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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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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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判極刑後平反 近年多宗


在王書金案雙方僵持之際,內地民眾多數相信已被處決的聶樹斌是無辜的,這或與近年來屢次發現案件錯判獲平反有關,其中一些當事人已被錯誤處決,含冤九泉。

屠夫無辜 死前高呼被屈

早在1987年,湖南麻陽屠夫滕興善被指涉嫌「殺人碎屍」殺死旅店女服務員石小榮,兩審皆判死刑,兩年後槍決。據稱,滕直至臨刑一刻仍大聲呼叫:「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1993年,「被殺」的石小榮返回老家。湖南高院再審案件後,宣判滕無罪,替他平反。

湖北省京山縣人佘祥林因涉殺妻而於1994年及1998年,分別被判處死刑及監禁15年。佘的「亡妻」突在2005年現身,佘才獲釋,一名辦案公安自殺身亡。佘獲釋後透露,自己是在被毆打10天10夜後才被迫認罪,他最終獲國家賠償70多萬元。

「殺人」判死緩 死者突回家

河南柘城男子趙作海在1999年被當地公安認定殺害農民趙振晌,趙先後9次「認罪」,法院於2002年底判趙死緩。2010年5月,「死者」趙作晌突然回家。河南高院承認趙案是刑訊逼供下的一宗錯案,趙獲無罪釋放,並獲國家賠償逾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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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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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惡行引發民憤 應早疏導提防燎原


遼寧小販夏俊峰因在爭執時刺死兩名城管人員被判死刑,儘管夏堅稱自己當時是正當防衛,不少社會知名人士更為他四出奔走,結果他仍遭處決。事件並不因為夏俊峰處死告一段落,民間反彈四起,認為法院判夏死刑的決定不當,台灣演員伊能靜公開宣布認夏之子為義子。一宗因執法不當引發的社會事件,中國政府若不理順民間的強烈不滿,怨氣一旦無處宣泄而爆發,更大的衝突隨時到來。

城管全名是「城巿管理監察大隊」,由於成員個人質素低劣,執法粗暴,衝突頻生。城管方面辯稱個別「刁民」強悍,難以執法,不過,連官方傳媒都指出,「城管打人」令民眾義憤填膺,「城管被打」卻大快人心,被官方授予「維穩」作用的傳媒亦如此批評,事態便不是城管單方面說的「刁民抗法」那麼簡單。

城管暴力對待小販例子不勝枚舉,今年7月,湖南郴州農民鄧正加路邊擺賣西瓜時被城管人員驅趕,8名城管圍毆鄧,有人更用秤砣重擊鄧頭部致死。地方宣傳部稱鄧是「突然死亡」,引發數千人上街示威,更與警方爆發大規模衝突。內地稱這類事件為「群體事件」,卻鮮有道出事件背後原因,往往是由於公義不得彰顯之故。

街頭擺賣圖個溫飽

區區小事何以毒打

城管令人痛恨之處,除了其暴力行為,更深的一層,是受害小巿民在官方「整治管理」大旗下無以討回公道的絕望。城管管理對象繁多,但遭魚肉的多是沒有討價還價能力的小販。眾所周知,國企1990年代末大刀闊斧改革,內地稱為「下崗」、即香港所說的失業者,在最高峰的1998至2000年,平均一年有700萬至900萬人。他們知識水平不高,且年事漸長,加之勞動保障有欠周全,很多就在路旁擺賣圖個溫飽。這些社會最低下的一層,在權力不對稱的環境飽遭打壓﹕城管及政府以執法暴力及司法暴力對付胼手胝足的小商販;一旦告到官裏,司法系統良莠不齊人所共知,冤案日多,這才有對城管「國人皆曰可殺」的不滿情緒。

內地小販問題是經濟而非單純巿容因素,香港1950年代至70年代亦是滿街小販,那是經濟騰飛前的破曉時分,大量內地移民南下,人浮於事,不少就在街頭把布一攤做起小販,不靠政府,自力救濟,養起白髮高堂和待哺幼兒一家。到了70年代大興土木,建設多層式街巿,小販上樓,亦有轉投方興未艾的製造業,小販管理隊才逐漸結束歷史角色。內地當局看不到小商販是解決失業良方,以高壓管治對付,若把小販都從街上打跑,這些人無路可去,把心一橫幹起不用本錢的買賣,那才是更大的隱憂。

城巿管理是一門學問,不是動輒以強制懲罰措施甚至暴力行為便了事,解決之前必須了解巿容混亂從何而來,否則事事施以專政權威,只會適得其反。在內地大一統發展觀之下,老百姓的個人利益要服從更大的國家利益,稍有不同意者即遭強硬手段對付,城管橫行就是最明顯例子。

