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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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女被指用雷射筆襲警 警作供不敢完整講「光時」口號 稱或觸犯國安法
2020/11/11 —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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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萬聖節有網民在中環發起「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抗議《禁蒙面法》,期間爆發警民衝突。22 歲女子被指以雷射筆照射警員雙眼,她否認襲警及非法集結等三罪,今(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報稱受襲的高級督察劉嘉昇供稱,將被告及雷射筆交給女警處理後,才察覺自己雙眼不適、眼乾,及多次下意識揉眼,但沒有求醫。控方在庭上播放警方當晚攝錄片段,又向劉詢問旗幟上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

被告黃倩欣(22 歲,無業)被控襲警、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三罪。控罪指,她於去年 10 月 31 日,在中環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口罩。

報稱受襲的高級督察劉嘉昇在庭上供稱,當時他駐守港島總區機動部隊第三隊指揮官,案發當晚有過百人聚集在中環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戴上面具抗議《反蒙面法》,有人叫囂及講粗言穢語,故他到場進行設置防線及人群管理。

劉稱,晚上 9 時 20 分,在場市民多次無視警告及堵塞道路,他發出非法集結警告,指揮傳令員舉起藍旗。期間他看到戴黑鴨舌帽及黑口罩的被告,用雷射筆射他雙眼及臉部,遂撲前將被告截停,並拉她入警方防線。被告右手原握著雷射筆,被截停後將其扔在地上,劉隨即檢取並試用,發現能射出綠色光束。

警作供:遭照射後感眼乾不適

劉形容,被雷射筆照射時,感覺像沒戴太陽眼鏡情況下,直接望到太陽。他將被告及雷射筆交給女警 6906 處理,才察覺自己雙眼不適、眼乾,及多次下意識揉眼。

控方又播放警方當晚攝錄片段,向劉詢問旗幟上的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

辯方質疑涉案路段是蘭桂坊的出入口,警方封鎖上述地點,影響真正想慶祝萬聖節的市民。劉否認辯方所述,「我代入慶祝萬聖節嘅市民,(佢哋)聽到警方呼籲,正常都會離開上址,唔係繼續聚集同叫口號。」劉又指現場有人揮動政治口號的旗幟,但不排除很小部分市民是想慶祝萬聖節。

辯方質疑認錯人 警指被告事後欲逃離現場

劉續指收到情報,稱示威者會進入蘭桂坊破壞,故封鎖案發路段,惟住在蘭桂坊的居民仍獲准進入,又稱「如果警方唔去處理,會變成另一次 1993 年蘭桂坊人踩人慘劇」。他稱警員遭市民辱罵,例如「你老婆畀人強姦」、「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語,但沒有留意現場發生肢體衝突。

辯方詢問劉遭雷射筆照射後,有否做出「擰轉面」及瞇眼等反射反應。劉稱印象中沒有,事後亦沒有求醫。辯方質疑劉認錯人,劉回應指被告照射他的時間不長,他衝出防線後,看到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轉身欲逃離現場,惟被告遭後排示威者阻礙,而他認為被告是施襲者。辯方質疑被告可以因害怕警察而逃走,劉稱有可能。案件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ESCC2459/2019

網友Diana:
王菲唱的歌 - 《容易受傷的女人》
香港警察全都是容易受傷的男子漢。
看到很多個案,警察被小童輕輕碰了—下、被女子乳房「襲擊」、被弱質女子拍一下......等等,警察都受傷了,感到很疼痛,但到沒有受傷和沒去看醫生。
看到很多搞笑片斷,男女「耍花槍」,女人粉拳不斷 棰打男胸脯,男似乎還很享受。奇怪為何這男子不會受傷?不喊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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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參與搗亂食肆 男子遊蕩罪成判囚 9 個月 阻差辦公罪脫 官:警證供差到無人能信
2020/11/10 —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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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歲市場推廣助理經理被指於去年 12 月 26 日,與約 30 人在大埔超級城一食肆內搗亂,以及阻礙防暴警進入商場,又推撞防暴警員胸口。助理經理被控兩罪受審,裁判官今(10 日)裁決時批評聲稱被阻礙的警員,證供「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差到無人能信」,對被告的指控徹底被客觀事實推翻;又指警員改口是「以免自己作供時泥足深陷,在虛構的指控被揭發時沒有退路」,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惟被告與搗亂的蒙面人進出涉案食肆,雖無證據顯示他所做的具體搗亂行為,但其出現屬支持及鼓勵搗亂,行為比勒索商鋪的黑社會更差,裁定遊蕩罪成,判囚 9 個月。

