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腰斬辯論是否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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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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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腰斬辯論是否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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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腰斬辯論是否違法、違憲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把曾鈺成腰斬「拉布戰」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林文瀚決定不受理司法覆核申請。林官只稱,本案並非特殊例子,換言之是法庭在一般情不會介入立法機關運作,本案亦不例外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機關運作。

有些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本港三權分立的機制目的是互相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 但如不介入又怎能制衡? 例如以往很多行政機構决定, 因為市民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而被法庭推翻個案。這可否解釋為司法介入行政? 司法部門是有法律解釋權和判决權, 梁國雄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很明顯法庭介入立法會事務, 但如梁國雄只要求法庭就議事規則第92條作出解釋, 不針對立法會任何人,相信会較容易被法庭接受。或不由立法會議員而由市民向法庭提出申訴。

另一個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是曾陰權所謂的[替補機制]、[遞補機制]或最後的[出缺草案] 全都是關於立法會議員規章改動,却由行政部門去提出改動是否不妥當? 是否行政部門介入了立法會事務? 既然是三權分立,理應由立法會自行提出自行修改方較為適當。否則,以後行政長官可以動輒修改立法會議員規章以便减低丶制肘或制止立法會議員監察行政部門權力。

立法會「拉布戰」於上周四遭主席曾鈺成突然腰斬,議員梁國雄質疑曾鈺成決定違反憲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發言的權利,又指曾無權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宣布中止辯論。

議事規則第92條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單從絛文來看, 曾鈺成是無權腰斬議員發言的權利。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亦說法庭不會受理案件,但強調這不代表主席的裁決無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他有足夠理據說明決定並無違法和違憲。

法治精神
法治 The Rule of Law 其中法治精神是要求曾鈺成所作决定應根據法律, 有法可依。法律不是由一個人製定, 而是由眾多市民代表或由全民製定。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曾鈺成必須説明他遵循或参照了的方式及程序是出自那個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来作處理。如果曾鈺成不是有法可依做出腰斬决定, 正如他在王永平電台節目所説腰斬辯論是他個人决定, 則他這個個人決定是沒有法律基礎, 也就是沒有依法而作出該個決定。

香港是否應設立特別法庭

香港可以考慮設立獨立於司法部門的另類法庭, 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類似憲制法庭 constitutional court 可以審理違憲案件。三權分立亦即三個獨立王國, 假如某部門最高級主管違憲、違法現在是無皇管, 要申訴亦無門。假設現在司法部最高主管違法、違憲:立法局主席違法、違憲:行政長官違法、違憲等該如何處理?

李海田
21-05-2012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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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曾鈺成腰斬辯論是否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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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進一步墮落的開始

一個穩定、健康的社會,必然有很基礎性的核心價值,作為所有公民的行為準則,也是判定是非黑白的依據。憲法就是建基於此及體現這些價值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皆以這些核心價值為準則,並且不能與憲法相牴觸。因此,這些核心價值及憲法,理應具有凌駕性。

例如,美國法例容許國民擁有槍械,因為美國人認為:政府會侵犯私有產權、踐踏民權,任何人都應擁有自衞權,以抵抗他人,特別是政府的無理攻擊。基於此信念,美國國民有權擁有槍械,即使這樣會引發槍擊事件及帶來無辜的傷害。堅守核心價值和原則,有時是要作出巨大犧牲的!

以前的香港,也是這樣堅守我們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但今天,我們往往為了「效率」、方便管治、和諧等東西,逐步放棄這些價值和原則。以替補機制爭議為例,如果「民權」是具有凌駕性的核心價值,則剝奪選民的選擇權、剝奪公民的參選權,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但今天,我們為了那些可能浪費的「公帑」,肆意為之了!

更甚者,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迫於建制派(無論是來自建制派議員、政府還是西環)的壓力,突然決定終止辯論,立即交付表決。這可是連議會的基本精神也不顧呀!議會精神就是,只要合乎議事規則,即使刻意「拉布」、拖延,也應容許、容忍,讓議員有充份的機會表達「所有意見」,其他國家的議會拉布十多天還不會如此粗暴呢!但今天,就連議會這個理應捍衞香港核心價值的堡壘,都棄守而去,香港就這樣跟中國進一步接軌了。

中國一切政策的最高目標,就是保住中共政權,為此任何手段都可用上,沒有甚麼核心價值可言。這種功利(實用)性,固然令中國經濟急速增長,藉此增加中共政權合法性,但同時,它又是沒有靈魂、沒有原則的社會,政策跟憲法固然可以互相矛盾,法律之間、法律與政府規定之間也可互相打架,只要政策及規定可促進經濟發展即可。例如,《憲法》及《物權法》列明:私有財產不容侵犯。但現實就是,政府可為一些所謂公益、公共需要,漠視法律,在法庭未判決前就肆意暴力拆遷。效率、政績等凌駕了憲法、法律和行政程序。

今次立法會的表決,將是香港社會進一步與中國看齊的關鍵一步。歷史將證明,這是香港進一步墮落的開始!

