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居民丁屋權早已經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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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丁屋不屬傳統權益

套丁案再觸發對《基本法》第40條中,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丁權的爭議,雖然有份參與《基本法》起草的民建聯譚耀宗指,第40條是包括丁屋在內,但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及關注丁屋政策人士認為,丁屋屬70年代港英殖民地政府政策,並不屬原居民傳統權益,吳更指就算丁屋是傳統權益,「係咪去到個丁權可以套現呢?呢個好有商榷嘅餘地」。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保護,但「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丁屋,一直有爭議。

當年政策屬中短期措施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指,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已諮詢過鄉議局,「佢哋(鄉議局)都係好清晰去表達佢哋嘅關注喺邊度,所以我哋後來就形成咗《基本法》第40條,就話新界原居民嘅合法傳統權益受到保護」,因此認為「呢個內容(合法傳統權益)係應該包括埋佢哋個丁屋權嗰方面」。

不過亦有意見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無提及丁屋,而有關政策始於1972年,當年港英政府為改善原居民居住問題而提出,根本與傳統權益無關,而港英政府於1972年在立法局宣讀丁屋政策時,已強調是中短期措施。

吳靄儀亦指出,丁屋只屬一項政策,有關政策「只可以話係體現某一啲佢哋(原居民)嘅傳統權利,但係就唔可以話1972年嘅政策就係佢哋嘅傳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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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明揚:丁權不能永生永世 建議「截龍」 向高空發展省地


早前一宗「套丁」案件,原居民罪成被判囚,引發原居民不滿,亦令外界關注丁屋政策問題。2002年至2007年擔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的孫明揚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認為有需要為丁權「截龍」,強調香港土地有限,不能滿足「永生永世」的丁權,他建議丁屋可向高空發展,節省土地。對於下屆特首人選,孫明揚稱自己有「心水」,又不排除日後為對方助選,但他不肯透露是誰。

上任盼解決「當時唔識世界」
孫明揚擔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初期,曾表明希望任內可解決丁權問題,但至今丁權政策仍原封不動,他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直言,自己「當時唔識世界、豪言亂語」,他解釋,任內需處理很多其他政策局問題,如當時有很多司法覆核案件需處理,如領匯上市、填海、紅灣半島等,丁屋問題相對而言是「小意思」,令他無時間處理丁權問題。

孫明揚認為,香港土地有限,不能滿足原居民需要,直言丁權是「永生永世,一路生一路有」,認為有必要為丁權「截龍」、買斷,他建議為丁權設期限:「你唔可以任由丁屋制度一直延續下去,大家要同意一個日子,該日子後大家便無權(丁權)。如果大家可以商議,或者是10年後、20年後,有足夠時間大家準備」。

曾商鄉議局 感「有得傾」
現時原居民有權向政府申請興建3層高、每層700平方呎的小型屋宇,孫明揚建議,丁屋可向高空發展,如原居民計算大樓面積後,收集所需丁權,興建高樓大廈。孫明揚提出買斷丁權及丁屋向高發展的建議,他透露任內曾就有關建議與鄉議局交換意見,當時感到對方「有得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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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丁權

居於長洲的市民郭卓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民政事務局局長及地政總署署長取消新界原居民的丁權。

申請人郭卓堅過往曾多次提出司法覆核,其中包括挑戰替補機制、要求人大常委員會撤回831決定,以及不滿政制事務局局長未有向梁振英追究梁在被委任為特首時,未有向終審法院法官申報曾收取澳洲企業UGL近500萬澳元的巨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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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從丁屋及土地政策看前途問題路線分野

