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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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認向警察宿舍掟汽油彈 求情指社運影響情緒 官:中國人有句說話,禍不及妻兒
2021/4/12 —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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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歲男子被指去年 3 月,向上水已婚警察宿舍投擲三枚汽油彈,當場被制服。男子被捕後一直還押,今(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縱火、控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共三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 2019 年社會事件發生後,讀到不少有關年青人和警方衝突的新聞,情緒受影響引致失眠,又指被告同情年輕人,認為要保護年輕人才犯案。法官李慶年押後到明天(13 日)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品格良好,左耳失聰。被告自 2019 年社會事件發生,讀到不少有關年青人和警方衝突的新聞,因而感到有壓力和情緒受困擾。被告女兒的求情信亦提到,被告關心社會時事,因社運而失眠,他同情年輕人,認為要保護年輕人 。

求情:被告獄中仍關心年輕囚友

辯方引述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和沙田區議員周曉嵐的求情信,指被告關心香港未來,擔心下一代的成長環境,透露被告在獄中非常關心年輕囚友。辯方稱,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無助幫助年輕人,並承諾不會再犯案。

辯方又透露,被告學歷不高,曾從事地盤、園藝、皮革、看更等多種工作。被告亦因為節省交通費和時間,曾露宿街頭 10 年。

官:係咪以為自己係火的主人?

辯方又指,被告投擲汽油彈時,曾望過更亭,確認無人在內才投擲。惟法官李慶年回應:「冇發生災難係好彩。佢話望過有冇人啫,又望得幾多幾遠?」,又質疑被告「係咪以為自己係火的主人?」。法官重申涉案地點是警察宿舍,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傷及小孩和警察家人,指「中國人有句說話,禍不及妻兒」

警員埋伏 閉路電視拍下縱火過程

被告黃錦全(62歲)承認於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水保榮路 5 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有意圖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 9711 的私家車,以及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單車徑管有鹽酸及一把鋤頭。

案情指,2020 年 3 月 23 日凌晨 1 時 40 分,警員 17805 在吉祥街花園埋伏,見到被告踩單車沿吉祥街花園前往涉案宿舍,被告東張西望,行為鬼祟。警員 17805 認為被告可疑,展開監視。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用鐵線捆綁宿舍西閘,之後在西閘外的地上點火,並把三枚已點燃的汽油彈投擲入宿舍內,兩枚爆炸令地面著火,剩下一枚則沒有爆炸。一輛停泊在宿舍內的私家車遭火損毁。被告接著又在西閘外放火,並往單車徑方向逃去。

警長 58105 在宿舍內埋伏,目睹被告縱火的行為,試圖追截被告,但發現西閘被捆綁,只能用力強行打開閘門才能跑出閘外。在宿舍附近巡邏的警員接報後即前往西閘,見到被告逃走,便上前制服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唔掟都掟咗囉,我冇嘢好講」。

被告的單車被發現停泊在宿舍外的單車徑,警員發現單車上有一個載有液體的膠樽,和闊刃鋤頭。被告在查問下承認膠樽內載有通渠水。另外,被損毀的私家車屬於高級警員 9711 ,維修費用為 5千元。

案件編號:DCCC 58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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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被驅散,一名六旬漢遭制服時後腦流血,他早前遭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襲警罪成,判囚1個月,六旬漢施振英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案件早前經聆訊後,陳慶偉法官今日宣讀裁決,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包括呈堂新片段後,認為理據不足,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施於被告欄內聞判後,大聲鼓掌數下並豎起拇指。。
法官陳慶偉隨即「你咩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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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控企圖謀殺 控辯協商後改控罪

被告柳國升曾一度被改控企圖謀殺罪,案件遂排期到高院聆訊,惟昨日

,據悉辯方後來提出認罪協商,表明被告會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最終獲控方接受。另外,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是愛國者,不明白為何有人會提倡損害領土完整,更因示威者所為而感不安全,但遭法官陳慶偉反駁,深圳絕對安全,被告若感香港不安全為何仍要前來,以及他是否沒預謀犯案。

