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是否已走到盡頭與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確實已走到盡頭(二) P7/回復鄧小平一國兩制初衷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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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國兩制是否已走到盡頭與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確實已走到盡頭(二) P7/回復鄧小平一國兩制初衷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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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李飛言論對港人不公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指,香港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惡果有目共睹,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圖)昨於電台節目中反駁,認為李飛說法對港人不公平,因為香港現時面對社會情緒問題,即使2003年成功為23條立法,亦無法解決目前問題,又認為要落實一國兩制,除了要處理23條立法,亦要處理政改問題,指即使未能立即落實普選,亦要改革目前選舉模式。

稱問題非因23條未立法
湯家驊早前出席《基本法》研討會後,曾讚李飛在在憲法上的論點無懈可擊,但湯昨出席商台節目時,認為李飛在發言中,指香港未能就23條立法惡果有目共睹說法,對港人不公平,因現時香港的問題在於社會情緒,即使當年成功為23條立法,也阻止不到今天發生的事,而且社會情緒問題,也不是用法律可以避免或糾正,認為政府要多做23條立法以外工作。

湯又認為未就23條立法,固然是落實一國兩制的一個缺口,同時未落實政改也是另一個缺口,他認為中央在目前情況下,不會輕易同意香港普選特首,但認為政改不單止有普選,可以改革目前選舉模式,例如改革立法會的比例代表制選舉。

湯又建議採取梅花間竹方法,處理政改及23條立法問題,他認為可先處理23條立法中,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罪行,如國家分裂等,之後處理政改中普選立法會的問題,以及其他選舉制度問題,當處理完部份政改問題後,可以再着手就23條中的其他部份,如涉及洩漏國家機密、與外國機構政治勢力連繫等立法,又稱以此方法處理23條及政改問題,可讓人感到中央及民主派不只單單要處理23條立法或政改,而是關注對方重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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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成了「基本乏」

這次李飛來香港講的「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下香港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的角色與使命」,這個題目不是應該在《基本法》頒佈時就很清
楚了嗎?


世界上大概找不到任何憲制條文,像香港《基本法》那樣,從起草到實行20年,還一直有中共國的官員喋喋不休地為這個憲制條文左解釋右解釋。記得《基本法》1985年開始起草,那些年就有各種爭論和奇奇怪怪的意見。由於太多關於《基本法》糾纏不清的說法和報道,讓香港人覺得厭煩無比,於是那幾年香港就有人把《基本法》的英文Basic Law稱作Basic Bore(厭煩)。我也因此曾將之稱為「基本乏」,國語「法」「乏」同音,粵語也近似。

本來,一個憲制文件定下來之後,就不需要再加以「宣傳」、解釋,尤其不應該有行政機關官員解釋的餘地。普世的準則,任何對憲制條文的爭論,都經由法庭去解釋。但只有《基本法》定下來的解釋權竟屬於由中共黨操控的全國人大。而過去的人大又不顧只能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才可以解釋的《基本法》規定,而隨時隨興予以解釋。

更讓世人想不通的是,主權轉移20年了,中共的政治官員,卻還在不停地解釋《基本法》。《基本法》條文難道如此難以理解嗎?為甚麼講了30多年還是講個沒完?到底中共「乏」了沒有?

但香港媒體、從政論政人士還是沒辦法「基本乏」,因為中共官員所講的,都有「新意」,而這些「新意」又都是跟人們對《基本法》條文的理解,或過去中共領導人的說法不同。也就是說,中共官員賦予了《基本法》新的政治含義。解釋的內容和解釋本身不是法律而是政治。

比如這次李飛來香港講的「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下香港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的角色與使命」,這個題目不是應該在《基本法》頒佈時就很清楚了嗎?《基本法》條文不是也已經說明白了嗎?但不是,是在主權轉移20年後才由李飛來說明。這是不是很可笑?
李飛怎麼說?他說中國憲法是香港特區和香港《基本法》「根」和「源」。沒有國家憲法這個「根」和「源」,就沒有香港《基本法》,並且說有些人「只提基本法,說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而有意無意地忽略我們國家的憲法,甚至還有些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依據是《中英聯合聲明》。這些都是不正確的」。

我們知道《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而定出來的,但為甚麼人大到80年代才要增訂第31條?明顯就是為在台灣和港澳實行「一國兩制」而訂。因此憲法的這個「根」不是原來就有,而是為了政治需要才加上去的。
《基本法》也開宗明義地在「序言」中說明,是由於1984年中英簽署了聯合聲明,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才會有這部《基本法》。中國政府的方針政策的闡明,也是《中英聯合聲明》的一部份,沒有這個闡明就沒有《基本法》的依據,英國也不會這麼順攤地同意轉移主權。這是過去沒有太久、我們這些活着的人還可以見證的歷史,怎麼來一個「基本乏」就把歷史改了呢?

