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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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襲警案 辯方:片證警先腳踩肩撞被告 警長:絕對不同意、虛構
2020/10/30 —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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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30 日,警署警長張基耀出庭作供

去年聖誕節,網民在多區發起「和你shop」示威活動,繼而爆發警民衝突。其中於九龍灣德福廣場被捕的一名男子,早前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今(3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庭上指,錄影畫面中可見受襲警長先用腳踩被告,再以肩膊撞向被告的肩膊,並大喊「襲警」,形容「今次事件係賊喊捉賊」;警長則反駁「絕對不同意,呢啲係你虛構出嚟」。裁判官梁少玲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裁決。

被告黃浩峰(24歲,技工)被控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 Giordano Ladies 外襲擊警署警長張基耀。

受襲警署警長張基耀供稱,案發當日收到指示到德福廣場一期與約 41 名隊員設封鎖線。他指,在解封後,小隊步行往另一出口離開,期間親眼目睹被告向他向前踏一步,以其右上臂或右肩撞向他的左肩。他續指,自己當時沒有戴防毒面具,視線清晰並無阻礙,以正常速度步行,加上身上有 40 多件裝備,被告撞擊「力度頗大」,才導致他向橫移動了一步,故認為被告蓄意撞向自己。他又表示「我執行咗職務咁多年,分到咩係意外,咩係蓄意」。

口供從未提及被告向前踏步

辯方盤問時指出,張於案發翌日凌晨錄取的口供中,對整個襲警過程的描述僅為被告「突然用右手蓄意向我左邊膊頭撞咗一下」,從未提及被告向前踏一步。辯方質疑他沒有在口供中提及,皆因此情節根本沒有發生;惟張不同意,稱錄口供「個刻我可能遺忘左」、「唔記得落」。

辯方又質疑張在口供上指被告以右手施襲,今在庭上卻供稱感覺到被告以右肩或右上臂撞向他,認為張因早前在錄影畫面中看不到被告以右手施襲,而更改口供。張則表示,當時雖目睹被告撞向自己,但「個下電光火石撞完,右手上、中、下邊個位置我係睇唔到」,強調「 1 秒鐘嘅事,無可能睇到邊個位置」,又指自己所形容的右手與辯方理解為的右手掌不同。

辯方:警長主動腳踩及撞向被告

辯方多次向張播放當晚的錄影片段,指畫面中可見張先用左腳踩被告的右腳,導致原本站在一旁的被告身體移動,並以左肩膊撞向被告右肩,再大喊「襲警」;直言「今次事件係賊喊捉賊」。惟張反駁指「絕對不同意,呢啲係你(辯方律師)虛構出黎」,堅稱沒有用腳踩被告。

裁判官梁少玲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陳詞時指,張今出庭作供時加上新情節,並改進口供;又稱「任何人都分到右手、右臂、右膊頭」,唯獨張將右臂、右肩寫為右手。辯方表示,錄影畫面正正顯示張用左腳踩了被告的右腳,而被告被踩後有所移動屬自然反應。辯方指,控方無法證明是張腳踩被告為正當執行職務,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次案件並非意外,以及被告有襲擊意圖,冀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KTCC1056/2020

