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of 92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Mon Nov 23, 2020 12:18 pm
by editorial
黃之鋒周庭等3人包圍警總案開審 3人認罪
2020年11月23日週一 上午11:25
2020-11-23_12h22_16.jpg
2020-11-23_12h22_16.jpg (92.8 KiB) Viewed 2650 times
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左至右)在庭外見傳媒。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嫌去年6月21日號召包圍警總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3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組織,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庭早前已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兩名被告今早亦分別承認控罪。

其中黃之鋒面對3項控罪,他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林朗彥則承認煽惑一罪。

案情指,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附近聚集,被告呼籲示威者離開金鐘夏慤道,前往警察總部。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叫口號,又否認警方談判專家的代表性。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Mon Nov 23, 2020 2:19 pm
by editorial
【警拒展示編號 被裁定違《人權法》 梁定邦︰不認為警方蓄意】
2020-11-23_14h21_25_副本.jpg
2020-11-23_14h21_25_副本.jpg (152.7 KiB) Viewed 2648 times
高等法院(19 日)裁定香港記者協會等入稟人勝訴,指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或以行動呼號方式代替,不符《人權法》;而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同樣不符《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今回應傳媒時反駁,指監警會並非無權改變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稱判詞「未完全反映實況」。他又指,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你認為一個人蓄意去違憲、違反法律嘅時候,係需要好多好多證據,呢啲證據不存在」...

警拒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梁定邦︰不認為警方蓄意 判詞未完全反映實況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Mon Nov 23, 2020 2:21 pm
by editorial
警拒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梁定邦︰不認為警方蓄意 判詞未完全反映實況
2020-11-23_14h18_09.jpg
2020-11-23_14h18_09.jpg (81.88 KiB) Viewed 2648 times
高等法院今日(19 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並不符合《人權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回應傳媒時指,監警會不是無權改變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指判詞未有完全反映實況,又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你認為一個人蓄意去違憲、違反法律嘅時候,係需要好多好多證據,呢啲證據不存在。」

對於高院裁決警員未展示編號屬違反《人權法》,梁定邦稱「事實已經發生咗,我哋唔可以將時鐘倒返轉頭」,又指警方當時有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有行動需要,「係佢哋自己嘅想法」,監警會曾表示不同意及作出建議,「因此我哋叫佢盡量唔好去做,佢哋亦都做咗一啲回應。」梁定邦指,不能以此就判定警方是蓄意違憲、違法。

梁又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我哋有時只睇到一面,但呢個世界唔會永遠只有一面嘅嘢,永遠有好多面,因此需要有法律制度,需要法庭。」當有人「被打」亦要清楚背景和原因,「點解會俾人打,亦都係一個理由,其中一啲背景,呢啲背景全部都要講到清清楚楚。」

被問到今次的判決,是否對當時無法循警員編號投訴的人不公平,梁定邦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認為不公平、想追討,會有法庭程序處理。至於監警會將如何回應,梁定邦表示,相信政府在研究判詞後亦會有自己的想法,他自己未看判詞,監警會將詳細研究和檢視是否有需要跟進。

梁定邦指監警會非「無權」 判詞︰無法作具約束力決定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提到,現時監警會監察投訴警察課的機制,並不能適當履行有效調查警察投訴的責任。對此,梁定邦認為,判詞未能完全反映監警會職權實況,監警會如不同意警察投訴課的結論,「會出聲」、「不會照單全收」,當無法達成共識時,監警會亦可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再由行政長官作決定,所以「我們不是完全無權改變」、「判詞無完全說到實況」。

然而,翻看判詞,發現當中已有解釋,雖然監警會是獨立於警隊,但是自身卻不具備必要的調查權,更加無力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當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或有疑問時,的確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進一步調查,甚至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但監警會最終並無權作出任何具約束力的決定(it has ultimately no power to make any binding determination)。