香港眾志以房屋土地範疇作為頭炮發布政策綱領。要旨之一,是嘗試勾畫出社會上多條前途問題路線的分野,讓大眾了解新世代陣營,不只囿於「統獨」的自決路線。

不止政治地位 更關乎社會制度
香港2047年後前途未卜,不止關於政治地位應如何籌謀,更關乎貼身的社會制度將如何轉變,其中自然包括可否擺脫土地「被規劃」的命運。如同主權問題一樣,我們應盡早展開有關融合、佈局、邊界等討論,全民重訂發展優次與方向。與此同時,着手推動城規會民主化及終結丁屋特權,讓香港人自主規劃。

自決運動不應空中樓閣地談論香港應否獨立,卻忽視最緊扣日常生活的社會政策。實行「外部自決」是香港民主的一種有力體現;但自決運動關心的,不應只是公投選項之中能否填寫「獨立」的小方格,而是在運動過程中,讓每個人有機會和能力思考香港各樣的問題,並以自決方式逐步改變。所以香港眾志有意推動3年社會政策公投、5年制訂香港約章的藍圖,重視而不自限於主權問題,同時於其他社會議題實踐自主自決。

然而,前途運動的另一軸人馬中的陳雲,最近卻高調支持擴大丁權,任由丁屋問題惡化,令人驚訝。

陳雲稱丁權是原居民的「法定權利」和「傳統文化」,無視所謂「傳統」其實只是殖民政府建構出來的事實。在1972年丁屋政策出現前,鄉議局的權益論述中,沒有「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區分。「原居民」身分是在丁屋政策推行後,才開始流行起來的概念。丁權從來不是自有永有的傳統,而丁屋政策也只是政府的分治策略,目的是巴結一部分人,瓜分新界土地資源。而《基本法》第40條中所寫「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丁權,以及違反「建屋自住」原則的「套丁」,實在令人質疑。

至於陳雲明言支持他組黨參選的侯志強又是什麼人?侯志強是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鄉議局當然執委,也是惠州政協,可說是整體丁屋特權的代言者。侯更曾誇下海口,指「我們是業權人,起500層都得」,未來,興建丁屋大廈或不再只是電影《竊聽風雲3》的橋段。對於被媒體問及有關買賣丁權違法的問題時,侯故作神秘說他自有方法,是「商業秘密」。

陳雲也刻意把丁屋特權與鄉郊、「有田耕、生活寫意」的美好圖像拉上關係;但事實上,不少真正以農為生、以田為家的新界村民,不單為政府忽視,更時刻受着這班特權階級的出賣與暴力威脅及壓迫。而且,當丁地不斷擴張,綠化地會嚴重受破壞:由2007年開始,鄉議局不斷建議放寬於綠化地帶申請建屋的限制;近3年,更有四成於綠化地帶的建屋申請獲批。

香港眾志希望開展有關廢除丁權的討論,其中一個可行辦法就是為丁屋政策設立「日落條款」,在不遲於2047年前完全了斷丁屋問題,讓香港人公平地自主香港土地運用與房屋發展。討論自決運動,不能只討論主權問題;特權階級,也從不止包括政府。要是不廢除鄉郊權力及既得利益結構,這個利益板塊最後也只會如主權移交前一樣勾結中共,自毁社區及土地。

作者是香港眾志副秘書長


評:

英國租借九龍新界其租約在一九九七年屆滿,到期後行使合法租用權終止。也就是說英政府在1972年的丁屋政策的合法性只能在一九九七年前,之後是按租約期合法地結束。而《基本法》第40條中所寫「合法傳統權益」的丁權也隨屆滿期後成為不合法了,故不受保障之內,亦因租約期滿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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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芷筠:「以法保丁」的事實問題

最近有報道指,鄉議局主席劉業強計劃組團訪京,向中央政府反映回歸後《基本法》第40條未得以落實。一直以來,鄉議局對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保障以及「套丁」合理性的說法總是難以自圓其說,經常暴露自我矛盾的困局。

有關現時丁屋爭議,除了俗稱「套丁」是肯定違法外,關於丁屋政策容許落成後「轉讓」(註1)、各項規劃的遷就及權利差別,普遍都認為相關政策帶來了社會不公平。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兩大質疑,還望鄉議局會再加闡述。