張華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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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曾鈺成腰斬辯論是否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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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布背後的論據

拉布後的立法會來到今天,泛民議員被指浪費公帑,曾鈺成及建制派議員被指箝制言論,導致社會大眾對立法會的印象愈變愈差,大眾經常刻意讀錯音,讀成為「垃圾會」。為什麼呢?正是市民覺得立法會不能發揮作用,不能為市民做出成績。筆者認為,這些現象並不是始於今天,亦不是始於上星期的拉布。而是始於回歸後立法會以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所組成,雙方在民生及民主議案上南轅北轍,在「分組點票」的不公平機制下,民生及民主議案不斷被否決,巿民只覺立法會一事無成。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 由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則需要採取「分組點票機制」,即必須獲得在出席的地方選區及功能團體兩個組別分別各過半數議員支持,方能通過。

事實上,回歸以來的立法會,在關乎民生課題的議案上,過去曾經討論過的如:標準工時、要求港鐵增設洗手間及排污系統、檢討強積金、回購領匯股份等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代表少數利益的功能組別議員(共229,861選民),隨便舉一舉手反對,便否決了代表大多數巿民利益的地區直選議員(共3,372,007選民)所提出的議案,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不公平情。

例如2007年鄭家富提出的「要求港鐵增設洗手間及排污系統」修訂案,在地區直選獲通過(16票贊成,7票反對),但在功能組別被否決(15票反對,7票贊成),修訂案被否決。但單從贊成票對反對票的數目為 23對22,議案應獲通過,建設廁所就成為港鐵的法律責任。

功能界別騎劫議會,致使議會不能表達市民的意願。議會功能被廢,這才是真正的議會暴力!面對這種騎劫暴力,那種無奈,那種壓抑,多年來日積月累在民主派的議員心中。現時只能訴諸於陳偉業和黃毓民發起的議會拉布,這是一種對議會被長久騎劫而反彈的動力!

我們的立法會真的有病了!

請建制派的議員想一想,我們的議會是不是有病?23萬選民基礎選的功能界別議員,竟然凌駕超過300多萬選民基礎的直選議員,造成由大多數人選出來,卻不獲少數人尊重,我們的立法會真的有病了!

分組點票機制使議會充滿荒謬,使大多數市民一次又一次失望。地區直選議員在議會的工作上,已經沒有出路。唯有透過拉布去喚起市民大眾的注意,讓公眾知道這些功能團體的議員,平日坐在立法會,盲目支持政府,置公眾利益於不顧。隨便舉一舉手,笑一笑,就能使議案被否決。

任何一個議員,如果他有一個理念,不論是支持政府或反對政府,都應該出席會議,做好自己的角色。現在反對政府的議員,就用拉布去拖延你這個議會和機制,希望議案透過流會不能通過,因為這是分組點票下唯一能反對政府的方法,這個就是我們的責任及我們的目標。

建制派認為拉布浪費公帑,但從上文所言,功能界別及分組點票制度的存在令議會裹足不前,民生議題處處被代表財團的功能界別議員一一否決,更遑論那些民主政制的議案了。因此,公帑的最大浪費,似乎是在回歸後的立法會,支付了數以億計的功能界別議員的薪酬,相比之下,幾天拉布會議所動用的公帑,只是小巫見大巫罷了。

我們希望,由一個真正普選,一人一票地區直選,不再有功能界別的議會。然而,現時的議會是有怨無路訴,唯有運用拉布這個方法,讓社會看清荒謬的議會。

但可惜的是,荒謬的議會,面對拉布的策略,為免政府要收回草案,原屬建制派的曾鈺成打破多年刻意中立的光環,濫用議事規則中給予主席的剩餘權力,強行終止拉布,令荒謬的議會更荒謬,令有病的立法會染上人大政協舉手機器的民主絕症。

在未來的歲月,在這個有病及荒謬的議會中,打拉布可能會陸續出現。往後,如果23條立法嚴重剝奪巿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如果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門檻過高而造成不民主的選舉、如果議事規則委員會想針對拉布這類問題而修改規則,凡此種種,到時泛民的議員如要反對,唯有再使用拉布策略,去訴諸荒謬的議會,迫使政府收回不民主的草案。

議會有怨無路訴

因此,筆者期盼,面對政府的行政霸權、建制派的少數欺凌多數及主席的偏頗裁決,泛民議員要拋開相互之間過往的恩恩怨怨,團結一致,結合議會內外,讓廣大巿民發揮影響力,再配合議會內拉布的策略,這樣,才能在這荒謬的立法會中,爭取全面取消功能組別,為港人爭取民主的進步!

