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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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藏士巴拿螺絲批罪成 20 歲營業員判入更生中心 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2021/2/20 —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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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前年 11 月 11 日發起全港「三罷」,20 歲營業員被指在上水天平山村藏有士巴拿、螺絲批及對講機。他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否認藏有非法工具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2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品格良好,因身體問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更生中心。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陳詞,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但拒絕他保釋等候上訴。

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辯方指報告正面,被告品格良好、還押期間亦表現良好,相信判入更生中心對被告有阻嚇性。

李家杰(20 歲,營業員)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水天平山村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支螺絲批及一部對講機。

裁判官指「裝備齊全」必作破壞堵路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發時段示威衝突源源不絕,「三罷」當天尤其嚴重,大批示威者互相協調、溝通並部署,分別以士巴拿、螺絲批等工具拆除圍欄,繼而用作堵路;並戴上護目鏡,免被流彈擊中;以防毒面具及口罩過濾催淚氣體等等。

裁判官強調,上述物品有其正確用途,但被告在「三罷」行動中帶同這些用品,「裝備齊全」,故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他打算用涉案物品堵路及破壞,裁定控方成功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FLCC893/2020

評:如果被告説,他的一個士巴拿、一支螺絲批是用來拆去堵路物品,以便回復原狀。這也不是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
判案和推論也要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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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遇查揮界刀 中年漢遭警開槍射心口 被控兩罪 開槍女警:別無他選
2021/2/22 —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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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22 日 開槍女警袁嘉穎出庭作供;被告周景登(57歲,報稱無業)否認兩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當日心口中槍的他坐輪椅出庭

2018 年,一名中年男子在深水埗地鐵站遭警方截查時,涉嫌揮動界刀衝向警員,期間一名女警開槍擊中其胸口,他事後因槍傷而下身行動不便。中年男被控兩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開槍女警供稱,當時她感到生命有即時威脅,或會受到嚴重傷害,在別無他選下向男子胸口開槍,而當時向被告「身體最大的部位」發射,符合警隊的專業判斷。

被告周景登(57歲,報稱無業)否認兩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11月7日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12號店舖外意圖使警員 19835 及女警 15238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8 年 11 月 7 日上午 7 時 25 分,8 名警察機動部隊 Y2 連小隊成員到深水埗港鐵站執行反罪惡巡邏。當中小隊成員警員 19835 和女警 15238 袁嘉穎負責深水埗地鐵站內近 D 出口位置,警長 50364 和警員 15946 則負責近 C 出口位置。

同日上午 7 時 38 分,警員 19835 見到被告從D出口進入深水埗地鐵站,神情慌張,雙手捧著一個黑色背囊在胸前。警員 19835 認為被告形跡可疑,思疑他是非法入境者,便聯同女警 15238 上前截停被告,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被告無理會,繼續向入閘機方向前行。

警員 19835 跟隨被告,在被告入閘前截停他。被告隨即用右手伸入他胸前背囊最前面的細分格,拿出一把紅色界刀,並推出 7 至 8 厘米的刀片。警員 19835 和女警 15238 馬上向後退幾步,分別站在被告的左右兩邊,手按搶柄作出戒備,並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不要動,但被告無理會,一邊揮動界刀,一邊向警員 19835 行前 2 至 3 步。

在警員 19835 繼續後退,拔槍並作口頭警告之際,被告突然衝向女警 15238,女警同樣後退,拔槍並作口頭警告,被告無理會,繼續衝向他,女警 15238 向被告胸口開了一槍,使他倒在地上。

女警:向「身體最大部位」發射 符警隊專業判斷

此時,警長 50364 和警員 15946 聽到同僚的口頭警告而前來增援。當時,雖然被告倒在地上,但仍嘗試拾取已丟在地上的界刀。警員19835馬上將界刀踢開,其他警員則協助制服被告。其後被告被警員 15946 拘捕,警誡下被告沒有仼何回應。

開槍女警袁嘉穎供稱,當時她感到生命有即時威脅,或會受到嚴重傷害,在別無他選下向男子胸口開槍。辯方質疑袁沒有向被告的下肢開槍,反而瞄準胸口,對被告造成較大風險。袁解釋,當時向被告「身體最大的部位」發射,符合警隊的專業判斷。

案件編號:DCCC 34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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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暴動案開審三天仍未傳召一證人 一文看清控方七大缺失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6 名否認暴動等罪名的白衣人今(24 日)繼續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花了一個早上就開案陳詞質問控方,指控方陳詞時多次提及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暴力衝突」。法官質問「發生暴力衝突」是否指雙方互打、「邊一面打邊一面先?」。控方才透露是白衣人先用藤條和木棍打黑衣人,黑衣人才還擊。對於控方在追問下才詳述白衣人的行為,法官斥責「6個字(發生暴力衝突)原來咁多嘢」、「我哋唔係拍片,你而家剪咗片喎!」