評:在2019年國際專家組全體辭職 指監警會缺調查權力 建議另設獨立調查。
梁定邦監警會的權力只能「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進一步調查。警隊有權拒絕監警會的「要求」。
監警會再甚至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任何人都可以「表達意見」。

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並不符合《人權法》。
集體性不展示警員編號,很明顯就是畜意違法。
匪徒為何蒙面?是因為犯罪時不想被人認出。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Mon Nov 23, 2020 2:23 pm
by editorial
監警會前國際專家發表報告 指警方屢次戰略失敗 無差別警暴致合法性崩潰
2020-11-23_14h10_16.jpg
2020-11-23_14h10_16.jpg (61.62 KiB) Viewed 2648 times
曾經在 5 月批評監警會「反送中運動」事件審視報告是要營造「新真相」的監警會前國際專家組成員,英國基爾大學心理學教授 Clifford Stott,事隔半年自行在前天(17 日)發表報告,描述香港警方行動導致社會衝突升級,與此同時示威者亦對警方的態度逐漸惡化。報告批評,香港警方嚴重依賴準軍事(paramilitary)方式維持治安,做法過時,在運動當中亦暴露多次「戰略性失敗」,包括在去年 6.12 以催淚彈等武器驅散和平示威者、在 7.1 突然棄守立法會、以至在 7.21 元朗襲擊當中的「不作為」,都令警察在民眾心目中的合法性逐步崩潰。至於示威者面對長時間無差別、以及缺乏合法性的警方武力,除了令示威者日後除了更針對警察,行動也愈趨激進。

Stott 聯同警政學者何家騏等多名學者撰寫報告,透過敘述去年「反送中運動」事件、監警會報告與其他獨立來源的數據,以及與 17 名示威者的訪談,主要分析 2019 年下半年的抗爭活動及抗爭者社會心理。

6.12 射催淚彈 警方經歷「戰略失敗」

報告將運動和抗爭者心理分為 3 個階段,首階段時間為年初至 6 月 12 日。報告指,運動群眾當時在港島的示威模式「形式化」而且「和平」,但是當警方將示威定性為「暴亂」後持續使用警棍、催淚彈和各種彈藥驅散和平示威者,即令局勢迅速升溫。報告提到,警方在 6.12 的行動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導致了示威者的行為和身份產生變化,亦令事件快速進入第二階段。對於示威者行動和警方衝突後,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報告形容這是警方「踏浪者行動」的一個「戰略性失敗」(strategic failure)。

從心理分析層面而言,報告指示威者在 6 月 9 日的行動和平,但他們同時意識到大規模和平示威不足以扭轉局面。到了 6 月 12 日,警方的大規模驅散行動,以至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是示威者心理轉變的「關鍵時刻」(pivotal moment),也引致了 16 日的 200 萬人遊行,以至後來針對警察的「包圍警總」行動。

警方 6 月中後期被動應對 佔領立法會顛覆權力關係

至於在 6 月 16 日前後,報告指運動和抗爭者的心理已進入第二階段。除了出現破紀錄的 200 萬人遊行之外,還出現了「五大訴求」,湧現針對警察行動的抗議,然而警方在這個階段則顯得被動、而且缺乏強而有力的策略應對示威。其中一個重要事件,就是在 7.1 當日,警方選擇在關鍵時刻從立法會撤退,讓示威者成功進入大樓和佔領議事廳。報告形容「佔領立法會的行動,既從象徵意義上讓示威者顛覆結構權力關係,也構成了當局第二次『戰略性失敗』」。

7 月起主動採取暴力 警形象急劇敗壞

報告指第三階段在 7 月中左右出現,其中示威已經擴展至港島以外的地區,遠至新界及市民的居住地,民眾除了堅守「五大訴求」之外,亦為了捍衛本土身份、價值觀和文化而抗爭。與此同時,警方的戰略亦在 7 月中旬起,以明顯的暴力、主動及先發制人的戰術驅散示威者,例子包括在 7.14 主動闖入新城市廣場內,以及 8.31 太子站事件。

