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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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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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新巴建議認罪否則停法律支援 「響號車長」拒絕 工會另安排律師
2020/11/3 —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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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6 日新巴車長被警察以危險駕駛拘捕,後來被控不小心駕駛,兩條控罪可作交替。

網民今年 9 月 6 日發起九龍區遊行,期間警方在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拘捕一名 36 歲巴士司機涉「危險駕駛」,最後落案控告「不小心駕駛」,案件本月 17 日再訊。新巴職工會會長林錦標向《立場新聞》表示,一直表示會向涉事司機提供法律支援的新巴,經律師團隊評估後,昨日(2 日)建議司機認罪;又表示如不認罪,就不會再提供法律支援。林錦標表示涉事司機將繼續抗辯,工會已安排律師支援。

《立場新聞》已向新巴查詢,暫時未有回覆。

車長獲公司法律團隊評價案件「小事」 建議認罪

林錦標向《立場新聞》表示,肇事車長昨日(2 日)跟公司會面,獲告知公司法律團隊研究案件後,認為案件是「小事」,建議車長認罪,公司會繼續提供法律支援,包括委託律師協助求情;但如果堅持不認罪,公司不會再為他提供法律支援。車長堅持自己無錯,收到公司回覆後向工會求助。

林錦標說收到肇事車長的求助後,已經即時為他安排律師,並且聯絡「612 基金」尋求法律費用支援。林錦標表示,對於公司決定感到不滿,「之前係公司承諾會為車長提供法律支援,認罪或不認罪,公司都應該繼續幫落去」,認為公司的做法會令眾多員工失信心,至於肇事車長亦對公司的決定感到無奈。

林錦標又說,已經就事件的最新進展通知工會理事,不排除有進一步行動。

警方兩度更改指控 曾指司機危險駕駛、藏攻擊性武器

回顧事件,警方在拘捕該名車長後,兩度更改拘捕車長的理由。9 月 6 日下午,警方首先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指控該名 36 歲車長「無故響號」,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涉「危險駕駛罪」被捕。7 日,警方又指在車長的背囊內檢獲士巴拿,司機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

到了 10 日,警方終落案起訴該名司機「不小心駕駛」。警方說,司機當日涉嫌在油麻地彌敦道近文明里駕駛巴士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因而構成危險。報章引述消息指,該司機不必要地只用單手控制軚盤,同時持續響號,向不同方向作出挑釁手勢,即舉起中指,而且行駛時極之貼近當時在路面的行人而構成危險。

事件發生後,新巴發言人曾經表示,會繼續為車長提供適切協助,相信法庭會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評:如果新巴相信法庭會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為何建議認罪否則停法律支援?前後矛盾。
警方涉嫌濫捕濫控,多次更改控罪。

社會大眾很想看看警方如何在庭上舉證該名司機「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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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負責《鏗鏘集》7.21 專題 港台編導被警方上門拘捕
2020/11/3 —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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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HK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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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指,有份參與香港電台去年及今年兩集《鏗鏘集》元朗 7.21 專題製作的編導蔡玉玲,今午被警察上門拘捕。消息指警方針對採訪 7.21 事件的過程。

據《有線》報道,蔡玉玲在《7.21 誰主真相》節目查閱車主資料時,涉嫌不正當使用資料違反《道路交通條例》;《NOW》則引消息指,她製作《7.21 誰主真相》根據車牌查閱車主資料,被指作出虛假陳述。

蔡玉玲是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前主席。

《立場新聞》向港台工會查詢,港台工會指正了解事件,會提供協助。

《立場新聞》向警方查詢,尚待回覆。

港台《鏗鏘集》分別在去年 7 月底和今年 7 月中,播出兩集和元朗 7.21 白衣人襲擊市民有關的專題《元朗黑夜》和《誰主真相》,整理了大量事發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方在當日下午已多次在白衣人聚集的地方巡視,《誰主真相》更揭發有懷疑手持委任證的便衣警員,當晚早在鳳攸北街徘徊,目睹大批白衣人手持武器聚集卻沒有任何行動。兩集節目蔡玉玲都有參與。