法官葉佐文花了一個上午整理控方的開案陳詞,另一質疑是為何控方會在開案陳詞的首兩段詳述 7 月 16 日有示威者在元朗舉行放映會之事,控方先直指放映會「引致」7.21 事件,但在法官連番追問下,最終承認事件與本案無關,法官斥控方浪費時間,主動要求控方刪去有關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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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被警員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 21 歲學生周柏均,受傷後身體情況仍然反覆,後遺症頻生須以輪椅代步。藝人阮民安昨晚在 FB 發文指,熊仔餅因腸黏連再度入院,或需做手術。熊仔餅今(25 日)凌晨在 IG 限時動態則透露是「每月月尾的腹痛」,「個肚好痛」。至今日下午,熊仔餅發文表示暫時不用做手術,需繼續留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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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黃大仙】女學生被控堵路縱火 獲判無罪 官:警證供可靠性存疑

前年「大三罷」行動期間,多人在各區堵路,一名 23 歲女學生被指在黃大仙用塑膠路障堵路,以及燒雜物,她早前否認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獲判兩罪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辨認被告身份為本案關鍵,質疑目擊情況的警長由追截至帶被告到警車期間,一直有機會看到被告的面容,但卻在庭上指不記得被告有否戴口罩,故對其證供的可靠性存有疑問;以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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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維園案】控方結案陳詞 主控余若海:被告行為明顯屬遊行 非協助疏散 理應被定罪
2021/3/11 — 18:41


前年 8 月 18 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等 9 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不認罪的 7 名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審訊今( 11 日)續,他們確認不會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隨即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主要依賴 2005 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詞,強調當時《公安條例》法官已裁定條例合憲,故沒有爭拗餘地,又指眾被告當時高叫口號,並拉橫額帶領人群走至中環,明顯屬遊行性質,而非協助疏散,故理應被定罪。

民陣在 8.18 當日原本計劃在終園遊行到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但警方對民陣原定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只批准維園集會,民陣於是發起「流水式集會」,當日集會人群往不同地點散去,事後 9 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

法官胡雅文問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假設被告們當時的確在疏散人群,是否代表他們沒有干犯罪行。余若海回應指,根據庭上證供,眾被告當時拉橫額帶領群眾走至中環,沿途更不斷高叫口號,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協助疏散,反映活動屬於遊行,且未經批准,故理應被定罪。

余若海在控方結案陳詞時引述 2005 年梁國雄一案,指終院法官早已裁定警務處長有權在「不反對通知書」的機制下對遊行集會施加限制,並駁回梁的上訴、維持原判,強調相關決定具約束力,故辯方質疑警方禁止和平遊行的權力「不合比例(disproportionate)」,有違憲之嫌的說法自然不成立,亦無爭拗餘地。

控方:集會自由非絕對 須和平、合法

余若海另引述 2017 年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高院判詞指,任何「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和遊行」均屬違法,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應受適當規管。市民在行使集會自由時,須和平和合法,且不應忽略遵守法律的義務。余若海又引述案例指,宗教、學術、康樂等 7 種集會不受《公安條例》限制,故市民仍享有一定的集會自由。

辯方認為判罰5年過重 造成寒蟬效應

對於辯方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罰為判囚 5 年,同樣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甚至造成「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認為相關爭議並未出現在梁國雄案的判詞中。惟余若海持不同意見,指法官審視條例是否合憲之時,一早已將刑罰列入考慮之列,如發現刑罰過重或不合比例,必然會在判詞中列明。

余若海續指,雖然刑罰具阻嚇作用,有助預防暴力事件發生,但根據 2000 年至去年的數據,仍有數以百計的示威活動發生,故無證據顯示刑罰會令市民參與示威時有所猶豫,以致造成「寒蟬效應」。

余若海表示,立法會曾在千禧年討論是否修訂《公安條例》,其間時任議員、即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等人曾發言,最終立法會沒有修訂刑罰。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一度反對余若海讀出多位議員的發言,指相關發言與本案沒有關係,法庭應有權自行審視條例是否合憲。

不過,余若海強調,雖然法庭就條例刑罰有適當的酌情權,但行使司法權力時,應適度考慮立法會的意見。

控方:不能再簡單二分和平與暴力

辯方強調,本案遊行最終在和平的情況下結束,故不應被禁止。余若海認為其說法倒果為因,列舉去年終院就《禁蒙面法》一案的裁決指,香港自 2019 年的 6 月起,不少和平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故不能再以簡單二分法(no simple dichotomy)去區分和平與暴力示威,即使集會或遊行最終在和平的情況下完結,亦不代表不存在風險。

