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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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梓樂死因研訊】4比1裁定死因存疑 官嘆:其實離真相好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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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生周梓樂的死因研訊終迎來結果。2男3女陪審團退庭商議逾14小時後,4比1裁定周梓樂死因存疑。

陪審團裁定周梓樂於2019年11月8日,在伊利沙伯醫院去世,致命的傷害為頭部重傷,由高處墮下造成,事發時間為2019年11月4日約凌晨一時,發生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A,並沒有表明樓層。

陪審團並沒向有屬有利害關係一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提出建議,惟向管理尚德停車場的威信停車場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兩項建議。包括(一)更新閉路電視自動實時系統及避免鏡頭盲點;(二)在三樓石牆外加設欄杆警示字句。

死因研訊主任申請將周梓樂遺物交父母保管獲准。裁判官感謝眾陪審員在疫情下,在29天每天毫無怨言地出席聆訊,甚至橫跨聖誕和新年,法庭決定豁免眾陪審員再任陪審團8年。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形容周梓樂年輕有為,每次處理年輕人的死因聆訊均感到難過和困難。他坦言:「我哋其實離真相好近,如果片段角度高五度,閉路電視鏡頭轉向慢五秒」,相信真相將會浮現。

他明白周梓樂父母可能仍在傷痛之中,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撫平,寄語他們切記要互相支持和傾訴,又祝福兩人身體健康。

高官感謝有份參與和協助本聆訊的人,包括兩名案件主管,因為聆訊經常有新證人和新證據,他們須在聆訊後仍須工作和安排。又特別感謝曾應周父呼籲而作供的市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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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藏武拒捕等三罪 方仲賢擬不認罪 庭外籲港人 「堅持信念 唔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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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 2019 年 8 月在深水埗購買鐳射筆時被捕,同日在醫院驗傷時,被指涉重置手提電話,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提訊,辯方表示被告打算不認罪,案件排期 12 月 6 日開審,預計審期約 10 日。控方透露控方證人包括 2 名市民、5 名警察、7 名醫務人員及 5 名專家。據了解,該五名專家將就「觀星筆」事宜作供。方仲賢又於庭外懇請港人,「就算風急雨大,都要堅持信念,唔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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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元朗】售貨員被控拒捕 官斥辯方發言不切實際 一度拍枱休庭截停辯方結案陳詞
2021/1/19 —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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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0 月《禁蒙面法》生效當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各區爆發衝突。22 歲售貨員被指在元朗拒捕,今(19 日)繼續在屯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到兩名警員對於被告跑前的距離有出入,惹來裁判官王證瑜怒罵「依家啲辯方普遍嘅問題係好鍾意喺啲時間、距離上批評,但都要合符現實情況㗎!佢哋唔會好似工業意外咁度哂先上嚟講㗎喎!」又狠批辯方陳詞不切實際,更一度拍枱,拂袖而去。

裁判官今早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自辯。他透露現已轉任兼職咖啡店店務員及外賣員,事發當晚在元朗閒逛散心,行經豐年路時,與總督察 5799 梁志恆對望,但看不到他是否有說話,於是便繼續向前行,未料遭梁向後扯,被告一時失去平衡,故踏前一步,希望穩住重心,但被雜物絆倒,最終向前跌落地。

被告:警方指示混亂

被告指此時才聽到有人大叫「企喺到!」,當他打算扶著欄杆站起來時,警方朝其臉部施放胡椒噴霧,「我成塊面食哂」,視野相當模糊,呼吸困難。被告形容,警方指示混亂,一時著他不要掙扎,一時又叫他站起來。其後更有警員扯著被告雙手,被告感到害怕,於是嘗試抓緊身旁的東西不果。最終,警員以身軀壓住被告,被告一度嘗試施力,避免撼頭受傷,及後順著力度慢慢躺下,並被鎖上手銬。被告強調,警方在鎖上手銬前並沒有警告他。

現場片段則拍到被告被截停前,曾與梁對望,未幾遭梁向後扯,被告向前跑數步後倒地。

裁判官問被告,戴上口罩的目的,以及他是否知道《禁蒙面法》生效。被告指不知道法例已生效,戴上口罩只為遮掩暗瘡及舒緩鼻敏感,故每逢出街便會戴著。裁判官又問被告,是否知道要求他不要動的人是誰,被告稱知道對方是警員。