李怡

評: 中共的基本法解釋權只講權不重解釋。因政冶或管治需要可作不同或柤反意思的解釋,可以不根據和不理會法例條文,其範圍之廣泛、幅度之大使世人震驚。玩弄中國文字遊戲的技巧毎個人都懂,但這遊戲玩法是娛樂性,但絕不可在以法律語言,白紙黑字冩在權威性的基本法條文上來玩這文字遊戲。

中共此舉是嚴重不尊重基本法,視基本法為娛樂遊戲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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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的邏輯問題

李飛講《基本法》,教育局勸喻學校看直播,李飛抵埗時還對中學直播自作多情地表示感謝,但除官中之外,賞面直播的中學不多,其中接受傳媒採訪學生看直播更選學生開記招談觀感的,似乎只有獅子會中學。這個被左報大版報道看直播的中學,除了電視拍到學生打瞌睡,學生中一人還提了個問題,就是:既然中國憲法香港需要遵守,那麼制訂《基本法》來做甚麼?

這位中游學校大概是中四的學生所提問題,竟然所有政府高官、稱讚李飛講話無懈可擊的資深大狀、被邀往聽訓的大人先生們都沒有想到,或故意不去想。但這是很基本的邏輯問題。

李飛說,中國憲法在中國全部領域,包括香港在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認真對待一國兩制,就要從認真對待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與制度開始」。
中國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基本法》第五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是依據「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國憲法,還是依據最低法律效力的《基本法》?

中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是「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香港居民是需要依從「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實行計劃生育呢,還是依從《基本法》可以自願生育?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出一籮筐:中國憲法規定要服兵役,香港《基本法》無此規定;中國憲法明言「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基本法》則表明宗教組織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這些差別,在《基本法》制訂和頒佈時,中共領導人早已經說清楚,《基本法》固然是由憲法第31條派生,但憲法各具體條文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實行的根本大法就是《基本法》。在《基本法》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即意味只有所列的國旗等六條法律才在香港實施。倘若憲法的其他條文在香港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都可以在香港實施,那麼定這個附件三來做甚麼?

全世界的憲法大都包括兩個組成部份,一是對制度的規定,二是對此制度所保障的公民權利的規定。所謂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中國憲法規定的是中國大陸那一種制度和大陸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制訂《基本法》的原因,就是要在香港制訂另一種制度和實行不一樣的公民權利。《基本法》設定的制度架構,大致沿用英國在香港原來實行的制度架構和原有的居民權利,也是《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國政府承諾會在香港實行的制度和居民權利。中國憲法的具體條文若對香港這一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就毋須制訂《基本法》,也就沒有一國兩制了。

這是香港一個普通中四學生都會想到的基本邏輯問題,但被政治蒙了視線的人就是連中學生都不如。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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喋喋不休講政治


李飛在香港演講,說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與制度」,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各項原則與制度」,當然應包括憲法中指定要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既如此,何來一國兩制?

相信李飛所代表的中共,目前還不至於要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因為中國大陸如今實際上已是權貴資本主義,他要表達的要點,就是中國憲法所宣示的共產黨的領導,這是他真正要說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原則」。事實上,李飛說中共「建國60多年來」實踐證明的「好憲法」,過去已不知道經過多少次修改,文革期間甚至改到面目全非,唯一沒有改的就是共產黨領導。因此,所謂「最高法律地位」的各項原則,其實重點只有共產黨領導這一項原則。李飛根據這個在《基本法》沒有列出的原則,要香港人接受同樣在《基本法》沒有列出的中央對香港擁有的「全面管治權」。

總括來說,李飛等對香港《基本法》解釋來解釋去,就是要把原來在《基本法》第二條清楚列明的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硬加一個「中央全面管治權」在上面。中央,即按憲法實行共產黨領導、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央,壓在按《基本法》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這一制之上。