至於《公安條例》立法原意,辯方認為條例的訂立純粹為了遵循「不反對通知書」機制,從而確保警方能夠履行協助活動的法定責任。惟余若海強調,條例旨在保護「公共秩序(public order)」,質疑辯方斷章取義,僅將條例目的演繹為「通知政府」。

辯方指出,相對上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與較為暴力的非法集結罪,兩者最高刑罰同樣是 5 年監禁,質疑前者的刑罰過重。惟余若海重提黃之鋒案指,雖然未經批准集結罪不涉暴力,但不等同法官在判刑時毋須考慮事發時是否有暴力衝突,加上主辦單位在籌備活動前,根本不會估計到會否演變成暴力事件,故組織及參與者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須面對刑事責任。

控方:眾被告行為屬遊行 非協助疏散

不認罪的 7 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早前已認罪的梁耀忠和區諾軒則毋須出庭,直至審訊有結果為止。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536/2020

評:《公安條例》一直爭議不斷。《公安條例》立法原意是預先通知警方,以便作好維持交通秩序。警方的權限是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而不是批準或不批準通知書。警方根本沒有這批準或不批準權限是因為憲法和基本法和人權法均清楚賦予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權利,法例上沒有列出須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或批準書,否則便不符合法例。警方把「不反對通知書」機制的權力無限擴大,這是違法。

現在的實情是警方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基本法和人權法。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實際是不反對憲法和基本法和人權法均清楚賦予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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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新城市】被控咬斷警手指四罪罪成 港大舊生杜啟華判囚 5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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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7 月 14 日發起沙田大遊行,其後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右手無名指,並疑以雨傘向兩名警員施襲。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等 4 罪成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今( 15 日)判其監禁 5 年半…

評:並疑以雨傘向兩名警員施襲。這描述表示沒有實際向兩名警員施襲。大膽懷疑?
從相片證據看,警長用手指挿被告眼,被告掙扎及本能反應才咬斷警長右手無名指。這是人類自然反應,如果警長不是違紀違法在先,被告不會有後來的自然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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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國安檢控科負責人成謎 拒公開人手編制 消息指內部抽調人手組成 傳接觸退休高層回巢
2021/3/15 — 14:00


港區國安法生效近 9 個月,律政司引用國安法檢控多名民主派,包括籌備、參與民主派初選等 47 人,至今數十人「未審先囚」。律政司在國安法生效後,即開設「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但至今負責人仍然成謎。據悉,國安檢控科的辦公室設於中環的律政中心西座某層其中一翼,但大門玻璃被遮蓋,而律政司從刑事檢控科等各科抽調人手至該科,不過有律政司人員稱,內部對該科編制及人員都不清楚,形容非常神秘。

另外,有傳 2016 年退休的律政司前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曾獲邀出任國安檢控專員一職,但他向《立場》稱不方便評論。律政司則回覆指,基於國安檢控科的工作性質,為確保有效履行職責,不會公開人手編制,亦無回應是否已招聘人員出任該科的負責人。

國安法生效近 9 個月 檢控專員身份未公布

國安法生效後,律政司及警方都設立國安專責部門,當中警方的國家安全處由副處長劉賜蕙管轄,部分高級人員亦有披露,包括高級助理處長蔡展鵬、兩名助理處長簡啟恩、江學禮,以及高級警司李桂華;政府曾主動公布,劉賜蕙在特首林鄭月娥監誓下宣誓就任。

《港區國安法》第 18 條註明,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安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危害國安案件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由特首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後任命,就職時應當宣誓效忠《基本法》及香港特區,而該部門的檢控官則由律政司司長,徵得香港國安委的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 7 月初曾表示,已成立國安法的專門檢控科,並已任命首批檢控官,而負責人則稍後任命。

不過律政司的國安檢控科,其負責人及高級人員至今都未公布。律政司網站顯示,該科負責人的職銜為「維護國家安全檢控專員」,但未如其他科一樣列出其姓名,以及該科辦公室地址和聯絡方法;政府電話簿中,亦未找到該科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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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被覆核保釋資格嘅最後4人,今日喺高等法院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進行審理。當中何啟明、施德來同李予信都獲准保釋,但張可森就被撤銷保釋,意味佢需要繼續還押。

張可森喺得知結果、進入囚室前,向喺庭內聽審、現正懷孕嘅妻子高呼「我愛你!」至於施德來妻子就喺庭外表示,同樣作為被告嘅家屬,會鼓勵其餘初選被告嘅家屬要撐住,並借用丈夫一句話:「只要身體健康,先可等到團聚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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