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大宅僭建這團火 梁振英須及早撲熄

歡迎會員在此言論自由論壇發表任何題材評論文章。題材跨越地域界限, 希望全球各地會員就當地發生的事與物, 踴躍發表你的評論。讓全球每個角落會員都能分享你言而有物、高水平的評論。會員發表的評論文章屬個人意見, 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samuel
Posts: 2017
Joined: Fri Aug 06, 2010 1:29 pm

Re: 何俊仁決定提出選舉呈請

Post by samuel »


何俊仁入稟 誓要倒梁


繼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前日入稟挑戰梁振英當選特首的合法性,有份參選特首選舉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昨亦正式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和提交選舉呈請,指梁在選舉前宣稱住宅無僭建物與事實不符,並非誠實的人,影響選舉結果。何俊仁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裁決的重要性,盡快排期於下周審理他和梁國雄的案件。

指瞞僭建呃選委

何俊仁昨指,會先循司法覆核挑戰梁振英當選特首的合法性,若不獲法庭批准司法覆核許可,才會挑戰選舉呈請須在選舉後七天提出的規定,屬於違憲。

何俊仁表示,梁振英去年5月曾向傳媒表示住所無僭建物,在特首辯論中亦多次以僭建攻擊對手唐英年,令不少選委轉軚支持。何認為部份選委因梁振英失實陳述,才轉投票給他,故認為今次提司法覆核的理據充份,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案件編號: HCAL83&84/12
samuel
Posts: 2017
Joined: Fri Aug 06, 2010 1:29 pm

Re: 何俊仁決定提出選舉呈請

Post by samuel »


梁振英當選司法覆核 下午繼續聆訊


特首梁振英涉嫌在選舉期間,就僭建作出失實聲明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聆訊下午繼續。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以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分別就事件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以及申請司法覆核。代表何俊仁的律師李柱銘表示,選舉中的落敗者,應有權挑戰選舉結果;他又指,梁振英在選舉過程中,曾表明自己沒有僭建,事後沒有澄清,涉嫌借報道佔選舉優勢,要求法庭頒佈選舉結果無效。

另外,梁國雄亦指梁振英在選舉期間,作出失實陳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林文瀚表示,會先處理梁國雄的司法覆核申請,之後才處理何俊仁的選舉呈請申請,並與梁振英提出撤銷選舉呈請的要求,一併下月中才處理。
samuel
Posts: 2017
Joined: Fri Aug 06, 2010 1:29 pm

Re: 何俊仁決定提出選舉呈請

Post by samuel »

特首選戰覆核 押後裁決

特首選舉落敗候選人何俊仁及選委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推翻特首選舉結果,案件昨於高院審結。法官一度指出,何俊仁既然已提出選舉呈請,法庭是否仍要受理二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但最後決定押後裁決。

梁振英(下稱梁)的代表律師陳詞指,梁是於去年十一月才公布參選特首,梁於去年五月聲稱其寓所無僭建時仍未公布參選,故該番話與選舉無關;至於該番話以新聞報道方式被保留下來,也並非梁可以控制的。梁於今年三月的特首選舉辯論中質疑對手唐英年隱瞞寓所有僭建,也沒有就自己的寓所僭建發布誤導陳述。

兩名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則指,梁於去年五月發布誤導陳述後,公眾可在互聯網看到有關新聞報道,梁在特首選舉期間仍不收回該陳述,更在特首選舉辯論質疑唐英年隱瞞寓所僭建,是要暗示自己寓所無僭建和有誠信,已屬選舉誤導陳述。申請人律師又指,若落敗候選人不提出選舉呈請或死亡,便無人可提出選舉呈請質疑特首選舉結果,故法例是容許市民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特首選舉結果。

羅太談僭健 梁稱不知情
此外,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昨於報章訪問中表示,自己從梁振英太太口中得知,木花棚其實是他們於二○○○年搬入時興建,後來被白蟻侵蝕而改建成玻璃棚。特首辦發言人表示,梁振英對羅太接受報章訪問並不知情,重申梁已表示會委託專業團隊就其住宅進行全面勘察,有結論及建議後會整體及全面交代。

案件編號:HCAl 83 & 84/2012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何俊仁決定提出選舉呈請

Post by editorial »

要求推翻特首選舉覆核遭拒絕

特首梁振英被爆隱瞞僭建,誠信備受質疑,遭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及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特首選舉結果。高院昨頒佈判詞,認為二人應透過選舉呈請挑戰選舉結果,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法官認為,《基本法》有關「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條文,只適用於特首上任後的行為,並不規限特首當選前的言行。