本來,一個憲制文件定下來的制度和公民權利,都已列明在紙面上,無須多說。中共二三十年來不斷地解釋《基本法》,是因為法律條文在中共掌絕對權力者心目中,從來不是法律而是政治。政治永遠在變動,政治需要不斷解釋。因此中共對《基本法》的政治解釋也長久地變。李飛這次講當初何以要提出一國兩制,他說的同我們這些經歷過的人了解不同,我們所知事實是:在中英關於香港前途談判中,中共提出在香港實行原有制度的構想,是使英國終於接受轉移主權的原因,也是使香港多數人雖有抗拒還可以勉強接受的原因。但李飛提出的,卻是鄧小平當年的目的是為了要實現國民生產總值「在下個世紀(即本世紀)的前五十年內中國要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一國兩制是為實行這個國家戰略目標而提出來的。如果照此說法,中共國現在的生產總值已經在全球排第二位,可以說實現這個戰略目標了,是不是一國兩制就可以廢掉了呢?

既然實行一國兩制是為了國家發展,於是李飛就要「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問自己,能為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做些甚麼?能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些甚麼?」

李飛問我們「你是誰」?我回答:我們是香港人。同那些一邊把家屬、財產轉移外國一邊開口閉口講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奮鬥的偉大國民不同,卑微的我們不在意國家的偉大復興,只求在香港可以繼續港英時代的安居樂業。如果一定要講國家,我們就會想到胡適的話:「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


李怡

評:港人問 1 +1 = 2
理非:錯。我的解釋是在一條文上再加一條,隨著需要再另加一條,這個 + 1 是無窮無盡的,可以不斷加上去。
典型的愚民政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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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對基本法的新僭建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在香港基本法研討會的演辭,除了他提及到的香港回歸20年來仍未為廿三條立法,不良影響有目共睹,被認是為廿三條捲土重來鋪路之外,他的發言還帶出另一個信息,卻較少被引述,但同樣值得關注,這就是李飛說的,中央人民政府今後將會與特區的「本地政權機關一道,共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

既然國防、外交早已在《基本法》中明列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范圍,那麼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共同」領導,「一道」管理的極可能就是港人曾一度認為是特區自治範圍內之事情,而在「全面管理權」或「監督權」的大義名份下,可以共同和一道直接管治的范圍,可說是無所不包。

李飛在演辭表示,「根據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體制,所有的地方政權機關都是地方國家機構,是國家機構體系的組成部份,行使的是國家的權力,都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份」。因此,他提出,「中央人民政府與經中央授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政權機關一道,共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在這個過程中,「有些重要事務由中央直接管理,更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本地事務」。他強調,這才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真正含意。

較早前,在北京出席十九大會議的國家教育部長陳寶生表示,港獨思潮出現與教育有關,港府有責任推動國民教育,教師要先「愛這個國家、認同這個國家」。陳寶生續稱,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不搞國民教育,國民教育涉及國民身份認同、民族觀、國家觀、價值觀,國教是特區政府的職責,如果特區政府需要協助,教育部「有求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幫」。

教育局長楊潤雄回應國家教育部是否有僭越特區自治範圍事務時稱,特區政府會繼續按照《基本法》,自行制訂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政策。至於教育部的角色,楊潤雄形容是「非常重要的合作夥伴」,雙方會持續交流合作。果如是,李飛的說法便是對《基本法》的曲解。

但如果李飛的新演繹才是《基本法》所指的高度自治的真正含意,影響所及的便不僅是教育,而是包括特區政府所有政策局和行政部門,今後,直接領導其工作的不僅是特首、政務司和財政司,而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對口機關,這將是對今天在風雨飄搖中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最新一輪嚴重打擊。

尹靖廷
時事評論員

評:在中共政權下所有人都是被教育者。但誰是有資格的教育者?誰敢自稱是教育者?請站出來亮亮你的 Quali (水平) 讓大家看看你是有足夠料孑去教育所有的人民。拿著槍桿子去教育人?為什麼是你教育我而不是我教育你?答案是誰手中有槍桿子。

中國五千年文化是教材。前人積聚的經驗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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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香港屬紅色中國 沒染紅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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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團體昨日舉行「國家憲法日」,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中)出席有關座談會時,強調憲法是國家主權、統一的法律保障。左為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右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