今天人們討論的夏俊峰只是冰山一角,鄧正加也不過是萬千在街頭在窮巷受到城管打壓的窮苦百姓其中一人,更多的慘案人們還未知悉。近年內地提倡科學發展觀,講究民意溝通,但城管臭名遠播,反映這兩條都是門面工夫,距離文明大國仍然遙不可及。

國家利益凌駕個人

茉莉花革命前車可鑑

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小商販的不幸遭遇,在其他國家足以改朝換代,中共高層應以此為鑑。人們印象深刻的是2010年底北非國家突尼斯引發的茉莉花革命,推翻在位23年的總統本阿里,事件燃點就是一名小販被警察沒收生財工具,憤而自焚而死,觸發大規模反政府示威,最終推翻政府,打響中東北非革命浪潮第一槍。中共政權亦是靠群眾起家,應知民可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解救之道,只要把逾7000億元人民幣的維穩費用撥出一小部分,用在巿政建設及就職安排,到時小販有路可去,城管不再擾民,衝突自會減少,社會也會較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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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中院:夏俊峰未遭毆打 殺人不構成正當防衛

法院解釋夏俊峰為何判死:未獲死者家屬諒解


昨日下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發佈相關解釋,其中提到,從事實和證據角度看,夏俊峰的殺人行為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昨日17時19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中,發佈了關於夏俊峰一案的法律解讀。截至昨日21時43分,該長微博被轉發2652次,評論2114條。
  對於線民關注的三個焦點問題,瀋陽中院給予相關法律解釋。

  1 夏俊峰是否遭毆打
  瀋陽中院稱,從本案事實和證據上看:辯護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時,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曹陽、祖明輝、夏俊峰之妻張晶的證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法庭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對此節詳細地訊問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其是自願隨同執法人員到勤務室去解決問題。夏俊峰本人的供述與在場的行政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夏俊峰妻子張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故不能認定執法人員在此時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

  2 夏俊峰是否屬正當防衛
  瀋陽中院表示,辯護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證實夏俊峰進入勤務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附近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關於此節,雖然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實,辯護人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肢體接觸時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為捅刺傷,並無劃傷,此節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結合案發時雙方的體態、力量的對比,以及所造成的兩死一重傷的後果、並結合被捅刺的刀數、深度、位置等客觀結果,不能認定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3 判處死刑是否得當
  關於網友們反映比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適用問題,瀋陽中院表示,本案在已經查明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下,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有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且始終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對其適用死刑。

■ 案件重播
  2009年5月16日10時許,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在違規經營炸串時,與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

  2009年5月16日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判處死刑。
  2013年9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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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賣甘蔗老人疑與城管衝突 離奇死亡


法制晚報:【湖南益陽賣甘蔗老人疑與城管起衝突 離奇死亡】今天下午有多名多名網友爆料在湖南益陽橋北汽車站十字路口附近,一位賣甘蔗的大爺和城管引發衝突,離奇死亡。後經湖南本地媒體確認,死亡情況屬實,事件的真相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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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與妻子、兒子的合影。左為夏俊峰。
夏俊峰與妻子、兒子的合影。左為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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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遼寧瀋陽小商販夏俊峰的頭七兼出殯之日。
今天是遼寧瀋陽小商販夏俊峰的頭七兼出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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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國慶日出殯車隊鳴笛 (13:43)

今天是遼寧瀋陽小商販夏俊峰的頭七兼出殯之日。

遭處決的夏俊峰,適逢於今天十月一日國慶日出殯。新京報報道,上午8時,夏俊峰妻子張晶和兒子夏健強,分別手捧夏俊峰骨灰和遺像,送其前往瀋陽郊區紀念林墓園安葬。早上8時20分,夏家成員出發前往瀋陽紀念陵,車隊集體鳴笛。在場除了親友,還有很多熱心人士。

有內地網友說,夏俊峰出殯,車隊集體鳴笛,場面之大,說來有些諷刺,「一小人物悲情出殯,當殺人犯成為很多民眾心目中的英雄時,我們是不是該問問為什麼?到底是這個社會病了?還是民眾病了?」

夏俊峰妻子張晶日前在微博上發布訃告,將「十‧一」定為夏俊峰的出殯之日,訃告曰:「愛夫夏俊峰命終於2013年九月二十五日,享年37歲。尊母信仰,於風雨壇街家中停靈七天謹定於十月一日早八點三十分殯出,瀋陽東陵紀念林安葬。不設酒席,不收禮金,不拉條幅,不喊口號。白布一方,答謝親世網友賜祭哀此訃,以示恭敬。」

