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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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文被控去年 11 月在中環襲警及藏有兩支噴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襲警罪被判監禁 45 日,藏有兩支噴漆則被判 4 個月零 15 日。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性質不同,堅持分期執行部分刑期,最終判 5 個月 15 日監禁。
裁判官宣佈退庭,庭警一聲「Court」話音未落,辯方律師搶過話來,要求替俊文申請保釋上訴。剛站起的裁判官,又坐回椅子上,揭揭桌面上文件,吐出一句「駁回保釋申請」後離開。
「Court──」
俊文未婚妻 Bella (化名)和家人來不及走到犯人欄前,與俊文告別。匆匆數秒,他已經迅速被庭警推入羈留室。律師和公眾人士漸散,庭內只餘下 Bella 的抽泣聲,還有她手中緊抱著、屬於俊文的背囊。
在 Bella 眼中,俊文是個開朗、陽光男孩,偶爾有點脾氣。拍拖三年,俊文照顧周到,Bella 笑說自己猶如「斷手斷腳」,被寵得成為「港女」。
俊文出事後,送了 Bella 一隻戒指。Bella 甜笑說:「佢話驚我走咗去,用嚟箍住我喎」。臨判前一個月,律師突然向兩人說,有甚麼想做、想玩就盡快完成。猶如「絕症」的消息降落兩人身上,他們爭取時間相處,「我哋當然唔知最壞情況係點,但律師心裡有數。」
有日,Bella 為俊文寫求情信,俊文靦腆對她說:「你會唔會想將你 title (稱謂)改做未婚妻…」

評:藏有兩支噴漆判刑4個月零 15 日。
噴漆是危險品?如用來涂污,可告毀壞墻壁罪。如用來畫美麗圖象,是美化環境師。
判重刑是唯一估計用來擲警。總之敢想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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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訴庭今年4月裁定,政府引《緊急法》「危害公安」情況訂立《禁蒙面法》 做法合憲,《禁蒙面法》則部分違憲,提出司法覆核24名的時任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與政府均向終審法院提上訴,案件早前經聆訊後,終院今頒布判詞,裁定政府一方終極上訴得直,及特首以緊急及危害公安情況下訂立附屬法規並不違憲。
終院裁決又指出,《禁蒙面法》中對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限制均屬相稱,並指有關限制是為避免及遏止和平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的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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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 721 暴動 林卓廷被禁離港、收旅遊證件 官:保釋條款要與時並進
2020/12/21 —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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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等 7 人遭控暴動罪,案件今日(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正式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在庭上提出收回林卓廷的旅遊證件、限制他不准離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考慮保釋條款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並進,現在有人潛逃離開香港後高調表示成功逃脫,海外人士高調指可提供協助,這些都是評估風險時不可忽視的潛逃誘因。加上現時很多地方已暫停與香港的引渡條例,要將相關人士引渡返港非常困難,因此官命令林卓廷不可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

案件將會在明年 1 月 5 日下午 3 時半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轉區域法院審 明年 1 月 5 日再提訊

控方不點名在庭上提到許智峯以法庭離港豁免潛逃的情況。控方指,近日有人以區議員身份,串謀海外人士,假借公務外訪潛逃,公然欺騙法庭。基於有人高調表示成功逃走,大大作為誘因,令被告有可能同樣潛逃,加上該名人士與林卓廷共同面對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法庭有必要作相應調整,控方要求法庭撤銷容許林卓廷離港的公務探訪豁免。

控方又指,不反對其他人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亦不反對林卓廷保釋。除了林卓廷以外,法庭早前批准案中其他被告保釋,但施加了不可離港的限制。

官指,當日批准公務離港是因為林卓廷是立法會議員,但今日情況已不同,他不用再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代表林卓廷的辯方大律師文浩正指,林卓廷雖不再是立法會議員,但他仍是北區區議員,有公務在身。亦是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過去準時出庭,從無違反保釋條件,就其他人的行為,不應波及他的當事人林卓廷。

官指,考慮保釋條款是純粹的風險評估,官要視乎情況作決定,不能一成不變,需與時並進。自己過去處理不少刑事案件,99%潛逃人士都是留在香港,最終會被警方拘捕或被尋獲。但今日處理的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分別,潛逃的人離開香港,要繩之於法非常困難,尤其是不少地方已暫停與香港的引渡條例的情況下。有人離開香港後高調稱成功逃脫,海外人士高調只可提供協助,都是裁判官評估時不能忽視的誘因。因此命令林卓廷不可離開香港,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七名被告分別為林卓廷(43 歲)、庾家豪(35 歲,客戶服務員)、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社工)、鄺浩林(26 歲,廚師)、尹仲明(48 歲,電器技工)及楊朗(26 歲,無業),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WKCC2903/2020