盤問下,被告指他任售貨員工作,不需要經常與客人溝通,故不時會戴口罩示人,但他知道當日全黑裝束無異於一般示威者。被告又解釋,當晚因專注看電話及聽歌,故不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其後聽到叫囂聲始察覺,而他行經事發地點前,警方仍未在該處設立防線,故他沒有改變行走方向。

控方指,被告其實是與其他示威者聚集,他有看到身穿防暴裝的警員,伸出右手示意他停下,亦有聽到指示「先生停低,我要你接受調查」及「企埋一邊」,但被告以雙手推跌警員並快速前衝,欲逃離現場,倒地後亦無視警方警告激烈反抗,以致數名警員合力仍無法控制他。

被告指除了看到警員伸手示意停下,以及自己曾掙扎外,否認控方其他指控,並解釋當時警員施加的力度相當大,若然放鬆的話,頭部必然會撼地受傷,故只好繃直身體,其後才慢慢順著警員的力度躺下。

官認為兩警的證供相距不遠 看不到警員截查有何不當

控方確認不作結案陳詞。辯方則要求法庭考慮,作供警員梁志恆的證供與影片不符,他聲稱截停被告前,曾發出 3 次口頭警告,並在最後一次發警告時拉住被告,惟影片根本沒有錄到相關說話,故不能判斷被告是否的確聽到警告。梁志恆又曾指,首次與最後一次警告相隔約十多秒,惟影片卻顯示出梁伸手示意直至被告跌倒在地,相隔只有數秒,不過裁判官就質疑「十幾秒同幾秒係咪真係好大疑點呢?」

辯方指,梁志恆聲稱懷疑被告和非法集結有關,及可能違反《禁蒙面法》,故上前截停,惟梁志恆無向上級提過前者,加上他制服被告後沒有作相關查問,辯方質疑他截停被告是否恰當,又是否正執行職務,但裁判官認為看不到不恰當之處,「截查完係可以即刻放㗎!唔係截查就一定要控訴!」

官斥辯方好鍾意喺啲時間、距離上批評 不符合現實情況

辯方續稱,梁志恆及警員 19427 盧世華(譯音)的證供有出入。梁志恆稱被告曾跑前兩步後,在距離他『好近』的位置被截停,盧世華卻指被告跑前了 4 至 5 米。

裁判官質問辯方「你又知『好近』唔係4 至 5 米?」又厲聲斥責「依家啲辯方普遍嘅問題係好鍾意喺啲時間、距離上批評,但都要合符現實情況㗎!佢哋(證人)唔會好似工業意外咁度哂先上嚟講㗎喎!佢依家嘅分別唔係幾厘米同幾米啊!」,又批評辯方陳詞「不切實際」,「你無可能要求法庭單憑片段去判斷係咪 4 、 5 米㗎!」

辯方隨即欲就被告跌倒的位置作陳詞,但裁判官大力拍枱,怒斥「你再係咁講呀嘛!我休庭!」再次開庭後,辯方完成餘下的陳詞後,裁判官決定押後至下月 10 日裁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黃子純(22 歲,報稱售貨員)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在新界元朗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總督察 5799 及警員 19427 。

案件編號:TMCC1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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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剪刀、六角匙、士巴拿⋯⋯ 這些物品幾乎可以在五金舖或文具店買到。不過,從 2019 年中反送中運動爆發,小至一個鎖匙扣,大如一枝棒球棍,都可以被指為「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更成為多人入獄的原因。

以鐳射筆為例,它既是常見工具,也有裁判官認為它是具殺傷力的「武器」。換句話說,被告罪成與否,是否完全根據法庭推論?
由此而起的「藏有非法用途工具/攻擊性武器」罪名,一旦被判罪成,有人被輕判社會服務令,但亦有人因藏一支鐳射筆被判監禁 8 個月,甚至因為藏有 48 條索帶而被判囚 5 個半月。同一條罪名,究竟判刑距離可以相差多遠?

另一方面,同樣是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有向中大同學揮刀、高唱國歌的內地生,獲律政司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方式處理;被控藏有伸縮棍的中五學生,律政司就堅持控告到底,為何律政司對兩人有全然不同處理?

