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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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師被控管棍狀電筒 警:有理由相信電筒用嚟自衛
2021/3/30 —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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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1 日,網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 lunch」,有人在觀塘一帶聚集,警方到場對在場人士進行截查

去年 2 月 21 日,網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 lunch」,當日一名舞台設計師在九龍灣 MegaBox 外被搜出藏有棍狀電筒,遭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截查和拘捕警員供稱,被告遭截查時,曾解釋「我做舞台設計,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但他發現電筒其中一條電線斷開兩截,無法照明。不過,警員承認當日活動氣氛和平,無人堵路或使用電筒,所謂的非法用途「有理由相信電筒用嚟自衞」。

拘捕警員陳偉麟(譯音)供稱,當日中午 12 時 45 分,他與十多名同袍到九龍灣零碳天地一帶巡邏。陳在警車上見到約百名身穿便服或上班裝束的市民,在宏照道和常悅道交界聚集。他們手持標語,高叫口號,但整體氣氛和平。同一時間,陳見到在零碳天地內,有 7 名戴口罩、穿黑衣的人,其中一人揮動美國國旗,被人圍觀。陳下車到零碳天地一帶控制人流,至下午 1 時「和你Lunch」活動完結。

陳續指,下午 2 時 05 分,他在零碳天地外巡邏時,見到前方有 7 名男子,全部戴口罩和孭背囊,他認為這 7 人便是早前揮動美國國旗該 7 人,並留意到被告身穿藍色上衣,孭著比其他人較大的「大背囊」。陳懷疑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便上前截查,並在其背囊搜出一支黑色電筒、一支銀色伸縮棍、電池、美國國旗、兩個黑色面套、一件黑色外套、兩個獨立包裝口罩等。

被告曾表示做舞台設計 警指電筒無法照明

陳警誡並就黑色電筒查問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做舞台設計,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又指自己約了朋友吃飯,故在此出現。陳質疑被告「你嚟呢度食飯,今日係咪唔洗返工?」被告回應「今日唔洗返工。」陳再追問如果今日毋需上班,為何會攜帶電筒,被告未有回應。

陳檢查電筒,發現無法發光,他遂拆開電筒,見到內有電池,但其中一條電線斷開兩截,質疑此電筒「唔係平時照明用」。

警:有理由相信被告以電筒自衞

在辯方盤問下,陳承認當日無人堵路、拆鐵欄、用鐳射筆或電筒照射警員。陳亦承認首次見到 7 人在揮動國旗時,該 7 人均穿黑衣,無人穿藍色上衣。陳承認無全程望著揮旗的人,亦無法肯定該 7 人和之後被告在內的 7 人為同一批人,但他「相信係(同一批)」。

辯方指,被告曾經解釋「而家Home Office緊,我帶住因為可能隨時返公司做嘢」,陳表示被告不曾說上述說話,但他同意從未見被告拿出電筒。

辯方又指出,被告無意圖使用電筒作非法用途,陳不同意,表示「有理由相信電筒用嚟自衞」,但承認被告態度合作。

被告江祈璋(25歲,舞台設計師)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九龍灣常怡道 MegaBox 外近燈柱號碼 E7717 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KTCC14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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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一周年】 15 歲男生認堵路還押候判 官:輕判律政司會上訴 對被告影響更大
2021/3/30 —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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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金鐘反修例衝突一周年,15 歲男學生被指在旺角堵路,原被控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改控在公眾地方妨擾罪,男生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陳慧敏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期間還押候判。辯方強調被告一直有良好品格,無須索取院舍報告,可獲保釋候判。惟裁判官指不想給予被告錯誤期望,「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最終維持還押決定,4 月 20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15 歲就讀中四,有一名哥哥。因父母工作繁忙,兩人平日上課時,會住在祖父母家,假日才返回父母居所。被告現因案件守宵禁,父母需特地出來與他團聚。辯方引述父母的求情信指,他們平日相處時間不多,但沒有影響被告本身善良個性,指他一向聽話、守紀律。被告明白今次犯錯,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指被告學業滿意 官:好多科都唔合格

辯方呈上被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指他正面積極、性格謙厚、資質不錯,自薦成為班會主席。老師指被告需要準備公開試,本案對他影響深遠,希望法庭考慮其良好品格予以輕判。被告的體育科老師、籃球教練亦指,被告樂於助人、尊師重道,積極參與校內活動及做義工。