評:如上述報道屬實,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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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灣仔暴動案 7 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好人一世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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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法官沈小民早前裁定陳虹秀的暴動罪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餘下 7 名被告則繼續處理,並於今日(31 日)裁決,法官裁定 7 人暴動罪不成立。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亦有到場支持各被告,也有「旁聽師」早於 8 時多到場取票亦未能進庭旁聽,故在庭外高舉「好人一世平安」紙牌,等候被告出來。
法官宣佈各被告罪名不成立一刻,庭內隨即掌聲雷動。散庭後有被告難掩激動,失聲痛哭,有被告與親友及律師相擁致謝,眾人均眼泛淚光,場面感人,期間有人指「呢個先係正常結果」,亦有人指「好似突然派彩咁」,更有親友向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表示,「你聽日可以準時返工啦」,對方回答「係呀,可以返工啦」,如釋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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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理大圍城,眾多熱心市民嘗試營救被圍困喺理大嘅人。兩名當時分別係14歲男女喺佐敦被捕,原本被控一項暴動罪,兩人承認較輕嘅非法集結罪,獲判 12 個月兒童保護令,控罪撤銷同唔留案底。
律政司指刑罰過輕所以申請覆核,案件今日喺高等法院處理。代表律政司一方嘅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陳詞,認為兩人喺現場逗留近一小時,並處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女方曾經以雨傘遮擋自己同示威者;男方就喺當時好似使用手機通話,認為佢當時正喺度聯絡協調示威,又曾經作出手勢、畀訊號後排示威者,認為佢有一定程度嘅領導角色。
上訴庭聽完雙方陳詞,指裁判官原則出錯,所以撤銷兒童保護令,改為判二人非法集結罪成,需要留下案底,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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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說得清晰:「從錄影片段可見,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但警員回答辯方律師質詢時,不認自己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人頭部,而他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人頭部,還強調自己沒有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經律師反覆提問,向證人指影片看見數名防暴警舉起警棍毃打一名人士,證人才回答他看見了警棍,但仍強調證實不了他們在擊打示威者……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警員被問及有否使用過分武力,明顯是在迴避。面對客觀的事實 — 錄影片段,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警員不是一名誠實可靠證人。法庭無法確定他的證供那些是真、那些是假。」

一條直播新聞片段,少於一秒的畫面,凝固了的真實,說明了客觀的事實。那些是真、那些是假,一目了然。8名被告的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那些晃動不清的條狀黑影,在光滑的頭盔之間,在商戶燈箱的慘白光線之中,於冗長的檢控工序旅程裡,是如此清晰地留下了一個畫面,至今我仍清楚記得,法庭裡那一格截圖,成為了真相的無聲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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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被指「私了」休班警 辯方指警曾利誘稱「錄完口供後食支煙」 警當庭否認
2020/11/2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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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25 日,網民在各區發起「遍地開花和你 shop」,期間一名休班警涉在屯門市廣場舉機拍攝在場市民,及後疑遭「私了」。32 歲地盤工人及 18 歲男學生被控傷人及非法集結罪,案件今(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律師向拘捕警員黎浩弘指出,他曾利誘首被告錄口供後可以吸煙。辯方又指被告遭搜屋後,與三名警察在後樓梯吸煙,回到警署後,黎再次向被告說:「等陣同你錄完口供之後食支煙」,甚至有警員叫他們不要藏匿吸煙。黎否認曾與被告吸煙。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依次為 32 歲地盤工人文振豪和 18 歲學生湯浩源,被控一項傷人罪,指兩人於去年 9 月 25 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三樓「Girl Boss」餐廳外,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及在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文振豪否認全部控罪,湯浩源則承認非法集結罪,否認傷人罪。

首被告文振豪代表律師反對將首被告的會面紀錄呈堂,爭議其自願性及公平性。辯方指警員曾利誘被告,稱找律師需要花很多錢,「搵唔搵(律師)都一樣」,又稱錄口供後可以吸煙。

現駐守屯門警區重案組、拘捕首被告的警員黎浩弘供稱,去年 9 月 30 日,他在屯門良景商場停車場截停首被告文振豪,懷疑他與一宗傷人案有關。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推咗嗰個人一下」,黎遂以搜查令搜查被告住所,搜出黑衫褲、斜孭袋及一雙 Nike 白鞋;被告警誡下承認檢取衣物為案發當日衣著。黎表示為被告錄取口供期間,沒有利誘、威嚇及使用任何暴力。

警否認曾與被告吸煙

辯方指出被告遭搜屋後,妻子曾著他找律師;黎表示對此無印象。辯方並指,其後被告與三名警察在後樓梯吸煙,黎還向被告提供兩款煙。黎否認,並稱搜屋後已直接帶被告回警署。辯方續指回到警署後,黎再次向被告說:「等陣同你錄完口供之後食支煙」,甚至有警員叫他們不要藏匿吸煙。黎否認錄口供後與被告吸煙。

辯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沒有說過曾打事主,惟黎問被告「你點樣打警察?」,質疑黎錯誤引導被告回答。黎則指,被告曾回答「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辯方又質疑黎並非如實寫下被告答案,例如被告其實是稱「我推佢一下,佢打我右邊臉,我先再還手」,黎否認辯方所述。