報告指出,警方在這個階段的執法階段不只過度使用武力,而且還在商場的「私人空間」,地鐵站的扶手電梯,以至在列車內採取行動,被視為公然濫用和超越了警察的權力界線。報告引述一位匿名受訪者「HK2」認為,警察根本無必要衝入商場驅散示威者,因為「示威者在室內都做不到甚麼」,警察行動只反映他們失去理性和戰略,「只想將怒火發洩在示威者身上,並且拘捕所有人」。相關行動除了令示威進一步蔓延,亦令更多民眾了解到警察的不合法性,終令警隊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和合法性「崩潰」(collapse)。

7.21 事件警方「不作為」 合法性完全崩潰

至於在 7.21 元朗襲擊,報告指出事件令警察添上一個關鍵的社會心理角色,就是「不作為」(inaction),又指他們在事件中無力監控和應對明顯的公眾秩序威脅,令民眾深切懷疑警察與受大陸影響的有組織罪案勢力勾結,兩者合謀成為控制社會的武器,「此時警察的合法性近乎完全崩潰,亦令示威者更趨激進。」報告引述一位示威者「HK3」認為,7.21 事件令他對警隊的印象、觀感和態度完全轉向,表示「他們的行為不應該在文明社會當中出現,因為他們沒做過任何事保護民眾」,由此警察對他而言就如「惡魔」,聲譽破產。

報告最後認為,示威者在運動期間面對警方長時間不具合法性,而且無差別的執法行動,最終令示威者形成一致的集體心理去對抗警察,而激進示威者亦從群眾當中獲得更有力的支持,以更激進手段對抗。示威者和警察的武力互相不斷升級,直至 11 月理大事件才打破循環。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Tue Nov 24, 2020 4:12 pm
by editorial
2020-11-24_16h15_44.jpg
2020-11-24_16h15_44.jpg (118.48 KiB) Viewed 2633 times
社工呂智恆被指上年11月喺粉嶺港鐵站對出天橋,阻礙食環署督察麥慶安清理「連儂牆」文宣,因此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日喺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陳炳宙表示對麥慶安嘅證供可信性有好大嘅保留,指佢當日「刻意隱瞞自己身份」,亦「冇出示委任證」,行為誤導被告,因此裁定呂智恆罪名不成立。陳官又批評律政司「檢控無理」,利用刻意隱瞞自己身份嘅證人去指控被告,做法有違公義,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陳官裁決時指,今次案件嘅爭議點在於呂智恆嘅行為是否對麥慶安構成阻礙。而喺庭上所播放嘅片段可見,麥當時冇著制服、受被告追問下冇表明身份、亦冇出示委任證,只係表示自己姓麥;但佢就喺庭上聲稱已經表明咗身份。陳官指佢嘅證供同片段並唔一致,認為佢嘅證供唔可信。

雖然麥慶安早前表示,當時自己有「怯意」,擔心被「起底」,所以令被告誤解佢身份係「求之不得」。陳官表示,配合當時社會環境,有呢個諗法可以理解,但都唔可以假冒為承辦商職員。陳官又指,麥慶安當時不斷迴避被告查問,明顯係故意令被告誤解佢嘅身份,批評佢刻意隱瞞公職人員身份。

陳官又批評,控方一早已經獲得相關嘅片段,但就依賴一個刻意隱瞞自己身份嘅證人去指控被告,做法有違公義,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亦表示會令「司法制度蒙上污點」。陳官續指,呂智恆出現嗰陣,清理行動並未開始,而佢亦只係企喺原地查問麥慶安,最多只係造成不便,但就冇構成阻礙。而麥其後尋找警方協助時又誤導警方,令被告被拘捕。最後,基於控方未能證實被告有作出阻礙,陳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評: 陳官指責警方濫捕濫告。律政司濫用司法程序。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Thu Nov 26, 2020 6:05 pm
by editorial
【621 包圍警總】「畫家」非法集結、襲警等 9 罪罪成 判囚 21 個月
2020/11/26 — 13:13
2020-11-26_18h08_29.jpg
2020-11-26_18h08_29.jpg (124.49 KiB) Viewed 2622 times
2019 年 6 月 21 日,警察總部外, 「畫家」潘浩超(前名:潘運瑭)