評:《鏗鏘集》的罪是否揭發了警方親疏有別的執法《真相》?
報道懷疑手持委任證的便衣警員目睹大批白衣人手持武器聚集卻沒有任何行動。
警方上門拘捕港台編導,罪名竟然是蔡玉玲在《7.21 誰主真相》節目查閱車主資料時,涉嫌不正當使用資料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這又覺得警方執法非常細緻,簡直滴水不漏,甚至矯枉過正。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上門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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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鏗鏘集編導】首有記者被指違法查車牌被捕 《大公》《文匯》多次查車輛 公開車主全名
2020/11/3 —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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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製作港台《鏗鏘集》7.21節目的編導蔡玉玲今午( 3 日)被捕,被指因在節目中運用查閱車牌所得資料,涉嫌作出虛假陳述。翻查該集節目,港台記者透過車牌查冊,找出兩名村長名下的車輛,曾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白衣人襲擊當晚,接載白衣人,而除姓名外,節目並無刊出車牌登記上的其餘資料。本港傳媒採訪及報道中,常引用車牌查冊資料,蔡是首名因此被捕的新聞工作者。中聯辦控制《大公報》、《文匯報》過去亦曾圖文並茂刊出目標車輛的車牌號碼及車主中英文姓名。

憑車牌查冊 鏗鏘集揭兩村長名下車輛曾載白衣人

今年 7 月 13 日播出的《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港台記者翻看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白衣人襲擊當日鳳攸北街的閉路電視片段,找出兩架接載白衣人車輛。

記者並再透過車牌查冊,確定兩車車主分別為屏山鄉輞井圍村村代表鄧X泰,以及新田鄉竹園村村代表黃X寧。除兩人姓名,報道並無刊出其餘車牌查冊所載資料,例如車牌號碼和登記地址。

運輸署網上查車牌 需同意資料作交通運輸用途

現時經網上向運輸署查閱車牌(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資料,用戶使用服務前需聲明同意 4 項使用條款,其中一項為「本人知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

進入系統後,用戶須申明索取資料的用途,此欄目的 3 個預設選項分別為「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以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用戶必與三選一,然後才可購買登記車牌所載的資料。

現時經網上申請查閱車牌資料,用戶需聲明同意 4 項使用條款,當中第 1 項為「本人知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政府一站通網頁截圖)

現時經網上申請查閱車牌資料,用戶需聲明同意 4 項使用條款,當中第 1 項為「本人知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政府一站通網頁截圖)

進入網上系統後,用戶須申明索取資料的用途,此欄目的 3 個預設選項分別為「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以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翻拍自政府一站通網站)

進入網上系統後,用戶須申明索取資料的用途,此欄目的 3 個預設選項分別為「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以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翻拍自政府一站通網站)

如透過郵遞向運輸署查閱車牌,相關表格要求申請者聲明資料用途。(電子表格截圖)

如透過郵遞向運輸署查閱車牌,相關表格要求申請者聲明資料用途。(電子表格截圖)

如經郵遞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資料,指定表格同樣要求申請者申報用途,3 個選項與網上系統一樣。

據報道,該表格原本設「其他」選項,讓申請者自行填寫個別用途,例如傳媒可填「新聞採訪及報道」;不過署方其後修訂表格,將「其他」一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令申請者無法只能在 3 個指定選項中選擇;即使記者申請查冊資料,都不能再填報新聞採訪及報道用途。

今年 8 月,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拘捕一名男子,指控他透過運輸署網上系統申請 1,200 份車牌查冊資料,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指控他訛稱用作法律訴訟及買賣車輛用途,涉干犯《私隱條例》第 64 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警方當時指,該男子同時亦可能干犯「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不過,《私隱條例》對進行新聞活動有豁免。根據傳媒今日(3 日)報道,蔡玉玲亦同涉虛假陳述被捕,未有指涉違反《私隱條例》,警方未式公布具體指控。