透過法庭組記者採訪及綜合其他傳媒報道,統計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共有 247 宗案件與藏有物品有關,123 人被判罪成,佔整體案件的 48%。
當中判刑差距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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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青年藏士巴拿獲准簽保  官質疑控方做法寬大 問患癌母:有無母子證明?
2021/1/20 —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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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全港「大三罷」多區堵路行動,三名年輕男女被指管有索帶、士巴拿及噴漆等物品,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其中一名青年今( 20 日)獲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惟裁判官陳炳宙一度反對,質疑控方做法過於寬大,「蠢嘅就一早認罪,聰明嘅堅持到最後一樣可以獲得簽保」,更要求檢查青年與患癌母的親子證明,母親語帶顫抖地哭訴,「醫生話我得一年命!」裁判官最終考慮到其母命不久矣、情況特殊,批准青年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3 年,並提醒他日後小心做人,切勿辜負母親。

官不滿控方做法 一度問「有無母子證明?」

案件原定今早在粉嶺法院開審,但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對此大為不滿,要求控辯雙方呈交有關理據。裁判官看過被告劉佐靈(20 歲)患癌母親的醫療紀錄副本後,進一步索取兩人的母子證明,惟辯方未能提供。裁判官繼續追問劉母的下落,要求她交代患癌日期。劉母遂緊捉辯方,且語帶顫抖地哭訴,「我 2003 年確診, 2020 年 5 月復發,醫生話我得一年命!」

官認為被告年紀大兼無悔意 不值得寬大處理

裁判官聽罷一度休庭,其後指同案兩名女被告年輕且作招認,故獲控方寬大處理。惟劉不僅是同案中年紀最大,而且從未向警方作任何招認,可見他毫無悔意,同時他身上裝備及裝束,明顯是有預謀隨時對抗執法人員。而且,劉帶領兩女行動,理應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值得寬大處理。

裁判官又指,若然批准申請,不但對兩名女被告不公允,亦對冒著生命危險追截被告的警員不公平,恐為社會帶來「蠢嘅就一早認罪,聰明嘅堅持到最後一樣可以獲得簽保」的負面信息。

官:考慮青年母患癌 僅餘一年性命 決定網開一面

另一方面,裁判官考慮到劉母過去一年必定承受著巨大壓力,而且控方同意守行為做法,若然他本人堅持審訊,到最後被告遭判監,做法未免過於「不近人情」。最終,裁判官體諒劉母的特殊處境,決定網開一面,批准申請,並叮囑劉「你十分好彩,今次係體諒你媽媽嘅情況。你以後小心做人,唔好辜負你媽媽。」

男被告劉佐靈(20 歲)原被控於當日在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士巴拿。同案兩名女被告羅姓少女( 16 歲)及劉美欣(18 歲)涉在同日同地攜有一包索帶及一支噴漆。羅早前獲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兩年,以撤回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劉則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感化 24 個月。

案情指,案發當日清晨 6 時半左右,警方到上水北區大會堂清理路障。早上 7 時,警員在龍琛路巡邏時,目睹被告及兩名女子正跑往符興街,遂上前追截,但一度失去他們的蹤影。及後,警員發現殘廁被反鎖,要求在廁內的人開門不果,便指示清潔工協助開鎖,在廁所內發現並拘捕 3 人,隨後在他們身上搜出涉案物品,包括士巴拿、護目鏡、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警誡下,三人均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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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佐靈

案件編號:FLCC8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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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用推論來判刑事入罪是非常危險。普通法是在毫無疑點下才可定罪刑事案。
法官判案太馬虎,以上案例是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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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捧球棍辣椒噴霧被重判囚年半 電工學徒上訴刑期得直即時獲釋 官:原判刑明顯不合理
2021/1/29 —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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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地盤電工學徒,被指 2019 年 8 月於上水管有兩支捧球棍及兩瓶辣椒噴霧,早前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重判入獄 18 個月。學徒其後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院申上訴,案件聆訊時,法官李運騰一度質疑判刑過重,「下次有十把牛肉刀點判呢?」法官今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刑期上訴,已服刑 5 個月的上訴人可即時獲釋。法官指原審裁判官量刑沒有恰當反應上訴人罪責,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

上訴人為李育誠(案發時 20 歲,地盤電工學徒),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 2019 年 8 月 16 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同月 17 日,於其打鼓嶺住所管有兩支雷射筆。案件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涉及兩支捧球棍、及兩瓶辣椒噴霧的控罪罪成,有關雷射筆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並重判李入獄 18 個月。