官:警證供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被告楊浩然(36 歲,市場推廣助理經理),被控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及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2 月 26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 534 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另在該舖對開故意阻撓警員 20359 賴灝緯執行職務。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先解釋為何他早前會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而撤銷該控罪。裁判官批評,聲稱被阻礙的警員 50359 賴灝緯的證供「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

首先,警員稱他推玻璃門時,有另一名警員在他「左前方」一齊推門,但被要求畫圖顯示兩人位置時,警員將兩人畫成平排推門,並解釋左前方與平排意思差不多。裁判官斥責,警員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受過訓練,不會連左前方及平排都分不清。

此外,警員在控方主問時,稱被告衝向他,雙手推其胸部,但又稱不記得被告的雙手有沒有觸碰到他的胸口。裁判官直斥此說法「匪夷所思」,指這並非拳擊比賽,有多不勝數的出拳使警員忘記被擊中,質疑警員若因被告的推撞而感痛楚,甚至就醫,又怎會忘記被告有沒有觸碰其心口。

裁判官續稱,警員的醫療報告顯示,警員曾向醫生表示胸口被推,跌在地上,但警員在庭上作供時從沒有提及被推跌。裁判官質疑,如果被告將警員推倒,力量一定很猛,警員不可能忘記被告雙手有沒有觸碰到他。而且,從多段不同角度的片段,都見不到被告曾推警員的胸口。裁判官批評,警員聲稱被推,但這指控和他與醫生所說的不一致,亦徹底被客觀事實推翻。

裁判官指,控方沒有控告被告襲警,警員收到上庭作證的通知時亦會知道這一點。他不需要十分聰明,都會知道自己的指控必然出現問題,控方才會不接納。

阻差辦公罪控方證據薄弱到不可能支持表證成立

另外,警員作供時未能透過片段,在一堆正在推玻璃門的防暴警員中找到自己;裁判官曾問他有沒有可能他並不在其中,警員無言以對。裁判官斥責,警員在主問時形容自己如何推門、被告如何阻礙、他曾警告被告,但在觀看片段後則改口,稱自己「有機會在推門的警員當中」,不排除警員知道片段顯示他無推過玻璃門,所以才改口,「以免自己作供時泥足深陷,在虛構的指控被揭發時沒有退路」。

再者,裁判官又指,警員否認有防暴用盾將被告推來推去,但片段卻見到有。裁判官直斥,警員證供出現嚴重前後不一,更被控辯雙方已同意的事實嚴重反駁。雖然警員的可信性應由陪審團裁定,但其證供「差到無人能信」的程度,根本不可能依賴以將被告定罪,而控方的證據亦薄弱到不可能支持表證成立。

遊蕩罪成判囚 9 個月

針對另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裁判官裁定被告該項罪名成立。裁判官接納被破壞的餐廳「星泰真味」東主的供詞,加上閉路電視片段拍到被告置身一班戴口罩的人士當中,一同進入餐廳,期間兩少女搗亂大叫,將調味料灑在地上,亂掉餐具。被告與他們一同離開,並停留在餐廳外,直到防暴警察到場,各人四散,期間被告脫下口罩逃跑。裁判官指,案發時新冠肺炎仍未爆發,一般人不會戴口罩,但被告與不必要戴口罩的人在一起,遮蓋容貌,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對。

裁判官稱唯一合理推論,被告進入餐廳是為了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因此裁定被告肯定有參與搗亂,且是故意參與,以及被告與搗亂之人有共同目的而存在,即為餐廳製造麻煩。即使無實際證據顯示被告在餐廳內做了什麼,但仍須為他人行為負責。被告與同黨的行為,令一些食客未付款就離開,使食物被浪費,東主利益受損,亦令東主擔心自己與員工的安危,因此裁定罪成。

官:犯罪人士無權要求法庭像社工一樣百般呵護

裁判官直斥,一名犯罪的人士必須負上責任,無權要求法庭像社工一樣百般呵護。被告毫無悔意,若非有多名被告一樣的蒙面人士為兩名少女吶喊助威,該兩少女未必夠膽如此荒唐;被告身為成年人,站在大後方,由著兩名無知少女胡作非為,為他出手,反而令他的行為更可恥。被告與同黨早有預謀,仗人多勢眾,目中無人地犯案。

