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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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藉查案索折扣買名牌 女警罪脫 聞判落淚 官:並非貪婪之人
2021/07/15 - 12:47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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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報道
隸屬油尖區刑事調查隊的女警數年前調查一宗詐騙案時,涉嫌吃「兩家茶禮」,先後多次向報案人及涉案人士索取員工折扣優惠,以購買 Chanel 、 Celine 手袋、 Gucci 波鞋等奢侈品,最終連同兩名報案人被捕。 3 人均否認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7 罪,今( 15 日)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女警聞判落淚。暫委裁判官許肇強認為,女警在詐騙案中無具體參與促成和解,認為她「並非貪婪之人」,並相信 3 人已成為朋友,而兩名報案人只不過是以朋友身份替女警購買名牌。

官斥其中一事主「前言不對後語」

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曾因詐騙案被捕女商人莊思敏,主問和盤問的證供不一致,如她指首次落口供時,女警李倩華向她索取折扣價購買手袋,惟其後又確認李的語氣嚴肅,似向其調查;莊指李曾問會否和解,但後改稱是出自另一警長之口;莊稱李在會面室內當著兩名男警面前,主動問她可否以折扣價購買手袋,並明言「依家畀緊機會你」,但及後改稱會面室內沒有對話。裁判官表示,由於莊前言不對後語,故無法安心依賴其證供。

裁判官認為,雖然李在調查時向 Nicholas & Bears 員工黃姍姍透露,第二及第三被告梁慧嘉、庄澳琳,即,以員工折扣價替她購買名牌波鞋和耳環,及後兩度問黃「童裝有無折」,的確有自招嫌疑之處。但控方對 3 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調查案件的誘因、報酬或索取利益,並不太清晰,亦沒有指出李作為警察在事件中的作為/不作為。

官:女警「並非貪婪之人」

裁判官續指,林警長在詐騙案中才是主導促成和解的人,看不到涉案女警有具體參與,加上從被告們的訊息可見,李「並非貪婪之人」,對於其餘兩名被告有防範及戒心。裁判官坦言,雖然梁、庄二人的確有以員工價替李購買涉案奢侈品,並分別在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及翌年 2 月 11 日,感謝李替他們討回金錢,但詐騙案中的各人早於 2017 年 10 月 10 日達成和解協議,並陸續取回欠款,相信對於沒有法律知識的人來說,取回錢及和解等於事件告一段落。

裁判官認同辯方所言,控方批評事件屬延後利益的說法站不住腳,因控方早已索取 3 名被告的通訊紀錄,卻沒有發現他們在調查及和解前有達成任何協議。裁判官續稱,3 人已成為朋友,不時會相約吃飯、拍照,加上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如希望李優待詐騙案,會選擇贈送名牌,而非問她取回錢;第三被告則強調,只是替熟悉的朋友購買,相信梁、庄二人以朋友關係替李購買名牌,而非因李是公職人員身份,遂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官令被告付訟費:不能以不諳法律作藉口

庭上隨即傳來一片掌聲。李當場落淚,並頻頻以紙巾拭淚,其後與女親友相擁而哭。梁、庄二人則有訟費申請,惟裁判官認為,他們的確有以員工優惠替李購買名牌,違反公司所訂立的限制,明言即使不諳法律,亦不能以此作藉口,最終駁回申請。

本案為裁判法院案件,今移師區域法院處理。案中 3 名被告分別為李倩華( 29 歲,女警)、梁慧嘉( 45 歲, GUCCI 香港獨家經銷商部門經理)及庄澳琳( 31 歲,麗生珠寶有限公司文員)。李倩華被控 4 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梁及庄則各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控罪指,李倩華藉警察身份,在 2017 至 2018 年間,分別從梁慧嘉、庄澳琳、女商人莊思敏及報案人黃姍姍,索取及接收名牌貨品折扣,包括一個 Chanel、一個 Celine手袋、一對 Gucci 波鞋、Nicolas & Bears 產品及一對耳環,作為調查案件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他們的誘因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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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WKCC1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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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李立峯庭上再解釋「相關系數」概念
主控官周天行再追問 法官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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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登」貼文的研究,主控周天行再度提出多項質疑,並指辯方專家證人李立峯進行研究時,未能排除部分貼文已經被刪除。李確認,但認為遭刪除的貼文影響十分輕微。周又向李立峯展示其中一連登貼文作例,問李如何找出「香港獨立」與「光時」的相關性?又舉例問「如果『香港獨立』與『光時』在貼文中出現 100 次,相關系數會否是 1?」

李立峯隨之打斷指「一個貼文中不可能出現 100 次『香港獨立』」,周表示「我只是舉例」,李則指「就算是舉例亦不合理」,並解釋研究是以日數為單位,研究相關字眼每日出現的次數,而非以貼文為單位,周天行繼續追問,「所以你不知道多少貼文被即時刪除?」,李立峯指「我不需要知道」,解釋稱其研究涉及的貼文數目多達 2500 萬個,刪除貼文的影響甚微。