人稱「畫家」的潘浩超,被指在去年 6 月 21 日包圍警察總部期間,向警員投擲雞蛋及毁壞警總外牆,他否認刑事毁壞及襲警等共 9 罪,案件經審訊後早前遭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今判刑時指案情嚴重,雖然雞蛋並非巨大殺傷力武器,案中並無警員實質受傷,只是被蛋液濺到衣物,但被告的掟蛋行為歷時不短,數目亦不少,且他過程中不斷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指其行為挑釁,激發在場人士情緒,認為被告於案中具領導角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最終共判囚 21 個月。

裁判官:案情嚴重,法庭有責任保障執勤警員安全

裁判官又指,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規模不算小,參與者數以千計,不單癱瘓警察總部及灣仔警署的日常運作,更影響附近交通等,警方亦須調配其他人手處理警務工作等,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案情嚴重,並強調警方經常於不同困難及危險下執勤,法庭有責任保障執勤警員安全。

辯方早前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去年 7 月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超過 16 個月,期間日子很難過,表示「喺入面過年、過聖誕,生日都過咗兩次」;被告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亦已汲取教訓等。裁判官今指,信件反映被告就事件有所反省,於原本共 22 個月的總刑期中額外扣減 1 個月刑期,判被告共入獄 21 個月。

案情指,被告當日向警總外扶手電梯多次投擲雞蛋,不斷挑釁及指罵警方,又曾向警員舉中指;案發錄影片段亦顯示被告投擲雞蛋的情況,被告從身旁的膠袋拿出雞蛋掟向警方,一旦掟中便會與其他示威者歡呼;涉事警員曾拿著圓盾擋住雞蛋,亦有警員嘗試捉住雞蛋,蛋汁分別濺到其衣物及鞋。當中控方第三證人女督察譚柔慧供稱,被告指罵她「八婆」、「驚啊 Madam」,並朝她方向掟約 20 隻雞蛋,其圓盾被 5 至 6 隻雞蛋掟中,欄杆原本沒有污漬,被告投擲雞蛋後,欄杆及玻璃都有蛋漬,其他示威者亦跟著向平台及扶手電梯投擲罐裝汽水、蕃茄等雜物。

裁判官:證人誠實可靠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對警員記事冊遺漏、事後沒有拍照紀錄被蛋汁濺中的圓盾、衫鞋的質疑並不合理,信納警員指當時情況混亂,他們專注於同僚安全及警方部署、沒有留意身上物品被濺中的說法,稱看不到任何理由懷疑證人供詞,亦不影響證人供詞的整體質素;認為 9 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供詞合情合理。

被告潘浩超(31 歲)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項刑事毁壞罪及七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6 月 21 日晚上 6 時至 10 時,在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牆及扶手電梯,以及襲擊 7 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包括女督察譚柔慧、警長文振寰、偵緝警長方志洋及盧偉東、偵緝警員陳梓軒及盧焯基與警員梁綽熙。

案件編號:WKCC4133/2019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Fri Nov 27, 2020 9:35 pm
by editorial
戴啟思憂北京將猛攻香港司法系統 或修改《基本法》DQ 法官
2020/11/26 — 23:46
2020-11-27_21h39_01.jpg
2020-11-27_21h39_01.jpg (67.01 KiB) Viewed 2615 times
戴啟思

英國外相藍韜文在周一(23 日)發布的《香港半年報告書》中,稱因應港區國安法的潛在風險,考慮不再讓英國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Philip Dykes)表示,隨著北京逐步收緊對香港官方機構的控制權,預期北京下一步將針對本港的獨立司法系統。他憂慮北京將會透過修改《基本法》試圖 DQ 法官。