另外,負責調查本案的高級警員李卓平供稱,去年 10 月 2 日,被告完成認人手續後,自己才在警署出現。惟辯方指,李早於進行認人手續前出現,當時他並非佩戴委任證,而是員佐級協會會員證,均遭李否認。作供期間,李突然站起來,向裁判官表示公眾席有一名男子向他舉中指,又經常望著他,該男子表示自己只是托眼鏡。裁判官著他繼續作供,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TMCC 218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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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8.3 旺角非法集結罪成 三男學生判監 兩人判更生或勞教中心 官: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2020/11/2 —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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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 3 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示威者於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多人被捕。9 人被指於彌敦道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名 16 歲學生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今(2 日)就當中五名較年輕的被告判刑,強調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不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最終判處一名現年 17 歲男生監禁 6 個月,另兩人判囚 4 個月,餘下兩人則分別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並批准所有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5 名被告均為男學生,依次為蕭姓(17 歲)、鄧姓(17 歲)、陳駿霆(20 歲)、廖智峯(23 歲)及方施陽(21 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 年8 月3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裁判官判刑時,三番四次強調「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受影響的人數以百計,不能單單考慮被告的更生,而須平衡懲處及阻嚇性。加上眾被告不認罪,反映他們沒有悔意,故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等非監禁式刑罰並不適合。

報告顯示不適合勞教中心等 3 名男學生判監

裁判官表示,現年17 歲的蕭姓男學生犯案時不足16歲,患有過度活躍症,對他而言判處監禁為最後一個選項。其代表律師指,蕭在案發後干犯另一宗案件,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在服刑後操行有所改善。但裁判官稱,無奈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三處均不適合蕭,因此須就非法集結罪判處他監禁 4 個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則判處他監禁 6 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共監禁 6 個月。

被告方施陽的代表律師今再呈上由其實習導師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讚揚他獨一無二,早立志服務有精神問題的青年人,具有潛質成為出色的社工。裁判官亦接納由大學教授、老師等為方施陽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是成績好、操行好的學生。至於修讀碩士課程及身為區議員助理的廖智峯,獲家人、上司及區議員的正面評價。惟裁判官表示,報告稱兩名被告皆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在沒有其他判刑選項及任何減刑因素,最終判處二人監禁4個月。

各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就鄧姓男學生及陳駿霆,裁判官指前者患有阿氏保加症及強逼症,接納報告內容指其心理質素並不適合入勞教中心,遂判他入更生中心;後者的報告則建議勞教中心較為合適,故判他入勞教中心。

各人的代表律師均表示將就定罪提出上訴,裁判官批准他們以 5 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另須每周到警署報到 4次,及遵守宵禁令。

本案共有 9 名被告,早前已有 4 名被告因非法集結罪判監 4 個月;連同今日判刑的 5 名被告,最終有 7 人判監,2 人則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KCCC20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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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洩警家屬資料 前香港電訊職員不誠實取用電腦等四罪 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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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送中運動開始,多名警員稱遭「起底」,個人資料於網上發佈。一名香港電訊前外勤員被指將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上傳至 Telegram 「老豆搵仔」群組,案件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一項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共四罪罪名成立,遊蕩罪則不成立,是首宗「起警底」經刑事審訊後被定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今(3日)判處被告入獄 2 年,指案情嚴重,對警員造成影響,對涉案警員家屬亦造成極大困擾,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免有其他人仿效。

法官宣判後,被告表現平靜,旁聽席有人大喊「判咗警察未?」,亦跟被告說「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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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磚頭堵路 19 歲男生獲判無罪 官:警證供前後矛盾、令人生疑
2020/11/3 —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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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

去年 11 月 13 日,「大三罷」多區堵路行動期間,一名 19 歲男學生被指在西灣河以磚頭堵路。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受審,今(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拒絕接納作供警員的供詞,指其證供前後矛盾,令人生疑。裁判官指,雖然被告於案發時戴上勞工手套相當可疑,但遺憾地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主審裁判官黃雅茵拒絕接納拘捕警員溫偉樂的供詞,指其證供有前後矛盾之處。首先,溫在庭上供稱,案發當日被告與約 40 至 50 人設路障,但其首份口供僅表示「有好多人」,而第二份口供則稱有 30 至 40 人。在辯方的盤問下,溫改稱是 30 至 40 人,可見他對當時情況並不確認。

