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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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集結案】陳皓桓、何俊仁等 7 人認罪 判囚 11 至 1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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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20 日九龍遊行案,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 7 人,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7 人早前承認控罪,法官胡雅文今(1 日)在區域法院判 7 人監禁 11 至 16 個月。除了黃浩銘,其餘被告的刑期與早前 8.18、8.31、10.1 未經批准集結案刑期同期執行。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民主黨單仲偕今日都有到庭旁聽。等候應訊時,楊森向公眾席大叫「香港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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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助教天水圍非法集結拒捕囚5個月 官:針對警員案須考慮漣漪效應 (14:12)


2019年8月5日民間發起「大三罷」,一名教學女助理及一名科大男生被控在天水圍非法集結及拒捕等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兩人今(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出,上訴庭案例強調針對警員罪行須考慮漣漪效應,本案判監無可厚非,判教學女助理監禁5個月,並就無牌管有對講機罰款3000元;男生則判囚1個月。

兩被告為教學女助理李凱兒(22歲)及科大學生莫雋晞(24歲),李凱兒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和拒捕罪成;莫雋晞早前承認拒捕,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

辯方稱,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短,沒有暴力行為,她當日穿裙到場,沒準備對抗警員,並非領導角色。辯方又指出,次被告學業上進,正在科大修讀工程,他無暴力傾向,拒捕時間短,案情較輕,犯案後已深切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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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涉攜雷射筆膠索帶被控管武器等罪 押後10月21日訊 (14:51)

前年10月有網民發起「罷鷲」及「18區開花」行動,多區發生衝突,24歲男工程師涉嫌攜有一支雷射筆和一包膠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1日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獲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被告陸建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其以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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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攜電筒棍行山杖認暴動囚30月 官:被告擬為社會出力一念之差違法


警方前年11月中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聲援,一名案發時17歲的男學生在旺角被捕,被搜出電筒棍及斷掉的行山杖等物品,他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今(2日)判刑稱,被告不是好勇鬥狠、無事生非之人,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打算為社會出一分力,因一念之差而違法,深信他受到沉重教訓,判囚30個月。

被告賈鈞善(現年18歲),其判刑今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許官判刑稱,案發當日警方封鎖理工大學,網上有人號召分散警力,他相信現場示威者是響應網上呼籲,並非有計劃而來。當時聚集的示威者約100人,暴動發生在凌晨,沒造成嚴重交通阻塞和人命傷亡,不算大規模暴動。

許官表示,當警員驅散時,前線只剩3名示威者,只有被告一人遭制服,他認為該3人並非留守在路障抵抗,有可能是不知所措,或示威者之間毫無默契和組織可言。他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被捕後沒放棄學業,更提升成績至全班第一,積極參與課外活動,可見被告是有上進心、理想及有抱負的年輕人,考慮他非領導角色,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認罪扣減至32個月。

許官續稱,他相信被告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因一念之差而違法,已受沉重教訓,考慮他有家人支持和良好教養,酌情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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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舉機拍攝拒搜身判阻差罪成 官:不放下手增警執法難度


去年7月21日元朗7.21事件一年,有市民在元朗一帶聚集,其間警方截查一名18歲女學生時,女學生涉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罪成。裁判官稱,被告不按指示放下手讓警員搜身,行為令警察執法的難度增加,已構成阻撓,押後判刑至9月16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稱,負責為被告馮仟惠(18歲)搜身的警長劉進業的證供猶豫,他供稱被告曾以粗口辱罵警員,惟片段所見被告沒有任何侮辱說話,不接納其證供。至於另一個協助搜身的女警方子欣,施官認為她作供搖擺不定,證供與片段不符,亦拒納其證供。


不過施官指出,本案重點是警員的要求是否合理,而被告有否配合。他認為,被告舉機拍攝的行為不構成阻撓,她大可以將手機放在一邊拍攝,但搜身需要受查人的姿勢配合,警員多次叫被告放下手,但被告不從,聲稱要繼續拍攝保護自己,其不放下手的行為已令警察執行職務的難度增加,故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表示,本案不涉暴力,無證據顯示與社會事件有關,屬單一事件,情節非常輕,被告由被捕至今已一年多,一直非常擔心,導致體重大減26公斤,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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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青年搶槍暴動圖管槍械罪成 還押至9月23日判刑