鄭家富﹕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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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質疑曾鈺成失公信力 (12:38)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表示,如要以不信任動議推翻曾鈺成主席腰斬拉布決定的先例,他們無辦法不這樣做。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向議員發書面解釋,承認上周作腰斬拉布的裁決時,沒就所引的《議事規則》第92條權力的涵義,徵詢法律顧問具體意見,亦沒應法律顧問的提醒,採事先諮詢議員意見的最佳安排。

吳靄儀表示,曾鈺成的做法令人遺憾,是一個壞先例,如他能在決定前,聽法律顧問的意見,先徵詢議員的意見,就不會出現這情況。她質疑曾鈺成的公信力是否徹底受到破壞。她強調,如要以不信任動議推翻曾鈺成腰斬拉布決定的先例,他們無辦法不這樣做。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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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認剪布沒細問法律意見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向議員發書面解釋,承認上周作腰斬拉布的裁決時,沒就所引的《議事規則》第92條權力的涵義,徵詢法律顧問具體意見,亦沒應法律顧問的提醒,採事先諮詢議員意見的最佳安排。有泛民議員批評曾鈺成「剪布」決定不可接受。

法律顧問曾提醒先諮詢議員

曾鈺成在5月17日凌晨4時半中止辯論,他以書面交代,裁決是基於《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他的權力。第92條列明「《議事規則》未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主席可決定立法會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曾質疑「事宜」應如何詮釋,曾鈺成書面承認,裁決時沒機會研究「事宜」的涵蓋範圍,亦沒徵詢法律顧問的具體意見。

稱拉布已到「無法再拖」地步

曾鈺成又透露,法律顧問和立法會秘書曾提醒他,若決定可能影響立法會日後運作,應先考慮議員意見,他認同這是最佳方法,但當時拉布已發展至他認為無法再拖延作決定的地步,他承認當日處理有改善空間。

對於沒像外國議會般,提出由議員決定是否支持即時表決,曾鈺成強調,這做法可能構成濫用,反而由他去裁決何時中止,他會確保有關草案已經過廣泛持久的討論、所有議員均已獲發言機會。他稱,秘書處曾徵詢英國下議院秘書Malcolm Jack爵士的意見,「爵士認為當時情異常困難,最終決定在立法會主席」。

湯家驊轟裁決方式不能接受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公民黨湯家驊批評曾鈺成裁決的方式不能接受,第一是沒必要半夜三更作倉卒、沒諮詢法律意見的決定,「我看不到逼切性,要在凌晨4時多做決定」。第二是92條是讓主席決定處理「事宜」的程序和方式,而非直接由他決定中止辯論;是否中止及何時中止辯論,應交全體議員決定,「本來兩階段的處理,他跳了一個步驟,直接由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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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剪布」 高院:無奪議員發言權

「長毛」梁國雄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辯論替補條例提出司法覆核,早前被高等法院拒絕受理,法官林文翰頒下書面判詞。他在判詞中指出,法庭須尊重三權分立原則,不能干預立法會正常運作,若議員不滿主席的裁判,可從政治途徑要求主席承擔責任,法庭只會以純法律觀點考慮,不應顧及政治理由。

判詞又指,法庭尊重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而主席行使權力時不代表可以毋須理會議事規則,要考慮政治及法律上的後果。

法庭又不認同因為主席的裁決剝奪議員的發言權,因為議員仍然有機會表達意見。

梁國雄表示,暫時仍未決定會否上訴,但強調司法覆核涉及公眾利益,不應由他個人承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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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逃避藉口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引用「三權分立」原則,聲稱法院不能隨便干預立法會運作,駁回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覆核申請,拒絕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立法會「出缺安排」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決定,究竟是對是錯,作出裁決。

然而,林官以「三權分立」為由拒作裁決,實在值得商榷。因為,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雖分別存在,但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三權對等制衡,卻並不存在。

香港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在設計上刻意令立法機構事事受行政機構宰制。以「出缺安排」草案為例,立法會根本無權拒絕審議此由政府提交的草案。而且,通過草案只需立法會在席議員簡單多數贊成便可。「建制派」由於佔據大部分功能界別議席,在立法會長期擁有簡單多數,因此,政府通過草案絕無困難。

相反,議員的修正案,卻需在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議員兩組,都獲得簡單多數贊成,才能通過。只要「建制派」功能界別議員按政府路線投反對票,修正案便肯定在功能界別議員一組被否決。若然「出缺安排」草案通過成為法律,議員日後欲提案廢除亦不可能,因為涉及更改政治體制的法例草案,只可以由政府提出,議員無權提案。

香港的立法機構名義上制衡行政機構,實質上卻不具足夠與後者抗衡的權力。不甘心當橡皮圖章、循例贊成或象徵反對的議員,出路有二:一是在議會內外激烈抗爭,因而多番遭受政治檢控;一是訴諸法律,覆核政府霸道舉措。司法機構若然對此兩類官司的性質視而不見,面對棘手案件捨難取易、以膚淺理據逃避裁決責任,又怎配得上「公義」稱謂?

勞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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