評:全港市民甚至國際社會都知道是甚麼事,都知道真相。打人的黑幫不被檢控,卻檢控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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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港人被正式起訴,家屬要求入境處協助他們到內地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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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英國 曾志健 15 歲女友:我哋呢輩自由越來越少,冇咩未來
2020/12/18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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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素材來源源:德國之聲片段截圖

去年 10.1 示威在荃灣中槍的曾志健的女友、 15 歲的Aurora(化名),日前抵達英國倫敦尋求政治庇護,成香港目前最年輕的流亡抗爭者,她昨日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提及離港前被不明人士跟蹤,害怕終會被捕,「覺得我哋呢一輩會越來越少自由,所以覺得冇咩未來。」

《蘋果日報》早前引述 Aurora指她離港前被跟蹤,她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提及。「有陣時好似有個人跟住」,「有人敲門都會特別驚,唔知係咪警察。」她表示,一起參與社運的同伴全部被控縱火、暴動等量刑較重的罪名,「擔心始終有一日會到自己」,更稱 「我係健仔女朋友呢一個身份,都同時令我好唔安全。」

她在影片中續指,「覺得我哋呢一輩會越來越少自由,所以覺得冇咩未來」,「可能成世都返唔到嚟」,感到很不開心及擔憂,但仍然認為「始終要犧牲啲嘢,即使打壓都係值得」,「如果我哋唔去反抗嘅,可能政府一早就將香港變成而家咁。」影片末段亦提到,Aurora 的政治庇護需時數月審批,她亦希望日後在英國繼續抗爭。

英國協助流亡人士組織「Friends of Hong Kong」在 14 日於社交網站發聲明表示,Aurora 因未滿十六歲而被法庭裁定無罪釋放後,被不明人士跟蹤,故經常擔心自身安危,在抵英前感到十分無助。

入境英國後,她感到如釋重負,現正受到英國監護人的照顧,「Friends of Hong Kong」亦會給予 Aurora 一切協助,會一直跟進及更新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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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被鐳射筆照射致視力模糊 男警:堅持駕駛警車 因不覺有危險
2020/12/22 —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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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張慶賢

今年初的「天下制裁」流水式集會被腰斬後,警員傍晚駕車駛經大埔公路時,報稱遭鐳射光照射眼睛,車上警員遂下車拘捕一名男學生,最終男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兩罪。案件今(22日)開審,報稱被鐳射筆照射的警員作供,指當時視力一度模糊。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指出,被照射後堅持駕駛警車,因自覺沒有危險。他又承認在錄取供詞時,遺漏提到自己瞌上眼部、以及數次減慢車速等重要細節。

18 歲學生吳志軒被控於今年 1 月 19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燈柱 EA8354,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襲擊高級警員張慶賢。

現駐守新界北衝鋒隊運輸組的警員 47958 張慶賢作供。他在 1998 年加入警隊。他憶述案發當日駕駛警車,接載同僚到大埔港鐵站高調巡邏,直至下午約 6 時 43 、任務完成後,張駕車沿大埔南運路返回大埔警署,右轉至南運路與廣福道交界時,遇上紅燈於是停車,隨即發現右方約 50 米之外的行人天橋上,有綠色鐳射光照向他,於是報告上級,並按指示順勢駛至右線,右轉入行人天橋所在的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車上警員隨即截停兩人,並在被告身上搜獲有關物品。

張補充,當時天色漸轉昏暗,但天橋上燈火通明,故視野相當清晰,他留意到天橋上約有 5 至 6 名途人,其中一對男女挨住欄杆,光源出自身穿白衣的被告。張供稱鐳射光持續發射約十多秒,當中約 3 至 4 次射中眼睛,每次歷時 1 至 2 秒,使其眼部感到刺痛,需要閉上眼「避一避」。

張又稱,自己沒有戴上頭盔、眼鏡或護目鏡,車窗上的黑外網狀欄亦沒有阻擋其視線。

警員:不適僅 1 至 2 秒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指出,鐳射光實際上是照向警車左方的王肇枝中學,而且馬上熄滅,故不存在張一直被照射的情況,質疑張所述的版本屬虛構。張不同意,指鐳射光的確照中他,使眼部感到不適、難以聚焦及模糊,但對方是否故意就不得而知。郭聞言追問,他是否在如此危險情況下仍堅持駕駛,張解釋眼部不適持續僅 1 至 2 秒,加上他會調節視角躲避或用手遮擋,故不影響其繼續駕駛。

郭問張,當時有否考慮過駛近光源會變得更危險。張稱不認為有危險,如有會立即停車。郭質疑,張是想盡快拘捕犯人,但張否認抱著這個心態,重申以正常速度行事。郭指出,張沒有在案發後約1至兩小時後錄取的書面口供上提及過,因被鐳射光照射,而瞌上眼部和數次減慢車速的細節。