鄉議局拒絕承認政策原意
早在2012年,因政府檔案30年保密期的解封,才有報章揭發1972年11月「行政局批准丁屋政策的備忘錄中,已訂明原居民若無足夠居住空間(not adequately housed),才可獲批建丁屋」,但之後卻遺漏了這句作為先決的審批條件(註2)。對於這點鄉議局堅決不認同,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新書中亦有提到(註3)。然而,翻查以往鄉議局與港英政府官員的書信來往(註4),會發現鄉議局也曾經承認丁屋政策宗旨「並非轉讓」,但及後亦辯稱村民也有機會需要轉讓,爭取解除轉讓限制。而在上年年尾套丁案後,鄉議局的廣告聲明也寫到「即使丁屋政策最先的原意是為新界原居民提供居所」(註5)。這反映到,鄉議局其實一直都相當清楚丁屋政策的原意。

鄉事常有一種說法,就是原居民有丁權但沒有權申請公屋或居屋。其實只要向房屋署求證已知男性原居民身分,根本無阻申請公屋或居屋。其關鍵可能是因男性原居民一出生就名入祠堂,作為這個控產團體的一分子,其資產計算或超過申請公屋居屋上限,但其資產卻難以動用,但這亦不能構成合理化現行丁屋政策的理由。
鄉局清楚基本法第40條未釐清
關於此問題,鄉議局經常轉換說法。如鄉議局2015年12月5日發表聲明指丁屋是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及後又於2016年1月25日在多份報章刊登給陳茂波的公開信,要求澄清丁權是否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如果早已肯定,何需要求澄清?

其實翻查鄉議局2011年出版的《新界鄉議局史》,當中也提到「該條條文屬憲法文件一部分,只表達了指導性原則,並不是具體的法例」(註6)。最近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亦提出類似的說法。既然如此,輕易搬出基本法第40條保障丁權的說法擋駕,實在是虛詞詭說。如果早肯定基本法第40條包括所謂丁權,早該拿出相關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議內容的證據,並有條文內容的解釋。堅持者,理應提出證據,而非繼續誤導港人。

另外,薛的新作及鄉議局聲明也曾引述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在一判案的判辭提到,丁權納入在基本法第40條保障中。該2000年判的案(編號FACV000011Y/2000)是關於非原居民在村代表中的參選權與選舉投票權,此案判定非原居民勝,成為今天雙村長制的關鍵判案。翻查判辭,代表原居民的大律師以基本法第40條作抗辯,但法官認為第40條所指的「權益」,是包括原居民的「多項財產權益」及「男性原居民根據所謂丁屋政策而獲批的土地有關的利益」,但不包括可限制非原居民的政治權利。但須知,這一點只是法官在判辭中「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對下級的法院不具約束力,亦非該案的關鍵,李國能法官並未在判辭中就此再加以闡述或辯論,故不應輕率地把此理解為「基本法第40條包括丁權」。仍然不斷引述此充當丁屋政策不證自明的法理基礎,乃混淆視聽。

似乎無論是鄉議局、政府及關心丁屋政策的普通市民,都正期待有更清楚的法理、歷史與事實釐清,以探究丁屋政策的未來。

註1:現行小型屋宇政策下,申請人若申請在私人農地上興建丁屋,可於取得該丁屋滿意紙後的5年內經補地價轉讓,而5年後轉讓則不用補地價;申請人若得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興建丁屋,需先繳付土地全部市價三分之二補地價以獲准興建,在取得滿意紙後任何時候轉讓也需要先補地價

