劉亦附上她 Instagram 戶口由 2014 年至 2019 年約 8 則涉觀星、行山的帖文,其中一則 2016 年帖文寫「行夜山,觀星,GOGOGO」,另一則 2019 年 4 月涉行山帖文則見被告身穿案發時的衫、鞋及背囊。

被告:警深水埗發催淚彈 攜生理鹽水赴獨居母家「急救」

劉稱,案發時她提早到一同看流星雨朋友家閒談。下午約 4 至 5 時,她母親先後 3 次撥電予她求救,指樓下有多人聚集、已應警方呼籲關窗但仍有刺鼻氣體入屋,令她「好唔舒服」、「隻眼不斷流眼水」。被告為安撫她,遂由朋友家帶走生理鹽水等物資,由美孚出發赴深水埗替她急救。

劉解釋,該朋友姊姊任職護士,故家中備有物資。而被告父母離異,其母獨居深水埗警署附近一大廈,並附上母親單位租單證明。她亦於 2018 年考獲聖約翰救傷隊急救證書,有效期 3 年。至於眼罩則擬供母親使用。

被告不同意警員說法

劉稱,她到達深水埗後,平日探望母親路線「好混亂同埋好多人」,遂改路而行。不料走至南昌街,有約 30 人大叫「走呀,好危險」後奔跑,「我就跟住一齊跑,因為我好驚」,但突然遭人由後撲跌自己,形容當時「個身痴住喺地下。」對於蔡警供稱他有向被告表明身分,及指她曾經掙扎,被告均不同意,指蔡按她落地時沒表明是警察,她才掙扎,後來有 4 名警察向她表明身分後,「我就唔敢再郁。」

本案原定預審一日,惟因前日掛 8 號風球,裁判官須分擔部分積壓案件而未能完成審訊,遂押後本案至 10 月 28 日續審,屆時控方將盤問被告。

案件編號:KCCC 23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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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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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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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荃灣】欲救中槍健仔 理大博士生認非法集結 囚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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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0 月 1 日荃灣衝突中,與中槍「健仔」曾志健同場被捕的理大物理系博士生邱宏達,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的暴動罪交替控罪,案件今(15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當日非法集結屬有預謀,人數眾多,暴力場面此起彼落,而影片可見,有警員落單後遭示威者圍至倒地,警方的克制更反映事件更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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