呈請聆訊下月中處理
何俊仁早前已提出選舉呈請,並挑戰呈請的七天限期屬違憲,聆訊將於8月15日審理,但梁振英一方則早已表明,會以何的申請已過七天期限為由,要求法庭剔除其申請。
何得悉裁決後指,會與律師研究是否提出上訴。他指法庭若剔除其選舉呈請,他或會就司法覆核被拒的裁決提出上訴,以確保有渠道挑戰選舉結果,不會因時間及程序等技術理由被摒除司法公義之外。

梁國雄則提醒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當特首已被傳媒揭發前言不對後語,但本港卻沒有制度為巿民討回公道,等同香港的政治制度崩潰。
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指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條文十分清晰,規定只可藉選舉呈請挑戰特首選舉結果,若法庭同時准許以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的方式就相同性質的事件進行聆訊,實屬濫用程序。鑑於何已提出選舉呈請,法庭不應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就《基本法》第47條中指「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條文,作為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法官認同律政司的陳詞,指有關的條文只適用於特首上任後的行為,並不規限特首當選前的言行。此外,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才可按《基本法》罷免特首,《基本法》沒賦予法庭司法權透過司法覆核程序罷免特首。至於有關梁振英於選舉期間就僭建問題涉嫌向傳媒作失實陳述,法官指有關爭拗留待下月中的選舉呈請聆訊中才處理。

案件編號︰ HCAL83-85/12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何俊仁要求推翻特首選舉覆核遭拒絕

Post by editorial »

法庭消息:梁振英要求剔除何俊仁選舉呈請
[12:17] 2012/08/15
參選特首落敗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早審理勝出者梁振英要求剔除該選舉呈請的申請。

梁振英代表律師指,有關呈請已超出7日申索時限,指任何人行使權利時必須符合時限及理據等條件,否則任何人均可提出挑戰。梁代表律師又指,選舉勝出者一旦交由中央任命及生效,特首選舉條例便不再適用,中央任命亦無法被推翻,質疑法庭是否有權處理是次選舉呈請。

何俊仁已參選競逐立法會選舉超級區議會議席,其他參選者還有涂謹申、劉江華、李慧琼、馮檢基、陳婉嫻及白韻琹。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何俊仁要求推翻特首選舉覆核遭拒絕

Post by editorial »

剔除何俊仁選舉呈請 梁振英敗訴

特首選舉參選人之一、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提出選舉呈請,指特首梁振英隱瞞大宅有多處僭建,誠信備受質疑,要求推翻選舉結果。梁振英指他已獲中央任命,香港法庭無權處理,加上何逾期提出選舉呈請,故要求將呈請剔除,但昨遭高等法院法官駁回。何俊仁稱,若案件進行審訊,他有權傳召梁振英出庭作供。

「有權傳召梁做盤問」
特首辦指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拒絕評論。何俊仁昨說,會向法庭入誓章,解釋為何逾期提出選舉呈請。若法庭接納,案件將會進行審訊,何說:「有權傳召佢(梁)做盤問,了解件事真相,相信對方會頑強抗辯。」

梁一方指,特首已獲中央任命,亦只有中央有權罷免,故香港法庭無權處理這宗選舉呈請。但法官林文瀚不同意,認為法庭判決與中央最終的決定沒有衝突,正如假若特首被刑事檢控,法庭亦有權處理,但不代表中央一定會將特首罷免。故法庭的判決,只是中央考慮的其中一個項目。

至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選舉呈請須在宣佈選舉結果之後七日內提出,而何逾期約四個月;法官認為七日期限未必合理,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批准逾期提出呈請。

對於何一方指,梁在去年5月帶記者參觀大宅時,聲稱家中沒有僭建,明顯是講大話。法官指梁當時並非候選人,故《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不適用。但梁在選舉論壇上質疑對手唐英年隱瞞僭建,梁這番說話的含意,有爭拗餘地,故何因而提出呈請,並不算濫用司法程序。法官將會考慮是否批准何逾期提出呈請,定於本月25日提訊。
案件編號:HCAL85/12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剔除何俊仁選舉呈請 梁振英敗訴

Post by editorial »