註2:(2012年1月9日),〈港英「蝦碌」誤益丁屋任起 解密文件:漏寫「無屋住才可建」〉
註3:薛浩然(2016),《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研究:歷史、現狀與前瞻》,第44至45頁
註4:新界鄉議局事務簡報第15期(1980年2月11日至23日);此亦曾在另一篇本土研究社成員的文章所引述,見黃少雄、楊夏至(2016年1月2日),〈套丁不是權益:回應鄉議局廣告〉,
註5:新界鄉議局就套丁案被定罪後於2015年12月24日在各大報章刊登廣告
註6:薛鳳旋、鄺智文(2011),《新界鄉議局史》,第312至313頁

作者是本土研究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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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前港英密件解封:
丁屋只屬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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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1971年表明為處理市民每日居住需要,故推出丁屋政策。

首宗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早前在高等法院審理,丁權問題再掀爭議。本土研究社翻查多份香港政府解密檔案,揭示殖民地政府早年草擬丁屋政策時,除表明屬臨時措施,亦曾討論申請人需有真正住屋需要如結婚或居住空間超出負荷。密件披露政府無意長遠以丁屋解決新界住屋問題,反提出10年住屋發展計劃,包括鄉郊發展,曾研究在大埔及上水兩處發展具規模新鄉村。本研社指文件反映殖民政府早希望新界有長遠及全面規劃,丁屋政策只為暫時化解民怨及滿足急切住屋需求,只屬房屋政策,而非新界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稱「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12月實施,當年港英政府宣佈年滿18歲的男丁香港居民,一人可申請一次在認可範圍建最高三層、每層面積不逾700平方呎丁屋,但其後「丁權」被新界人視為傳統權益。本研社翻查多份香港政府解密檔案,揭示政策推出前後政府對措施的內部討論。

1972年的政府公告提及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屬發展新界郊野地區的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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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1971年政府文件顯示政府曾討論丁屋申請人需有真正住屋需要,包括結婚或準備結婚、或現時居住密度超出負荷。

暫以丁屋化解市民不滿
以往均有指丁屋政策屬臨時措施,根據一份1972年11月的政府公告提及小型屋宇政策屬發展新界郊野地區的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並作為全面發展計劃的補充。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在公告中表明,在正式及永久的發展計劃出現前,需處理市民每日的居住需要;公告又提到當時有意見擔心政策妨礙日後永久性發展,但他認為不期望所有人要一直忍受直至永久發展計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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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密件由黎敦義於1971年撰寫,政府公佈丁屋政策前曾進行調查,發現新界約有12.3萬間構築物,僅7%屬永久房屋,涉及約9,000間,棚屋及臨時房屋分別佔28%及30%,涉七萬間構築物,其餘為村屋。文件指不少村民對政府不滿,當局認為暫以丁屋政策處理其住屋需要,但長遠應有全面計劃,以新鄉村和市集方向去發展。

密件亦指當年政府擬就丁屋設5至10年禁售期,曾與鄉議局討論申請人應證明自己有真正住屋需要,即申請人結婚、將會結婚或居住空間超出負荷,鄉議局則建議申請人只需年滿17歲便可,或五人同住一室為最高居住密度。

密件亦揭示當年政府有一套長遠發展計劃,1971年由規劃部門發出的密件顯示,政府為應付人口增長擬推10年發展計劃,包括現有城市擴展、新市鎮擴展、新界墟市及鄉村擴展、郊區發展計劃四大部份。同年黎敦義向工務司發出的密件披露,新界發展策略初稿,包括墟市發展及新鄉村發展,如以新鄉村處理零散臨屋,建議以收回土地、清拆和重置,或轉作私人發展,或者以更好使用年期鼓勵木屋持有人改善房屋質素,長遠希望改變新界滿佈臨時房屋的現況。

本研社:有條件房屋政策
本研社成員黃肇鴻認為,文件揭示政府期望新界有全面及長遠規劃,非如現時丁屋般零散地個別發展;他又指文件曾討論丁屋申請人需有真正住屋需要,「係有條件嘅房屋政策,如居屋、公屋咁,唔係認為丁權係與生俱來咁」,但可惜當年有關條件及定義未有在政策中列明,「如果寫明有居住需要,丁權被濫用嘅情況可能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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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忘初衷:重返丁屋政策的歷史脈絡