指上訴人說法匪夷所思 駁回定罪上訴

針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法官李運騰指經仔細分析裁判官理據後,認為即使裁判官覆述上訴人證供時有缺失,但並不影響他對上訴人供詞提出的質疑,包括不接納上訴人指辣椒油是用於驅蚊除蟲,及捧球棍是用於與朋友一起打捧球。法官指以辣椒油噴射家居或汽車周圍環境,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的說法均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認為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說法是合情合理。

至於上訴人管有兩隻捧球棍,李運騰不接納上訴方陳詞時指,上訴人已解釋自己為何沒有捧球及手套,即他朋友有相關物件,惟裁判官明顯忽略相關解釋。李運騰認為上訴人解釋有歪常理,完全不能相信,並指如其說法屬實,即他只能與朋友一起才能打捧球。李運騰又指他檢視過涉案鐵製捧球棍,比一般木製捧球棍窄身及沈重,如用來打球,命中率只會偏低,且上訴人亦表示自己從來沒有打過捧球,質疑他為何會購買涉案兩支鐵製捧球棍。

李運騰認同裁判官指上訴人的相關證供確是「疑點重重」,並於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即上訴人管有兩支捧球棍、及兩瓶辣椒噴霧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作傷人用途,駁回其定罪上訴。

李運騰:原有量刑未恰當反映刑責

至於刑期上訴,李運騰指根據相關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判囚 5,000 元。一般而言,最高刑罰應留給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個案。法官指就個人背景而言,上訴人現年 21 歲,並無案底,有穩定工作及穩定交往女友,對方於上訴人服刑期間誕下孩子。法官又指,留意到並無證據顯示案發當日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使用、將要使用、或將公開展示涉案物品,且相關物品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法官指考慮上述相關因素,他認同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反映上訴人罪責,且比較同類案件判刑後,即使考慮本案涉案武器數量等,判囚 18 個月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並指倘若本案適合量刑起點為 18 個月,其他較本案更嚴重的同類案件,便無足夠上調刑罰空間。法官又指上訴人於獲保釋等候上訴結果前,已關押 5 個月,扣除假期及服刑表現良好等減刑因素,已等於約 7 個半月刑期,認為已足夠反映其罪責,故批准其判刑上訴,減短其刑期至可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HCMA213/2020

評:法庭應清楚界定攻擊性武器定義。大刀、開山刀、長矛槍、削尖鐵水喉管、斧頭等等。這是攻擊性武器。
普通日常用品不應視作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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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五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黎智英須繼續還押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被指違反國安法,去年12月23日獲高院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律政司隨即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黎再遭還押,終院五名指定法官,本月1日開庭處理相關上訴後,於今日(9日)宣讀判詞,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兩名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兩名香港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黎智英須繼續還押。

等候裁決期間,黎智英表現平靜,得知他須繼續還押後,向公眾席揮手告別,黎的妻子及女兒聞判後相擁哭泣,表現傷心。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則表示,會於研究判詞後,再考慮會否為黎智英向高院申請保釋。

今次上訴的爭議只限於決定《國安法》第 42(2) 條的涵義,以及法官李運騰於考慮批准黎智英保釋方法是否出錯。如律政司上訴遭駁回,該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換言之,黎智英可重獲保釋,回家過農曆新年。如上訴得直,相關保釋決定將被作廢,而保釋問題將由下級法庭處理,即黎須向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重新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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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八案 兩次被捕被指違《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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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現正還柙,昨天遭警方國安處以涉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拘捕。翻查資料,72 歲的黎智英被指涉及多宗罪行,當中主要是有涉公眾集會,以及國案法罪。
多宗案件僅有被指恐嚇記者一案已進行審訊,被判無罪,惟律政司提出上訴;另涉及 2019 年 8.18 遊行的案件現時正在西九龍法院聆訊。其餘案件仍有待進一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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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保釋被拒,需繼續還押。
黎智英得知保釋結果後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時微笑向親友揮手道別,又數度以雙手作出心型手勢,黎智英的女親友及女兒則一度傷心落淚 ...
5分钟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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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演奏英文《願榮光》 街頭歌手被控噪音煩擾 辯方:行人圍觀拍手 非不可容忍煩擾
2021/2/18 —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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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Ma 於 2020 年 7 月 27 日,因與婦人因噪音問題爭執,被警方涉刑事恐嚇被捕,是在他街頭表現時第二度被捕。圖:Oliver Ma 馬賦馳 facebook 專頁

