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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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灣仔】百萬人遊行後被捕 5 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官:明顯與他人有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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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6 月 9 日港島遊行後,部分示威者於立法會外聚集,警方其後作驅散,並於灣仔拘捕多名示威者,9 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 2 人棄保潛逃,餘下 7 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首 5 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其餘 2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案件押至 7月 16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指,首 5 名被告於告士打道一帶被警員制服時,處於示威人士的前線,「無可置疑目睹那些人做的事,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而以雜物堵路等行為亦超越爭取和平訴求的情況,令其他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首 5 名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宣讀裁決後,有需要即時還押的被告向旁聽席揮手,亦有旁聽人士傷感流淚。

辯方: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9 名被告依次為蔡晉昇 ( 22 歲)、陳曉進( 22 歲)、陳偉樂( 27 歲)、梁曦彤( 21 歲)、楊常智( 24 歲)、陳家駒( 29 歲)、彭浩基( 29 歲)、周子俊( 34 歲)及李迪泓( 20 歲); 9 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首 7 名被告被控於去年 6 月 10 日,在香港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非法集結;周子俊被控於香港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非法集結;李迪泓則被控於在香港告士打道近菲林明道的一帶非法集結。當中陳家駒及李迪泓已棄保潛逃,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辯方指,控方並沒有證供顯示各被告曾長時間逗留現場,或指岀被告在被捕前有何行動;被告可以有不同原因岀現在告士打道一帶,例如參與合法遊行後在街上流連、回公司等,因此或未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法庭並不可以以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為唯一合理推論。控方反駁指,片段證據顯示警方當時曾多次驅散聚集人士,警方和人群在進退之間,首 5 名被告在前線被捕,「冇可能唔知道發生甚麼事。」

官: 5 人被捕處前線 必為示威者

裁判官認為,「案發當晚人山人海,參與人士穿着相似的服飾」,人們確實可從四方八面走到路上,但考慮到首 5 名被告被警員制服時在人群前方,沒有理由不知道告士打道附近情況,「無可置疑目睹那些人做的事,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指,從片段證據顯示,馬路中心設有警方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被捕時身處前線的 5 名被告必然是示威人士。裁判官又指,當時有人以雜物堵塞告士打道,超越一般和平爭取訴求的情況,令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就第 7 被告彭浩基而言,裁判官指,其辯方證人提到被告於案發當晚正在香港藝術中心工作,而拘捕他的警員亦未能第一時間確認自己因何觀察而拘捕被告,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控方的證供,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第 8 被告周子俊而言,裁判官指,被告在天橋上有辱罵警員等行為,故推論他是當時身處天橋上的 40 至 50 人之一,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他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7月 16 日判刑,期間被定罪的五名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編號:ES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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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控方專家劉智鵬:梁天琦認同黃台仰要勇武抗爭 最終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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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庭上播放一系列新聞片段,顯示於不同示威場合,示威者叫喊「光時」口號的情況,同場有示威者叫喊「驅逐中共 香港獨立」等口號,亦有示威者焚燒及踩國旗,及有暴力事件發生,例如堵路及破壞等。控方專家證劉智鵬供稱,考慮相關情況,認為該口號多次出現,「都帶住一個幾清晰嘅訊息」,首先該口號為政治口號,並伴隨叫喊「驅逐中共、香港獨立、天滅中共」等口號,以及一系列破壞社會秩序及毀壞等違法行為,「最嚴重嘅係焚燒及踐踏國旗」。

劉指總結而言,「光時」多次於示威活動中出現,與「驅逐中共 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即「唔接受中共管治香港呢個事實」,劉又認為此口號直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於示威活動的出現,語境及意思均無改變。 案件下午兩時半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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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被指去年主持網上節目時,發表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政府等言論,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串謀作具意圖煽動行為及洗黑錢等共 10 罪,案件今( 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本案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尹須續押至本月 20 日。以往國安處負責的相關案件,均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但是次聆訊則交由裁判官香淑嫻處理。
《立場》正向司法機構確認,香淑嫻是否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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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劉智鵬:「光時」口號前年 7.21 首於社運出現 同時出現分裂顛覆行為
2021/07/05 - 19:08546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5 日) 於高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繼續作供,他稱根據梁天琦 2016 補選造勢大會的片段,顯示梁認同黃台仰「要勇武抗爭、打倒港共政權,最終建立一個屬於自己國家」的理念,並指黃的言論,成為梁政治理念的一個總結。劉另指辯方專家對光時口號的解讀方法,欠缺適當的歷史角度分析。