辯方稱被告學業表現令人滿意,裁判官陳慧敏質疑:「你話佢有滿意表現,但佢有好多科都唔合格,(成績表上)括號係唔合格呀嘛?」辯方表示被告升中後,因專注打籃球而退步,但總成績仍合格,希望法庭著重其個人質素。辯方又指被告在不同籃球比賽獲優異成績,承諾以後會平衡籃球練習及學業。

官:很大機會判感化或社服令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犯案程度輕微、時間短,一向守規及善良,,能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裁判官認為案件對公眾有潛在風險,考慮衝擊對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及阻嚇性等因素,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感化等一系列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辯方隨即覆核裁判官還押決定,強調被告有良好品格,盼法庭無須索取院舍報告,准許被告保釋等候判刑。裁判官聞言謂:「我唔拎教導所報告啦,都係不切實際,佢好大機會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呢宗案件我要考慮公眾利益」。

她又指:「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俾佢錯誤 expectation(期望)。再一次聆訊,對佢唔係有益係有害。」裁判官最終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押至 4 月 20 日判刑。

被告被指站在行車線 阻的士駛前

被告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改控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作出行為令上述交通受阻。被告承認案情指,當晚 9 時 35 分,便衣警員巡邏時,目睹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有 80 人聚集,有人叫口號及唱歌。晚上 10 時,有的士司機駛至山東街,目睹 20 至 30 人站在馬路阻礙交通,第一至三被告用手勢指示的士不要向前,穿著白色背心的次被告站在行車線。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四處逃散,次被告終遭制服。

至於首被告余柏康(33 歲,大學研究員)、及第三被告黃兆昌(39 歲,地盤工)各被控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余的案件押後至 5 月 4 日再訊;黃早前承認控罪,押後至 4 月 1 日判刑。

案件編號:WKCC4251/2020

評:以往的律政司極小為這些輕微罪上訴,是否以往的律政司尊重法庭判決?保持司法獨立?
這位法官講明為怕律政司上訴而不敢輕判。法官為這理由而影響判決會打擊法官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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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 申終止聆訊今區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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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14 罪,案件原定排期今年 5 月 10 日開審,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 (31 日) 在區域法院處理,他早上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押送到法院應訊。
譚得志自去年 9 月起還押至今,被指控的14 項罪名共涉及 3 宗案件,包括去年 5 月 24 日在 SOGO 崇光百貨對開擺「健康街站」派發防疫物資,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其後再加控1 項發表煽動文字共 4 罪。
另一宗案件,指他去年在 3 月至 7 月的多次街站中,發表「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文字及口號,被控 5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其後再被加控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共 7 罪。
最後一宗案件,指控譚得志去年 1 月 17 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呼籲在場人士參加未經批准集結,控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發表煽動文字罪;及在 1 月 19 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帶領人群向警員發表辱罵言論,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共 3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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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維園案裁決 李柱銘、吳靄儀等 7 人全部罪成

法官胡雅文今早十時半開庭即頒佈裁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 7 人被裁定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另外早前梁耀忠已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諾軒已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 11 時會先聽取梁耀忠同區諾軒求情,其餘被告則與代表律師商討後再決定何時求情。
法官在判詞指,細閱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辯方提出的相稱性及憲法議題沒有任何爭拗餘地,亦未能推翻終審法庭 2005 年梁國雄案中的裁定。法官又指,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成功證明眾被告干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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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 7 人罪成,面臨最高 5 年刑期,法官押後 4 月16 日判刑。獲保釋候判的李柱銘下午步出法庭,僅稱「(罪成)可能性一早預咗」。

記者問到對被定罪感受,李柱銘只說,「官司一係贏一係輸。研究下睇下係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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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五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辯方質疑士沙證供與 CCTV 不符 警激動呼「唔公平」
2021/4/7 —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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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前年 11 月 11 日發起全港「三罷」,五名男女被控在九龍城非法集結,案件今(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證人之一、警署警長繆國強供稱有人用雜物堵路,辯方質疑其證供與閉路片段不符;繆表示片段內容不一定能反映當時觀察,又激動地向辯方律師稱:「你將片段擺係我嘅觀察,唔公平!你搵條片向我指出,根本唔可以咁對比!」其後對於辯方盤問,繆一律表示不清楚,又一度不耐煩,拖長字句稱:「我—唔—記—得」。

現任九龍城警署軍裝巡邏第一小隊警署警長繆國強供稱,案發當日早上 7 時接報有人在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堵路,遂與同袍到場掃蕩。繆於 7 時 10 分到達上述路段交界的小巴站,目睹兩邊馬路各有 10 至 20 名黑衣人聚集,期間有人放小巴站牌於馬路中間,以阻塞交通。他指當時正值上班上學時段,看到司機響咹、下車移走障礙物及與堵路人士理論,亦有途人投訴示威者阻路。