何俊仁、長毛被罰訟費


特首梁振英被踢爆隱瞞大宅僭建,誠信受質疑,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及社民連主席梁國雄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結果,但因何已另提出選舉呈請,故高院拒絕批准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指梁振英一方的律師有出席申請許可的聆訊,亦不信長毛付訟費後會破產,故下令何及長毛各付一半訟費。


不信長毛會因而破產

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中指,雖然逾八成的司法覆核案件,在申請許可聆訊中,答辯一方都不用出庭。但本案的司法覆核關乎是否罷免行政長官,涉及嚴重後果,加上關乎公眾利益,要盡快作出決定,故梁振英一方有需要出席聆訊作陳詞提出反對。

何俊仁強調為公眾利益而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官卻不認同,反指若真的為了公眾利益,就不會就同一個議題,先後提出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但儘管如此,法官並不認為何俊仁需支付懲罰性訟費。另外,法官稱讚梁國雄用自己的人工去支持自己認為對的目標,但不相信他會因要付訟費而破產。

案件編號:HCAL83、84/12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剔除何俊仁選舉呈請 梁振英敗訴

Post by editorial »


何俊仁選舉呈請 上訴終院失敗


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與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特首梁振英大宅僭建問題,分別提出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失敗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昨被終院拒絕。終院指梁振英在選舉論壇中攻擊對手唐英年有僭建,不代表他說自己沒僭健。

但就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能否同時申請,以及特首選舉有結果後七天內提出選舉呈請是否違憲兩個論題,終院指出,由於兩個論題牽涉重大的法律觀點與公眾利益,考慮到情況特殊,故批准上訴許可。若何俊仁與梁國雄基於訟費因素而放棄就此兩點繼續上訴,法庭會考慮委派法庭之友作陳述。

梁振英仍要面對公眾
終院在判詞指出,認同高院法官林文瀚之前的判決,說何俊仁指梁振英在選舉論壇中,攻擊對手唐英年有僭建問題,是失實陳述一點,並無爭勝餘地,又指梁振英當時的言論並不代表他說自己沒有僭建。

對選舉呈請申請上訴被拒,何俊仁在庭外表示不表驚訝,但他認為,縱使梁振英逃過此劫,仍要面對公眾及立法會的質詢,相信公眾期待已久。
他說,法庭為挑戰特首選舉結果的條件設下高門檻,很容易讓梁以律師的辯才等技術性因素避過法庭的不利裁決,但梁振英寓所有僭建是事實,他亦於訴訟過程中已將梁振英「賊喊捉賊」的證據列舉出來,梁振英須就利用僭建問題攻擊對手作出交代。梁國雄則指,懷念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與已退任轉任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終審法院的日子,相信兩人坐鎮終院,必有另一判決。

案件號編:FAMV21、22、24-26、32-34/12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何俊仁選舉呈請 上訴終院失敗

Post by editorial »

陳文敏指官司完梁可談僭建 (10:04)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涉及選舉結果的司法程序已完成,特首可交代僭建,一拖再拖會影響誠信。

陳文敏在電台節目中表示,何俊仁提出的選舉呈請指梁振英在特首選舉期間發表失實聲明,要求法院推翻選舉結果,但這部分日前法院已裁定理據不成立,選舉結果不會被推翻。

至於有關提出呈請的期限問題,這部分並不涉及梁振英,所以陳文敏認為,梁振英現在已可以出面澄清寓所僭建之事。
editorial
Posts: 18992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陳文敏指官司完梁可談僭建

Post by editorial »

梁振英交代大宅僭建 誠信污點未完全釐清

特首梁振英昨日終於發表聲明,交代山頂寓所僭建和處理,讓公全面了解梁宅的僭建情,但是從所披露資料,梁仍未能完全洗脫誠信的污點。梁振英昨天發表的聲明算是相當徹底,當中包括自揭寓所過去未曝光的一處僭建地庫,從聲明的陳述,他對這個地庫的處理是否恰當,還需要梁振英進一步解釋,讓公相信他未蓄意隱瞞和誠信無問題,讓僭建醜聞告一段落。

隱而不發一年 聲明自爆有僭建地庫

較早前,屋宇署已經確認梁宅有6處僭建,聲明如數列出和交代處理進展,此外,梁振英聘請專業人士檢視兩間屋的裏裏外外,還發現了4處僭建,聲明主動交代,也就是說梁宅共有10處僭建。屋宇署人員對於判定僭建物,應屬專家級別,但是他們巡視梁宅後,只找到6處僭建,是否有關人員疏忽或其他原因,屋宇署應該解釋和交代。梁振英主動披露這4處僭建,算是兌現了他以開誠布公交代僭建的承諾,這一點,值得肯定。