裁判官稱,對被告而言,可能只是2分鐘的愚眛衝動,但對小商戶來說,可能是多年心血的蹂躪。被告的行為如勒索商鋪的黑社會分別不大,甚至更差,因為他志不在錢,而是存心損害商店的得益。

裁判官重申,根據《基本法》,本港奉行資本主義,仼何人士可以營商免受滋擾,被告的行為衝擊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及香港的核心價值。被告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裁判官強調,被告為成年人,有權選擇守法,不應在犯罪後諉過於人,推卸責任於社會風氣。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裁判官將量刑起點定於 10 個月,因被告同意部分案情及不自辯,節省法庭時間,因而獲扣減 1 個月刑期,最終判監 9 個月。辯方透露會就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指被告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拒絕其保釋,被告須即時服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一時衝動魯莽,受現場情緒影響,沒有意識到行為會有法律後果。被告的前僱主、現僱主及有30年交情的朋友為他寫求情信,表示相信被告的為人,認為事件與他本性不符。

案件編號:FLCC13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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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授權 DQ】大律師公會:港府繞過《基本法》 顯然非正當程序 違法治公平原則
2020/11/12 —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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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昨日(11 日)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 DQ 四名民主派議員。大律師公會今日(12 日)發聲明,批評港府繞過《基本法》DQ,及以具有追溯性的方式,應用人大常委會決定,「顯然不是正當程序」。大律師公會批評政府沒有給予回應機會下,以行政決定剝奪四人繼續就任議員的權利,是有違法治下固有的公平及程序公義原則。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 79 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情況。港府依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 DQ,是繞過《基本法》第 79 條的規定。聲明指選舉主任在今年 7 月並沒有處理有關現屆立法會任期的問題,而港府基於選舉主任的決定,取消四人在現屆立法會的延任資格,並以具有追溯性的方式應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認為這不是正當程序,「此舉嚴重損害法律必須明確的原則」。

聲明指選舉主任褫奪候選人參選資格的行政決定,法庭尚未覆核。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在沒有基礎下,實際上提升了選舉主任的決定,在憲制下的重要性。公會認為,在沒有給予 4 人任何機會回應的情況下,純粹透過一個行政決定,剝奪他們繼續就任立法會議員的權利,是有違法治下固有的公平及程序公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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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雨傘襲擊兩警員 24 歲男設計師襲警罪成 判監 4 個月 官:警誠實可靠
2020/11/13 — 19:24

去年太子站 8.31 事件後,翌日凌晨 24 歲男設計師被指在坑口襲擊總督察及警署警長,遭警方傳票撿控。被告否認兩項襲警罪,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兩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被告先後多次使用雨傘襲擊他們,加上其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加入犯案,監禁乃在所難免,最終判處監禁 4 個月,並批准被告以現金 1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表示,控方主要依賴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她提及警署警長林華平曾被法庭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會額外謹慎地考慮其證供。辯方多次批評林華平的證供與另一證人總督察丁家豪有所出入,惟裁判官裁定兩名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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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13 日 被告李逸恒

被告李逸恒(24歲,設計師)被指去年 9 月 1 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用雨傘襲擊總督察丁家豪及警署警長林華平,被控兩項襲警罪。

辯方:警長證供有出入 官: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裁判官指,辯方稱總督察丁家豪提及當時有一名女子跌倒地上,於是打算上前扶起她,但警長林華平的證供當中只說到有人群在空地聚集,未有提及該名女子;裁判官則認為兩人當下的專注點不同,林有可能沒有看到該女子跌倒。辯方亦批評兩人對自身步伐描述出現分歧,丁指其小隊由地鐵站走到對出空地的步伐為「比平常步速快小小」,而林卻指是「跑向空地」,裁判官對此表示,不同人對正常步速都有不同定義,二人有可能是各自交代不同的時間點。

再者,辯方批評兩名證人標記被告被制服的位置不同。供證人辨認的相片一共有兩張,二人在第一張相片的標記位置不符,在第二張相片則大致相同。裁判官稱,該兩張相片由不同角度所拍攝,故接納二人在標記上出現偏差。辯方又指出,林「無可能唔知自己曾被人裁定過係唔誠實、可靠嘅證人」,惟裁判官認為林可能沒有查閱相關報導,不知道自己的證供沒有從法庭接納。她續指,兩位證人對被告作出準確無誤的觀察,二人的口供不存在關鍵性矛盾。