19歲青年前年12月28日上水「和你shop」涉搶去警員一支霰彈槍,他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否認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襲警3罪,經審訊後,今(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襲警罪則罪脫。案件押後至9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稱,當天下午約5時許,約50人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聚集,對途人粗言辱罵及推撞,檢查他們的電話及阻礙前行,事主李先生更被拳打腳踢。姚官稱,這批人顯然是非法集結,更使用武力,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


姚官續稱,有警員曾花100小時觀看片段,就證物及被告衣著作出辨認。法庭反覆觀看片段,留意到被告被捕時的牛仔褲顏色與施襲者相同,其紅白黑色波鞋,不論鞋帶顏色、鞋身及標誌等均與施襲者完全相同,認為被告是施襲者。姚官稱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曾箍着事主頸項及拿傘遮擋,故認為他曾參與暴動。

至於襲警罪,姚官認為兩名作供警員講述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的次數有分歧,且記事冊上的紀錄與證供不符,片段亦未能拍攝到相關襲擊,故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姚官稱,雖然被告被警員制服,場面混亂,被告更反手抓着長槍槍柄,時長約10秒,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拿着的是槍柄,其手指扣入扳機。警員供稱被告曾嘗試按動扳機3次,惟保險掣未開及未上膛,子彈才沒有發射,認為被告是企圖控制及管有該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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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涉元旦遊行非法集結受審 辯方要求澄清事發時段


民陣去年1月1日發起元旦大遊行,6男1女被控於銅鑼灣非法集結,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9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質疑人群反覆聚集及散去,要求控方澄清非法集結在哪個時段出現。裁判官鄧少雄稱,作為裁判官有能力分辨哪些證據與案情有關。各被告獲准保釋,案件明早(9月2日)續訊。

被告依次為男地盤工人關偉洛(31歲)、無業男子李輿鑫(39歲)、男學生劉子睿(20歲)、14歲男學生、男髮型師梁敏(24歲)、男閉路電視技術員任詠賢(25歲)及女學生張旭敏(22歲)。7人同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爭議當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人群聚集後被警方以催淚彈驅散,人群在警方離開後再次聚集,及後又前往維多利亞公園,12分鐘後才再有人群聚集,質疑該處曾出現3次集結,而各被告可以在任何一次集結時出現,要求控方澄清檢控基於哪一次集結。控方則稱,檢控基礎為該處出現一次非法集結,強調非法集結涉及的人群流動性很大,建議法庭僅需考慮該非法集結出現的行為及相關意圖作判斷。鄧官總結,他有能力分辨哪些證據與案情有關,法庭將於審訊中段或結案時處理上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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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爆發警民衝突。5 名男子否認暴動受審,當中 3 人今(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暫委法官王詩麗認為,根據罪成被告的身處地點、衣飾及裝備,最低限度能裁定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至於脫罪兩人,法官指他們在遠離彌敦道的後巷遭發現,未能就暴動罪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評: 原來推論都可判刑事罪。
前美國總統卡逹曾戲謔說,人可以用眼睛強姦女人。
慿他人的眼神可以判定他有意圖強姦沙灘上性感女郎或推論他會事後殺害他們。可以判這人先姦後殺人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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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營救理大】9 人否認暴動等罪結案陳詞 押後 12.28 裁決
25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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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同月 18 日有示威者聚集油尖旺一帶「圍魏救趙」,並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 9 人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案件今(4 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辯爭議多個法律觀點,包括怎樣才構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以及法庭能否作司法認知,憑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攜有防毒面具等裝備而推斷被告有參與暴動等。法官林偉權押後案件至 12 月 28 日作裁決,期間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早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法官表示,控方指即使一個人與警方有一定距離,只要他手持汽油彈與警方對峙,即足以構成暴動。各被告代表大律師則有不同看法,包括即使被捕人有向警方丟汽油彈,也要丟得夠近才構成「逼切危害」,否則並未達至暴動控罪元素「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害怕受傷害」。辯方亦一致認為,即使法庭接納本案全部控方證人證供及片段等,亦未足證被告犯暴動罪。

裁判官則列舉三個選項,要求控辯雙方回應怎樣才構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控方認為,就算被告在現場無做任何事,只要他有意圖成為示威者一份子,即構成暴動,因為他們被捕位置靠近暴動的中心,現場有人設傘陣,在現場必然知道發生何事,但仍選擇留下,根據共同目的原則,他們是示威者一份子。