傳媒報道常引用車牌查冊資料 警從未作拘捕

事實上,本港傳媒採訪及報道中, 經常引用車牌查冊資料,尤其是調查式報道,以往從未有傳媒工作者因使用查冊資料被刑事調查甚至拘捕。運輸及房屋局過去文件披露,2010 年發出約 5 萬張車牌查冊的證明書,約四份之一來自傳媒或新聞機構。

中聯辦控制《大公報》、《文匯報》多次在報道使用車牌查冊。今年 8 月 16 日亦曾刊出運用車牌查冊所得資料撰寫的報道,圖文並茂刊出目標車牌號碼、車主中英文姓名,以及車輛首次登記日期。2019 年,《文匯報》在報道中,該報記者根據疑似堵塞交通的車輛進行查冊,並在報道中提及其中一名車主全名。

2016 年 11 月,《大公報》記者針對接載游蕙禎出入的平治房車查冊,在報道中提及車主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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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衝突】被指糾纏間致警長半邊指甲飛脫 男文員拒捕罪成判囚兩周
2020/11/3 —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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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各區發生衝突,男文員被指遭警長追截,兩人糾纏後,警長發現拇指半邊指甲飛脫。文員否認抗拒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今(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兩名警員誠實可靠,雖然辯方質疑事主證供,例如受傷後沒有拍照紀錄,惟裁判官接納事主所指,受傷在預期之內,為警員工作一部份。裁判官表示,雖然事主傷勢並非由被告直接造成,但兩人在糾纏期間,事主手指甲磨地,導致失去半邊指甲,最後判處被告入獄兩周。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兩名警員證人直接及前後一致,裁定他們誠實可靠。辯方質疑他們證供,例如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警所述有掙扎;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遭多名警員包圍,未能逃走,故態度平靜。對於辯方質疑兩名警員未有就拒捕一事作出警誡,裁判官接納警員所指,他們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可傷害他人、六角匙可用作堵路,涉及罪行比拒捕更加嚴重。

至於事主受傷後沒有拍照紀錄,裁判官接納警員所指,受傷在預期之內,為警員工作一部份。辯方質疑事主在首份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在第二及第三份供詞才增加細節;事主則稱此舉為應控方要求。裁判官認為事主解釋合理,拒絕接納辯方陳詞,認為被告當時必然知道警員身份,亦曾抗拒警員拘捕,遂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如非社會運動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與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早前因岳母生病入院,與妻子商量後,他決定辭去印刷公司行政工作,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呈上妻子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裁判官表示,雖然事主傷勢並非由被告直接造成,但兩人在糾纏期間,事主手指甲磨地,導致失去半邊指甲。他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掙扎及事主傷勢,終判處他監禁兩周。

被告李肇麟(40 歲,報稱文員),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1 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長沈嘉謙。

案件早前審訊,時任機動部隊警長沈嘉謙供稱,案發當日坐警車在屯門區內巡邏。下午 1 時 55 分,他在警車內看到穿黑衫的被告,被告看到警車立刻調頭離開。沈上前壓著被告,被告用力掙扎,在地上左搖右擺,又試圖以手撐起自己身體,沈最終成功制服被告。沈的同袍趕到現場幫忙,沈才發現左手拇指指甲上部分飛脫及流血。他稱相比自己傷勢,更關注被告藏有非法工具以傷害他人或警員。他又稱「食得鹹魚抵得渴」,當警察預了受傷,故沒有驗傷及著同袍拍下其傷勢。

案件編號:TMCC4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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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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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全私人檢控郭偉強 律政司要求介入 不提證供起訴
2020/11/6 —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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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在 5 月的立法會內會會議,拉跌人民力量陳志全,陳志全向郭偉強提私人檢控。陳志全在 FB 透露,今日(6 日)收到律政司通知,決定介入私人檢控案件,會對郭偉強不提證供起訴,檢控等同撤銷。律政司通知無提及理據,陳志全稱正與律師團隊商討進一步行動。

陳志全私人檢控郭偉強的案件,9 月 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郭偉強否認控罪,律政司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六星期,以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案件原定押後至 11 月 9 日審前覆核。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亦私人檢控西灣河開槍警和深水埗涉撞人的士司機,律政司同樣申請介入案件並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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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到律政司來信,決定介入本人的私人檢控案件,不起訴郭偉强。律政司並無提供任何放生郭偉强的理由。本人正與律師團隊商量下一步行動!