總部設在美國的公民力量組織近日呼籲,中國民眾在今天上午10時01分用各種方式發出各種聲鳴,為夏俊峰送最後一程。
Last edited by editorial on Tue Oct 01, 2013 5:05 pm, edited 2 times in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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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夏俊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
2013年10月01日 11:2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夏俊峰故意殺人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9月30日,就備受關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專訪,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夏俊峰一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閱卷,並兩次訊問了夏俊峰,還會見了夏俊峰委託的辯護人陳有西律師,聽取其意見,並接收了陳有西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等材料。合議庭赴遼寧省瀋陽市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等,還要求遼寧省有關方面進行了補查工作。合議庭進行了審慎研究後,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夏俊峰執行了死刑。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覆核確認的事實是怎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記:網上有一些議論和疑問,對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問題,如其是否遭到毆打,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等等,能否請您對此做一些解釋和說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線民對此案的關注和議論,在此對本案幾個問題做一個情況說明。

第一,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未供述在行政執法現場遭到毆打,一、二審庭審時又稱有人從背後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偵查階段證實,執法人員沒收液化氣罐時“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覆核期間,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稱他們是奪下液化氣罐,但沒有毆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證言、執法人員的證言及覆核階段提取的現場證人的證言對執法過程的證明基本一致,證明在該現場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夏俊峰與行政執法人員在爭奪液化氣罐時,發生了衝突,相互推搡撕扯,現場沒有發生毆打行為。

第二,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被告人夏俊峰稱在勤務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張旭東、申凱及證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間屋內。

證人陶冶證實案發時自己在另一房間打電話,另一證人曹陽證實自己在衛生間,二證人證實只聽到爭吵聲,沒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被害人張偉證實,自己到現場時,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隨後又捅刺自己,沒有看到此前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上述證據證實,衝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目擊證人。
第三,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被告人夏俊峰始終供述受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的毆打,張、申還用水杯打頭部,用腳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於是自己掏出刀對他們亂紮。辯護律師辯稱,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凱、張旭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經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獲後,公安人員根據其供述查驗了夏俊峰的傷情並拍攝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內側及手部有輕微皮下瘀傷。當時,夏俊峰沒有提及自己頭部和下身所受損傷,也沒有發現夏俊峰身上還有他人造成的損傷。

屍檢鑒定證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共有2處刺傷,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共有5處刺傷,二人所受損傷均為刺創,並無劃傷。按照夏俊峰關於是被申凱、張旭東打得彎腰單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對方向上捅或者亂劃拉的辯解,無法形成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
本案證據證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兇器。

綜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辯護律師關於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毆打的辯解得不到充分的證據予以印證。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張偉的陳述一致證明,張偉和夏俊峰未發生任何衝突。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張旭東、申凱毆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偉沒有與夏俊峰發生任何衝突,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具備。因此,辯護律師提出的夏俊峰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慮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覆核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嚴格依法裁決的。夏俊峰違章占道經營炸串,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前來查處,夏俊峰不服從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與夏俊峰推搡撕扯發生衝突,雙方均有責任。夏俊峰在殺人現場與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未持任何兇器的申凱、張旭東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還將後進入勤務室,且與自己沒有任何衝突的張偉刺成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在殺人現場發生的衝突中,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雙方均有責任,不足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且夏俊峰持刀殺死二人並致無任何責任的張偉重傷,罪行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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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被判處死刑 為省錢拒絕律師辯護

核心提示:2011年5月9日,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夏俊峰獲死刑。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後與城管發生爭執,持隨身帶刀將2名城管刺死。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於正當防衛。夏俊峰家屬找到6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

鳳凰衛視2011年6月26日《文濤拍案》,以下為部分文字實錄:

解說:夏俊峰目前對自己殺人行為的解釋,是遭到城管隊員毆打在前,被迫自衛,但是案件發生兩年之後,經過法院一審二審都未認同夏俊峰的辯解,兩次審判都以故意殺人判處夏俊峰死刑,究竟是什麼證據讓法院認定夏俊峰是故意殺人呢?