周天行再嘗試追問:「如果(辯方附件中的連登貼文)持續一段時間,而我們看見『光時』口號,亦見『港獨』口號出現了數次,那麼相關系數是多少」?此時彭寶琴法官打斷周,對他覆述李立峯較早前向她解釋「相關系數」概念的說明,並向李確認是否正確,李回應「相當接近」(close enough)。周天行隨後完成提問。辯方表示將會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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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天行檢控專員追問:「你知道有多少帖子被刪掉了?」
李立峯(Francis)答得巧妙:「我不需要知道。」
周專員再拿出那疊人手從連登萃取下來的帖子影印本,指出個別帖子,叫Francis回應。帖子裡,有個別網民留言,指「光時」意思就是「港獨」。
Francis忍不住回應:「這裡顯示的是,有人把『光時』理解為與『港獨』有關。這和我們的焦點小組發現一樣。的確有人從『光時』看到有『港獨』意義。」早前,Francis在庭上有從其報告讀出有焦點小組參加者,指『光時』有『少少港獨意味』,但同時有其他人看不同港獨意思。
Francis語帶雙關:「但我看的是2千5百萬留言,人們不可以 “cherry pick”(挑選櫻桃,指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東西,莫視對自己不利的東西)。」
Francis說到不可以cherry pick時,一頓,望着周專員說:「我不是批評你,而是我們如何防止包括自己別去cherry pick。」
Francis續說:「當然,研究員可以從2千5百萬個留意逐個查看是否與『港獨』有關,但現實上沒可能,所以我們才用這個統計學方法去看關聯。若你提及的這個帖,持續頻密在連登出現,數據上會見到強關係,但這類帖子只是零星出現,沒有成為一個主流。」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狀坐着,聽到這裡,微微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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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旺角】25歲廚師被指向警扔水樽藏鐳射筆 管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
2021/07/16 - 1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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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 5 月發起「母親節行街」,入夜後旺角爆發警民衝突。25歲廚師被指在現場向警方防線扔水樽,及在他的背包內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控違反限聚令、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3 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關鍵警員證人的供詞受「主觀意念」影響事實判斷,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曾扔水樽,裁定首兩項控罪不成立;但認為被告將鐳射筆放在背包時與其他物品分開,又身處在「一觸即發」的場面,綜合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將鐳射筆用作傷人,故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告還押至 7 月 30 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劉曉峰(25 歲,廚師)被指於 2020 年 5 月 10 日,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求情:雙親身體不佳 被告成家中支柱

辯方求情時,呈上兩封分別由被告母親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母親在信中指被告十分孝順,雖然教育程度只有中三,但畢業後一直努力工作,又提及因雙親身體狀況不好,母親數年前曾患上乳癌,現仍需覆診,父親則曾接受「通波仔」手術,被告成為家中支柱,除工作外亦會處理家中大小事務;至於社工的求情信就指被告有生涯規劃,並非無所事事,望法庭從輕發落。

官:警供詞受「主觀意念」影響 事實表述不準確

案發時為警方防鎖線的其中一員、隨後協助追捕被告的警員 24253 曾在庭上供稱,當時聽到有人大呼「掟嘢」後,轉身便見到被告扔水樽,故隨即與另一同袍上前追截並拘捕被告,但沒找到涉案水樽,而事發時被告附近有 4 至 5 人,案發周圍則有很多人。裁判官梁嘉琪認為,其實警員是在聽到有人大呼,有其他警員衝出防線才看到被告,法庭無法得知作供警員是基於甚麽基礎鎖定被告,因此裁定參與受禁群組罪不成立。

裁判官續指,警員 24253 身為本案關鍵證人,在部分事實表述及判斷上不準確,例如警員在庭上表示當晚久不久有人叫囂,如「黑警 X 你老母」,但他的口供紙卻寫當晚無人叫囂,而警員在庭上解釋,有出入是因為「可能處理得太多呢啲案件,唔覺得佢哋呢啲係叫囂」,因此認為警員作供的真確性受「主觀意念」影響,令他的口供與庭上說法「完全相反」,另外當警員在畫圖示意他與被告的相對位置時,亦有出錯,因此決定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定被告面對的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鐳射筆藏暗格 唯一合理推論用鐳射筆傷人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裁判官指按專家報告顯示,鐳射筆的等級為 3B,可對人體做成傷害,而被告案發時將鐳射筆藏在背包內袋與護背之間的暗格,與背包內其他物品分開。另外,被告只得一對手,卻在當天攜有 6 對手套,加上當日現場警方已在豉油街拉起封鎖線,「氣氛緊張,互相對峙,一觸即發」,任何在場的人必然知道當時情況,因此考慮各項證據後,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藏有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意圖便是用以傷人,故裁定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方佐瑋(22 歲,西廚學徒)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即使他患有讀寫障礙,亦理應有足夠社交、分析及表達能力,終判監禁 6 個月。

案件編號:KCCC2822/2020

評;
25歲廚師藏鐳射筆,判定管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裁判官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藏有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意圖便是用以傷人,故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案發時將鐳射筆藏在背包內袋與護背之間的暗格,與背包內其他物品分開。他沒有拿出來或手握鐳射筆指向任何人,為何推論唯一合理意圖便是用以傷人?傷人對象是誰?如此天馬行空的堆論也能入刑事罪很離地。
鐳射筆判定是攻擊性武器,首先要證明被告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去攻擊別人,否則它只是一枝鐳射筆。毎個人身上或隨身包很多日用物件都可作為攻擊性武器。例如,原子筆,皮帶,硬幣等等都比鐳射筆更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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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宣誓非法集結】 梁頌恆終極敗訴 終院:控方無須證被告有「相當可能」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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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 2016 年欲闖進立法會會議室再次宣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去年 9 月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終院今(16 日)一致駁回終極上訴,指「非法集結」罪中,有關「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的控罪元素,是單純以客觀標準釐定,與被告的主觀意念無關。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擁有犯罪意念,即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其他人會害怕,亦可入罪。終院亦指出,不論本次上訴的法律議題決定為何,梁頌恆在案情上都會被裁定罪成。