戴啟思︰憂中央修改《基本法》

隨著本港在 7 月實施《港區國安法》,政府開始擴大對異見人士的打壓,近日通過人大授權 DQ 四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外,教育局取消教師注冊和拘捕查冊記者,均引起國際社會關注。英國外相藍韜文在《香港半年報告書》中,表明會考慮探討不再讓英籍法官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英國《金融時報》訪問中指,「中國大陸的注意力 … 現在已經轉向司法系統,北京或會推行向法官灌輸『愛國本能』。」

隨著親建制派投訴部分法官對反送中抗爭者的量刑過輕,提出要參考外國,設立「量刑委員會」,以加強對法官決定的監督。但是在英國,量刑委員會通常由法官、警察、社工和學者組成,為司法機構提供指引。

戴啟思和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均表示,擔心中國政府將修改《基本法》,令政府將來可輕易令法官失去專業資格(disqualification)。戴啟思說,「我不願意看見,有任何誘因去繞過《基本法》中,保障法官任期的規定。」

馬道立︰國安法破壞三權分立

《金融時報》引述評論指,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鞏固了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亦令包括英國在內的外國法官可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然而國安法已打破了將香港的法律體系與大陸分隔開的防火牆,令部分案件可轉移到中國大陸審判,並由特首直接任命國安案件的法官。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亦表示,與中國大陸不同,《基本法》奠定了本港三權分立的依據,而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應根據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法官,國安法已打破了這個平衡。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Fri Nov 27, 2020 9:46 pm
by editorial
藏木棍稱為防「福建幫」 理財顧問罪成還押 官:辯解不合理 警誠實可靠
2020/11/27 — 18:25
2020-11-27_21h48_25.jpg
2020-11-27_21h48_25.jpg (125.59 KiB) Viewed 2614 times
2020 年 10 月 6 日,警員蘇鴻源出庭作供

去年 8 月 11 日有市民發起港島東大遊行,當日警方在北角區截查一名理財顧問時,搜出木棍、護眼罩、防毒面罩等物並拘捕該男子。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表示,被告稱以涉案木棍,即「菲律賓魔杖」用作「自衛」及「交流、表演」的辯解並不合理;而該木棍可用作擊打手腕、頭、腰及腳等部位,本質屬攻擊性武器,最終裁判罪名成立。裁判官押後至 12 月 9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官: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

裁判官指,拘捕警員為本案關鍵證人,辯方批評及質疑警員不合理拘捕,指他沒有接納被告稱用作「交流、表演」的辯解,亦無進一步查問被告為何須自衛。但裁判官接納,警員供稱被告當時沒有提及上述辯解,指被告「幾乎無講過野咁濟」;加上被告當時神情慌張一點與閉路電視吻合,因此裁定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即「我驚出街俾人打,我攞嚟自衞」,並無含糊不清之處,認為警員對被告解釋沒有進一步查問屬合理。裁判官續指,警員證供無不合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毫不動搖。
2020-11-27_21h49_32.jpg
2020-11-27_21h49_32.jpg (147.28 KiB) Viewed 2614 times
2020 年 10 月 6 日,東區裁判法院,被告蔡嘉琪。

官拒接納被告以木棍自衛 如害怕應盡快做好工作、帶電腦回家

裁判官表示,被告自辯時稱自己見 8 月 5 日白衣人打示威者感到「幾震驚」,加上有傳福建幫將於案發當日向示威者施襲,故攜帶涉案物物返回公司。但裁判官指出,被告說法有違常理,若然被告如此害怕,理應把工作在 8 月 5 日至 10 日做好,或將公司手提電腦帶回家,遙距在家工作,而非全天候隨身攜帶木棍、護眼罩、防毒面罩、護膝、護腕等裝備,走到會出現「千人廝殺」的地方。