繼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撰文談及憲法,認為香港必須尊重、認同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等的國家制度體制後,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出席一個「國家憲法日」研討會上稱,香港回歸後在政治版圖上屬紅色中國下,並沒有染紅之說,形容不了解國家憲法,難以融入國家大局,不了解共產黨則難了解國情。他強調中國與共產黨分不開,不能說接受回歸祖國,但不接受共產黨,強調香港與中共命運密切相連。

稱不能說接受回歸不接受共黨

昨日是國家憲法實施35周年,有團體舉辦憲法座談會,王振民是講者之一,他表示即使是一國兩制,也是源自中國共產黨的構思,並體現於中國憲法之中,所以中共並非只是內地的執政黨,執政範圍也涉及港澳。他重申憲法與《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基本法的權威來自憲法,毋須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行,亦非只有象徵式效力。

王志民批評,有人打算將基本法和憲法的血緣關係割裂,本質上是割裂香港和中國的關係,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權,反映憲法高於基本法,人大常委會亦會先按中國憲法的理論、原則和邏輯釋法。他說,內地有學者建議將國家憲法日定為公眾假期。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活動上稱,中央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和全面管治權,憲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基礎,他形容中央一直極少對憲法與基本法作系統性論述,令人有所誤解,如有人認為國家憲法不適用於香港等,他認為香港有迫切需要大力推廣、弘揚國家憲法,應增加港人尤其青少年對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對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認識;要突出香港高度自治是來自中央授予,並非完全自治,港人有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的責任等。

政務司長張建宗致辭時表示,特區政府有責任加深市民大眾對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認識,並樹立正確國家觀念,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各階層推廣基本法,鼓勵市民多角度認識基本法,包括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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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高舉憲法……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2016年2月26日,在國徽高懸、國旗奪目的人民大會堂東大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了首次憲法宣誓儀式,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歷史性監誓。

6名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宣誓台前,右手舉拳,領誓人劉源左手按着神聖的憲法,帶領眾人一起莊嚴地讀誦上述誓辭。

可惜,這場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歷史性宣誓帶點美中不足和諷刺,讓歷史留下了丁點沙石——那就是監誓人未曾依憲法宣誓就接受宣誓人依憲宣誓。筆者相信監誓人要有很高的心理質素才能完成這艱巨的任務。

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不計較自己的不足,成就了他人的完美,為新中國的依憲宣誓史寫下了新的一頁。

造成這點「沙石」的背景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在去年1月1日才實施。之前上任的國家主席習近平、總理李克強和張德江等領導人統統均沒規定要補充宣誓,結果才出現了這「上樑不宣下樑宣」的一幕。

中國共產黨由地下黨變成地上黨、由革命黨變成執政黨、由人治變成法治,總得有個過程。他們近日對港人大講憲法和法治,香港人聽了,可能百般滋味在心頭。

畢竟,論世界法治排名,在全球113個國家和地區當中,香港排第16位,中國大陸則排80位,兩者相差64名。其中,兩項重要的指標——政府權力約束、基本人權保障——香港和內地分別是25名對104名、33名對108名(World Justice Project,2016年)。

香港人當然明白憲法和《基本法》,一個是「母法」,一個是「子法」,但它們絕不是「帽子戲法」讓人玩得出神入化,按需要任意詮釋、搓圓㩒扁。香港人一向尊重法治精神、合約精神,這點亦得到內地和國際的認可,否則亞太區的國際仲裁中心就不會設立在香港,因為大家相信在香港的國際仲裁中心相對獨立,不受政府干預,法律條文不會被胡亂曲解。

如果國際對內地講法守信的精神心悅誠服,那麼這些國際仲裁中心將會大舉遷移內地,而不會情有獨鍾於香港。

如果國家講憲法,那麼請你告訴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哪個?是全國人大還是中央政治局常委?

如果國家講憲法,那麼請你告訴我,為何中共建政68年仍在講如何落實憲法?

如果國家部門違憲,那麼法院可以處理嗎?中國有何違憲審查機制呢?國家主席習近平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全國人大如何監督憲法的實施呢?

如果國家講憲法,那麼請你告訴我,為何2013年《南方周末》「中國夢.憲政夢」的新年獻辭被整頓?