控方今於庭上播放梁天琦於 2016 年參與立法會補選的造勢大會片段,當中提及梁擔任本民前的發言人。劉智鵬則供稱,本民前爲一個關注香港本土的政團,及認為香港是一個實體,「同香港周邊其他地域同族群無關係,佢哋要爭取香港人自己處理香港嘅事務」,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權處理香港事務。

片段中梁天琦亦有提及黃台仰告訴他要勇武抗爭等,劉智鵬則指片段顯示梁天琦認同黃的言論,包括「要勇武抗爭,要打倒港共政權,以及要為香港人帶來改變,最終要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等」。劉又指,這些言論直接顯示梁如何解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八個字,「可以話,黃台仰呢番說話,係梁天琦政治理念嘅一個總結」。

警方:「光時」前年 7.21 首次於社會運動使用 同現分裂、顛覆行為

劉智鵬又指,他於撰寫其專家報告時,參考了由警方高級督察張偉文提供的報告,張表示觀看過由 2019 年 6 月 9 日到 2020 年 7 月 1 日,涵蓋389天共 2177 段片段,發現當中有 218 日均有人使用「光時」口號,而於 2019 年連場社會運動,首次出現「光時」的日期為同年 7 月 21 日。 張又指,「光時」出現的同時,亦有暴力違法行為、分裂或顛覆國家的狀況發生,包括有人叫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驅逐共黨 還我香港」,或有人展示有相關橫額。

劉:示威者將「中聯辦」寫成「支聯辦」 視中央為「支那」

至於新聞片段顯示,2019 年 7 月 21 日有示威者於中聯辦外示威,當示威者叫喊「光時」時,其他示威者對中聯辦造成破壞,包括塗黑國徽,向中聯辦投擲雞蛋等,亦有人於中聯辦外牆塗鴉「支聯辦」、「光時」等字句。劉智鵬認為,毀壞及污損國徽「係挑戰國家政權嘅一個行為」。而將「中聯辦」寫成「支聯辦」,即是將中國指為「支那」,代表寫出相關字眼的人,是以外國人的立場去看中國及中國政府,因為「支那」在過去一段很長時間,是被外國人用來形容中國。劉續指,再結合牆上的「光時」字眼,他認為示威者是要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管治的權威,甚至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管治。

劉又指由此可見,由 2016 年梁天琦創造「光時」口號,直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示威事件,「光時」的語境及歷史角度均一致,沒有明顯改變。

劉:「光時」與「驅逐中共 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

控方又播放一系列新聞片段,顯示於不同示威場合,示威者叫喊「光時」口號,同場有示威者叫喊「驅逐中共 香港獨立」等,亦有示威者焚燒及踩國旗及堵路等。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多次出現均帶有清晰訊息,與「驅逐中共 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即「唔接受中共管治香港呢個事實」。

劉智鵬:辯方專家並非歷史專家 解讀沒列出恰當歷史分析

至於辯方兩名專家,即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批評劉解讀「光時」是使用未經證實的假設等。劉回應指,兩人並非歷史範疇專家,且與他解讀「光時」方法不同,兩人是以社會科學及社會語言學的方法解讀,而劉則採用歷史研究的方法。

劉認為兩人對「光時」的解讀,並無列出恰當的歷史分析,兩人以當代語境分析「光時」口號於 2019 年之後於社會運動中使用,但沒回應劉提及的歷史考慮。劉又強調,「光時」中有兩個關鍵詞,即「光復」及「革命」於中國歷史上的使用源遠流長,必須由兩詞最初用法、以往用法變化、歷史規範、約定俗成用法及語境去分析,方可準確得知「光時」現今的意思。

劉又不同意辯方專家企圖使用多個 2019 年的例子,說明某些人接收「光時」口號時,如何演繹該口號始創者梁天琦,在 2016 年創作該口號的原意,劉認為「呢個做法係一個有缺陷嘅論證」。控方要求劉進一步解釋,劉表示「好簡單,我哋唔可以用後來嘅解釋來斷定之前嘅歷史。梁天琦創造呢八個字嘅時候有佢嘅語境。我哋唔可以將後來唔同人對呢八個字嘅唔同理解,去斷定梁天琦當時嘅意思。」

劉又質疑辯方專家對《說文解字》的理解不正確,指《說文解字》的編輯目的並非如辯方所指,是提供詞語形成的原因。劉認為《說文解字》 為字詞提供實在、穩定及準確的解釋,正如他於報告提及,自古人君,即皇帝光復的所謂祖宗之業,即是指江山、政權、國土,「唔係好似辯方嘅報告,用一個字 glory 咁含糊嘅,並且係冇內容嘅」。