本宗上訴涉及「非法集結」罪的詮釋,亦是自反修例運動起,終審法院首次頒佈涉及《公安條例》罪行的上訴判詞。

爭議點: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

法庭將《公安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分爲 4 部分討論: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
(2)集結在一起,
(3)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4)(a)意圖導致或
   (b)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爭議點是,就元素(4)(b) 「相當可能導致…訂明害怕」的犯罪意念 (mens rea),控方是否有舉證責任,以及舉證標準爲何。

終院:控方無須證「相當可能」犯罪意念

判詞由霍兆剛法官撰寫,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法官、司徒敬法官及范禮全法官和議。終院一致同意控方陳詞,指條例草擬時,刻意將「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用「或」字分開,明顯顯示立法原意是「相當可能導致」的部分,不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此外,但凡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客觀而言,他們的行為已「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並非合理、謹慎行事的人,其行為的效果,本質上不應被接受。

終院:涉及暴力威脅即不受憲法保障

判詞亦指,即使控罪嚴重,亦只是詮釋犯罪意圖的舉證責任的其中一個考慮。更重要的考慮是保障公眾治安。非法集結罪屬預防性質,當被告的行為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就不受言論及示威自由保障。此等超越界線的行為,應受刑事法律限制。

終院認為,無論本次上訴的法律議題裁決為何,梁頌恆都會被裁定罪成,因為證據上,梁頌恆當時必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但判詞亦提到,控方仍必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而這個要求能確保無辜的人不受牽連。

辯方:控方須證明犯罪意念 否則可導致無辜入罪

辯方在上訴聆訊時力陳,控方有責任證明犯罪意念,即控方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明知」或「罔顧」自己的行爲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

辯方解釋,如果控方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念的話,那麽即使一名被告,完全不知道他集結時行為會令人感到害怕,仍會被入罪,做法等同要求被告負上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有機會令無辜的人入罪。

辯方舉例指,若果有一群黑衣人上街和平遊行,舉起「五一」手勢,並無違法或暴力意圖,亦無意使他人害怕,但有人可能因此回憶起 2019 年的連串示威,而害怕舉「五一」手勢的人,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但是,單純他人自行回憶而產生的害怕,從而將該群黑衣人定罪並不合理。

此外,將非法集結罪詮釋為絕對法律責任,並不符合法律原則 -- 愈嚴重的罪行,一般更要求由控方證明犯罪意念。非法集結經公訴提告,最高可處監禁 5 年,屬於嚴重罪行。此外,控方將非法集結罪理解為絕對法律責任,亦會削弱對言論、集會自由。如果控方就犯罪意念並無舉證責任,更有可能導致執法機關濫捕。因爲只要被告在法庭上,無法證明自己沒有意圖「導致他人害怕」,控方就可在不須就此舉證下,使被告被定罪。

梁頌恆連同游蕙禎、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 5 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指他們在 2016 年 11 月,在立法會大樓內故意衝擊保安人員,意圖闖入立法會會議室再次宣誓。各人於 2018 年被裁判官王詩麗裁定罪成 。梁於 2020 年 9 月上訴至高院,被法官陳嘉信駁回後,服刑 4 周,其後於同年 11 月底流亡美國。梁早前獲得法庭許可,能在缺席聆訊下繼續終審上訴。

案件編號:FACC 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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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首宗開審暴動】設計師藏波子、索帶暴動等兩罪罪成 判囚 3 年 9 個月
2021/07/19 - 10:4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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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一帶爆發激烈衝突,警方連日圍封理工大學,大批市民於 18 日前往理大外圍聲援校內被困者。29 歲設計師於警方驅散時,於紅磡蕪湖街跌倒被捕,被搜出索帶和波子等,被控暴動等兩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上月中裁定被告兩罪罪成,今(19日)就暴動罪判處 3 年 9 個月監禁,管有工具罪則判 3 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雷爍鏗(29 歲,產品設計師),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紅磡蕪湖街參與暴動;及管有 26 粒波子及 100 條膠索帶。

判刑: 嚴重程度不只在乎個人行為 須考慮「整個暴動」

就暴動罪,考慮上級及同級案例的指引後,法官指本案暴動現場超過 100 人,及在場有人使用汽油彈及強光照向警員。法官引述上訴庭《鄧浩然案》( 2016 年旺角騷亂),強調暴動的嚴重程度不只在乎個人行為,而是「整個暴動」。

但法官也指,無論如何,本案並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武力,如辯方所言,被告並無主要角色,本案無嚴重人命傷亡,就暴動罪可採用 4 年作量刑起點。

無直接證據顯示曾使用武力 量刑起點 4 年

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情況,31 歲,擔任產品工程師,過往學業成績優異。呈堂求情信,均形容他為孝順、顧家、勤奮、樂於助人的人。被告承認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決定再作 3 個月扣減,判監 3 年 9 個月。

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重申,不接納被告解釋身上用品的供詞。被告身上的波子、索帶,及現場的磚頭等物品,可用作阻礙警方推進。法官採納 3 個月作量刑起點。根據整體刑期原則,判處暴動及管有工具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 3 年 9 個月。

家人、同事撰求情信 背景被告正面

辯方求情指,早前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比一般所見報告的更為詳盡及深入。眾多家人、同學、同事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均認同被告是「好好的青年、兄長、同事」,是個有知識的青年,律師形容可謂「全世界都讚佢」。被告此前沒有定罪紀錄,亦承諾會在服刑時繼續自我增值。若法庭判處較短的刑期,「對家人、社會都好」。