控方案例最重5年半 官令再呈
陳官昨閱覽控方呈遞的案例後提出,最重刑期只有5年半,質疑本案為何轉介至高院處理。控方回應稱,被告原被控企圖謀殺,後來因認罪協商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陳官聞言指出,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相信過往有類似案例可參考,着控方下次再呈遞更多案例。

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襲擊愚蠢、毫無必要,被告出手傷人完全基於政治因素,形容被告愛國,不明白為何有人會提倡損害領土完整,同時被有關行為觸怒,但所作所為不會對國家帶來好處。辯方又說,當時群眾兇惡,被告因擔心遭受私刑,才認為返回內地較安全,但最終選擇到警署自首。


辯方稱無預謀 遭質疑來港即購刀
不過陳官指出,被告事發前一日來港,同時購入水果刀,質疑被告為何沒預謀犯案。辯方回應,被告沒計劃傷害事主,來港目的為查看香港發生何事,最終因示威者所為而感不安全,「猶如被狼群包圍和撕碎」,同時因彼此看法不同而感格格不入;辯方直言被告想法不合理,但望法庭接納被告來港並非為惹起事端。

求情指感不安全 官:為何來港
惟陳官表明不接受有關解釋,形容深圳絕對安全,質疑被告若感香港不安全,為何仍要前來,認為被告當日特意前往大埔「連儂牆」,質疑他之前只是未覓得攻擊目標。

評:兇徒襲擊他人的手法有意想置人於死地,傷者內腸溢出,如此嚴重兇殺只控有意圖傷人罪,這是非常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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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李卓人判囚12個月 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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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文章

《立場新聞》轉載欄目。此欄文章的觀點均來自作者,並不代表本網立場。編輯部保留對所有稿件的篩選權利。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褻瀆罪

2021/4/17 — 11:53

【 文:中大法律國安法關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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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作為言論自由之體現,歸根究底就是 the right to conscience or the freedom to thought, so to speak。所謂真理在胸筆在手,即每個人必先擁有思想的自由,才能把批評政權的話宣之於口。集會自由就是集體表達言論自由。

今日(4 月 16 日),法官胡雅文指 831 雖然是一宗和平的示威,但遊行主題是「為罪人祈禱」。她的指控是甚麼?

「群眾一度途經警察總部;惟警總不是教堂,按照遊行主題,即是暗諷警察是罪人,屬挑釁之舉。」

貌似是限制集會自由。但當諷刺成為證據,先不說胡雅文自己用咗幾多司法認知(腦補),她的指控直指言論自由的核心。暗諷自動升級為挑釁,挑釁便是暴力。簡而言之表達不滿本身,無論何種方式就是挑戰政權。

這一年來多少法官每天把挑戰警權就是挑戰法治掛在嘴邊,讓人不禁聯想起神權國家的褻瀆罪 (blasphemy)。這條罪行可以極重,有些國家甚至以死刑為懲罰。

用巴基斯坦為例。

Uttering of any word or making any sound or making any gesture or placing of any object in the sight with the deliberate intention of wounding the religious feelings of any person.

呢個可以坐一年。

Use of derogatory remarks, spoken, writte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tc. defiles the name of Muhammad or other Prophet(s) 1986

呢個必須死刑。

即係話只要發出聲音傷害宗教嘅神聖已經可以坐一年。其實呢啲犯罪行為根本就任人揣測,但最緊要傷害到神靈。同今日法官講一個人鬧警察幾句就已經可以侮辱警察、傷害警察感情、傷害法治,值得重判其實分別唔大。法官漸漸將政府和警隊提升到不可侵犯的地位。今日可以用暗諷作為入罪理由,他日可以用眼神嘴臉。就好似維吾爾人喊,或者笑,或者表露真感情要受懲罰一樣。

胡雅文,你究竟知唔知你做緊咩?