竇文濤:瀋陽小販夏俊峰刀殺城管案,兩次判決,法院都認定他是故意殺人,這個事那是大量媒體圍觀,人們也是議論紛紛,其中也不乏有不少人,對夏俊峰表示同情,要說夏俊峰之前也是個可憐之人,怎麼說呢,人窮志也短,他們家一家四口,原來就靠著他母親,他母親一個月才700多塊錢的退休金,這一家四口就靠著這個養活著,為什麼夫妻倆出去練攤呢,要不說這事說起來心痛,他們的小兒子出息,畫畫有天賦,年齡越增長這個畫畫的天賦越露,幾乎說是把遼寧省兒童畫畫的獎都拿遍了,所以老師就說,這孩子有天賦,要堅持,給他報個美術班,得,報班哪來的錢,那夏俊峰和老婆商量商量,咱們出去賣烤串,出去擺攤去。

張晶:誰不願意光鮮亮麗地站在人們面前,有一個正經的好工作,誰不願意,他那個時候就堅持,我和我老公倆就互相鼓勵,堅持堅持,那麼大歲數都能幹,咱倆堅持,咱最起碼比人跑得快,咱比人年輕,比人跑得快。

竇文濤:對這個案子,法院也明細,曾經公開跟媒體解釋過,法官說了,這個一方是小販,一方是城管,當然有強勢和弱勢的區分,可是我們得說,我們是依法辦事,我們都是按照法律程式一步步這麼來的,而且在整個過程當中沒有人打過招呼或者說說情什麼的,我們這麼判都是從證據裡得出的結論。好,那聊證據,夏俊峰方面的律師可有話說了,他說我有個證據,當時一審二審之前,夏俊峰的家人這邊會同他的律師,曾經有六份目擊者的證明,就是提交給法院,說是怎麼回事呢,當時在街頭城管要沒收煤氣罐的時候,說有人看見城管打了夏俊峰,他出示這個證據是要表明什麼呢,就表明如果說當時在街頭爭執的時候夏俊峰被城管打了,那麼就有可能後來他帶到城管辦公室的時候,他也被打,他的律師是企圖證明這點,可是為什麼我提了六份證人的報告,但是法院沒有傳這六個證人出庭呢?法官那邊趕忙解釋,說怎麼回事,因為我在法庭上的時候親口問過夏俊峰,說當時收你煤氣罐的時候,在街頭的時候,你有沒有被打,夏俊峰說沒有,法官說既然他親口都說他沒有被打,那我就沒傳那六個證人。

解說:據法律專家介紹,即便是這6人都被批准上庭作證,但也只能證明夏俊峰在煤氣罐被抄走時挨過打,無法證明他在命案現場同樣挨了打,夏俊峰要是找不到證據證明自己殺人前曾經被毆打,那他就很難洗脫故意殺人的罪責。

竇文濤:那麼夏俊峰有什麼對他自己有利的證據,也算有,夏俊峰說他捅了人被公安抓著的時候,他就主動提出讓公安拍他的傷情照片,警方也出示了兩張他的傷情照片,顯示夏俊峰被抓的時候,他的左前臂的內測,有兩處皮下出血,夏俊峰的律師就根據這個照片,這就顯示他被城管毆打過,夏俊峰自己怎麼描述他的傷呢,你看他的原話,夏俊峰自己說當時抓我的時候,我兩個胳膊都有傷,青一塊紫一塊,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塊淤青,當時沒照相,脖子、後背都有青紫,頭上還有包,但也沒照相,左耳朵兩個月都一直耳鳴,也沒照相,當然耳鳴照相也沒用。但是夏俊峰覺得,這些傷當時警方只照了胳膊,而後來在法庭出示的兩張照片,也就只有胳膊上的傷,您聽明白沒有,那就是說他說的這個身上、軀幹上其他這麼多的傷,除了胳膊上照下來的傷之外,其他的傷當時到底是沒有,還是沒照。

解說:此案主審法官介紹說,按常理分析,如果當時有其他傷情,夏俊峰應該也會出示,而在被抓當天入監體檢時顯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斷,本人稱是殺人時緊張自傷造成,並無其他傷情。

竇文濤: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說二審的時候法官覺得,夏俊峰的傷很輕,不足以證明他被毆打,因為咱就說了,法官知道的就是兩張照片,就是左前臂兩處皮下出血,這個法官可能認為這個是不是推搡或者拉扯,也可能會造成這種傷,是不是就不足以證明城管毆打他。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公訴方出具的驗屍報告對夏俊峰不利,怎麼不利,夏俊峰說他當時被踢的,踢跌跪在地上,摸著這刀就劃了兩下,可是被他捅死的這兩個城管,都是身高一米八,過了一米八的大漢,而夏俊峰這個小販才一米六幾的小個,可是被他捅死的這兩個城管身上的傷,甚至還有被他捅傷的,就那個司機的身上的刀傷,都是深達十幾釐米的穿刺傷,捅的穿刺傷,就像其中一個中隊長申凱,這個申凱身上五處刀傷,前胸有四處,後背還有一處,就是都是這種十幾釐米的穿刺傷。這是什麼意思,也就是說,在這種證據比較之下,除非夏俊峰方面能夠拿出更有利的證據,證明他在那間辦公室裡當時受到了攻擊,夏俊峰的律師才能有可能援引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來為夏俊峰辯護。
張晶:他攆律師走。

陳曉楠:為什麼?