挑戰丁屋政策是否違憲的司法覆核案在本月審結,這是政策實行近50年來,遭遇到的最大法律挑戰。作為政策的受益方,鄉議局一貫立場是丁屋體現「自由建屋權」,屬於《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神聖不可侵犯。在鄉議局多年的渲染下,這說法漸漸成為了大眾對丁屋的普遍理解。

有趣的是,醞釀丁屋政策背後的脈絡,與以上的「劇本」大相逕庭。官方文件記載,丁屋政策純粹是一過渡性政策,並非一個權益(entitlement)概念。一批1950至1970年代有關鄉郊房屋政策的政府解密文件,揭示了更多鮮有被討論的細節,對大眾討論丁屋政策的未來極具價值。

六七十年代之交的鄉郊房屋政策脈絡

其中一份解密文件記載鄉議局近半世紀前對「丁屋」和「權益」的立場,實為爭取改善鄉郊房屋而已:1972年3月(政策公布前約9個月),時任鄉議局主席陳日新向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Denis Bray,即丁屋政策制訂人)就「新界人民合理權益」(並非「傳統」權益)發出備忘錄,表示「新界居民兒女增加,家庭組織擴展,生活必需土地使用及建屋,但概受政府限制,應爭取土地合理使用問題」(註1),類似看法亦能散見於1960年代至1970年代初鄉議局的陳情書,可見鄉議局是從「居住權」出發要求政府改善政策,而並非從新界人獨有的傳統來論述「權益」,若「自由建屋權」有其合理性,為何在推行丁屋政策時沒有諸如新界獨有的土地繼承、殯葬權般,被官方白紙黑字確認為傳統權益?

那麼,我們只能以房屋政策的角度看待丁屋政策。1970年代以前,政府對新界鄉郊充斥着大量的臨時搭建物(temporary structures)置之不理,為何卻突然推出丁屋政策改善鄉郊居住環境呢?檔案揭示,這或與九七大限有關:一份1969年的英國外交部密檔揭示,六七暴動後英國政府意識到在九七前,對港政策必須大幅調整(could not rely on remaining in Hong Kong on present terms),全方位發展香港,措施包括全速改善社會政策,以增加未來就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籌碼(註2)。為跟進新治港方針,麥理浩在1972年5月致函英國外交部遠東司(Far East Department)(註3),交代他推行新治港策略的進度,由教育、交通,到福利政策,包羅萬有,當中包括改善市區和鄉郊環境(improvement of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的策略。而針對市區和鄉郊發展,港府亦早於1971年7月時擬備「新界發展策略」(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以配合大家耳熟能詳的「十年發展計劃」(Ten-year Development Programme)。

用作「應急」的臨時鄉郊房屋策略

分析當年的政策脈絡,丁屋作為房屋政策的角色不言而喻。根據一份名為「新界發展策略」(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的解密檔案(註4),「十年發展計劃」分為4個行動綱領,依優次排序:一、擴展現有市區;二、興建新市鎮;三、擴展新界墟鎮(N.T. market centres)及鄉村(villages);四、發展鄉郊地區(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s)。大眾普遍熟悉「十年發展計劃」中的新市鎮開發部分,但對於計劃亦涵蓋的墟鎮、新鄉村和鄉郊部分,則鮮有回顧。同一份檔案透露新界民政署跟進「新界發展策略」的後續工作,及丁屋政策的擬定過程。黎敦義明言,新界鄉郊寮屋、居住狀况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為改變這種「臨時性建築思維」(temporary mentality),黎敦義建議在新市鎮範圍以外,先行訂立發展藍圖(layout plan),以便收地發展墟市(作為鄉郊地方的物流政治中心)和建立新鄉村(new villages),透過主動規劃土地用途,改善整體鄉郊環境。然而,政府只能優先處理新市鎮等核心項目,全面的規劃未必能一朝一夕擴展至鞭長莫及的偏遠鄉郊地區。為應對鄉民對居住環境的「日常需要」,政府唯有在偏遠鄉郊推出丁屋政策「應急」(but until proper permanent development comes we must deal with the day-to-day needs of the people now living in the country),讓鄉民透過特快的優惠辦法,改建或加建永久屋宇(permanent houses)。

