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淪警方檢控工具 TVB捱轟 (仿效大陸公安和保安般粗暴對待香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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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淪警方檢控工具 TVB捱轟 (仿效大陸公安和保安般粗暴對待香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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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淪警方檢控工具 TVB捱轟

在一宗企圖燒區旗案中,無綫電視在未有法庭命令便已向警方提供示威片段,更容許警方在將軍澳電視城內向案發時在場採訪的記者何永康錄口供,最終導致何永康被法庭傳召出庭作供,令新聞界淪為警方檢控工具,嚴重削弱本港新聞界獨立客觀的專業形象。本地新聞業團體昨發表聲明,質疑警方對新聞自由尊重不足,並批評無綫對如何確保新聞專業的認知不足,管理層未有據理力爭,對專業有所虧欠,團體對此感到震驚和強烈遺憾。

須出庭作供 事件極不尋常
由多間院校新聞系老師組成的「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聯席」昨發出譴責聲明,批評無綫在案中的做法明顯偏離慣例,對新聞部的尊嚴及專業形象造成嚴重打擊,又批評無綫沒有對何永康及受影響員工提供足夠的法律和精神支援,確保員工知悉法律權利。

聯席亦提到,何永康曾請求裁判官杜浩成豁免於庭上作供,擔心作供會對新聞界的專業操守構成負面影響,但不獲法庭接納;聯席促請執法當局尊重記者獨立、如實和公正報道的角色,防止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另一本地記者組織則形容事件極不尋常,擔心或令市民日後接受採訪時有所顧忌,甚至拒絕受訪,削弱新聞界的消息來源,損害公眾知情權。

無綫電視回應指,新聞部只向律政司提供案發當日已播放的片段,警方其後向有關人員錄口供時,只是確認片段為現場拍攝、傳送、不經人為修改,期間無綫法律部人員一直在場陪同。

警方則表示是徵詢法律意見後才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惟案件仍在司法程序,故不作進一步評論,但強調尊重公眾知情權和傳媒採訪自由,並希望在互相尊重、體諒和共同努力下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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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記者淪警方檢控工具 TVB捱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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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效大陸公安和保安般粗暴對待香港記者

記者已經淪為警方的犬子、線眼、二五仔和檢控工具,是記者自貶低身分。以往警方在市民游行示威現場都有警方人員專責用攝錄機錄像作為證據。以後警方可以省去這動作, 又或者可以將此差事外判給記者,節省警力。

這件事件啟發游行示威組織團體,也作為教訓。以後再舉行游行示威,必須組織保安隊伍,仿效大陸公安和保安模式,如發現有記者在場,必須將該等記者驅逐,禁止讓記者拍照,更要粗暴槍回底片或摧毀數碼紀錄。

為了保護市民游行示威權利,相信市民會大力支持。因為記者已淪為敵人,與市民站在對立面。

Ivy Wong
14-0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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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記者淪警方檢控工具 TVB捱轟 (仿效大陸公安和保安般粗暴對待香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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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硬變軟 傳媒學者:均損新聞自由


9年前廉署在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串謀造市案中,因懷疑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披露保護證人身分,以「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下稱「手令」)搜查7間報館,事後被高院推翻手令,更被批評在未有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下稱「交出令」)前,便以強硬手法申請手令搜報館。前車可鑑,廉署汲取經驗後,今次先向商台及《陽光事務週刊》申請交出令,但無論是交出令抑或手令,在新聞團體及學者眼中,廉署做法均嚴重打擊新聞自由。

早年申「手令」 今先申「交出令」

現職大律師的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說,廉署索取原始新聞材料屬罕見,廉署人員要說服法庭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和公眾利益,「好似有人貪10蚊就要查傳媒就過唔到啦」。他又指呈堂證供講求證據連續性及是否可獲法庭接納,如新聞材料經編輯修改過或有影響。

查錫我:須屬必要符公眾利益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廉署今次申請交出令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若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分,保密資料被泄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會削弱公眾知情權,質疑當局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質疑廉署的申請是否有必要,冀法院能為新聞自由把關。

廉署發言人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調查和蒐證,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據了解,廉署按「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希望取得原始證據,以減低被辯方挑戰的可能。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陳韜文指出,雖然未見當局要求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的趨勢,但若新聞機構樂於接受這類安排,會令執法機構習以為常,或成為日後慣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新聞報道的錄音和文章如經刪剪,有可能會「斷章取義」,刪去的內容可能涉及犯罪證據,「可能對當事人有利、可能不利」。

曾推翻搜報館令 官:須保障消息來源

04年7月,時任高院法官夏正民推翻廉署搜查《星島日報》報館的手令,批評廉署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向高院申請「交出令」,以較溫和方式向報館及記者索取新聞材料,反而以強硬手法根據85條申請「手令」。夏正民說,歐洲人權法庭認為保障消息來源是維護新聞自由先決條件之一,除非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否則傳媒不應披露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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