張晶:因為他怕打官司怕花錢,別管我了,就把兒子帶好就行了,我這就死定了,就別往這浪費錢,我不用辯護,我就死,我不用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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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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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追蹤:案發地段小販每天交30元便無城管驅趕


核心提示:3年前夏俊峰在瀋陽南樂郊路被城管帶走,之後兩名城管被殺。正是在這條路路口,現在這條長約一公里的街道全部被上百名小販佔據。多名小販向記者證實,他們每天只需要向街道相關管理人員交納20-30元不等的“管理費”,就沒有人再管他們,既可逐日交納,亦可按月交。

南樂郊路還是南樂郊路,3年後卻物是人非。

3年前,小販夏俊峰在瀋陽的這條路上擺攤賣烤串,因與城管發生衝突被帶走,後發生兩名城管被刺死的悲劇,夏俊峰亦被判死刑。3年過去了,夏俊峰的死刑判決仍在最高人民法院覆核中,而南樂郊路成為瀋陽有名的夜市,小販只要每天交上二三十元的“管理費”,便可安心擺攤,再無城管驅趕。
這一切,不知夏俊峰能否有機會再見。

衝突
情急之下,他掏出賣烤串時用來削火腿腸的小刀向上刺時,將申凱和張衛東刺死。

這個暑假的每個週六上午8點,張晶都會帶著兒子強強到瀋陽市少年宮畫室學習畫畫,對於這個貧寒之家,強強的繪畫天賦是難得的希望,同時意味著不菲的花銷,這也是夏俊峰和妻子張晶擺攤的起因。

從夏俊峰家下樓右轉就是風雨壇街,再右轉是南樂郊路,2009年5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小倆口推著“倒騎驢”開始在南樂郊路擺攤賣烤串。11時10分左右,城管來了,衝突隨之發生,夏俊峰被帶至沈河城管分局濱河中隊的辦公室。

城管中隊辦公室在一個居民社區一樓,不久前剛改做濱河司法所的辦公室,兩位女性工作人員對3年前發生在這個辦公室裡的一切毫不知情,一位元給記者帶路的七旬老太是難得的目擊者,但她也只是在遛彎時,偶爾看到有人躺倒在辦公室的門口。

張晶後來在旁聽庭審時聽到夏俊峰稱,夏俊峰在辦公室裡被人拿不銹鋼的杯子砸頭,還被猛踢下身跪倒,情急之下,他掏出賣烤串時用來削火腿腸的小刀向上刺時,將城管隊員申凱和張衛東刺死。

夏母告訴南都記者,她聽說出事後,打車趕到醫院,從清潔工的口中得知,送進來的兩名城管已經死亡,當即癱軟順著牆根坐在地上。
2009年11月11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5月9日,遼寧省高院作出對夏俊峰的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妻子申訴
“我也要給孩子一個交代,你爸爸不是他們傳的什麼十惡不赦的‘殺人犯’。”
在不久前舉辦的北京獨立電影節上,本來要放映有關夏俊峰的一部紀錄片,但影展意外遭遇停電,導演發出道歉微博,他的身後站立著張晶。
已經不知道這是張晶第幾次從瀋陽前往北京。自2009年11月丈夫一審被判死刑之後,這段路程3年來對張晶不斷輪回。

殺死兩名城管之後,夏俊峰已經放棄,他甚至拒絕讓妻子請律師,還給父母寫下告別的書信,但張晶仍想救丈夫一命。

在一審法庭上,夫妻倆除上眼神,沒有過多交流。但在終審時,張晶聽到丈夫在法庭上喊:“你們撒謊!”,她於是也站起來喊:“老公你堅強點,死有什麼可怕的!我會照顧好孩子照顧好家。”

“我要給老公討一個公道,也要給孩子一個交代,你爸爸不是他們傳的什麼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他是被迫的。”張晶說。