法官:裝備顯然用作參與暴動 拒接納被告供詞

法官姚勳智於上月 15 日裁定被告兩罪罪成,指當晚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被拘捕時身處其中,並穿戴防禦裝備,加上現場有人設置路障,被告攜有波子、索帶等顯然作非法用途及參與當中的暴動。

姚勳智亦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特別是關於涉案索帶和波子的解釋。被告供稱涉案波子只是供其家中貓兒玩耍,索帶只為把鐵網繫在窗花以保護貓兒。但法官指,被告當天把這些物品攜帶外出,又稱對其背囊內有這些物品毫不知情。法官又指,被告描述在蕪湖街與示威者的位置、距離及情況等也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不符。

案件編號:DCCC 4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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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 結案陳詞 控方:辯方專家不可靠 辯方:控方專家死板、機械化
2021/07/20 - 14:073.5k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歷時 15 天的審訊今(20日)進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將總結證供分析,及就法律觀點陳詞。

所有證人於上周四作供完畢。當天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作供期間,指定法官再問到李立峯「光時」與「港獨」相關系數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的概念。主控官周天行再質疑李的研究方法,又再追問有關「相關系數」的研究做法,卻遭法官打斷。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均由法援委派。案件由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13:00】辯方重申不能忽略修辭 Fight for your rights 非呼籲人「打架」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郭指,本案第一個議題是「光時」口號的意思,究竟被告是否知道口號的含義,以及是否所有人都有同樣理解。他重申,專家意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使用口號時的用意。雖然辯方兩個專家,均接納劉智鵬的理解不是「錯誤」,但同樣不能說是「正確」,因為辯方專家的立場,是口號的意思多變而模糊,沒有標準解釋。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必然是唐英傑案發時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

辯方亦反駁劉智鵬的解讀不可靠。劉從歷史角度出發,指「光時」口號的字眼,數千年來從未改變。辯方指,雖然辯方兩名專家並非歷史學家,但也有參閱歷史作出回應。此外,劉智鵬過度強調字詞的「慣常用法」(customary use),完全忽視了「修辭」(rhetoric)。例如說「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不一定如字面上呼籲人們去「打架」(fight)以爭取權利。一句口號能有多個意思。正如舉起標語或旗幟,人們一樣可以有不同意見、不同想法、不同看法。

郭兆銘也指出,辯方兩名專家的專長,可謂是為了理解口號意義而「度身定做」。李詠怡教授研究政治及社會科學,在有關領域中知名,有眾多著作;李立峯教授亦是知名的新聞與傳播學專家。但劉智鵬完全沒有統計學的背景。

關於劉智鵬在「光復元朗」示威現場出現一事,郭也表明,辯方質疑劉稱當日只是到時支援學生,沒看見標語,亦不知當日示威目的等說法,認為他當日必然是參與了示威。

辯方重申,劉智鵬從歷史角度的解讀,過於死板、機械化,難以立足(untenable rigid mechanical view of history)。辯方專家的解讀,聚焦在口號字眼的現代用法,重申「革命」可指「重大改變」( big change ) 而不包含任何分裂國家的意味。一句口號亦不一定是要用作表達訴求,可用於表達情感。

此外,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如果被告的意圖是要煽動他人,他應於旗幟上寫上更明確的字眼,例如「香港獨立」,更清楚的傳達意思,而不是使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含糊的口號。

聆訊下午繼續,辯方將繼續陳詞。

【12:30】控方:被告有中學程度必然理解「光時」意思

控方強調,被告必然知悉及理解口號的意思,指被告有中學程度,懂中、英文。在其Google Drive 上亦找到關於「光時」的照片及影片,及有關 2019 年示威的內容。被捕當日,被告錢包內亦有「光時」口號的卡片。

就「恐怖活動」罪的證據分析,控方指,被告衝擊防線時,無視警員警告,與警員距離相近,更超速駕駛,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嚴重暴力」,而事實上亦有 3 名警員嚴重受傷。種種證據顯示,被告使用其高馬力的電單車作致命武器(lethal weapon)。被告的駕駛方式明顯是針對警員,亦有證據顯示現場其他車輛被損壞,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這些客觀證據,亦能證明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控方又指,被告的行為屬於《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爲「光時」口號是用作鼓吹政治主張,加上被告以針對警察、造成嚴重暴力的方式犯案,整體而言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

彭寶琴法官聽畢控方陳詞,引述兩宗案例,查問控方陳詞所依賴「煽惑」的定義,是否指 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意思「能夠」(capable of)構成港獨意思。周天行確認,

控方陳詞完畢。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11:15】控方:辯方專家不可靠 法庭應採納劉智鵬報告

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控方再次強調,辯方的專家不相關亦不可靠。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更應被採納。

周天行首先指,辯方李詠怡及李立峯教授均同意,劉智鵬的解讀(唯一意思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是一個有可能(plausible)的解讀,也同意口號應該整句理解。周稱李詠怡也不爭議劉對「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的理解。而雙方的專家也同意張偉文督察的報告(點算「光時」與「港獨」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

他指,劉智鵬從語境、歷史角度分析,並考慮了口號的使用,梁天琦競選時的使用等背景,總結出 721 中聯辦示威比起元朗襲擊更能代表口號的意思。721 中聯辦示威中破壞國徽等行為,明顯是挑戰主權,有分裂國家之意。