過渡性政策已完成歷史任務

這是政府將丁屋政策定性為「過渡性政策」(interim policy)的背景。縱使檔案沒有進一步揭示丁屋政策將在什麼時候以什麼形式被取代(事實上難以預想十數年後的政策走向),但大致的原則是,當新界有了整體規劃時,丁屋政策也該壽終正寢。現時,新界鄉郊地區已有整體規劃藍圖,除了1990年代初將《城市規劃條例》擴展至新界,逐步在各區劃定規劃大綱圖外,還有各式各樣的新市鎮計劃,如洪水橋及新界東北等,丁屋政策再沒有「永續」的理由。弔詭的是,現時規劃大綱圖下,仍保留了丁屋用地(丁地),有時甚至與其他土地用途直接競爭,透過「套丁」和擴展丁地,如癌細胞般在新界各處擴散。

因鄉議局的政治壓力,自1980年代起政府逐漸鬆綁政策,留下空間予鄉議局「演繹」歷史。為面對九七危機,鄉紳在基本法起草時展開「論述戰」,始將丁屋由「合理權益」改寫為「傳統權益」(註5),勉強將戰後才逐漸成形的特惠建屋政策,與清朝時的「習俗」拉上歷史淵源,丁屋政策體現「自由建屋習俗」之說才開始流行,令問題變得更為棘手。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將能以司法程序釐清關於丁屋政策的事實基礎,纏擾香港近半世紀的丁屋問題,或有望得到解決。

註1:政府檔案處,檔案編號HKRS684-5-42 HEUNG YEE KUK/N.T.A. - MINUTES OF MEETINGS

註2: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Hong Kong paper K69(1) Hong Kong: Long-term study Note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in CAB134/2945 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Hong Kong: Meetings 1-2(1967); Papers 1-5(1967); Papers 1-3(1968); Paper 1(1969); Paper 1(1970)

註3:Despatch dated 5 May 1972 titled "Hong Kong in the new Sino/British dialogue Summary", in FCO21/1023 Future of Hong Kong, The National Archives, UK

註4:政府檔案處,檔案編號HKRS1402-1-97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

註5:基本法草委會參考文件〈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劉皇發,1986年7月25日

黃肇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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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業強論丁權覆核勝敗:不動搖原居民愛國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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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前右)昨日在鄉議局新春酒會致辭時表示,保證在自己主持下的鄉議局必然會是特首林鄭月娥(前左)和其班子的堅強後盾。

新界鄉議局昨日舉行新春團拜,特首林鄭月娥、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及港府一眾司局長都有出席。鄉議局主席劉業強致辭時稱,香港有一小撮人挑戰《基本法》第40條賦予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提出「丁權」司法覆核,他保證不論結果如何,「也不會絲毫動搖新界原居民愛國愛港愛鄉的信念,亦不會割斷我們(鄉議局)對國家的忠誠」。他及後稱對司法覆核案勝算有信心。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發言時表示,希望鄉議局繼續與政府有商有量。

指鄉局有不滿施政缺失

是林鄭「堅強後盾」

劉業強說,雖然鄉議局對今屆特區政府施政的某些缺失有怨言和不滿,但仍可求同存異,又稱世界上的政府都不會「百分百完美」,政治是「順得哥情失嫂意」。他說,特區政府在以民為本、依法治港前提下,他保證在自己主持下的鄉議局,必然會是林鄭月娥和其班子的堅強後盾和忠誠可信賴的盟友。