官:被告蓄意多次以長傘施襲

裁判官覆述案情指,被告先後兩度以長傘向總督察丁家豪施襲,及後推倒他並往常寧遊樂場方向逃跑。警署警長林華平收到丁的指示後,二人一同上前追截被告。被告在小路某處停下,向林表示「我唔走啦」,但隨即又揮動長傘兩度襲擊他。最終,林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由另一警員將他拘捕。

裁判官表示,從醫療報告可見,丁的左手食指、中指尖出現觸痛;林的右尾指有紅印、腫脹及觸痛,其右食指亦有觸痛。她指,案發事二人均身穿軍裝,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蓄意襲擊兩名警員,而並非意外,故裁定兩項襲警罪罪名成立。

官: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須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過往無刑事犯罪紀錄,是次警員的傷勢並非不可逆轉,其觸痛可在短時間內痊癒,被告被捕時亦沒有掙扎。他表示,被告由 8 月提堂至今,一直須守宵禁令,已喪失了一段時間的自由,冀裁判官可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判刑時稱,雖本案控罪刑罰較輕,「其實案情係嚴重」,被告先後多次用長傘襲擊兩名警員,二人足足追捕了 200 米才能成功將他制服,加上現在有大批人士聚集,被告行為有機會鼓動他人加入犯案,絕不能忽略這方面的風險。她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即時監禁乃在所難免,並採納為期 3 個月的量刑起點。她指,考慮案件整體性,不能將兩項控名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當中的 1 個須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4 個月。

辯方將就定罪方面上訴,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 1 萬元及其他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KTS 3006/2020、KTS 30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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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大生背囊藏疑製汽油彈材料囚一年 官:阻嚇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 (18:45)

23歲嶺南大學生去年11月在荃灣一間茶餐廳用膳後,遇到警員即逃跑,終被制服及搜出噴漆、槌子、天拿水、布條及打火機等懷疑汽油彈材料,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信納警員作供,被告對攜有涉案物品無合法辯解,裁定他罪成,並稱要「阻嚇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判他入獄一年。

嶺南大學學生程德俊(23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號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槌、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


雖然辯方稱被告與其餘5人同時被拘捕,現場有3個背包與被告同款,警員可能調亂背包,亦即涉案物品並非由被告管有。惟裁判官王詩麗裁決指出,拘捕被告的警員誠實可靠,法庭對其供辭給予絕對比重,同時引述現場片段指出,被告背包就在他腳邊,故調亂之說並不可能。

此外,王官又稱天拿水高度易燃,配合其他涉案物品,能容易組裝成汽油彈,而槌更能破壞他人財產,在被告沒有自辯提供合理辯解下,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父母在他小時候已離異,但他沒有「學壞」,更努力讀書,現就讀嶺大社會科學系,立志將來當教師,惟現被定罪,相信志願已毁於一旦。辯方又指出,涉案物品未被組裝,不屬汽油彈,惟王官稱「但係佢要用,我睇唔到有難度」。

王官判刑指出,若被告配合使用涉案物品,將造成嚴重損壞,法庭必須反映公眾對此等罪行的憎惡,並稱被告已是成年人,應承擔刑責,故判他入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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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8.31港島衝突被控暴動罪 今開審7人否認控罪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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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陳佐豪

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8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另有7人否認於銅鑼灣一帶參與暴動,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承認,沒有片段拍攝到各被告作出暴力行為,但強調法庭可根據拘捕地點與暴動現場接近、各被告的衣著及裝備,以及逃避警方追捕的行為,推論出各被告參與暴動。涉案16人分3案處理,餘下1人的案件將於明年1月開審。

7名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陳佐豪(25歲)、商人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2歲)、學生許智銳(22歲)、裝修工人陳子揚(41歲)及鄒咏霖(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控方開案陳辭稱,當晚逾8時,約300名示威者在希慎廣場外的軒尼詩道集結,向警方擲磚及汽油彈,事件已演變成暴動。警方其後發出多次警告,但約9時仍有逾100人集結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當中包括7名被告,有示威者向路障擲汽油彈縱火。

及後警方推進,7名被告與多名示威者逃跑,在百德新街的交界附近被捕,當時他們有頭盔、眼罩及護甲等裝備。控方稱,各被告的出現絕非「純粹在場」,而是帶有裝備協助、教唆或鼓勵暴動者,以加強聲勢及集結人數,並給予支援。法官姚勳智一度問控方:「有冇片段拍到被告作出暴力行為?」控方承認沒有。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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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龍警拒展示編號 法官裁定違反《人權法案》
記協及巿民提司法覆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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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6.12 被催淚彈擊中右眼的拔萃女書院男教師楊子俊等多名市民以及記協,就速龍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申請司法覆核案,早前經聆訊後,高院法官周家明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包括楊子俊及記協。 法官又指,參與警方「踏浪者」行動公開任務的每名警員,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並指現時由監警會監察的投訴警察課的機制,並不能適當履行有效調查警察投訴的責任。

