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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紥鐵工圖搶警槍非法集結等罪成囚7年 區院反修例案最重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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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謝沈智慧(資料圖片)


有網民於前年10月13日示威,數名男女涉在旺角「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兩名分別是紥鐵工人及學生的男子分別被控襲警、企圖搶槍等4罪,法官早前裁定紥鐵工人企圖搶槍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非法集結及襲警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7年,為區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最重的判刑,至於拒捕罪成的男生則被判更生中心。

兩被告依次為紥鐵工人謝信誠(31歲)、學生陳家俊(18歲)。謝信誠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X,但否認企圖搶劫一支霰彈槍;陳家俊則否認一項拒捕罪。有旁聽者聞判刑後大哭,有人高呼「癡線㗎」、「政治逼害,可恥!」,兩被告表現平靜。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引用大量案例,斥代表首被告謝信誠的辯方求情「簡陋至極」。她稱,當日示威規模不大,不涉及嚴重暴力,暴力行為並非預謀。謝官斥首被告既參與非法集結,又不想警方執法,行為橫蠻無理,協助他人逃走亦是加刑因素。謝官續稱,首被告承認心懷惡意與他人襲擊警員X,警員輕傷不是因為首被告留手,而是警員身穿護具,故就「非法集結」罪判處36個月,認罪扣減後,終判囚24個月。

謝官又稱,案件有多項加刑因素。首被告企圖搶去警員X的霰彈槍,欲指嚇警員。雖然霰彈槍上鎖,但被告當時不知情,謝官表示區域法院的權限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刑責,針對企圖搶劫罪判囚7年;另外,其家庭背景並非有力減刑因素,且他是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

就襲警罪,謝官稱被告比梁天琦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判囚18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12個月,以上3項控罪同期執行。

至於次被告陳家俊,謝官稱考慮其年紀,他干犯案件是受他人影響,且陳家俊涉及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認為他需要更生及紀律教導,判他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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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大生暴動蒙面罪成判囚 判囚最重符凱晴求情信:法庭非彰顯公義的地方【附全文】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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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符凱晴(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的警民衝突,5名中大生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違《禁蒙面法》等罪成,今(19日)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其中被判囚最重的中大護理系學生符凱晴(23歲)自行讀出求情信,稱不認為判決合理,認為法庭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


以下是求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在還押期間,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的,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因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着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符凱晴


評: 過去有多宗非法集結控罪改為暴動控罪。兩罪一線之差?暴動罪門欄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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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5 人還押逾 1 個月 今作審前覆核

支聯會拒絕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 5 名常委則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全部人否認控罪,自上月 10 日起被還押 ,案件今 ( 21 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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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4人,梁錦威、徐漢光、陳多偉及鄧岳君,早上約 8 時,在荔枝角收押所由囚車押到法院應訊。
控罪指,他們今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控罪最高刑期是 6 個月,5 人還押至今已超過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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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5常委涉拒交資料案 官准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保釋 料鄒幸彤就他案續還押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另與4名前支聯會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昨(21日)聽取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就沒提供資料案的保釋申請,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批准上述3人保釋。惟鄒幸彤另涉其他案件,料仍須還押。

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案的被告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其中梁錦威及陳多偉沒有提出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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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入六四、司徒華書籍被懲教退回 不能上訴
鄒幸彤:需用作準備辯護 情況持續不可能公平審訊】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正被還押。鄒幸彤的 Patreon 今日(23 日)刊出她的最新文章,內容提到鄒的親友近日嘗試把《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天安門一九八九》和《守護者司徒華》投入監獄給鄒幸彤,但被懲教退回。她引述署方人員,《大江東去》被拒是因「入面有關於顛覆國家嘅行為」,而且決定不能上訴。

鄒幸彤質疑懲教替代法官角色,令公平審訊不可能,因這幾本書是她要用來準備自己的辯護,「要是不讓我接觸任何關於六四和支聯會的資料…我根本就沒有任何機會可以拿到證據去反駁這個指控。」

評: 鄒幸彤本身是大律師,是上庭自辯,她是被告又是律師,擁有兩個身分。
她應可在庭上要求法庭頒令她可以獲取必要的資料作辯護用途。《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這本書不是禁書。懲教署此舉是否幹預司法審訊?或會構成防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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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被加控4項藐視法庭罪 「藐視不義法庭無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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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

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去年11月赴丹麥後宣布流亡。許智峯在facebook表示,前日收到香港警方的電郵,指律政司加控他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要求他明年1月底到高等法院應訊。律政司對許智峯的指控中,3項涉及他離港前的案件,指他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項涉及他離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令警方以為他會回港受審。對於被加控罪,許智峯表示:「我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的不義的法庭。」