被問到對政府有何不滿,劉業強提到政府近日派4000元,與市民期望有差異,他希望政府往後做得更好、聽取議員及市民意見。

劉江華致辭時說,鄉議局是政府可靠伙伴,一直向政府建言獻策,令政府掌控鄉情民意,希望鄉議局繼續與政府有商有量。

另外,身兼鄉議局副主席、大埔鄉委會和區議會主席的張學明料即將退任,有傳大埔區議會當然議員、西貢北約鄉委會主席李耀斌有機會競逐大埔區議會主席之位,李昨稱仍有心有力服務社會,但亦要視乎自己3月能否連任鄉委會主席及他人的意向。

評: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把「丁權」司法覆核與「也不會絲毫動搖新界原居民愛國愛港愛鄉的信念,亦不會割斷我們(鄉議局)對國家的忠誠」掛鉤是九吾搭八,一件是獨立的法庭案件,一件是是否忠心和個人喜愛問題,兩件事是完全扯不上關係的。任何人都看得出劉業強是話中有話,這涉嫌威脅中央和林鄭的特區政府,亦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中央和林鄭的特區政府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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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地起丁屋違憲 
私地興建屬傳統權益 受基本法保障


【覆核案裁決】

「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人權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涉私人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則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保障。鄉議局表示非常遺憾及失望,不諱言裁決或令丁屋「截龍」。民主黨尹兆堅認為鄉議局在本案「明贏實輸」,政府亦毋須再預留官地建丁屋。

郭卓堅表示對裁決只是「部份滿意」,揚言會上訴。郭強調丁權不應受《基本法》保障,亦非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至於以有利害關係一方與訟的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昨晨原本指「個判詞都唔係咁差」,對判決感欣慰;但下午劉業強表示非常遺憾及失望,指局方會據理力爭,研究判詞及諮詢法律意見,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呼籲原居民保持冷靜和克制,聽從鄉議局指示。有指裁決或令丁屋截龍,劉認為實際上或有此效果,因私人土地只會越來越少,原居民人數卻有自然增長,希望政府思考日後有丁權者如何建丁屋。

暫緩執行六個月
尹兆堅指是次判決影響大,「過去丁權好長久以來,好靠私人協約方式土地,同埋換地方式進行;過去咁多年來、由1972年至2018年,用私人協約方式嘅用地有25.2%,換地就有8.5%,即係加埋有33.7%;(鄉議局執委)林國昌話其實唔多、影響好細,我覺得唔係,因為數字佔咗成三分一」。

發展局歡迎法庭裁定免費建屋牌照屬合法合憲;至於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局方會仔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上訴。本案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強調,裁決對已興建及已獲批興建的丁屋沒影響,又令三方21日內作書面陳詞,商討有關命令的最終定案;由於判詞影響政府土地政策,及預料各方或會上訴,周官頒令裁決暫緩執行六個月。

以1898年為分界
今次判決關鍵,是以英國租借新界為分界。周官在96頁判詞中指,若要決定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符合《基本法》第40條,須追溯至1898年租借新界前,所謂丁權是否已存在。判詞指以「免費建屋牌照」批地的做法,是基於新界被租借前,鄉民毋須先繳費或取得清政府批准,便有權建屋。周官認為即使免費建屋牌照批地的細節不時轉變,政府允許改農地為建屋用地的做法亦不受影響,故認為透過免費建屋牌照取得丁權,屬原居民傳統權益。不過「私人協約批地」,周官認為租借新界前,鄉民無權透過繳納地租或地稅買地建屋,無論政府透過公開競投、村內閉門拍賣,或以私人協約形式批地,都不是給鄉民在村內建屋;男丁向村內父老要地建屋,亦與政府批地做法有分別。至於換地,判詞指政府和鄉議局都沒深入探討此方式,是否可追溯至原居民的任何傳統權益。