但周稱辯方的專家報告,與本案議題無關,研究方法亦不可靠。正如李詠怡及李立峯承認,他們本來的研究目的並非為了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連登貼文搜索無助理解,而焦點小組、電話訪問調查等亦有偏頗,及被引導性問題 ( leading question ) 影響。

周最後指,無論如何,李詠怡及李立峯均不是中國歷史或中國語文的專家,法庭應該採用控方專家的報告,以字詞的簡單普通意思理解口號意思。

【11:00】傳達「煽動」訊息即犯罪 毋須證是否成功

控方指,法律上的「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由被告向他人傳達、以文字或行為的溝通。不論該「溝通」是否成功地煽動他人做出某行為。只要被告作出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就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

就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控方表示會依賴分條(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周天行強調,「嚴重暴力」不須實際出現,但本案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有 3 名警員嚴重受傷。被告的行為亦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符合控罪元素。

此外,周天行亦指,證據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在在灣仔一帶的遊行現場行走,「光時」旗沿途顯然易見。加上被告衝過的 4 道警方防線,每道防線有 10 至 25 名警員,被告經過每道防線均加速,而每道防線的警員均有嘗試制止被告但不果,有警員與被告僅相距 2 米。

控方又指,被告的駕駛路線明顯針對警察,因為他經過頭兩道防線後,在軒尼詩道掉頭,返回駱克道及謝斐道。而他掛著「光時」旗,實際上等同「巡遊」( parade ),顯示他有意圖煽動他人。

控方指,以上顯示被告明顯故意違反法律、漠視人命安全。加上沿途有人歡呼鼓掌,顯示被告已經傳達「煽動」的溝通予他人。

【10:30】控方:分裂國家罪罪行元素 不論手段達至「非法改變」則犯罪

今早先由控方作結案陳詞。就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的法律原則及罪行元素,周天行首先指出一個翻譯錯誤。他指,第 20 條的中文版為「『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但英文版是「『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ng Kong … or of any other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即是將「非法改變」翻譯成「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但對比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將「其他非法手段」翻譯成「other unlawful means」,這顯示「unlawful means」在《國安法》中有兩種翻譯。周天行陳詞指,「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應該被正確譯為「unlawful change」,即是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至的非法改變。

這才正確地反映控罪元素。周最後指,不論如何,《國安法》的英文翻譯版並非官方版本,法庭應該採用儘量貼近中文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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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一案手記 · 6】判決之前 最後的陳詞
2021/07/20 - 23:401.4k

7 月 20 日,清晨暴雨,唐英傑案來到控辯雙方結案陳詞的最後階段。15 天以來,這第一場的國安法審訊,在香港法庭裏,顯得既陌生,又熟悉:陌生的是罪名和法律條文,熟悉的是一個又一個普通法的程序:

從第一日法庭職員把幾個裝有證物的藍色膠箱抬入,到控方開案陳詞,數名警員作供,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再到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和李立峯就「光時」口號分別作出論述,一場又一場的主問、盤問,再到最終的結案陳詞,再等待判決⋯⋯

* * * * *

這天大狀們如常披上黑色律師袍,再戴好他們的假髮。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和控方的檢控官周天行、張卓勤,總是最早到達法庭。他們通常交談兩句,然後各自開始整理文件。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稍後就到,常常面帶微笑與另外一名律師同伴交談。翻譯員此時也已到場,稀疏的頭髮搭在他的頭頂,他滑幾下電話,然後拿出一個橙色的購物紙袋,在證人席旁的椅子上放下,從中小心翼翼掏出迷你傳聲器、mic 嘴之類的設備,掛好在自己胸前。

不多久,犯人欄的木門傳來一陣大串鎖匙碰撞的聲音,大家知道,唐英傑要入庭了。三名身穿綠色制服的懲教人員押送唐步入犯人欄,15 日以來,他都是同一套深藍色西裝外套,內穿一件黑色襯衫。當他入庭時,辯方律師團隊的人會馬上向他揮揮手,打個招呼。劉偉聰和律師同伴們總是很快就走到犯人欄旁,與唐英傑交談,拿著文件向他解釋,唐英傑左手握著欄杆,頻頻點頭。他們談得認真之餘,也不時傳出笑聲。

十點鐘,所有人員好整以待,等著總會遲到 8 分鐘的三位法官出場。

10 時 08 分,法官席旁的大門被響亮地叩了三下,所有人起立,身穿紅袍的法官手挽文件走了出來。她們個子都較小,杜麗冰坐正中間,她發言的時候,總以禮貌而慈祥的微笑示人,這微笑隨著發言結束而迅速熄滅;彭寶琴坐在杜麗冰的右手邊,三人之中,她總是反應最快、斟字酌句提出質疑的一個,愛從眼鏡上方審視律師和證人;陳嘉信則坐在杜的左手邊,他每次發問時都滿溢著自信,粗黑的眉毛上下快速飛舞。

控方:不僅針對警察 還以政治主張煽動他人

檢控官周天行率先做結案陳詞。

關於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周天行說,法律上的「煽動」,涉及由被告向他人以文字或者行為進行的溝通(communication),不管那溝通是否成功影響他人,只要確認被告有作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the communication is in fact made to others),即可定罪。