第九被告代表方大律師則認為,被告只是留下不足以構成暴動,除非被告有舉示威手勢、叫口號等。

控方:攜防毒面罩推斷參與暴動 辯方:2019年普通市民日常裝備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除第 4 被告有直接證據舉證有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則邀法庭作司法認知,憑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身穿黑衫黑褲、攜有防毒面具裝備等,推斷並裁定他們犯案。

辯方對此有不同程度爭議,其中首被告代表律師指,案發於 2019 年,當時警方廣泛使用催淚煙及胡椒噴霧等,普通市民日常也會戴頭盔、防毒面罩作合理防衛,他們未必參與示威;次被告代表律師則指,雖然黑衫黑褲等是示威者常見裝束,但不等於他們是暴力示威者。第九被告代表律師則進一步指,也有人沒有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但日常生活中身穿黑衫等表態支持。

另外,各辯方均指當日部分被告被捕的加士居道西行線並無暴動,只有非法集結;而加士居道近女拔位置則有暴動,但第三、第七被告代表律師,爭議被告在現場被捕時,是否正發生暴動,第四被告律師則指,案發地點四通八達,「行人有機會行入去。」

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學生,18 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江鏡棠(工程師,25 歲)、陳霆堃(學生,17 歲)、黃適哲(學生,20 歲)、梁嘉星(設計師,22 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3 歲)、鄧錦樂(無業,22 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5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 2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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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遊行】10 人被控《反恐條例》及串謀謀殺 控方首引《反恐》起訴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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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 12.8「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於灣仔、北角、荃灣及元朗等地,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13 名被告,包括「12 港人」之一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今(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作交付高院程序。控方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控告其中 10 名被告「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是反恐條例自 2002 年通過後首次被引用,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10 人另外被控串謀謀殺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再訊,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散庭後,有旁聽人士向被告們揮手,部分被告做出心型手勢或揮手回應;庭外有人手持「嚴文謙生日快樂」的自製橫額等候囚車。


2021 年 9 月 6 日,散庭後,有人手持「嚴文謙生日快樂」的自製橫額在庭外等候囚車。
13 名被告依次為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學生)、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鍾雪瑩(29歲,設計師)及許湛荣(24歲,物業管理助理)。

共涉 12 項控罪 首引用反恐條例

眾被告共被控 12 項控罪,包括首度引用反恐條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以及「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等罪,詳情如下:

首控罪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指施)條例》第 11B(1)及 14(7A)條)

涉及被告: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荣共 10 人

指控: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信(音譯)等,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次控罪(首控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壞財產的爆炸罪」

涉及被告:(與首控罪相同)

指控: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期間,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順(音譯)等,非法及惡意作出任何藉爆炸品導致的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三控罪 「串謀謀殺罪」

涉及被告:(與首控罪相同)

指控: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期間,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順(音譯)及其他人,謀殺警務人員

第四控罪 「管有爆炸品罪」

涉及被告:黃振強、張俊富

指控: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8 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兩盒煙火。

第五控罪 「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

涉及被告:吳智鴻

指控:於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北角富澤花園富嘉閣一單位,管有一支手槍、 4 個彈匣及 106 顆彈藥,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

第六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罪」

涉及被告:張俊富

指控: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無牌管有 4 支含諾香草胺的噴霧

第七控罪 「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

涉及被告:蘇緯軒、鍾雪瑩

指控:於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大埔翠屏花園 C 座一單位,管有一支步槍、6 個內含 211 顆彈藥的步槍彈匣,及2 個內含 30 顆彈藥的手槍彈匣,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

第八控罪 「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

涉及被告:蘇緯軒

指控:於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大埔翠屏花園 C 座一單位,管有一支彈匣內含彈藥的手槍,意圖抗拒或阻止對被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第九控罪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或財產罪」

涉及被告:蔡凱明

指控:於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協助及教唆賴振邦製造一個引爆器,意圖危害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及財產

第十控罪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涉及被告:陳玉龍

指控:於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十一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涉及被告:陳玉龍

指控: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期間,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第十二控罪 「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

涉及被告:李家田

指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 14 顆彈藥,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

案件編號:ESCC2693/2019、ESCC50/2020、ESCC159/2020、ESCC1876/2020、ESCC885/2021、FLCC5525/2019、FLCC1222/2020、FLCC1860/2020、KTCC455/2020、STCC2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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