繆觀察約一分鐘,留意到三男兩女在行人路上逗留,拖動雜物到馬路中心後慢行離開,然後突然往馬頭圍邨奔跑。繆遂與同袍追截該批示威者 50 米,雙方距離 5 至 6 米,其視線沒有離開過他們。繆於一分鐘後在盛德街截停示威者,並指示同袍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們。

辯方播放土瓜灣工聯會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7 時 10 分 19 秒後,堵路人士已離去。辯方指若如繆供稱,他於 7 時 10 分到達現場,他的觀察只有 19 秒。繆表示不清楚,「我唔係一路睇住手錶」。辯方質疑其證供與閉路電視不符,繆同意片段顯示不到示威者慢行、奔跑,以及警員追截示威者過程,但稱:「你用一餅影唔到我所講位置嘅帶,就叫我代入返」。

警長被問及堵路情節 一律回答不清楚

辯方指出,閉路片段的 7 時 03 分 30 秒,有人將垃圾桶扔在馬路中心;繆同意片段顯示相關畫面,但不知道當時現場有否發生。他激動地表示:「你將片段擺係我嘅觀察,唔公平!你搵條片向我指出,根本唔可以咁對比!」辯方質疑有人向馬路扔垃圾桶,是顯然易見、比較深刻的情節;繆則回應:「你認為啫,十字路口有人又有車,你覺得顯然易見,我唔認同」。

辯方向繆指出,畫面中有黑衣人在白色巴士前面扔圍欄、將雜物及小巴路牌推向馬路中心。繆同意閉路電視顯示上述畫面,但當辯方問他當時有否看到相關畫面,繆稱:「當日我見到有堵路人士將雜物拖出交界,唔確定庭上片段,係咪相等於我當日見到嘅嘢」。其後對於辯方盤問,繆一律表示不清楚,又一度不耐煩,拖長字句稱:「我—唔—記—得」。

被告依次為謝昕希(21 歲,學生)、梁梓情(26 歲,移民助理)、謝尚珉(19 歲,學生)、許智佳(24 歲,侍應)及吳聲宇(25 歲,售貨員),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KCCC20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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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工黨副主席李卓人,被指於前年 8 月 31 日於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原本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案件甫開庭,三名被告答辯時表示認罪。楊森自行陳詞,表示「認罪但不認錯,也不會求情亦不作上訴」。

「…政府亂世用重典,以為嚴厲執法,大舉搜捕和起訴不同政見人士,便可以震攝港人。但港人籍著憲法賦予用和平方式表達政見的示威遊行就被禁止。當權者強調愛國者治港。我不禁想起,穆勒(J.S.Mills)在《論自由》 (On Liberty)所指,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到底還在組成它全體個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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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中槍14歲少年求情稱沒怪警

控方案情提及,開槍射中14歲被告的警員當時被汽油彈擲中,全身2%皮膚燒傷。圖為當日情况。


前年10月4日,元朗有示威者上街抗議政府訂立《禁蒙面法》,與便衣警發生衝突;一名便衣警稱有人企圖搶槍,開槍射中一名案發時14歲少年的左邊大腿,少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進入教導所,須留案底。辯方求情稱少年沒怪責開槍警員,因當時警員被暴力群眾包圍,換轉是他亦會開槍。此案是繼上月承認暴動和企圖縱火罪而被判入勞教中心的14歲少年後,第二名承認暴動罪被判刑的最年輕被告。

稱受群眾情緒影響到場示威
現年15歲的被告,早前承認前年10月4日在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獲撤控。被告的父母及親友到庭旁聽,10多名被告的朋友在庭外守候結果,有女親友散庭後告知眾人結果時不禁落淚。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時說,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教導所報告內容非常正面,被告有極大悔意;其父親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兒子已痛改前非,承諾會好好管教兒子,冀法庭給他一次機會。駱應淦續稱,被告入世未深,受群眾情緒影響,響應連登討論區的號召才到現場,自覺受了槍傷亦是應得。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考慮辯方陳辭、事件嚴重性及被告受槍傷等因素後,判他入教導所,並須留下刑事紀錄。

案情提到,涉事便衣警員當晚駕車返元朗警署,途中遭示威者包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其間示威者以雨傘及鐵通施襲,兩度向他擲汽油彈。警員懷疑有人企圖搶槍,向人群開了一槍並射中被告大腿,被告事後在手術中取出3塊彈殼碎片。