周天行列舉唐英傑在七一當天的行為作為證據:被告駕駛電單車經由紅隧到灣仔的期間,周稱被告每闖過一道警方防線,都加速自己的電單車,在第一道防線,當警員見到被告時,雙方距離大約有 60 米,到第四道也即是發生碰撞的防線時,警員與被告的距離只有 1 到 2 米。周天行認為,最關鍵是,他以「光時」口號的旗幟做了「巡遊(parade)」,旗幟鼓吹政治主張,在經過不同地點時,都有現場群眾叫喊、喝采、揮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溝通實際上達成了。」

至於第二項控罪「恐怖活動罪」,周天行說,控方依賴控罪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的元素,不需要證明「嚴重傷害」確實出現過。

周天行稱,被告以電單車作為致命武器,衝擊警方防線,無視警員要求他停下的警告,以及第三道防線警員發射的胡椒球彈,反而超速駕駛,最終致使三名警員受傷,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國安法》第 24 條所列的「嚴重暴力」。不僅如此,他的「光時」旗幟鼓吹政治主張,以嚴重暴力針對警察,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這正屬於《國安法》第 24 條所列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關於第三項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是第二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周天行指,現場有其他車輛被損壞,被告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我們希望法庭將被告所有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不僅是針對警察的暴力,還以政治主張煽動他人。」他總結道。

周天行說話聲量不大,但說到重點詞彙,例如「coercion」、「hostile demand」,他會加重語調。他時不時從手頭的文件抬起頭來,睜圓雙眼,透過厚厚的無框鏡片望向法官,抬頭紋在他蒼白的額頭上層層浮現。

周天行:辯方專家證人並非中史、中文專家

他開始提及專家證人的內容。

「控方依賴劉智鵬教授的意見,我們希望強調,Eliza Lee(李詠怡)教授和 Francis Lee(李立峯)教授都接受,劉教授的觀點是其中一種(對『光時』)可能的解讀。她們對於劉教授理解光時口號沒有爭議,對於口號要作為整體來理解,也沒有爭議。」

周天行一口氣說了很多個「no dispute(沒有爭議)」,不過當他盤問李詠怡和李立峯時,兩位教授的回答均並非沒有爭議,而是強調理解光時口號有多種方式,劉智鵬的理解只是眾多人之中的一種。這個答案,在法庭語言的框架裏,成了肯定劉智鵬理解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理解、因而是「no dispute」。

周天行又說,李詠怡和李立峯對控方引用的警方報告亦沒有爭議。兩位教授在盤問時的答案是,他們不質疑警方計數的能力,警方數了兩千多條影片中出現「光時」和其他暴力及分裂國家元素的次數,不過「共同出現」不證明它們彼此有關聯。

周天行說,劉智鵬考慮了歷史的語境,考慮了梁天琦的口號起源,至於李立峯和李詠怡,周天行說:「我們希望指出,他們並非中史和中文領域的專家。」周天行曾在盤問李詠怡時,稱李詠怡的中史水平只有中三程度,理由是她之後本科到博士修讀的都不是中史。

再談到「光時」與元朗襲擊還是中聯辦遊行更有關係。兩位李教授在盤問時說過,「光復」一詞在 721 之前的光復上水和光復屯門公園等行動已經重新出現,令人們重新記起這些字眼,及至元朗襲擊發生,連登上關於「光時」的字眼出現頻率有大幅增長,並且電話調查顯示,八成受訪者認為元朗襲擊最令他們改變對警方態度,綜合而言,他們認為元朗襲擊與「光時」口號被廣泛使用更有關係。

「我們希望指出,『光時』口號在元朗事件之前,在 721 中聯辦外的遊行已經出現。」周天行說,中聯辦外的示威有破壞國徽的行為,是挑戰主權、分裂國家之意,比元朗事件更代表光時口號的意思。

控方指辯方專家研究充滿偏見

周天行接著談論李詠怡和李立峯的研究方法。

「總結而言,我們認為那些實證數據是不相關、不可靠,根本無法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的意思。」他說,「關於那些調查,例如焦點小組訪談、電話調查,這些都並非為了法庭目的而做的,這一點是 Eliza Lee 教授和 Francis Lee 教授都確認的。」說的,是李立峯曾說,這些調查都是在 2019 至 2020 年發生示威期間進行,不是在收到辯方指示後才做。

「至於焦點小組訪談,那些研究是充滿偏見和引導性問題,討論小組的指引以及部分訪談錄音稿都顯示,研究助理引導參與者回答光時口號與港獨的關係。」(李立峯曾在作供時回應過)

「我們指出,這些分析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意義的幫助。」

「至於警方報告,控辯雙方均沒有異議,這是與理解光時口號有相關性的。」

周天行說,希望法庭不要給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以任何份量的考慮,並且採用劉智鵬的報告,以字詞的普通(ordinary)、簡單(plain)的意思,加上梁天琦 2016 年的用法,來理解口號的意思。

劉智鵬在兩天的作供裏,聚焦於「光時」口號在中國歷史上的意思,說「光復」和「革命」都有千年不變的意思,並無提及過要用字詞簡單、普通的意思來理解。

周天行就說,從唐英傑的 Google Drive 找到關於「光時」的照片和影片,以及一些有關 2019 年示威的內容,而唐被捕當日,提及銀包內有「光時」口號的卡片。這卡片在法庭的證物裏並不存在。

聽畢,法官彭寶琴詢問,控方所依賴「煽惑」的定義,是否指字詞的自然及合理的意思,「能夠(capable of)」構成港獨的意思。周天行:「我們同意您的 approach。」