被指無應訊誤導警方
許智峯在facebook上載經高等法院蓋印的文件,指律政司對他作出4項刑事藐視法庭指控,要求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到高等法院應訊。許智峯在離港前分別就立法會內會衝突、審議國歌法潑臭液抗議、涉搶他人手機刪示威相共3案被控9罪(見表)。他被指缺席聆訊、違反保釋條件,另因離港前涉提供錯誤或誤導的資訊,令警方以為他會回港受審,被律政司指控藐視法庭。

許智峯表示:「我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的不義的法庭……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我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許智峯說,在「國安惡法」下,法律無任何人民授權,人治取代法治,檢控以政治立場先行,案件未審先囚,無罪假定原則消失,陪審員制度被廢,法官被政權挑選,法庭淪為共產黨的法庭,法律成為港共暴政的打壓工具,「自侮的法庭,不配人民予任何尊重」。

許智峯說,政權對他再多的指控,只突顯香港司法的醜惡,絲毫無損他在國際上的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他會繼續好好使用這份自由,基於真相,為香港人說應說的話。


另外,許智峯亦貼出文件,顯示「國際刑警中國香港」曾經向丹麥警方就其案件求助,希望對方查證丹麥議會是否曾經邀請許智峯參與去年12月的會面;丹麥警方回應稱未能提供協助,並沒有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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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遭警長設局陷害 男生運紅酒變運汽油彈 辯方擬傳召中間人但未聯絡到
2021/10/27 -

去年 4 月 13 日晚,警方在葵涌警署附近的葵芳邨截查一名當時21 歲的男大專生,指他涉嫌攜有兩支懷疑汽油彈。⼀名警長其後被指「自編自導」一宗汽油彈案,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男生則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本案由警長設局陷害被告運送紅酒,惟實為汽油彈。

辯方:警長設局陷害被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涉案汽油彈,但爭議案件是由警長「設局」,令被告跌入陷阱,誘使被告管有汽油彈。辯方指,本案由警長策劃,有中間人指示被告運「紅酒」,惟辯方未能聯絡中間人作供。

被告錄影會面稱「接咗單 job 嚟做」

控方續播放被告被捕後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於會面中供稱「接咗單 job 嚟做」,在社交網站 Instagram 看到一名波友發布的限時動態,內容為「 5,000 蚊 3 個鐘,要人,有冇人得」。被告於是私訊波友,向他提供電話號碼。對方把被告號碼轉交另一陌生男子,該男子致電並主動到柴灣接載被告。被告在查問後得知工作為「運送貴酒」。

二人登上私家車後,男子曾給予被告 100 元,要求他獨自買毛巾,被告買完後再登上私家車前往葵涌。二人抵達後,被告目睹男子戴上手套,在車尾箱「做咗啲嘢」,歷時近 20 分鐘。

被告:男子叫我「搵棋枱放低」袋子

被告指他從男子接過一個環保袋,內藏一個盒,並有毛巾蓋住玻璃樽,他沒有掀開查看。被告指二人一同前行一小段路,男子著他入村後「搵棋枱放低」,當被告過完馬路轉身時,已失去男子踪影,他亦按男子要求把 IPhone 留在車上。被告又指,曾向男子查問把袋交給什麼人,對方稱「個客唔見得人」,故此即使沒有人簽收也沒有起疑。他指把袋子放下之後,被便衣警截停。


被告林偉豪
作拘捕警:聞到天拿水味 被告曾嘗試逃走

控方之後傳召作出拘捕的警員許毅偉(音譯),許案發時隸屬葵涌警署特遣隊。控方指被告把袋放在石枱上便離開。許曾對被告搜身,並問他「喺度做咩」等問題,被告支吾以對。

而許檢取涉案環保袋時,聞到強烈天拿水味。許在被告面前蹲下搜查袋中物品,發現有兩個布條塞樽口的玻璃樽。許憶述當他搜出汽油彈時,被告欲突破警方包圍逃跑,許立即與警長及一名警員制服被告。

辯方:警長曾獨自離開 截停被告後再現身

許在辯方大律師陸偉雄盤問下同意,當日行動由警長親自帶隊到另一處巡邏,及後折返葵芳邨一帶。許同意,當日巡邏及折返均為警長指示。而行動時警長一度獨自離開,但當許截停被告後,警長又突然現身。許在盤問下表示截停被告時並無通知警長,亦不知道警長為何突然出現,隊員之間亦沒有作緊密聯繫。