有關丁屋政策只有成年男性原居民可受惠,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周官認同政策違反《基本法》有關人人平等及《人權法》,又引述官員早於1995年承認,如丁屋政策不獲《性別歧視條例》豁免,政策便不合法。惟周官亦指,《基本法》起草和立法時,人人都知原居民權益帶歧視成份及或遭反對,現時若允許以歧視為由挑戰《基本法》40條,便不符當時要保護原居民傳統權益的立法原意。

案件編號:HCAL2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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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界居民丁屋權早已經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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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覆核裁決震撼 900公頃官地鬆綁

法庭裁定「私人土地契約」及「土地交換」兩種興建丁屋方式違憲,對新界原居民帶來衝擊。

高等法院昨終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作出影響深遠的判決,裁定原居民在私人擁有的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屬合法傳統權益,但就無權以私人土地契約形式及以土地交換方法興建丁屋。換言之,不擁有私人土地的原居民,再不能申請政府的「鄉村式發展」用地興建丁屋。發展局表明會暫停處理這兩種涉官地興建丁屋的申請,但強調九百多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分布零散,未必適合發展。議員就希望研究相關用地的未來用途,亦指判決對沒有土地的原居民是壞消息,亦無法阻止「套丁」行為繼續出現。

在去年完成聆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昨頒下裁決,指丁權在「免費建屋牌照」的意義上屬新界原居民符合《基本法》的傳統權益,但在「私人土地契約」和「土地交換」上,不屬合法傳統權益,意味原居民只能向政府申請於私人土地上建屋的牌照,將來不能再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丁屋,或透過以地換地方式興建丁屋。但考慮到裁決影響原居民、公眾及政府土地管理,法庭決定暫緩半年執行判詞。原訴郭卓堅、鄉議局及政府都表示考慮上訴。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〇六年至一七年間,約八成六的丁屋申請,都涉及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涉及換地方式批出的申請,只佔約一成一及百分之三。申請司法覆核的市民郭卓堅表明將會就「免費建屋牌照」上訴。發展局昨表示,對於法庭裁定免費建屋牌照屬合法合憲表示歡迎。至於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局方會在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而在此期間,地政總署會暫停處理及接收「私人土地契約」和「土地交換」現有及新提交的申請。

發展局另指,約九百公頃未批租或撥用的「鄉村式發展」用地,從來都不應視為等同可供興建或預留作興建丁屋的土地面積,因有關土地散落於全港六百多條認可鄉村,平均每條鄉村大約有一點四公頃的該類土地,當中相當部分為現有丁屋間的空隙或通道、斜坡,以及其他零碎或形狀不規則的地塊,不宜發展。同時即使個別地塊較為完整,亦會受限於地理環境、基建和其他配套設施等,難以作高密度發展,並非一個可提供大量發展潛力的土地供應選項。局方強調,法庭昨日的判決,並沒有改變政府在這方面的看法。

測量師陳東岳亦同意,以上用地不少已建有小路、有祖墳或公用設施,難以作大規模發展。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指經過多年發展,可利用興建丁屋的政府土地相信已所剩無幾。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認同,有關用地要最少有一至兩公頃、鄰近市區、道路和公共交通設施,才有發展作其他用途的潛力,但料符合條件的不多。他認為政府應盡快作補充土地研究,探討這些官地中有多少可用作其他用途。

朱又表示,今次裁決是鄉郊私人土地業主的勝利,但對一般新界原居民而言並非好消息,因現時大部分可建屋的鄉村私人土地已由發展商或鄉紳擁有,原居民申請官地建屋本身已困難重重,今次裁決如同「封咗呢條路」,但亦無助遏止「套丁」,「最直接嘅結果就係,我作為丁又無地,淨係可以做個人頭,畀人套丁」,原居民建屋自住的機會更微,相反鞏固了地產商利益,質疑丁屋政策本身就是資源內部分配不平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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