辯方:劉智鵬忽視「修辭」

輪到辯方結案陳詞。白髮的 Grossman(郭兆銘)站了起來,他咬字含糊,聲音細得坐在第二排只能勉強聽到,所有記者都屏息起來,只要旁人大力呼吸,Grossman 口中的字句就會飄走。

Grossman 首先說,究竟被告和其他所有人是否以同樣的方式理解「光時」,是本案首要的一個議題。他澄清,雖然李詠怡和李立峯接納劉智鵬的理解不是「錯誤」,但並不說明是「正確」,因為辯方專家說的是,口號的意思模糊而多邊,並沒有單一標準答案。如果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必然是唐英傑的解讀,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幾乎所有公眾席的人都在吃力地聽著 Grossman 的英文。

Grossman 反駁說,劉智鵬稱口號的字眼意思千年不變,過度強調「約定俗成的用法」,而忽視「修辭」。「如果我說: 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 我不一定是叫大家真的出去打架。」

他又說,雖然辯方兩名專家並非歷史學者,但有參考歷史作出報告,並且均是有份量的學者,幾乎是為理解口號的意思而量身訂做的,李詠怡是政治科學,李立峯則是新聞與傳播學領域,反而劉智鵬沒有統計學方面的知識。

「What? Why? How?」

在反駁周天行對辯方專家的批評時候,Grossman 一度多次說出「Why? How?」

「控方說焦點小組訪談不可靠,可是這個領域的專家並不這麼說。所謂有偏見,why? How? 控方是在說,你可以忽略政治科學的專家,你可以忽略政治傳播學的專家?」

說到警方的報告,Grossman:「那些影片說的是口號和其他口號一起出現,根本說明不了什麼。」他說了兩遍:“Prove nothing!” 又說,如果被告要煽動他人,他應該選用更明確的字眼,例如「香港獨立」。

再談恐怖活動罪,Grossman 一臉不解:「What? Why? How?」他反問控方有何證據證明唐英傑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造成了嚴重傷害。對於控方說,唐英傑的旗幟和衝撞行為,顯示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Grossman 再次連問:「How?」

Grossman 說,唐英傑當日帶備急救物資,一個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人,顯然不會這麼做。唐的行為遠不符一般人對恐怖主義行為的理解。他又說,唐英傑衝過頭三道警方防線,都沒有撞到任何警員,而是避開了他們。

他又說,辯方曾邀請政府化驗師曾卓南作供,指唐英傑撞擊之前曾經減速。法官彭寶琴馬上質疑,曾卓南的證供只是說看到煞車燈亮起,但無法確認被告有否煞車。Grossman 回應:一個實施恐怖活動的人,是不會嘗試減速的。

Grossman 在早前盤問警員吳太盛,曾問他手中的盾牌後來去了哪兒,那時唐英傑電單車與吳擦身而過,吳稱並不知道有否擊中唐英傑。Grossman 就說,無論擊中與否,都有可能使得被告分心,這個可能性是不置可否。他又質疑,多名警員作供,有人說被告當時在加速,有人說是減速,但卻無人說看到盾牌被扔了出去,這十分奇怪。

辯方:光時口號意思含糊,不足以構成煽動

在 Grossman 陳詞時,三位法官一度同時退後辦公椅,三頂假髮再次聚首,陳嘉信以手掩住側面,三人小聲討論。

在陳詞的最後,法官彭寶琴率先嘗試總結出,關於煽動罪行的兩個重要問題:第一,是「能否煽動」的問題,即光時口號的自然即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能否構成「煽動」他人的效果,如果可以,即屬煽動;

第二,關於被告的犯罪意念,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使用光時的意思,與控方的解讀一致。

Grossman 稱,只要兩條問題任何一條存在一點,被告都應該被裁定無罪。他進一步補充,關於第一個問題,能否煽動他人,由於光時口號的意思過於含糊,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因此不足以構成煽動,「任何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他說。

至此,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結束。唐英傑的命運,將在下星期二(7 月 28 日),由三名法官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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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沙田】3 男女暴動拒捕罪成 判囚 1 年至 3 年 9 個月 官:第三被告始作俑者難辭其咎
2021/07/21 -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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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_12h33_47.jpg (87.88 KiB) Viewed 1501 times
2019 年 9 月 7 日,有人發起「機場交通壓力測試」,香港各區發生衝突,三男女被控於沙田港鐵站暴動或拒捕等罪。案件經審訊後,早前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法官郭啟安今判處三人入獄 1 年至 3 年 9 個月不等。法官郭啟安斥第三被告為事件始作俑者,他使用強光照射警員眼睛而遭警員追捕,惟他被捕期間不合作及多番反抗,更嘗試逃走,令警員不得不使用進一步武力制服他,現場大批示威者亦因目擊事件而情緒高漲,部分暴力示威者開始破壞設施及衝擊車站控制室,令現場的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法官指第三被告難辭其咎。

法官判處首兩名被告的暴動罪入獄 3 年 8 個月,首被告另被控襲警罪判囚 3 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首被告就共判囚 3 年 9 個月,第三被告拒捕罪判囚 3 個月,藏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 9 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1 年。

開案陳詞指 2019 年 9 月 7 日,督察 1663 與隊員駐守沙田港鐵站。當晚 9 時 55 分,約 40 至 50 名示威者在車站外聚集,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有人不斷用鐳射光照警員眼睛,該名警員因為眼睛不適,同袍護送他至車站外乘搭救護車。