如果國家講憲法,並在總綱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那麼為何北京可以這樣驅趕「低端人口」?市委書記蔡奇還殺氣騰騰地說「到了基層,就是要真刀真槍、就是要刺刀見紅、就是要敢於硬碰硬、就是要解決問題」?

請撫心自問曾否把憲法踩在腳下

如果國家講憲法,那麼請你告訴我為何當局軟禁劉霞?為何有「709維權律師大抓捕」?為何教徒被迫害?國家是如何落實以下3條憲法的規定的?

「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况、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國家講憲法,那麼請你告訴我: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如果是「黨大」的話,請問中國共產黨在內地有依法註冊登記嗎?

講憲法要講得有說服力,其實應該先好好地把它實施才有基礎。

說損害憲法權威?有什麼惡事比當年鬥死拿着憲法的國家主席劉少奇更加破壞憲法精神?

當你高高舉起憲法的時候,請你撫心自問曾否把它踩在腳下?受憲法保障的人民,有多少至今仍被踩得連脊樑也都挺不起來?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呂秉權

評:兒子教父親如何造愛生兒子?
王振民在賣弄幽默感還是想製造搞笑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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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國兩制是否已走到盡頭與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確實已走到盡頭(二) P7/回復鄧小平一國兩制初衷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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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原意就是要香港「染紅」?

愈來愈露骨,專政的嘴臉原形畢露。中聯辦的王振民說香港不存在「染紅」的問題,因為香港回歸後在政治版圖上本來就屬於「紅色中國」。即是說,香港是天生的「紅」。

香港一早已「染紅」或者說一早已是「紅色香港」,無論是哪個結果,請問是否符合當初鄧小平設立一國兩制的精神?

所謂一國兩制,就是要明確在香港建立一個不同於大陸本部的行政區域,容許香港保留有別於中國大陸本部的權力特色,例如不行社會主義,沿用資本主義;有自己的貨幣、自己的立法會、自己的「小憲法」、自己的出入境通行證……所有這一切,都是強調「一國」之內,也有「兩制」的不同。如果中國希望香港變得和內地一模一樣,何須浪費人力物力搞一部《基本法》?不如大家一齊使用中國的憲法好了。

這些中聯辦「護法」愈講愈荒腔走板,先是說「基本法的權威來自憲法,毋須透過基本法附件三,也可在香港實行」,這是在解釋基本法嗎?基本法第18條寫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寫得清楚,除非法律列入附件三,否則不能在香港實施。

但現在北京的邏輯恰恰相反:所有基本法條文的限制,在北京眼中卻變成了「基本法大過憲法」的罪證。他們認為:難道不用附件三,全國法律便不能伸到香港嗎?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如果北京喜歡就把哪條全國法律在香港實施,那麼附件三還有什麼作用?23條也根本毋須本地立法,直接把顛覆國家政權罪在香港實施豈不更方便?

如果香港一直都已經「染紅」,難道說我們也要實行社會主義?那當初何須要一國兩制呢?沒有不同,則「兩制」的「兩」字,還有什麼意思?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曾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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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憲政的政治神學

2月4日原來是中國的「國家憲法日」。這個日子是紀念1982年所頒布的新修訂憲法。「八二憲法」是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第一次重大的憲法修改,標示着文革時期正式結束。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被確立,人們普遍期望中國會由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的時代邁向一個強調法治的年代。當年為了準備修改憲法,也公開收集意見。筆者記得香港也有一些團體向北京遞交意見書,可見當年人們對於新憲滿有期待。

30多年來,新憲法的成效參差,大陸法治水平在很多方面遠遠未符理想。為了加強法治教育,2014年頒令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今年香港開了一個相關的座談會,清華大學法學院的王振民謂香港已成為「紅色中國」的一部分,應該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更指接受回歸而不接受共產黨是不行的,因為國家和黨分不開。他又批評有些人把《基本法》看成香港自己的憲法,或者在香港把全國憲法看成只有象徵效力。

去除《基本法》的小憲法想像

新上任的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早前亦在文章中指「法治必須以憲法為核心,法治精神本質上就是憲法精神」。弘揚法治精神,就要對任何破壞國家憲制秩序和本地法治的言行作鬥爭。