梁振英的交代,亟亟於撇清一點,就是工程較大的僭建於購入時已存在,購買大宅時代表他的2位律師和1位建築測量師,都未發現有僭建問題,例如車位上蓋、大閘、5號屋車位下的地庫(聲明稱為空間),聲明更引用發展商劉耀柱接受電台訪問的片段,力證梁振英購入物業時,這些僭建已經存在,至於工程較小的地下低層客房外40方呎搭建物和葡萄架、玻璃棚,則承認是他僭建。

梁振英自揭的4項僭建,較細小的帆布篷和儲物櫃,他不申辯,屋宇署既認為是僭建,他表示將移除或改造,但是較大型的4號屋地下庭園,他表示買入前已被改造為客人洗手間,還原工程大部分已完成。至於4號屋僭建的地庫(聲明稱為地下低層),是梁振英這篇聲明最重要的部分,最能驗證他處理寓所僭建是否夠坦誠。

這個地庫僭建部分約200方呎,本來用作洗衣房和工人房,梁振英說買入時已經僭建,據聲明披露,這處僭建之被發現,是去年10月,地庫的小睡房玻璃門損壞,「經察看,發現位置有偏差,再核對該層其他部位,發現洗衣房、部分儲物室和工人房在我買入前已被擴建,擴建面積約200呎,我發現後不久即將玻璃門復位,擴建部分則於2011年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至今沒有再使用。」就寓所其他僭建,聲明刻意營造「乃上手所建,梁振英不知」,按聲明的陳述,此說法在這一點上破功。因為陳述確認了梁振英去年10月已經知道寓所有僭建,11月作了處理(以磚牆密封),從陳述看來,這個地庫仍然存在,因為他已委請專業人士與屋宇署商討,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

在處理這個地庫之際,去年11月27日,梁振英由備選而宣布正式參選行政長官,他正式參選後,並無公開交代過寓所有沒有僭建,據聲明說「當時並無任何人查詢我家中僭建問題」;而在去年5月,梁振英邀請傳媒人士到他家中作客時,被問到是否有僭建,他說已經請專業人士看過,沒有僭建。我們認為,其後傳媒有沒有再查詢是一個方面,不過,作為一位有信譽的政治人物,發現家中僭建的事實與過去的說法不同,若能即時向傳媒披露,則會得到更大敬重。

求公信任無道歉 檢討反省不夠深刻

最值得討論的是,梁振英對家中有僭建隱而不發,但是在特首選舉辯論中,他以唐英年寓所僭建「地宮」來攻擊對手,認為唐英年隱瞞,涉及誠信問題。這一點,曾經是特首另一位參選人何俊仁爭取選舉呈請的理據,現在有關可能改變選舉結果的訴訟,都已終結,即使梁振英的做法不對,但是他當選特首的結果,在法律上肯定不會再受到挑戰或改變,但是放在道德層面檢視梁振英處理自己和唐英年家中的僭建,梁振英有雙重標準,而且有從中得益之嫌,品德操守值得商榷,相信公也會有一定看法。

因此,梁振英寓所的僭建,即使在他買入時已經存在,即使他表示發現有問題已經立即處理,也不等於誠信無問題。過去多年,梁振英經常邀請客人、包括傳媒人士到家中作客,並接受採訪拍照和錄影,正常情下,若他知道家中有僭建,不會如此肆無忌憚,因此,他不認為家中有僭建,應該可信,但是4號屋地庫的僭建,梁振英應該交代為什麼這樣處理,說服公接受他並無在選舉中得益,否則他的個人誠信將會蒙受污點,對於他日後領導特區政府和工作,也會帶來負面影響。

梁振英起初被揭發花棚僭建時,迅速拆卸並承認乃「無心之失」,並向公致歉,後來事態愈鬧愈大,他才同意承認是「嚴重疏忽」,並再次道歉;不過,昨日發表的聲明,他只說「交代不清,引起公誤解」,「我承認有疏忽的地方,在處理整件事上有欠謹慎」,「並無任何隱瞞的意圖」,如此而已,整篇聲明,要求公相信他的誠信無問題,但是此事困擾了市民和社會約5個月,他連致歉也欠奉。這樣看來,梁振英的檢討的反省,仍然不夠深刻,這是值得遺憾之處。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