一批蒙面示威者期間走近警方,第三被告站在牆邊,向督察 1663 照射強光。第三被告跑入車站時跌倒,督察 1663 追上及制服他,惟他兩度試圖逃跑,並咬了督察左前臂幾下。警方再次制服第三被告時,其他示威者向他們照射鐳射光、拋擲雨傘及銀色桶,首被告在人群之中,向警方投擲一把黃色摺疊傘,其後將該傘拾回。

首被告被指向警掟金屬物件

警方欲帶第三被告入車站控制室,惟他一直蹬腳,拒絕進入控制室。同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金屬柱、揮動雨傘,首被告向督察 1663 投擲一件金屬物件,擊中其後腦。警方嘗試關上控制室的門,但示威者衝前用雨傘及金屬柱阻擋關門,期間次被告伸出黑色雨傘。警方最終關上控制室門,並拘捕第三被告。

三被告依次為劉婉玲(47 歲,公司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9 歲,電腦技術員)。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9 月 7 日,在沙田港鐵站連同其他士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 1663。至於李俊霖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同日同地抗拒督察 1663,及同日在沙田站 B 出口外,管有兩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 (Consolidate)

評:暴動罪門檻實在太低。很多非法集結罪都可改控暴動罪。跟67年放炸彈及死傷多人的暴動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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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衝突】被告自辯稱衝動襲警 官:不滿警察無差別打人 又做返一樣嘅嘢?
2021/07/21 -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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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雅蘭中心外「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 30 歲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另一名 17 歲男生被指獲協助逃走,分別被控企圖搶劫、拒捕等共 4 罪,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案件昨天被裁定表證成立,被指搶槍的首被告今出庭自辯,稱當天不排除曾觸碰警槍,但強調自己只是對警方不滿,一時衝動襲擊警員,從沒想過搶槍。法官謝沈智慧一度稱「唔係好明」,指「你哋不滿係因為警察無差別咁打人,但你哋而家又同警察一樣做返一樣嘅嘢,無差別咁打警察,點解要咁做呢?」

次被告則未有自辯,案件押後至明天(22 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首被告:混亂間或曾觸碰警槍 否認有意搶槍 

首被告選擇出庭自辯,在辯方將案發片段逐格播放的輔助下表示,當時手持散彈槍的警員 X 被飛踢在地後,他衝上前先用左手按着 X 的左前臂,再數度揮右拳嘗試打 X 的臉部,並擊中 X 的頭盔兩次,隨後他的衣領遭 X 用雙手扯住,令他失平衡向前跌傾,他於是用雙手反捉着 X 的雙手,嘗試並成功扯開 X 的手,但同時遭 X 踢了一腳,他嘗試用手擋,並轉身向後逃走。他解釋自己上前只是一心為了打 X,從沒想過要搶槍,但不排除在混亂間有機會觸到 X 的槍。

盤問下稱聽到「救命」回頭協助

他在控方盤問下稱,當時在現場只是用自己的身體堵路,並無與其他人用竹築起或加固馬路上的路障。控問首被告是否敵視警方,並有否在場呼叫「黑警死全家」,他回應指自己是對警方有不滿,在場亦有說粗口,但忘記有否呼叫「黑警死全家」。

控方問首被告,當警車駛近時,為何仍站在路障前。他指當時與警方尚有一段距離,並表示「因為我一直示威緊,我企喺度就係示威緊,表達緊我嘅不滿」,而當有警員下警車時,他就轉身與一群人一同逃跑。首被告續稱,當自己跑到雅蘭中心時,聽到有人大叫「救命、救人」,在沒戴眼鏡的情況下回頭,望到有一個黑色人影與一個綠色人影糾纏,於是他便返轉頭看看能否協助,並隨即看到有人飛踢警員 X。他承認自己是在衝動驅使下,即使看到 X 已倒地仍繼續襲擊他,並打算打他的臉部直至 X 受傷害,以發洩對警方的不滿。

控方多次質疑及向首被告指出,他當時是打算搶走警員 X 的槍,用以作為武器繼續襲擊 X,而即使 X 倒地後被告無趁機逃跑也只是為了搶槍,直至事敗時才選擇逃跑;首被告一一否認,並強調自己一開始打中了 X 的頭盔兩下亦未有逃走,是因為當時意識上認為是沒有打中 X,因此沒有達成傷害 X 的目標。法官謝沈智慧亦有要求放大首被告與 X 接觸的畫面,並稱片段看不清首被告是先碰到槍還是 X 的手。

官:「你哋不滿警察無差別打人 但又做返一樣嘅嘢」

對於首被告當時襲警,法官質疑,就算首被告對警方有好多不滿,但警方有「 好多個人」,警員 X 亦非與首被告有任何瓜葛,但首被告仍要襲擊 X,「我唔係好明你個邏輯」。首被告隨即回答「當時比較衝動」。法官再緊接說:「我更加唔係好明,你哋不滿係因為警察無差別咁打人,但你哋而家又同警察一樣,做返一樣嘅嘢,無差別咁打警察,點解要咁做呢?」首被告坦言「所以我知我做錯」。

另外,控方指首被告衝上前若確想按着被告而非搶槍,應是從警員 X 的背部按他在地。首被告隨即稱「背面?但佢迎面向我喎」,此刻有旁聽人士一度竊笑。控方要求法官處理一下旁聽人士,法官遂要求在場人士不要再作出騷擾,指審訊對首被告非常重要,騷擾不只影響審訊,更會影響首被告作供,稱「如果再有人係咁,我趕你哋出去」。

首被告謝信誠(30歲,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7歲,學生),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X。首被告另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並拳打警員 X。

案件編號:DCCC5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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