裁判官又稱,被告上班當天未有發生暴力事件或衝突,未見有任何基礎當時有即時威脅,認為被告無須帶備眼罩、面罩等以防暴亂以及警方發放催淚彈。再者,被告亦指自己沒有參與示威,遇上示威衝突應逃跑,而非攜帶護身裝備繼續逗留。

官:在賓客面前切磋武藝並不安全

至於被告自稱「交流、表演」的辯解,裁判官同樣認為實屬不合理。她指,被告表示自己已學習空手道多年,當日所攜帶的木棍為「菲律賓魔杖」,並將在當晚的晚會與師傅對打表演。裁判官續稱,其師傅等人當晚會表演唱歌,與被告的解釋不符,而且被告跟師傅在賓客面前切磋武藝並非一個安全場合,認為被告的供詞存在矛盾,故不接納被告辯解。

裁判官指,涉案木棍本質上為攻擊性武器,可用作擊打對方持武器的手,令該武器脫手,亦可打他人手腕、頭、腰及腳等部位。而被告在沒有即時武力威脅下帶備整套裝備以及攻擊性武器,被告知道木棍的存在及性質,並在無合法權限下管有木棍,裁判官最終判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12 月 9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蔡嘉琪(28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去年 8 月 11 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管有一支木棍。

案件編號:ESCC408/2020

評:嚴格來説任何物品都可作為攻擊性武器被控。日常用的普通工具也是攻擊性武器。這法例有濫告和濫判之嫌。
就此案被告,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企圖攻擊的對象。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Sat Nov 28, 2020 9:18 am
by editorial
12港人案交檢察院 家屬無收通知 質疑官派律師作用 內地律師:審查起訴最長6個半月
2020-11-28_09h20_39.jpg
2020-11-28_09h20_39.jpg (111.03 KiB) Viewed 2611 times
2020-11-28_09h21_14.jpg
2020-11-28_09h21_14.jpg (86.83 KiB) Viewed 2611 times
2020-11-28_09h21_46.jpg
2020-11-28_09h21_46.jpg (36.84 KiB) Viewed 2611 times
12名港人8月底涉嫌潛逃台灣途中被內地海警拘捕及關押在深圳,事發至今97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昨日發出通報,12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件偵查結束,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有家屬表示,內地指派的律師昨沒通知有關送檢的消息,嘆「心急如焚」,指審訊是否公開及家屬能否旁聽等都是未解的問號,重申要求由家屬委託的律師代表當事人。有內地律師指出,檢察院審查過程可長達6.5個月,若決定起訴,一般審理約3個月,意味未來的法律程序可長達9個多月。

港警:未收內地更新資訊
特首林鄭月娥在now新聞台節目《大鳴大放》表示已聽到家屬的要求,重申需尊重內地司法管轄權,早前入境處已聯絡過12個家庭了解情况,至於是否可以協助安排旁聽,要由內地部門決定。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家屬如有求助,可繼續與入境處人員聯絡及安排會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稱,駐粵辦入境組職員會盡可能提供適當協助。警方表示未收到內地當局就有關案件的更新資訊。

12名港人於8月23日涉嫌乘快艇潛逃至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局截獲拘捕,其後被關押在鹽田看守所。家屬委託的律師一直無法與當事人會面,家屬至上周收到被捕人「親筆信」,指信件似乎按同一格式書寫,質疑是親人受脅迫下撰寫。


家屬:官派律師一問三不知
被捕人黃偉然的母親昨向本報稱「心急如焚」,很擔心兒子情况,「幾時審?唔知。係咪公開審?唔知。可唔可以旁聽?唔知。12個人一齊審,定係逐個審?」她說昨日收不到內地指派律師的通知有關送檢一事,質疑該律師有否專業操守,「係咪真心幫個仔辯護?」她又說,該律師過去曾兩次來電,她每次問及案情,對方也「一問三不知」。她說渴望到場旁聽,盼審訊能公平公開公正,重申要求由家屬律師代表兒子。