評:律政司把香港法律作為她的私人工具,可任意使用。
法律不是單向只針對某一部分人。
她此舉是嚴重破壞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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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日前指民主派議員在 5 月 8 日的立法會內會,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拘捕多名民主派議員,今日提堂。民主派在西九裁判法院外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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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自拍棍鐳射筆罪成還押 官斥男學生無悔意:如判監不會 14 日咁短
2020/11/6 —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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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9 日添馬公園舉行周梓樂悼念集會,19 歲學生遭警員搜出鐳射筆及可伸縮自拍棍,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原定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要求判處 14 天監禁,希望刑期不影響被告升學計劃,裁判官鄭紀航卻指「(被告)最終都會釋放繼續學業」。鄭紀航強調,早已裁定被告與母親的說法不可信,但二人仍堅持被告無犯罪,「佢哋點諗係佢哋嘅事,但(辯方指)有悔意,唔同意囉」,「(如果判監禁)刑期唔會(14天)咁短」」。案件押後至本月 20 日判刑,官要求先為被告索取額外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

案件原定今日判刑,辯方求情時引述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入教導所,但因體能欠佳而不適合判入勞教。辯方表明希望裁判官判處 14 天監禁,因為若判入教導所,刑罰將會太重。

辯方:被告體能欠佳 不適合勞教 望判 14 天監禁

辯方稱,被告中學時期「好乖」,放學後會立即回家,即使去看電影或與朋友外出晚餐,都會事先問準家人。被告中三時期到加拿大讀書,原本打算去年到加拿大升讀大學,惟暑假在港因本案被捕。裁判官鄭紀航隨即質疑,案發時為 11 月,「加拿大咁遲開學㗎咩?」,辯方解釋加拿大較遲開學。

辯方續指,被告會見感化官及懲教職員時合作有禮,對事件有悔意。惟鄭紀航打斷辯方發言,指自己已經裁定不相信被告案發時會將涉案自拍棍交予其母親,亦不認為二人會交收,但報告顯示,被告與母親在裁決後仍不斷強調此說法,「佢哋點諗係佢哋嘅事,但有悔意,我唔同意囉。」

辯方稱,被告被拘捕後,已沒有再參與集會,鄭紀航再度打斷,稱:「(在警方的)保釋就係唔可以再犯法啦」。辯方指,被告在加拿大對政治、哲學及法律有興趣,見到香港有示威便想了解,被告到加拿大將會主攻哲學,希望判刑不要影響其學業計劃,惟鄭紀航回應:「(被告)最終都會釋放繼續學業嘅。」

「唔覺得 14 日(監禁)適合」

鄭紀航隨即表明「如果監禁唔會咁短」、「刑期唔會係你主觀意願決定」、「唔覺得 14 日(監禁)適合」。辯方強調,被告是一個過往很好的年輕人,案發時才18歲,應該值得有一次機會,希望裁判官輕判。鄭紀航遂指,現時法庭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詢問辯方會否要求再索更生中心報告,讓法庭多一個判刑考慮。辯方同意,但希望保釋等候報告,認為若因索報告而押後判刑,被告將還押近一個月,刑罰會不成比例,鄭紀航拒絕保釋,稱「最終一定係拘押式刑期,唔覺得保釋合適。」

官拒索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 11.20 判刑

鄭紀航又要求為被告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辯方則指按法例規定,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需要先有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會「開board」,惟鄭紀航堅決不索取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表明「我喺deliberately(故意地)唔會拎感化。如果(專案小組)話唔得,咁就唔拎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案件押後至 11 月 20 日判刑,先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其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被告楊浩,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今年 11 月 9 日,在金鐘夏愨道及添美道交界近燈柱42387號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及一枝可伸縮短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ESCC251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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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蔡玉玲上庭後見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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