播 2015 年「光復運動」片段 劉智鵬:運動夾雜攻擊中共

控方又於庭上播放 2015 年期間「光復上水」、「光復屯門」等運動的片段,當中有人提及「光復香港 還我奶粉」、「水貨客過主」等口號,詢問劉如何根據該些片段對「光復香港」作結論,劉聞言謂「肯定唔係還我奶粉咁簡單囉」,指當中牽涉到辯方沒有提及、對中國政權的挑戰,認為整個光復運動均牽涉針對內地遊客,「將佢哋睇成同香港呢個族群唔一樣嘅族群,甚至係一個外國人」,且運動中有夾雜對中共的攻擊、及對香港自治的意識。

劉又提及,片段中提及的組織「香港自治運動」與本民前,均「以港獨作宗旨」聞名。而由光復上水、至光復旺角、屯門,均有一個重要信息,就是香港與內地族群並不一樣,故此一連串光復行動,「背後都講緊香港呢個族群係要保護自己,以免受到內地來嘅族群影響」。

辯方質疑倚重梁天琦看法 劉智鵬:梁賦予「光時」穩定意思及看法

辯方資深大狀郭兆銘其後盤問劉智鵬指,「光時」英譯為「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其現時意思為何?劉指意為「解放香港、改變呢個時代」。郭再問及,涉案旗幟上的相關字眼,於 2021 年會傳達何種信息,劉回應稱「攞返香港、改變呢個時代」。郭再問如何改變時代,控方隨即表示似乎問題是指 2021 年,而非涉案時間,郭隨即表示「我理解呢啲字眼的意思,逾千年都無改變」,隨即惹來庭上眾人哄笑。

法官杜麗冰其後將問題涉及的時間更改為 2020 年,劉解釋「就係通過改變呢個政府、政權嘅方式,攞返香港,從而改變呢個時代」,當中「攞返香港」意指取回當時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劉又表示,他並非接受社會科學和文化研究方面的訓練,故未能評論辯方專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確。

辯方另質疑指,如「光時」現代用法與過去一樣,為何劉如此倚重梁天琦在 2016 年對光時的用法,劉則表示,因梁於當時「將呢八個字擺喺一個好重要嘅語境,賦予呢八個字一個相當穩定嘅意思和用法」。辯方再質疑指,劉是否認為梁對「光時」的理解與劉一樣?劉謂「同我理解一樣,同好多中國人對呢啲字詞嘅理解一樣。」辯方續問,劉是否假設梁對歷史的認識,與劉一樣多?劉則指「理解或認識呢啲字詞,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嘅訓練,都可以做到。」案件明天繼續,劉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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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控方專家:反修例叫光時 伴隨港獨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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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第二天到高院作供,今天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昨日進入第6天審訊,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繼續作供,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於前年7月21日起在示威現場出現,當天示威者塗污中聯辦外的國徽,將中聯辦寫成「支聯辦」,屬挑戰國家政權行為,不接受中國對香港的管治;而該口號在2019年伴隨「驅逐共黨」、「香港獨立」等口號,在破壞社會秩序的示威中出現,可見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被問及現在2021年的人聽到「光時」這八個字,會接收到什麼信息?劉說「攞番香港,改變呢個時代」。



回答2021年含意:
攞番香港 改變呢個時代
控方播放梁天琦在2016年競選時的造勢大會發言後,劉智鵬指出,片段中梁天琦說他認同前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的一番說話,包括要勇武抗爭、打倒港共政權、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等,這可視為梁天琦政治理念的一個總結,亦解釋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八個字的意思。

引2016競選片:
梁天琦認同打倒港共
控方之後轉到「光時」口號在2019年7月21日起出現在示威現場,又播放當天的新聞片段,顯示示威者塗污中聯辦的國徽。劉認為,毁壞國徽屬挑戰國家政權。

另外,劉稱示威者將中聯辦寫成「支聯辦」,將中國指為「支那」,即以外國人的立場去看中國,結合「光時」口號,示威者欲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治權威,甚至不接受中國對香港的管治。


劉續稱,梁天琦於2016年創造「光時」的時間,與前年7月中聯辦門前的示威事件,前後語境一致。控方之後播放2019至2020年間的不同示威片段,劉指出,「光時」口號是一個政治口號,當口號出現在示威現場時,會伴隨「驅逐共黨」、「天滅中共」、「香港獨立」等口號,以及一系列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例如燒國旗等,可見口號與驅逐中共、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