辯方又提及,女警在許截停被告後,「無巧不成話」自發看管涉案袋子,許承認事前沒通知女警看袋,亦沒有相關默契。

辯方另問及檢取袋子時的狀態,許同意當時有兩條毛巾塞住兩個樽口,遮蓋玻璃樽,並非第一眼就看到袋內狀況。許同意辯方所指,要伸手才可得知袋內情況。

辯方:被告合作沒逃走

辯方續提及,被告被捕後兩次搜身,均沒發現可疑物品。而被告被截停後,突然有一名警員及警長現身。許同意被告被截查搜身時態度合作。辯方指被告從未嘗試逃走,故警方毋須制服被告,許不同意。辯方提及涉案警長於去年 3 月被調至葵涌特遣隊,問許有否聽過警長有關於汽油彈的情報?許稱沒有。

被告林偉豪(21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一帶的公眾地方,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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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畢業生竹枝打警臂 認暴動囚2年3個月 (12:44)


前年8月觀塘區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3名男子被控暴動,其中一名以竹枝打警員手臂的職訓局畢業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今(28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判囚2年3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判刑時指出,當日暴動嚴重性較輕,被告由出現至被制服僅1分鐘,接納他受社會氣氛影響,「一念之差」下犯案。

3名被名吳仲謙(25歲)、謝灼華(24歲)、周健豪(27歲)同被指控於前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早前疑潛逃至台灣,被法庭頒發拘捕令。第三被告則不認罪。次被告於開審前認罪,今日被判囚2年3個月。

許官總結案情時表示,當日20人架設路障,與警方對峙,約10人曾向警方防線擲磚及照射雷射筆,其後沒有衝擊防線,及至作供的總督察飛身撲向示威者,場面才開始變得「混亂」。他接納辯方所指稱,當日並無發生大規模暴動,加上遊行獲不反對通知書,交通已改道,亦無證據顯示有財產受損或有巿民受傷,嚴重性較同類案件為低。

他續稱,示威者是在謝灼華被制服後才投擲汽油彈,形容當時情況未發展至暴動,亦無證據顯示謝灼華認知當日暴力會達至使用汽油彈的程度,故會判處較輕刑罰。許官接納被告有良好品格、愛護家人、工作勤奮,亦已作深切反省,以40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考慮他無案底,再扣減3個月,判囚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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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藏汽油彈材料罪成囚13個月 官: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理大男學生涉攜玻璃樽、火機燃料等懷疑汽油彈材料。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早前被裁定罪成,今(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3個月。裁判官判刑稱,判入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故認為監禁是唯一的合適選項。

被告吳俊偉(25歲)為理大會計系學生。辯方稱,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冀法庭考慮判入勞教中心。裁判官劉綺雲引述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父母離異,他重考公開試後入讀副學士,其後升讀大學。被告2018年曾患抑鬱及有自殺念頭,2019年受社交媒體及新聞影響,參與遊行集會。被告還押期間反省,表示自己愚蠢及守法意識薄弱。


其求情信指出,被告還押多月,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又稱家人不離不棄,給予強大支持。被告獲保釋後,反思自己及社會的變化,重新思考如何貢獻社會,並學習凡事三思而後行。他又明白自己的生涯規劃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予他一個機會孝順母親,分擔母親的經濟壓力。

劉官說,當晚旺角警署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被告使用攜帶的物品,可造成極大殺傷力。劉官稱,雖然被告申請保釋時,稱繼續還押會無法完成會計實習及如期畢業,此更是重要擔保條件之一,但劉官認為這並非求情理由,亦沒有其他扣減因素,惟考慮被告初犯,酌情扣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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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局紅酒變汽油彈案】警曾拘中間人錄詳細口供 稱紥職「力Sir」要求炮製案件「搵個傻仔送貨」
撰文: 記者袁楚楚 | 發佈日期: 28.10.21 | 最後更新: | 2021-10-28 22:03:59

21歲男學生疑被警長設局陷害,運送紅酒變汽油彈一案今續審。一名警員在案發後拘捕一名涉案男子並錄取口供,男子稱認識一名叫「力Sir」的警長曾要求他炮製一宗汽油彈案給他處理,計劃「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到葵芳邨,之後的事他就會處理。事後「力Sir」給他3000元現金、並著他「避一避」。男子恐防被「力Sir」陷害,加碼要求他付3萬元以證明不會出賣他。

辯方稱,曾千方百計想傳召該涉案男子,但派不到證人傳票給他,無法傳召他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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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駐守葵青區反黑組的探員 15927 饒家睿為涉案男子錄口供,但男子已失聯。
辯方今早申請傳召一名曾為一名涉案男子錄口供的警員及案件主管作供。控方一度以證供為「傳聞證供」為由反對。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指,辯方表示並非打算用警員的供詞來證明事件真偽,而是與辯方抗辯理由有關,法庭在此基礎下批准傳召警員作供,惟內容必須與案有關,強調法庭不會考慮傳聞證供。