評:高院法官周家明今頒布書面判詞,這是很重要案例判決。
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是違法執法。
警員在本身先違法下,如何有法律效力去執法?
法律規定警員依法執法。違法警員所執行的執法行動是否仍有法律效力?違法者去執行法律?
周官指出現在沒有有效機制去處理違法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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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左肩撞警胸口 22 歲男生阻差辦公罪成判囚八周 官:警長不會惡人先告狀

2020/11/20 —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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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國慶前夕,全港多處爆發警民衝突。22 歲大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於警長追捕疑犯期間大叫「快啲走」,及以左肩撞警長胸口,否認阻差辦公受審。裁判官王詩麗今(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指不接受被告自辯稱遭警長撞倒,認為如警長撞向被告,警長不會對無辜的人作出質詢,亦不會「惡人先告狀」。相反,被告稱怕警長打他而逃走,裁判官認為他是畏罪而逃,批評他砌詞狡辯,沒有如實交代,終判監禁八周。

裁判官王詩麗裁決時指,拒絕接納被告自辯「被警長撞倒」之說。裁判官質疑被告當時看到警長追著穿綠衣的男子,又聽到有人說「警察!咪走!」,他理應原地站立,而非將注意力放在綠衣人身上,繼而撞向警長。裁判官又指如警長撞向被告,警長不會對無辜的人作出質詢,亦不會「惡人先告狀」,批評被告反應不合邏輯,向法庭隱瞞真相。

裁判官續指,被告明知該處情況危險,因滿足好奇心,仍然留在現場,但又指警長舉起左拳作狀打他,故他害怕逃走。裁判官認為被告不怕留在危險地方,但怕警長打他,如被告沒有不法行為,沒有必要拔足逃跑,斥其反應有別常人、砌詞狡辯,沒有如實交代。

辯方質疑警無記錄關鍵證供 官:無關痛癢

辯方以案發片段證明,指警長視線曾受貨車阻礙,惟裁判官認為呈堂片段並非實況,終以警長說法為依歸,認為當時他是清楚看到被告。辯方又質疑警長沒有在書面證供提及關鍵情節,例如綠衣人神情慌張、他與被告距離等。裁判官認為警長在主控官詢問下才詳細解釋,其所述只是枝節,與本案無關痛癢,不影響證供可靠性,裁定兩名警員誠實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大叫「快啲走」,用言語鼓勵綠衣人,又用身體撞向警長,使他胸口疼痛,故意讓他無法追捕綠衣人,增加執法難度,認為被告是畏罪而逃,終裁定罪名成立。

官明言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與父母及姐姐同住,父親經常要請假陪他到警署報到,事件已影響家人。辯方呈上老師及父母的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及尊師重道,被捕後已反省,警員傷勢亦非十分嚴重,盼判處非拘押式刑罰。

裁判官明言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因當時現場多人聚集及叫囂,情況混亂及氣氛緊張,被告行為導致警長胸口受傷,以及疑犯逃脫,直斥他有妨礙司法之嫌。她稱被告行為引起他人效法,令現場人士情緒激動、火上加油,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終判即時監禁八周。

被告馬梓軒(22 歲,公開大學二年級生)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去年 9 月 30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 123 號地下外,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黃翊碩。

警長黃翊碩早前供稱,他接報南昌公園有人聚集,與同袍到場驅散。期間他發現一名身穿綠衣的男子,認為對方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遂上前追截。當他追至南昌街和鴨寮街交界,被出現及大叫「快啲走」,繼而用左肩撞向警長胸口一下,該綠衣男子最終成功逃脫。警長隨即向被告大叫「襲警!咪走!」,被告終遭制服。

案件編號:WKCC1728/2020

評:如上述報道屬實,證據不足以定罪。裁判官那句:被告明知該處情況危險,因滿足好奇心,仍然留在現場。
既然裁判官都認為有警察的地方或在場是明知該處情況危險,警察是有可能打被告。而很多視頻都看到警察亂打人,甚到無差別暴打無辜的人。

裁判官慿想當然:「警長不會惡人先告狀」便定被告罪而不依靠真憑實據是很危險。疑點很多。
chan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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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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