叫口號並燒國旗「挑戰主權」
控方之後播放2015至2016年「光復元朗」及「光復上水」等抗議水貨客行動片段,指辯方專家曾質疑「光復」的意思不一定如劉所指,劉反駁謂「肯定唔係還我奶粉咁簡單啦」,他認為當時整個運動牽涉針對內地人,視內地人與香港族群不一樣,發起者包括香港自治運動、本土民主前線等港獨組織,當中夾雜對中共衝擊及自治等意識,牽涉挑戰國家政權。

指光復上水明顯針對內地人
辯方盤問劉,現在2021年的人聽到「光時」這八個字,會接收到什麼信息?劉說「攞番香港,改變呢個時代」。辯方又質疑,如相關字眼的當代用法與過去一樣,為何劉如此依賴梁天琦在2016年對「光時」的用法,劉表示,因梁於當年的選舉中,將這八個字「擺喺一個好重要嘅語境裏面」,賦予這八個字相當穩定的意思和用法。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2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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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辯方當代語境解讀有缺陷

對於辯方找來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撰寫專家報告回應,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昨日作供表示,兩人採取社會科學中分析社會語言的方法解讀「光時」,沒有如他使用歷史研究方法,是「有缺陷的論證」。不過他在盤問時澄清,其專業僅限於歷史,「我唔能夠話辯方專家係錯」,只是雙方的研究方法不同。



認專業僅限歷史 不能說辯方錯
劉智鵬認為,辯方專家利用當代語境去理解「光時」,即字句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某些人或組別如何演繹口號的含意,但兩人沒回應其提出的歷史考慮,特別是「光復」和「革命」兩個關鍵詞在中國歷史上的使用。他認為,梁天琦「創造」這八個字,有特定語境和意思,不能因為後來的人對字詞有不同理解,重新斷定梁天琦的意思。

反駁《說文解字》用法:
提供字詞解釋 非成因
對於辯方專家指他有不正確假設、以歷史角度研究口號的做法有嚴重缺陷,劉表示不同意,指兩人並非歷史範疇專家。他又質疑辯方專家對《說文解字》的理解不正確,《說文解字》並非提供詞語形成的原因,而是為字詞提供實在和清楚的解釋,正如他在報告所引用對「光」和「復」兩個字的解釋。

》警員改作供指曾射兩發胡椒球彈 探員指曾鬆開手持盾牌、不肯定有否打中電單車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OLnoaj9Yw
》從有缐電視視頻看到,被告沒有加速踫撞警員,相反是減速並轉彎,清楚看到被告試圖避免撞向警員。

評:在普通法的法庭打意識形態、咬文嚼字、拆解字裡行間的歷史含意,抽象之極。
難倒法官,怎樣審?「光時」的作者又不是被告,被告這個Copy-cat理解這八個字嗎?
專家都有多重解讀,更何況是24歲的被告?
梁天琦「創造」這八個字有沒有被侵權?他是否又有另一解讀意思?控方專家有強姦這八個字之嫌。專家去請教作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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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劉智鵬前年 7.27 現身「光復元朗」 稱僅關心學生非參與 惟承認「光復」不必然指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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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鵬於辯方盤問下確認,於 2019 年 7 月 27 日曾陪同嶺大校長及副校長前往朗屏站,去關心於該處活動的學生,他於附近逗留約 45 分鐘後就離開。劉指他出發之前,於傳媒報道得知集會與「光復元朗」有關,但他並無留意現場是否有相關橫額,亦不清楚舉辦集會的原因。劉強調他並非參與集會,而是去關心學生。
辯方問他是否認為「光復元朗」意為「分離元朗」?劉表示他不知道主辦方於甚麼語境下提及該字眼,但他認為「光復」英文通常為 Restore 或 Recover,亦認同辯方所指,「光復」並非必然有分離(Secede)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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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銀行律師被控襲休班警罪成 判囚 4 個半月 美領館代表:促請港府保護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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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美籍銀行內部律師被指前年 12 月於銅鑼灣地鐵站,在休班警追截跳閘男子期間,搶奪休班警的警棍,又向他打臉踩腹。經審訊後,美藉律師被裁定襲警罪成,案件今(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希維指,雖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但被告的施襲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亦有機會引起更大規模的衝突,故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2 星期。

美國領事館代表今亦有到庭旁聽,他在庭外表示,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促請香港政府保護司法獨立,確保審訊不受政治影響,及保障每人都有公平審訊。

辯方求情時表示,背景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美國完成學士學位後,攻讀法律博士,並成為律師。被告在 2019 年起於香港任職投資銀行的亞太區反貪污合規部門總監,月薪 14 萬 ,但因本案而在今年 4 月辭任。辯方續稱,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加上其母親行動不便,故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讓被告盡早重返職場,繼續供養母親,並強調被告當時一心只想搶奪警棍,而非有意襲警。