中菲混血街頭音樂人 Oliver Ma 馬賦馳去年7月在中環演唱英文版《願榮光 》,遭警方票控兩項「造成噪音煩擾」,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任職清潔管工的事主楊宇求供稱,當日中午開始聽到有人彈奏音樂,指噪音使他無法專注工作,「睇唔到邊啲地方污糟」。辯方則指呈堂片段顯示當時有行人圍觀及拍手以示支持,亦無人因聲浪捂耳朵或提高聲浪說話,認為聲量並非對人造成不可容忍的煩擾。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亦沒有辯方證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23 日裁決。

被告馬賦馳(21歲)」被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8 日中午 12 時至 12 時 50 分,於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奏玩結他而發出噪音,對楊宇求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以及在同日同時間同地點,唱歌與玩結他,並運用揚聲器放大聲量發出噪音,對楊宇求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事主:噪音致無法專注工作 期間沒有主動報警

事主楊宇求於事發地點旁的華人行任職清潔管工,楊供稱當日早上 11 時在華人行上班,至中午 12 時開始聽到有人彈奏音樂,續指噪音使他無法專注工作,「睇唔到邊啲地方污糟」,遂前往大廈側門看著被告演奏音樂約大半小時,噪音一直持續,即使有停頓也只得 1 至 2 秒。他又形容演奏聲浪很大,「同人傾偈要大聲,正常講嘢聲音聽唔到」,亦有大廈客戶向他投訴「好嘈」。

在辯方盤問下他承認期間沒有就噪音主動報警,直至有警員到場,楊向警方投訴,也沒有拍攝任何片段。但他不同意表演音樂的聲浪沒有對他造成煩擾。

警:接獲兩次投訴 首次到場未聽到噪音

警員林文津供稱,當日先後 2 次接到戲院里有關行乞及噪音投訴,他於 12 時 27 分首次到場時不見有人行乞,但看到有人調教結他;被問到是否聽到噪音,他則稱不記得,惟遭裁判官質疑「有噪音、有人犯法你會記得架,你唔係去行街,係去做嘢」,遂林則改稱「應該冇」。他亦同意當時並無就任何人製造噪音滋擾作票控,其於 12 時 38 分離開現場。

警:曾發 3 次警告 被告奏英文版《願榮光》後票控

其後他再次接到相關投訴並於 12 時 50 分返回現場,則聽到有噪音,他稱自己下車時的地點距離被告約 29 米,仍聽到唱歌和音樂的聲量很大。林到場後先後警告被告3次,分別以中英文告訴被告可能違反噪音條例,要求他降低聲量;但被告未有理會,繼續以同樣聲量表演。而在第 3 次警告後,被告開始演奏英文版《願榮光》,聲量變大,亦吸引更多行人圍觀,故林決定票控被告並開始拍攝現場情況。

辯方:呈堂片段有人拍手圍觀 聲浪非不能容忍的煩擾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亦沒有辯方證人。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出,事發地點位於中環鬧市,加上當時是午膳時間,人多車多,一般人預期鬧市會有噪音,對嘈吵的容忍度會相對較高;對於楊供稱 12 時至 12 時 50 分被告一直持續發出噪音,辯方指出與林指首次到場沒有聽到噪音的說法有差異,加上 12 時 39 分至 50 分期間的現場情況,林因當時已離開而無法看到,辯方認為基於兩名證人的證供有根本性矛盾,故不應依賴楊的證供。

辯方又說,楊供稱庭上播放警員拍攝片段的情況,與現場所看到的情況相若,即當時有很多行人路過、講電話,也有行人圍觀及拍手以示支持,認為當時他們並非無法容忍演奏聲浪,甚乎是表示讚賞;現場亦無人因聲浪捂耳朵或提高聲浪說話;故辯方認為,控方無法舉證證明事發時結他及擴音器的聲量,對合理的人而言是否屬於不可容忍的煩擾。

案件編號:ESS 17255-56/2020

評:辯方的理據充分,證人的理據太牽強,音樂不是嘈音,嘈音理應提供聲量證明。
案發地點是日間車水馬龍鬧市馬路,不是圖書舘。但奇怪法官判表面證據成立。

法官應考慮,嘈音是刺耳的,音樂是悅耳的,當時很多人圍觀欣賞及鼓掌贊賞。

重溫當時情況:
【香港中環2019年10月24日】一位中環的街頭歌手唱《榮光》 遭警察到包圍針對引發大批市民不滿 防暴一度到場威嚇 但市民的支持與歌手的無懼 事件最後和平收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hJZav1qQ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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