訪民能想到的上訪的地方,她都走了一遭,但沒有任何回應,陸續有媒體介入,但也只是讓更多的人知道了事情的經過。

然而,網路給她打開了一扇窗。張晶當時連電腦都不會用,她用湖南律師楊金柱所送的一台電腦,在樓下小孩子的幫助下,開始發微博。“我也不知道微博是啥呀。那些網站的編輯就說,這東西能讓大家更直接地認識你,肯定對你家的案子有好處。不用上網打字,會發短信就行。”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張晶發出了第一條微博後,成百上千的評論接踵而來,其中包括“童話大王”鄭淵潔、知名人士李承鵬。更令她意外的是,這個家庭的命運引起許多人的關注,逐漸有善款源源不斷地打到張晶的卡上,僅僅3天,就籌集17萬元,著名導演陸川捐給她一萬元。

夏俊峰的事在微博上說得差不多時,張晶開始將兒子強強的畫作貼上微博,這引起更大範圍的關注,在熱心人操辦下,強強先後赴武漢、上海等地展出畫作。

張晶四處奔走只希望能救丈夫一命,二審宣判後她已經做好最壞的打算,知名律師陳有西介入後,提出了新的辯護思路。
陳有西近期在網上公佈了兩萬餘字的辯護詞,認為該案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不清,城管有重大過錯,夏俊峰正當防衛的基本事實不能排除,定性殺人的重大疑點不能排除;原審法院審判程式嚴重違法,應當出庭的客觀證人被限制出庭;旁聽席上的證人被違法作證並判決採信,已直接影響公正審判和審判品質,請求最高法依法不核准夏俊峰死刑判決,將本案直接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覆核無疑決定著夏俊峰的生死,陳有西在微博中稱,最高法覆核法官已約見律師,一直對外界鮮有發言的沈河城管分局相關人士仍然婉拒採訪,但同時介紹稱,最高法法官已在半個月前赴該局,找到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目前仍無結果公佈。
兩位父親兩個家庭的老人首次謀面,但殺子之仇的心結並非那麼容易打開。

夏俊峰下崗失業做了街邊小販,申凱退伍轉業當上城管隊長,他們沿各自的人生軌道運行,制度將他們的命運引向衝突,兩人3年前的交會以申凱的死亡告終,留給雙方家庭無盡的哀痛。

夏俊峰和申凱的父親都是環衛工。十幾年來的每天淩晨兩點,夏父在一陣劇烈咳嗽聲中起床,推著裝載清掃工具的“倒騎驢”,到兒子出事地點附近馬路清掃街道;申凱父親2007年結束十餘年的監獄生活後,靠在天榮家園社區打掃衛生維持生計。

兩人工作區域相隔十餘裡,生活中亦無交集,直至2009年事發進入司法程式後,張晶和夏俊峰母親打聽到申凱父母所在,上門試圖尋求諒解,兩個家庭的老人首次謀面,但殺子之仇的心結並非那麼容易打開,申父只是拒絕,申母則直接將張晶等打出門外。

在夏俊峰的家中,擺有一個供奉台,自夏俊峰出事後,吃齋念佛是夏母每日的必修課。夏家甚至長年在一個居士們活動場所供奉兩名城管隊員靈牌,最初甚至一天念經6小時以上,希望兩人得以超度,以減輕夏俊峰的罪過。

3年過去了,仇恨似乎並未消減。張晶已沒有足夠的勇氣進入申家。

南都記者採訪時,申父將記者引至存放工具的一個破舊房間裡,拿來申凱各個時期的照片,抹著眼淚講一個四代單傳家庭絕後的悲傷。
申父自述,他十餘年前在一家國營單位工作,但因經濟犯罪被判入獄11年,直至2007年才出獄。因與申母已離婚,兒子申凱是他最大的驕傲,他說自己被改造時兒子鼓勵他重新做人。申父翻著照片,一個漂亮的小男孩長成個帥氣的小夥後,求學、入伍、轉業到城管,並成長為一名中隊長,從青澀乾瘦過渡到成熟飽滿。之後突然映入眼中的是關於申凱葬禮的相片。

申父說,時任副市長親自出席,瀋陽市城管局和沈河分局大小領導亦有出席,當時領導也表態給申凱烈士待遇,但他說這個烈士待遇至今沒有落實。
當地政府給申凱家90萬元撫恤金,其中30萬元給申父買了一套小房子,另60萬元留給申母。申父依舊耿耿于懷的是,判決書上要夏俊峰支付的賠償金並未得到,他通過網路看到網友給夏俊峰家捐款。“說要我們諒解,上百萬也沒見給我們一分錢。”對於至今未決的死刑覆核,申父雖認為判了就應執行,但同時表示“服從政府”。