另一個矛盾位,就是被告到底是站著不動地拋下磚頭,還是邊跑著邊拋磚頭。在盤問下,溫解釋「自己講得唔好」,澄清被告應是邊逃跑邊拋下磚頭。裁判官質疑,既然被告當日在設路障,又為何會在逃跑時拋下磚頭,而溫亦未能解釋疑點,而且溫在庭上作供時清晰,不認為會影響他的供詞。

裁判官續指,令人感奇怪及最關鍵的是,溫聲稱最初見被告時,已經見到他揹著黑色背囊,但溫的兩份口供與警員記事冊均無提及黑色背囊;溫承認這是重要事項,應記錄下來,但又解釋只記下被告身穿黑衣、戴勞工手套等已經足夠。

裁判官指出,既然本案最大爭議點是身份,黑背囊這些如此容易辨認的物品,就必須記錄下來,加上被告的身形並不特殊,而且在場亦有不少穿黑衣的年輕人。溫從無記錄背囊一事,但在庭上卻指被告揹著黑色背囊,說法令人生疑,懷疑溫是拘捕被告後,得知他當日揹著背囊,才會在庭上如此作供。

此外,溫供稱當日與5名同僚手持盾牌、警棍,被告拋下磚頭後,與其他示威者正面走向警員,溫遂截停最近他的被告。對此,裁判官質疑,「幾十個示威者堵路,點解仍冒險向防暴(警)跑去?」,認為溫未能解釋這疑點。

由於上述理由,裁判官不接納溫的供詞。不過,裁判官同樣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被告並無向法庭講出全部真相。對於被告聲稱案發時身穿黑衣,接受他人給予的勞工手套並戴上,是為了「精神上支持示威者」;裁判官批評此說法不合理,質疑被告在橋上,示威者在橋下,難以見到被告戴上手套「支持」他們,因此不接納其供詞。

裁判官指,雖然被告戴上勞工手套相當可疑,但遺憾地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鄧楚豐(19 歲,學生),被控於去年 11月 13 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非法以磚頭和垃圾阻礙交通。

被告早前自辯時供稱,當日學校因示威活動而停課,他折返回家時,見到西灣河堵路活動的新聞,好奇心驅使下到場觀察。當他走到位處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的天橋底,遇上一名正在派物資的老婦,對方塞了一對手套給他。他走上天橋,以手機拍攝街道狀況,並戴上手套。直至防暴警察推進,他因擔心會遭截查,便落天橋試圖由成安街回家,卻被街角轉出的防暴警截停拘捕。

案件編號:ESCC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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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楚豐

被告鄧楚豐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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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 無人可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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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周2020今日(十一月二日)在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開幕。香港法律樞紐開幕及「願景2030—聚焦法治」啟動儀式亦在今日舉行。圖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開幕儀式上致詞。
(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

早前「三權分立」的議題引起社會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2 日)強調,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法院亦不會關心政治,《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無人可凌駕法律,亦無人可干預法庭的判決,所有裁決都必須嚴格遵照法律,保持公平、公正與平等。

馬道立於香港法律周 2020 開幕禮致辭時表示,相信法治會一直是香港重要的特點,必須予以珍惜及保護,社會無法承擔法治被受破壞的後果,籲大眾理解法治,才能妥善作出保護。他又說,法律應要可預測、確定及清晰,法院亦應清楚及全面地交代裁決原因,並對公眾公開;又指根據《基本法》,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和律師都能在香港執業。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亦有出席典禮,她表示今日同時啟動了由律政司訂立的「願景 2030 聚焦法治」計劃,指中國在其中亦充當了主要角色,將且標化為實際計劃,推廣社會對法治的理解和認識,包括設立一個數據庫,並鼓勵年輕一代了解法治,在未來為法治作出貢獻,暫定將於未來一個學年,透過工作坊和戲劇等方式助學生加深認知。目前當局已成立由本地及國際知名專家組成專責小組,向政府就此計劃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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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被學生肩撞致胸口疼痛 警長拒拍 X 光片 稱希望盡快恢復工作
2020/11/2 — 16:36