這些言論最值得留意的地方在於,他們刻意高抬憲法地位,把任何關於《基本法》的「剩餘想像」(例如把《基本法》比喻為「小憲法」、《基本法》有「憲法性權威」)等一一排除;更要確立「憲法在香港也一樣有效」的調子。如果過去有人以為全國憲法會因為《基本法》第5或第18條的限制而不會在香港有效,那只是一種美麗的誤會。過去特區大力推廣《基本法》教育,怕且將來會再另搞一套「憲法推廣與教育」,或者整合成新的一套「憲法與《基本法》」的新宣傳方案,以免人們只記得有《基本法》而忘記了還有全國憲法。

不過,這些「毋忘憲法」的言論最有趣的地方還在於,明明《基本法》指明全國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但又說香港人要明白全國憲法一樣在香港有效,這些高官、「護法」們常常要小心翼翼地把說話修飾成「弘揚憲法精神」。於是,憲法本是白紙黑字,但經此一「精神化」的重新包裝,卻又重新回復為「革命精神」、「愛國精神」一樣的唯心主義概念,只能靠心領神會,難以論辯分析,只餘作鬥爭號角的作用。

事實上為了推動法治,一直以來也有「深化人民法治意識」的說法,但晚近愈來愈見把法治意識表述為「法治精神」甚至「憲法信仰」。例如今年內地關於「國家憲法日」活動的一些報道,也反覆地用上「憲法信仰」或「讓憲法成為公民信仰」的詞彙,彷彿宣傳法治已變成一個傳教活動,「國家憲法日」也好像變成一個傳福音的日子。今年「國家憲法日」新聞的重點,是落實習近平「要全社會信仰法律」的指示,推行法律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制度。

不過如果把上述「憲法成為公民信仰」純粹解釋成重視法治的一種表述形式,恐怕只是觸到皮毛,忽視了這些年來大陸法律領域的思潮變化。當中最關鍵的是中國需要怎樣的法治、如何面對「憲政」的要求。「憲政主義」作為一種改革主張,要求以法律規範黨和政府的權力甚至要求司法獨立等,把「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日益尖銳化。法學思想界出現針鋒相對的辯論,形成所謂「政治憲法學」,討論政治權力和法律之間的關係。

憲政主義限制權力目標被忽略

一些保守派的「護黨」論者強調國家主權者乃憲法最高權威,吸取德國法學界施米特的「主權決斷論」,維護中共之超然地位。無論是把憲法序言中的「黨的領導」視為「第一根本法」,還是把中共及其領導人的言行見解與決定視為高於憲法、是在憲法文本之上的「不成文憲法」,以至於直接坦言「黨章也是憲法」或者「黨章就是憲法」……在在都是意圖否定「憲政主義」改革要求把權力「放回籠子裏」的目標 。

這套貫徹着施米特的「國家主義」思維的「政治憲法學」,也沾滿了施氏論說所依據的「政治神學」色彩。有論者更把黨與國家的關係理解為「國王的兩個身體」:黨是靈魂,國是肉身。主權者是萬法之本,但憲法卻規限着主權者的制憲決斷——關係猶如上帝的道成肉身,但上帝並無因此而真正消失。如果只懂按憲法及法律文本去限制國家的主權決斷,就猶如對《聖經》咬文嚼字,卻忘記了背後的上帝。所以,強調「依憲治國」並非容許以「憲政」來限制掌握制憲主權的「黨」;推動憲治,關鍵在於毋忘以崇拜、以虔敬的態度去擁護「憲法精神」,因為他們說「憲法精神」的核心不外乎就是「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在香港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你用30多年來一貫對一國兩制的理解,當然你翻遍《基本法》都找不到「黨的領導」的文本根據。可是現在,你和他講《基本法》,他就與你講憲法;你和他講憲法,他就對你講憲法有分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裏面包含了比憲法條文和《基本法》更根本的「根本法」……「龍門」愈搬愈遠。

「憲政主義」主張以憲法約束國家權力、規範政府行為,保障公民權利,政治行為受法律規範。可是「弘揚憲法精神」所講的「精神」卻是只能心領神會的「啟示」,只教人感受主權者(共產黨)的無邊無際。

共產主義者原來的思想方法是馬克思主義,是歷史唯物主義。但當它也要訴諸「精神」、「信仰」等唯心主義概念來為自己的永不退場找尋理據,這是一種「神化」?「異化」?還是「拜物教化」?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

羅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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