管理費

張晶感歎良多:如果當時就可以交錢擺攤,怎麼會發生後來的事情?
就在夏俊峰案發前一個多月,與南樂郊路一街之隔的桃源街上,小販們只要每個月交上三四百元,即可以在街上有秩序地安心擺攤,張晶表示,她和夏俊峰也曾過去實地察看過,亦有動過心思,但還沒來得及行動,事情突然發生。

3年過去了,桃源街和南樂郊路卻似調了個兒。

在桃源街擺攤3年的一名六旬小販告訴南都記者,3年來他們每個月交納三四百元即可,但就在前一天,桃源街管理人員召集他們開會,稱由於次年8月瀋陽將舉辦全運會,擬對街道擺賣進行全面清理,即不管交多少錢,攤也擺不下去,他即將面臨失業。
令人詫異的是,對面的南樂郊路卻沒有收到這樣的消息。正是在這條路路口,3年前夏俊峰被城管帶走,之後兩名城管被殺,現在這條長約一公里的街道全部被上百名小販佔據。

多名小販向南都記者證實,他們每天只需要向街道相關管理人員交納20-30元不等的“管理費”,就沒有人再管他們,既可逐日交納,亦可按月交。
沈河城管分局相關宣傳人員對南都記者反復強調,夏俊峰案是一個“極個別的個案”,不會因此而上升到要改變城管管理模式,對於目前南樂郊路的變局,他表示並不瞭解。

而在兩年前的採訪中,沈河城管分局一名副局長反復對南都記者表示自己的不理解:“明明是我們的人被幹死了,外界咋還揪著我們不放?”她還介紹說,此事發生後,不少城管隊員管理的積極性明顯受影響,“不怎麼敢管了”。

3年後再次回看這條再熟悉不過的南樂郊路,張晶感歎良多:如果當時就可以交錢擺攤,怎麼會發生後來的事情?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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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如何挽救更多的“夏俊峰”
2011年05月17日 16:48


與2006年北京小販崔英傑被判死刑一樣,刺死城管的瀋陽小販夏俊峰,在最近激起了同樣巨大的情感波瀾。城管與小販之間扣貨掀攤的“貓鼠遊戲”,已然升級成你死我亡的“搏命爭鬥”。

無論是小販還是城管,都是如你我一樣的普通人,有著一樣的情感情緒,也有著一樣的行為邏輯。不能“妖魔化”小販,也不能“妖魔化”城管。只有在這個共識之下,才能開始考察,究竟是什麼讓小販和城管成為解不開的死結,屢屢釀成悲劇。

一個共識是:城市管理不可能“分兵把口,各管一攤”,需要有綜合執法隊伍——城管。而一個矛盾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關於城市管理的獨立法律法規,城管的各項執法權,原本應由相關的業務主管部門行使。可以說,這樣的矛盾,正是來源於城市管理中存在著的制度斷裂。

從具體的行為來看,城管的暴力執法,或許是一個“霍布森選擇”——17世紀的英國商人霍布森販馬時,只讓顧客挑選最靠近門邊的馬,這是一種無選擇餘地的“選擇”。執法時,“合法”的過程應當包括表明身份、告知權利、收集證據等。但“貓鼠遊戲”使城管只能自創規則,最終往往走向暴力之路。
而另一方面,小販又如何?小商小販可說是典型的弱勢群體,下崗職工、進城務工人員等是這個群體的主體。對他們,“擺攤權”可能是“生存權”。但也要承認,他們面臨“非法化”的問題:流動攤販確實有很多負面效應,對於城市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甚至對於其他合法小商販的利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

從社會管理的角度看來,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第一,城管行為方式的改變;第二,小販身份地位的改變。

對於第一點,需要完善城管執法行為的控制機制。現在,城管的收入,很多還是跟罰款掛鉤,這種“執法經濟”,必將損害執法的態度與公正。說到底,罰款只是手段,維持城市秩序才是目的,首先要改變的是這種可疑的“績效工資”。同時,也需要加強對城管執法的監督——深圳剝離城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建立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值得借鑒。

對於第二點,政策路徑相對明朗。可以劃定區域和時段,對小販進行疏導,使其有序經營:山東濟南城管制作“西瓜地圖”,在全城劃出四百多處臨時經營點讓瓜農賣瓜,無疑是一個有益的探索。或是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引導小販成立自治組織,實現自我治理和約束。另外,也可以探索城市管理的公眾參與,利用社區組織、社會組織等,在“貓鼠遊戲”中引入協力廠商力量。社會管理社會化,這或許也是未來社會管理的一個發展方向。