裁判官林希維則指,襲警為嚴重罪行,法例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免受傷害,故須採取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裁判官認為,被告推撞涉案警員、打他的臉部、以膝蓋跪在他身上,更以腳踩其腹部,上述襲擊較同類案例,包括區諾軒一案更為嚴重。裁判官表示,雖案發處並非示威現場,但地鐵站亦屬繁忙地點,被告的施襲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有機會影響周遭人士的情緒,引起更大規模的衝突,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2 星期。

被告 BICKETT, SAMUEL PHILLIP (37 歲,投資銀行職員),經修改後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7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F 出口梯間,襲擊警員 1519,此罪為襲警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ESCC 269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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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3 學生被控串謀恐怖活動今提堂 15 歲男生為最年輕國安法被告
2021/07/07 - 17:34480

警方國安處周一( 5 日)拘捕年齡介乎 15 至 39 歲 的 5 男 4 女,包括 6 名中學生、大學管理階層人員、中學職員及網上平台出租車司機。其中 3 名中學生今午( 7 日)被正式起訴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遭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當中包括一名 15 歲男生,為目前被控《國安法》最年輕的被告。

三名被告依次為何姓中三男學生( 17 歲)、歐文( 19 歲,中四學生)及中三男學生( 15 歲),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三人於 2021 年 6 月 6 日至 7 月 5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案件編號:WKCC26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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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控方擬傳警證人 指唐英傑留院時接觸外界 辯方質疑:指控被告律師涉不當行為?
2021/07/07 - 18:541.0k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7日) 於高院續審。控方今早一度質疑被告錢包內,涉藏有「光時」卡片,惟控辯雙方當庭檢視後並無發現。控方下午表示擬傳召多一名警證人,以指出指被告留院期間曾與外界有所接觸。辯方則質疑,控方是否有意指控辯方律師涉不當行為,即指控有律師曾取走該卡片。

控方下午傳召先為被告搜身的警員蘇兆榮作供,蘇指他於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及急救物品例如生理鹽水,急救包等,他其後與同袍押送被告往醫院求醫。

辯方:不會指控警方或懲教曾干擾被告銀包

控方又播放涉案片段,顯示被告遭搜身的片段,包括蘇曾於被告銀包中取出物品,並向他展示。惟蘇表示他現已不記得他當時這樣做的原因。

控方則問蘇,他是否記得被告曾提及「光時」字眼,蘇表示並不記得,但確認他與被告對話後,於被告銀包內找到其身分證。

而就涉案片段中,被告曾一度提及光時字眼,惟內容並不清晰,控辯雙方經多次聆聽相關片段後,認為相關內容大致為:「你揭開前邊個一塊,唔係,唔係,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邊...係,無錯,呢度」。

辯方則質疑上述證供的與案件的相關性。代表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表示,被告銀包內似乎有一張寫有「光時」的卡片,其後不翼而飛,而警方搜查完畢後已將該銀包歸還被告,故控方希望建立案情指被告留院治療的 6 日期間,直至該銀包於7月 6 日被密封,並沒有任何警員或懲教署人員干擾過該銀包。辯方其後確認,並不會作出相關指控。

周天行又表示,有意再傳召多一名並非於證人列表上的證人,即警員 11224,以指出被告留院期間曾與外界有所接觸。法官彭寶琴則一度提出,控辯雙方可否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相關內容,即同意被告銀包中,有一張似乎寫有「光時」卡片,以及警方搜查後將銀包歸還被告。辯方則表示,僅能同意後者,並補充須列明被告留院期間並沒有接觸其銀包,因其雙手銬有手銬。

控方隨即申請傳召相關警員,惟法官杜麗冰質疑指,該警員事先並沒有錄取書面口供,但辯方有權得知其證供內容以作盤問。法官彭寶琴則問及,辯方是否可確認部分事宜,即被告留院期間有否訪客?被告於病房與律師會面時,是否有警員身處病房?辯方則指,警方曾於被告及其律師代表在場下,於被告銀包取出其駕駛執照。

辯方:控方似指控被告律師不當不誠實行為

辯方又指,似乎控方想指控被告律師代表或涉及不誠實或不當行為,例如指控有律師拿走相關卡片等,並申請押後案件至明早再訊,以便雙方作出釐清。法官彭寶琴則表示,現階段並無任何辯方律師涉不當行為的指控。

周天行則強調,他傳召證人就目的是銀包內卡片事宜作供,是希望指出被告對卡片上的「光時」字眼有所認識並保留該卡片,及可以此強化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案發的犯罪意圖。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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