案發時駐守葵青區反黑組的探員 15927 饒家睿指,去年4月18日,一名代號為A的男子因本案被捕,饒與A會談後錄取一份口供。該口供指,A稱他認識一名叫「力Sir」的警員,力Sir於2020年初升職做沙展,30至40歲、蓄短髮但後尾秃頭、戴眼鏡、斯文、中等身材。

「力Sir」叫A上網學整汽油彈
A指力Sir升職後先任職葵涌警署軍裝部沙展,當時曾要求A「做單汽油彈案件俾佢處理」。同年3月,力Sir調往葵涌警署特遣隊後,再向A提出同一要求。案發前兩星期,力Sir約見面,再提出A做一宗汽油彈案件給他處理,並叫A「快啲安排,上網學下點整汽油彈」。

案發前一晚,力Sir再約A見面,講及計劃,「聽晚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去葵涌警署對面嘅葵芳邨,放喺差館對面嘅棋枱上面」,並提醒棋枱已因疫情而圍封。力Sir吩咐A放了汽油彈後,他會處理,著A自行準備材料。

案發當日黃昏6點鐘,力Sir致電問A「搞成點」。由於A剛起床,遂透過一位兄弟找來一名叫「阿澤」的人幫手,A叫阿澤「幫手搵個傻仔送貨」。晚上7點多,阿澤將一個電話號碼給A,A自行致電,向一名叫「阿豪」的人說「5000蚊3個鐘,做跟車送貴價酒」。

警長要求避一避及掉衫 A擔心被出賣要求存款3萬元
A在柴灣接阿豪上車後,再去深水埗,阿豪下車買毛巾時,A在路邊拾了兩個空的玻璃瓶。其後兩人到達大連排道,A叫阿豪自己行到棋枱,A則折返並致電力Sir,擬告訴力sir阿豪已入邨,但力Sir沒接電話。A估計力Sir已成功截獲阿豪,故他駕車離開,吃飯後回家。

翌日力Sir致電約A到沙田商場食早餐,力Sir當面給他現金3000元,並叫A染髮、丟掉運汽油彈當日的衫及鞋襪,並著他「避一避」。A突然擔心被警長出賣及被捕,想測試力Sir是否有心「保」他,故要求對方存入3萬元,到朋友一個銀行戶口,力Sir當晚照辦。

其後的兩天,力Sir叫A「避得就避,將架車收好, 唔好俾人發現」。4月17日後,A找不到力Sir。

辯方指力Sir即警長5905呼之欲出
辯方問,知否A口中的「力Sir」是誰?饒稱「唔知道,到依家都唔知道」,但承認看新聞後知悉警長5905因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相信同呢單案有關」。

辯方再問,根據A供出力Sir的身形、年齡、電話號碼、升遷資料,是否同意力Sir就是警長5909?饒稱不同意,並主動解釋「首先,我不認識呢個沙展,對呢個人無印象,我唔知佢個名同花名」。他稱,錄口供後將事件報告上級,之後就沒再參與案件,亦沒追尋力Sir的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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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偉豪今日出庭自辯。
饒供稱,他不知A所指的「阿澤」是否有被捕,而A所指的「阿豪」應是本案被告。辯方質疑為何饒沒再跟進案件,卻知「阿豪」是被告,饒回應稱特遣隊隊員拘捕汽油彈的案件,與A講述的事件吻合。辯方追問:「咁少資料你都推論到阿豪係被告,咁啱啱我俾咁多資料你,呼之欲出㗎啦喎,力Sir必定係個警長5905。」。饒不同意,但同意作為一個警員,「力Sir」干犯的罪行嚴重。

被告自辯:單親家庭長大 課餘做多份兼職
屈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被告供稱,他在單親家庭長大,與任職文員的母親同住,現就讀IVE運動教練學高級文憑課程。他自小因鼻有問題,常要看醫生。

辯方呈上被告的27張證書,證明被告熱衷社會服務及義工活動,讀多過個運動課程,包括躲避盤、籃球、徒手健身、老人運動等,希望「識更多嘢,可以畢業後教人」。

朋友限時動態寫:「5000蚊3個鐘,有無人得」
被告稱,課餘時間會兼職幫補家計,在餐廳做兼職。去年4月13日,多份兼職都因疫情而停工,他欲找外快,當晚7點見到一名叫「陳銘澤」的朋友的限時動態,寫道「5000蚊3個鐘,有無人得」。阿澤是他初中時打藍球認識的朋友。

被告明日繼續自辯。辯方透露,辯方將傳召陳銘澤和警長5905作供。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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