張同意乃案件的重要情節,但一時大意,沒有紀錄下來。

裁判官陳炳宙要求張澄清,為何他起初供稱鐳射光持續照射自己,直至警車駛至天橋底。其後卻改稱,當警車駛過天橋時,鐳射光早已熄滅。對此,張指自己可能誤會了問題。陳續指,張本可以在天橋底中間停車,為何要多舉一舉地繞過迴旋處後,再第二次駛經橋底時才下車捉人。張稱是根據上級指示行事,因警長想了解馬路另一邊是否有其他人犯罪。

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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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22 日,被告吳志軒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FLCC3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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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法庭准黎智英保釋 文匯大公:違法理損法治、欲製最大逃亡事件? 梁振英:法官又錯
2020/12/24 —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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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3 日,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遭還押 20 日後,獲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批准保釋。 (Photo by 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12 月 23 日,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遭還押 20 日後,獲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批准保釋。 (Photo by 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遭還押 20 日後,昨日獲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批准保釋。中聯辦控制的《文匯報》和《大公報》今日隨即向法庭發炮,《文匯報》社評抨擊法庭批准黎保釋決定是「有違法理傷害法治」。《大公報》社評質疑,法庭是否「欲製造最大逃亡事件?」

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晚也在 facebook 以「法官又錯了」發表評論,指黎潛逃的機會極高,「黎智英又被准保釋。我認為黎智英潛逃的機會極高,因為只有離開香港,他才可以繼續在『國際戰線』攻擊中國。如果他逃離香港,決定准許保釋的法官要負責嗎?」

梁振英:法官又錯 如黎逃離 法官要負責嗎?

《文匯報》題為「黎智英獲保釋有違法理傷害法治」的社評,狠批法庭允許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於法於理不合」,令社會感到匪夷所思。社評批評,法庭保釋標準粗疏、審批太鬆,導致近期很多涉及嚴重罪行的罪犯外逃,「令本港良好法治環境受破壞」。文章批評,法庭不吸取教訓亡羊補牢,令棄保潛逃案件一再重演,而黎智英獲保釋,更說明「司法改革須盡速進行」,又指要「堵塞保釋制度的漏洞」。

社評又提到,儘管高等法院對黎智英提出相對嚴苛的保釋條件,「但黎智英涉嫌多項重罪」,尤其在國安法生效之後,「仍肆無忌憚『唱衰』國安法、乞憐外力干預香港、制裁國家,更獲外力撐腰,其棄保潛逃的風險非常高。」

《大公報》社評質疑,法庭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乃「欲製造最大逃亡事件?」。社評形容,事件震驚全城,「亂港派一片『感謝法官』之聲,而本港法律界、市民大眾則一片錯愕,質疑放生身負重罪的黎智英,有如縱虎歸山,若他趁機逃亡,法庭難辭其咎,香港的法治必然會受到重創。」

大公社評:潛逃接二連三 法官一念之「仁」成幫兇

《大公》社評又稱,黎智英並非孤家寡人,他是「亂港派的共主」、「西方反華勢力的寵兒」,「希望並願意協助他逃亡的人及組織不在少數,合理懷疑有潛逃的誘因及能力,沒有人敢拍胸脯保證不會發生棄保潛逃事件 … 保安森嚴的赤柱監獄,肯定比『不准離家、離港』的法庭指令更能確保其留在香港。」社評又提到,疑犯潛逃事件接二連三,「這是香港法治之恥,而法官的一念之『仁』起到實質幫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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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3日繳納1千萬港幣獲准保釋,但法官規定了「五不准」:1.不得離家,並交出旅遊證件;2.不得使用社交媒體;3.不得接受採訪;4.不得發表文章;5.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觸外國官員。
還規定在保釋期間每週要到警署報到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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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送中 鹽田法院開審】
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荷蘭外交官被拒旁聽


12 港人被送中 128 日,其中 10 人的案件今日(28 日)下午於深圳鹽田法院開審。法院早前表明案件需要閉門審訊,但今日法院回覆傳媒查詢時,改口稱會公開庭審,但就聲稱「旁聽名額已滿」有美、英、加拿大、葡萄牙、澳洲及荷蘭的領事館代表到法院門外希望聽審,但直至開審時間仍未獲准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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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辦事太草率?毎每失分。何必揭開肚皮讓世界看過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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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銅鑼灣衝突】7人被控暴動 1人罪成 6人罪名不成立

去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集會,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於銅鑼灣拘捕多人,當中 6 男 1 女被控暴動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姚勳智今裁定首被告陳佐豪暴動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罪名成立,其餘6人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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