去年 9 月 30 日,全港多處爆發警民衝突,逾百人被捕。22 歲男學生馬梓軒被指深水埗在以肩頭撞向警長,阻撓警長追捕一名男子,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2日)就一項阻差辦公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涉案警長黃翊碩作供稱,在追捕一名男子時被被告以左肩撞擊至胸口痛楚,致未能成功追截男子。辯方於庭上播放新聞片段,指出警長意外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沒有意圖阻撓警長執行職務。

辯方引述醫生紀錄指,黃聲稱自己遇襲,導致胸口疼痛,但拒絕拍攝 X 光片,質疑黃傷勢輕微,無須進一步處理。黃回應時指,因希望盡快恢復工作,主動要求不要進一步檢驗,當時休息一會後便繼續工作。

被告馬梓軒(22歲,學生),公開大學二年級生,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控罪指,被告去年 9 月 30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黃翊碩。

警長:被告撞向胸口致痛楚 辯方:口供有出入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即報稱受襲警長黃翊碩,事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他在庭上表示,當日收到指示到達南昌街公園,看到約 200 人聚集及起哄叫囂,他懷疑其中一名綠衣男子於背包藏有攻擊性武器,欲上前截查。其後該名男子逃跑,黃上前追截並叫「警察,咪走!」,途中被告出現並向綠衣男子大叫「快啲走!」,並側身以左肩大力撞向其胸口。黃指當時「心口有啲痛」並後退幾步,受碰撞影響,停止追捕綠衣男子。他站穩後大叫「襲警,咪走!」,被告未有理會並跑走,跑至南昌街 123 號時,被其他警員制服及當場拘捕。

辯方引醫療記錄指警拒照X光 質疑傷勢輕微

辯方質疑黃事發後兩日的口供指出被告突然出現,並非庭上所指「十米外已見到被告」,黃同意口供內容,惟不同意當日口供與庭上說法有相當大出入。

辯方在庭上播放事發片段,指事發時在黃翊接觸被告前,路上有中型貨車及寫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路牌,短時間阻擋黃的視線。黃不同意視線曾經受阻,稱因專注於追捕綠衣男子,沒有注意到貨車及路牌。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正在過馬路,意外與黃發生碰撞,並非刻意及主動,碰撞部位為右肩而非左肩;被告亦不曾大叫「快啲走!」,相反黃曾質問被告「做乜撞我?」,黃均不同意。辯方續指,碰撞力度不大,不會影響黃執行職務,只是黃選擇放棄追捕,質疑黃未了解清楚事件,便把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黃不同意,稱自己重 170 磅,碰撞「力道要有咁上下」才會令他後退。

被告:右肩被警長擦身撞到

辯方下午傳召被告作供。他在庭上表示,事發時沿長沙灣道過馬路,期間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後停下。被告指當時被貨車遮擋部分視線,但看到有人繞過車頭跑向鴨寮街方向,轉頭「想望有冇人追佢」時,右肩被黃擦身撞到,形容碰撞力度大,「似街邊比跑緊嘅人撞到」。他指雙方均後退,黃質問「做乜撞我?」並舉起左手,稱當時感到害怕,認為黃想打他,因而向欽州街方向逃跑。

被告表示,當日下午約 3 時曾到石硤尾街近長沙灣一帶,支持「黃店」國難五金,形容店前大排長龍,估計過百人排隊等候,排隊三小時後購買了防具,其後在下午 6 時沿長沙灣道往長沙灣方向,事發前在長沙灣道及南昌街交界,看到市民及警員叫罵,並逗留了數分鐘。

控方質疑被告在國難五金購買防具後,為何仍留在現場。被告回應時指,相信見到當時情形「都會想留低睇吓發生咩事」,亦有留在安全地方觀察事態,並沒有參與聚集及叫囂。

裁判官王詩麗宣布,案件押後於 11 月 20 日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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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2 日,被告馬梓軒(22歲,學生)出庭。

案件編號:WKCC17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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