網友羅祥慶:
體諒現在的法官好難做架!羅織罪名不容易,又要好似好有理據,又要好似符合法理。
現在做香港人難,做法官更難呀!要為五斗米折腰呀!


網友Amy:
法官要為五斗米折腰???


網友tong:
誰給糧餉按誰的意思判。保烏紗帽,不正常嗎?
大陸的貪污法官,誰給錢多判誰贏官司。大陸前最高法院院長因貪巨款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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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太子】男生被指鐳射筆照警 官看片質疑有意圖傷人 終改認三罪 同案 14 歲女童哭泣
2021/4/19 —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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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在下午 6 時更新,補充庭上內容)

前年 9 月 24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14 歲女童等四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今(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首被告被指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原本不認罪,裁判官陳慧敏看畢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清晰顯示其行為,反問辯方:「揸枝咁強勁嘅筆,都搵唔到 intent(意圖)?射到警察眼睛,你覺得冇 intent?」首被告與律師商討後,下午最終承認三罪。同案女童聽到他認罪一度哭泣,需離庭由家人安撫。其求情押至本周四(22 日)處理,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不爭議各被告身份及當時在場。首被告蔡詠豪否認兩項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陳慧敏認為,片段清楚顯示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辯方同意首被告當時手持鐳射筆,但爭議傷人目的。裁判官聞言反問:「揸枝咁強勁嘅筆,都搵唔到 intent(意圖)?射到警察眼睛,你覺得冇 intent?」

辯方回應指,似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鐳射筆射警察眼睛;裁判官則稱:「射鏡頭喎,你需唔需要再考慮(答辯意向)?咁大班人企哂喺到,會唔會構成控罪元素?似乎係有,當然我要聽陳詞啦。辯方係咪需要考慮清楚答辯?」

同案女童聽首被告認罪後哭泣

首被告與律師商討後,下午最終改認三罪。同案 14 歲女童被告聽到他認罪,一度彎下身子飲泣,後來忍不住放聲哭泣,並需要離開法庭由家人安撫。

首被告承認案情指,他案發當晚在不同位置,以鐳射筆照向警署內的警員,其後遭警方拘捕。辯方透露首被告延遲畢業,今年 6 月滿 21 歲,屆時判刑或有其他考慮,希望法庭於本周聽取求情。裁判官表示「我最擔心佢學業啫」,押至本周四(22 日)求情,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次被告認非法集結 否認藏鐳射筆

次被告廖穗敏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情指當晚 8 時半,約 40 人在太子站外聚集。有人灑溪錢及放蠟燭,亦有人高叫口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

至 9 時多,聚集人數增至逾百人,督察發出警告及高舉藍旗,要求人群散去不果,其後最少五人向警署內的警員照射鐳射光。次被告向警方做侮辱手勢,警員拍下案發經過,掃蕩時拘捕被告及另外兩名男子。

現場片段顯示有人唱歌吹牧童笛

控方播放警署內的警員攝錄外圍片段,可見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用鐳射筆照向警方,群眾不停高呼「光時」口號,亦有人向警員舉中指。一對男女以鐳射筆照向警員,攝錄警員稱:「條女同條仔都有射向我哋⋯⋯條女又嚟啦」。

片段又顯示警員向群眾發出非法集結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有人唱歌、用牧童笛吹奏《有隻雀仔跌落水》的旋律,又大叫「死黑警落嚟呀,照 X 完未呀,淨係識得照!」、「好掛住你 madam,你落嚟未呀?」,期間一把女聲亦說:「阿 sir 你支筆冇電?」。

至於第三被告 14 歲女童,控方指片中女聲「阿 sir 你支筆冇電?」是來自她,亦拍到她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辯方指被告曾在現場聚集,但只是與旁人聊天,「同其他人士冇關連,唔能夠同其他在場人士串埋一齊」。