當然,改變的過程中,也會產生新的問題。比如,疏導管理是否會增加小販的經營成本,從而惡化其生存條件?而對城管行為的控制機制,如何調配所需的大量的財力和人力?這些,不僅是對夏俊峰、崔英傑的保護,也不僅僅是給城管隊員的“正名”,更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和諧有序,需要相關的管理部門,以更多精力、更大智慧和更好耐心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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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論:夏俊峰案 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給民眾信心


城管與小販的戰爭,日前再次被瀋陽夏俊峰案引爆。2009年5月16日,33歲瀋陽小販夏俊峰在城管勤務室裡刺死城管中隊長申凱和隊員張旭東,並刺傷一人。在2009年底,瀋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將夏俊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辯方正當防衛、自首等訴求均未被採納。而2011年5月10日,遼寧省高級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本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最終的死刑覆核。

本案引起了互聯網內外的高度關注,就像以往出現過的、力量並不均等的主體對抗一樣,民眾的態度出現一邊倒的傾向。有論者將其定義為城管與小販之間矛盾的再次顯現,畢竟這對因各類個案慘劇實際上已然頻頻對立的主體,內中糾纏了太多關涉城管執法慣常劣跡、城管制度本身甚至城市管理思路等個案之外的話題。誠然,這些判斷都沒有錯,但不能混淆的是,公眾對於本案的大部分憤怒、憂慮與悲情,可能不是源自對城管個體、職業及其制度的固執偏見,而是因為兩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諸多程式和實體問題。

昨日有媒體刊載了本案二審主審法官苗欣對網友關注熱點的所謂“詳解”,這是夏俊峰案二審裁定作出之後,主審法官第一次正式回應輿論質疑。但很遺憾地看到,該回應文本並未真正直面網友這段時間以來的所有質疑,基本處於一種自說自話的狀態,而其“詳解”的文字也大多照搬于判決文書。當然,法官在媒體上對所審案件進行答疑解難並非規定動作,其對案件認定以及法律適用的理由陳述應當在正式的法律文書中充分進行。但本案的現實是,“6500多字的判決書,說理的部分只有400字”,沒有充分說理卻給出了頗被詬病的結論,即便是進而在媒體上的答疑中也只是照搬而未被補足。

關於本案的種種疑點,以及案件審理過程中無法讓人釋懷的程式錯漏,這些天來不少法律界人士進行了連篇累牘的討論。但即便是主審法官的最新“詳解”,也並未對此進行回答。其中最核心的一個問題便是,辯方提供的六名證人為何不被法庭允許出庭作證?在六人自願出庭作證的情況下,而且是“證人出庭難”這一大背景下的可貴自願,為何得不到兩審法庭的積極回應?城管究竟有沒有打人?主審法官在答疑中堅持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但在本案辯護律師滕彪的辯詞中,夏俊峰卻有“城管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後腦勺”等文字供述,出現這樣的措辭反差是否起碼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實存在疑點?那些赫然在目的種種自相矛盾與選擇性偏聽,讓人們無法對兩審法院的中立性保有基本的信任。可以說,本案兩審判決對控方證人證物的一邊倒式採信,是出現公眾對本案結果一邊倒式質疑的重要誘因,更何況這種證據採信過程對說理採取了惜字如金的態度。

不是所有的人都擁有足夠充足的法律知識儲備,但這並不妨礙公眾基於常識對本案諸多細節進行邏輯推演。
而這些推演所得出的結論,在大部分時候應當也是司法活動遵循正常程式能夠得出的,或者起碼是應當提出質疑並進而求解的。兇器類型,在主審法官眼裡以及司法文書中均被作為認定夏俊峰“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的依據之一,但平日切香腸用的刀子如何與主觀故意掛鉤,卻一直未見有說服力的解釋。更何況,答應去城管機構講道理的當事人,為何在沒有任何衝突的情況下動了殺念,而且據說被害人申凱連街頭針對當事人的所謂起了“爭執”的“執法行為”都沒有參與,在如此毫無主觀動機的情況下,夏俊峰如何平白就生出了殺念?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在那間發生血案的房間裡發生過什麼,個中疑團在本案已然二審情況下依然無法完全解答。

從一開始,這就註定是一個悲劇,它事關三個無辜的家庭,也涉及到所有人在價值判斷和底線堅守上的艱難拉鋸。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給民眾信心。在個案當事人命懸一線的關鍵時刻,如何以一個真正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公正判決,來為已然疏離、斷裂甚至變得有些對立的社會情緒解套?即將開始的最高院死刑覆核程式,註定將備受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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