【案件編號:FLCC700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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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控方專家劉智鵬:駕插「光時」旗電單車 猶如插旗騎馬上戰場
2021/4/8 —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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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排期 6 月 23 日開審。控方早前指有意呈遞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以專家身份撰寫有關「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報告,法庭今 ( 8 日) 開庭處理雙方就專家報告內容的爭議。控方於庭上透露劉於報告中指,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猶如古時戰士插上戰旗,騎馬上戰場。

高院今開庭處理雙方就該專家報告內容的爭議,由國安法三名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處理。三人多番質疑指,如何解讀「分裂國家」的法定意思,屬於法庭的責任及工作,且國安法條文亦已清楚列出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認為相關字眼不涉技術性解讀,質疑專家證供可如何協助法庭,最終只准許部分專家報告內容呈堂。

另外,唐英傑昨日亦已正式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案件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指律政司無理奪去唐英傑的權利。

控方:「光時」口號具象徵意義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今陳詞指,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撰寫的報告與本案相關,可協助法庭了解「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的來龍去脈,以及相關字眼的歷史背景等,並指該口號於 2019 年 6 月起被廣泛使用,但並非日常生活會使用的字眼,故劉的專家證供有助法庭解讀「光時」意思,但強調專家意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法庭最終可自行解讀。法官杜麗冰一度質疑法庭是否需要專家協助解讀,周天行舉例回應指,正如專家可協助法庭解讀「新義安」的意思,劉亦可於歷史背景及社會環境層面,協助法庭解讀「光時」口號。

法官陳嘉信則指,法庭最終須處理的議題,是被告是否有意圖分裂國家,認為專家未能於此議題協助法庭。周天行則回應指,法庭處理該議題前,有必要先考慮「光時」的意思,並透露劉智鵬於報告中提及,「光時」口號具有象徵意義,而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猶如古時戰士插上戰旗,騎馬上戰場。控方認為劉的報告可協助法庭理解控方的指控。

杜麗冰: 法官非生活於象牙塔中

周天行又表示,一般情況下,法庭可使用司法認知 (judicial notice) 解讀相關字眼,但考慮到本案背景等資料,認為司法認知或未能協助法庭。法官杜麗冰則指,法官並非生活於象牙塔之中,且「光時」口號於 2019 年 6 月起已被廣泛使用,質疑為何法庭不能運用司法認知作出解讀,而只可依賴專家證供。周天行則指,法庭於考慮相關歷史背景時可運用司法認知,但考慮相關字眼的意思時,難以應用司法認知。

周天行又於法官詢問下透露,劉智鵬的報告內容包括於歷史背景層面,解釋「光時」口號中相關字眼的背景及法律意思,又舉出多個中國歷史上有關分裂國家的例子佐證,指可藉由文字、語言、符號及實際行動等,達至分裂國家的目的。劉另有於報告中解釋「光時」的意思、起源及演繹,以及如何應用於相關法律條文中。

辯方:不同時代解讀不同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示,「光時」字眼的歷史背景與案件並不相關,正如「liberation」(解放) 一詞於不同的時代背景下亦有不同解讀,並認為本案涉及的議題簡單,即案發時相關字眼的字面意思為何,而法庭處於適合位置對相關字眼作出解讀,並認為由專家解釋相關字眼於不同時代下的意思屬浪費時間。

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最終只准許劉智鵬所撰寫專家報告的部分內容呈堂,即有關「光時」意思、起源及演繹的段落可呈堂,其他內容包括歷史背景及法律解讀等均不可呈堂。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評:控辯雙方在法庭玩文字遊戲。
可以傳召資深國文老師或大文豪來解釋。
找個測字先生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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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旺角騷亂】患癌青年認暴動判囚 3 年 官拒因身體狀況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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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多人被捕。警方同年底拘捕一名案發後確診淋巴癌的青年,直至去年 8 月正式起訴他參與暴動。他早前承認暴動罪,今被判囚 3 年。暫委法官王詩麗強調,在場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他們猛烈衝擊警方防線,被告扮演主動角色,兩度向警擲磚,故須判處阻嚇刑罰。
法官又指,健康欠佳並非減刑因素,相信被告可向其他部門申請扣減刑期,且本案沒有出現過份延誤的問題,故拒絕減刑或判緩刑。

評:暴動罪門檻太低,2016 旺角騷亂也控暴動。被告兩度向警擲磚是暴動。如發生真槍實彈、爆炸品、導到死傷無數等也是暴動罪?
或分大、中、小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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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個人單身匹馬衝向戰場打仗?—個人可項千軍萬馬?難怪法官反譏,法官不是生長在象牙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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