女督察認遭鐳射光照射後無求醫

時任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督察吳綺玲(譯音)供稱,當晚「保衛警署行動」開啟後,她負責用擴音器作出警告。吳指警署外有多人聚集,有人在牆壁塗鴉,又用鐳射筆照向她。吳盤問下稱「我係重點攻擊嘅目標」,承認被鐳射光照到眼睛後沒有求醫,「呢啲係我工作,唔係太嚴重都唔會特別需要睇醫生」。

四名被告依次為蔡詠豪(19 歲,學生)、廖穗敏(30 歲,製片人)、14 歲女童及霍徳龍(31 歲,工程師)。蔡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廖及 14 歲女童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 9 月 24 至 25 日期間,在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三名成年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鐳射筆及萬用刀。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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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等約 40 名酒吧業人士,去年 4 月被指在深水埗一間酒吧內「下半閘」開會,討論政府公佈的防疫停業令,最終陳、林及酒吧負責人遭票控違反限聚令等罪,案件今( 19 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由於有證人拒絕出庭,故控方明言或撤銷其中一罪。此外,有女途人供稱,因友人在酒吧內用膳,故她在報警後告知對方「犯咗限聚令,你哋快啲走呀,我報咗警啦!」又稱雖然不記得當時酒吧有否「下半閘」,但仍可清楚看見內裡人數,並承認報警時曾訛稱自己的姓氏,因「當時局勢咁亂,我喺啲咁嘅地方見到敏感人物,保護自己都係人之常情」。

評:從社會角度看,有矯枉過正之嫌。被告當時在跟業內人士開會,不是在營業。如開會都構成違反限聚令罪,則違反限聚令罪的人太多了,所有店鋪都不可營業了,因為在開工前或後通常都有與員工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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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馬拉松式聆訊 匿名法官轟折磨被告、剝奪人權 如中國「作秀審判」羞辱異見
2021/4/21 —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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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上月進行近 40 小時的「馬拉松式」保釋聆訊,過程中多名被告不適送院,有被告多日未能梳洗更衣。《路透社》今 ( 21 日) 引述多名匿名現任及退休法官,炮轟做法折磨被告及剝奪基本權利。有退休法官直斥處理手法有「嚴重錯誤」。有現任法官更批評,是次聆訊令人聯想到中國用來羞辱異見的「作秀審判」(show trials)。

退休法官:無法理解如此嚴重錯誤

47 名參與或組織初選的民主派人士被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上月「馬拉松式」提堂近 40 小時。首日保釋聆訊至凌晨近 3 時,多名被告不適送院。第二日審訊時間縮短,於晚上 10 時半休庭,辯方律師即時提出被告已多日未有梳洗更衣,明言有衞生問題,並建議多個方案,包括短暫保釋和下令懲教署必須讓被告洗澡。惟總裁判官蘇惠德全數拒絕,最終只容許被告於第三日提堂前梳洗,但仍未能更換內衣褲等衣物。

《路透社》今日作出報道,標題形容香港正迎來「中國式公義」(China-style justice)。報道引述一名在職法官及兩名退休法官批評,47 人案被告遭受不尋常的折磨。他們指案中各被告在保釋申請程序中,被困在法庭內數日之久,睡眠等基本權利被剝奪。他們認為這種做法,與香港普通法的傳統存有巨大分歧。

其中一名退休法官形容事件令人震驚,指法官應該是法庭的「話事人」,有權行使酌情權控制聆訊時間,並確保庭內的人獲適當照顧,「我實在無法理解,是怎麼導致如此嚴重錯誤的」。

現任法官:令人聯想中國「作秀審判」

報道引述一名現任裁判法院法官指,今次案件的保釋聆訊,令人聯想起中國等獨裁國家使用的「作秀審判」(show trials),目的只為公開羞辱及打擊政治對手。

《路透社》引述的在職及退休法官,全部皆以匿名方式發言。

《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路透社》形容,這提高了被告的保釋門檻,並且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訂明的保釋原則有異,令被告在審訊前就可能要被拘禁數月。