「早起訴不用無了期等」
另一被捕人李子賢的母親表示,預計內地當局會起訴,認為早點起訴「不用無了期地等」,但亦擔心審訊不公開,同樣重申要求由家屬委託的律師代表當事人。她說昨透過微信追問「官派律師」有關送檢事宜,對方沒回覆,嘆道:「日日都好掛住個仔,但樣樣都唔公開畀我哋知。」

倘起訴 一般審兩三個月
目前檢察院正審查案件,將決定是否起訴。內地刑事辯護律師莫少平及有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均表示,檢察院可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來回最長可達6.5個月,到期後便要決定是否起訴,若起訴一般審理約2至3個月(見圖)。

莫少平稱,今次案件不涉國家機密,原則上可公開審訊,但由於法庭容納有限,故有可能會限每名涉案港人只可有1至2名家屬旁聽,而家屬要待結案後才可正式探望涉案人。他又說,家屬可委託律師代表涉案人,但現時官方不認可家屬委託的律師,故家屬委託律師未必有權旁聽,至於家屬如何爭取委託律師代表涉案人,他說要先經涉案人同意。

深警稱倘涉未成年人不公開審
深圳警方稱,若案中在審判時涉及未成年人,一般不會公開審判;但如果都是成人,除涉及私隱或者國家機密,都會以公開形式進行。不過,疫情防控下的情况如何公開,到時要由法院決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要求內地政府盡快讓當事人會見家人委託的律師,以還他們委託自己辯護律師的自由,認為這才是公道的做法。

評:偷越邊境罪是需要很簡單的舉證,是小案件一樁,用不著花這麼多時間,當為驚天大案處理。
坊間有證人指出,當時12港人的船是在香港水域範圍內,是大陸水警越境拘捕。
香港沒有偷越邊境罪,香港漁船從來都是越過邊境作業捕撈。
據大陸方面通報,12港人被控偷越邊境罪,這罪不能成立。因為這12港人是由香港境內出發,不是由大陸境內出發。故應屬香港司法管轄範圍。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Sat Nov 28, 2020 2:52 pm
by editorial
女病房助理藏雷射筆被判囚 6 個月 官指穿黑衣到旺角吃糖水「瓜田李下」
2020/11/27 — 23:51
2020-11-28_14h57_00.jpg
2020-11-28_14h57_00.jpg (68.07 KiB) Viewed 2608 times
去年11月10日有網民號召「八區開花」,多區發生警民衝突,一名34歲女病房助理在旺角被捕時,被指藏有雷射筆。她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鄭念慈今(27日)裁決指,案發時已是深夜,而被告翌日要上班,沒可能因打算釣墨魚而攜帶雷射筆,又指被告當晚身穿黑色衣着到旺角吃糖水,做法「瓜田李下」,最後判囚 6 個月。被告准以 5 萬元保釋以待上訴。

被告鄭敏早前供稱,她被捕當晚曾向友人展示雷射筆,認為可用來增加墨魚收穫;兩人及後到旺角找朋友吃糖水,再打算一起釣墨魚。裁判官鄭念慈則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雷射筆可增加漁獲。他又指,即使被告 Facebook 顯示她有釣墨魚習慣,然而案發時已是深夜,被告又打算吃糖水,沒可能在當晚釣墨魚。

鄭念慈續說,被告當晚身穿與示威者相若的黑色衣著,並戴上黑冰袖,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他又認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指出雷射筆光束可傷害眼睛,而被告沒使用雷射筆,並不足以構成減刑原因,最終判處被告入獄6個月。

控罪指,被告鄭敏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KCCC1443/2020】

評:官指穿黑衣被指藏有雷射筆到旺角吃糖水「瓜田李下」判囚6 個月。
穿黑衣是「瓜田李下」、藏有雷射筆到旺角吃糖水也是「瓜田李下」。
如穿黑衣路過金鋪或銀行更「瓜田李下」。
藏有雷射筆和藏有毒品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