司法機構回覆《路透社》查詢稱,正在審視各級法院在處理涉及大量訴訟人和旁聽人士案件的安排,包括聆訊時間編排等。司法機構在 3 月 5 日的一篇聲明中,亦承認面對前所未有的龐大挑戰,「有關安排的具體細節難免有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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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核要求警方出示手令敗訴 爆眼少女提上訴遭駁回 兼輸訟費
2021/4/21 — 18:50


一名少女 2019 年 8 月 11 日於尖沙嘴警署附近的街頭衝突中,疑遭布袋彈擊中導致右眼受傷。警方其後於裁判法院取得手令,向醫管局獲取少女醫療報告。以 K 作代號的少女,指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下,索取醫療報告侵犯其私隱,入稟高等法院申司法覆核但遭駁回。她其後提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駁回其上訴,並須支付警務處處長一方訟費。

上訴人為 K 作代號的少女,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上訴聆訊早前以遙距方式進行,並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處理。

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少女K申請有重大瑕疵,因雙方並不爭議手令目的是令警方於K強烈反對下,仍可獲取K的醫療紀錄,但K是因其醫療記錄而非涉案手令,尋求保障其私隱權。上訴庭認為,K可透過申請擱置手令、提出司法覆核或申請禁制令等法律手段保障其私隱,完全不須得知手令內容,並認為警方不給予K手令副本的決定,並不損害其興訟權力,故她就警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被拒後再提上訴,亦定必失敗。

代表少女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早前陳詞指,K 於未能得知手令內容情況下,提出法律訴訟極為困難,因相關理據只會流於猜測,影響其根據《基本法》35 條賦予市民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上訴庭今指,同意警務處處長一方所指,相關困難並不構成損害她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因K已知悉手令內容與其醫療報告有關,及相關披露會如何影響其私隱,故不認同K一方指,她於未得知手令內容下,未能有效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手令或提出司法覆核,亦不同意她須於得知發出手令的裁判官姓名後才可申請擱置。

上訴庭指,即使K未能得知手令內容,仍可申請擱置手令或提出司法覆核,並指一旦展開相關程序,有關披露手令內容或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等事宜,將會由法庭裁定。上訴庭續指,雖然於未得知手令內容情況下,提出訴訟或不理想,但認為於本案中,因K已知悉手令內容與其醫療報告有關,且沒有指稱指警方除向醫管局取得K醫療報告及個人資料外,還獲取其他資訊。再者,即使於訴訟前披露程序中發現其他支持 K 訟訴的理據,K 亦可申請加入相關理據。

上訴庭最終同意原審法官的結論,即 K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力並沒有因未能得知手令內容而受到損害或阻礙,故駁回上訴,並須支付訟費。

警方已檢視 K 醫療報告

上訴庭又指,代表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於陳詞大綱中,曾質疑警方獲取K醫療報告的動機,警務處一方就此提出強烈異議,指K一方於申請司法覆核時並無提出相關質疑,於上訴時才提出。上訴庭指,夏博義此舉並不恰當,因警務處處長一方於此情況下未能獲得回應機會,且相關指控屬於惡意及濫用權力,律師於未獲證據支持下不應提出。

答辯方早前陳詞指,即使上訴人未能得知手令內容,她仍有足夠資料提出法律行動,並指基於法庭早前裁定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敗訴,警方已檢視上訴人的醫療報告,當時上訴人亦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要求警方繼續封存報告,答辯方又強調警方仍在調查案件,且上訴人案發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有所裝備,於涉案現場受傷,指警方現時並沒有排除她涉犯案的可能。

案件編號:CACV3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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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今年 1 月退休卸任,之後他將會復出在香港、新加坡及英國三地擔任仲裁員。他上月出席英國格雷律師學院(Gray’s Inn)一個網上論壇時提及國安法下指定法官,形容是一個奇怪(strange)的規定,認同在司法獨立下,應該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由哪位法官聽審案件,而不是由任何人可能有著政治或其他背景的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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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如果陪審團不是抽選,而是指定的,情況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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