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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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區諾軒涉選舉舞弊獲撤控 自簽守行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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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公開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歌手黃耀明,於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說「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事隔3年,黃耀明及區諾軒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案件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今在庭上稱不提證供起訴黃耀明,考慮案情、其態度及背景後,決定改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銷其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黃耀明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其間須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以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



代表區諾軒(34歲)的律師申請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獲控方同意。羅官稱,兩人的情況相若,故下令區諾軒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其他條件與黃耀明一樣,並撤回其控罪。惟區諾軒因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判囚,須繼續服刑。


黃耀明(59歲)多名好友亦有到庭支持,包括藝人葉德嫻、歌手何韻詩、填詞人周耀輝及學者何式凝等。

兩名被告為報稱學生的區諾軒和歌手黃耀明,同被控於2018年3月於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區諾軒,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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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銀行律師襲警罪成 囚 4 個半月 高院准保釋候上訴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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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美籍銀行內部律師被指前年 12 月於銅鑼灣地鐵站,在休班警追截跳閘男子期間,搶奪休班警的警棍,又向他打臉踩腹。經審訊後,美藉律師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 4 個月 2 星期。他今於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下,於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杜麗冰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保釋。

申請人的保釋條件包括10萬現金、人事擔保5萬元、不得離港、交出其美國護照、居於指定住址、每周三次到指定警署報到、如有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申請人得知獲准保釋後,一度掩面,其後於被告欄內豎起拇指。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在美國完成學士學位後,攻讀法律博士並成為律師,2019 年起於香港任職投資銀行的亞太區反貪污合規部門總監,月薪 14 萬 ,但因本案而在今年 4 月辭任。辯方又強調被告當時一心只想搶奪警棍,而非有意襲警。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則指,襲警為嚴重罪行,法例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免受傷害,故須採取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裁判官認為,被告推撞涉案警員、打他的臉部、以膝蓋跪在他身上,更以腳踩其腹部,上述襲擊較同類案例,包括區諾軒一案更為嚴重。

裁判官表示,雖案發處並非示威現場,但地鐵站亦屬繁忙地點,被告的施襲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有機會影響周遭人士的情緒,引起更大規模的衝突,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2 星期。

被告 BICKETT, SAMUEL PHILLIP (37 歲,投資銀行職員),經修改後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7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F 出口梯間,襲擊警員 1519,此罪為襲警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HCMA3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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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半周年】分別被控藏鐳射筆噴漆 兩男女判囚 6 個月及 220 小時社服令
2021/08/06 - 12:4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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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2 月 29 日是太子站 8.31 事件半周年,大批市民在旺角聚集,一對男女分別被指藏鐳射筆及噴漆,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指,女被告報告正面、重犯機會不高,判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男被告,裁判官指看不到他有一絲悔意,即使沒實際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鐳射筆,但有意圖射向警員眼睛,「有一定嚴重性,造成傷害可大可小」,終判監禁 6 個月。

法庭早前為被告麥安怡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報告正面,建議被告接受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又指被告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照顧母親之餘,亦有抽空做義工,承諾以後遠離非法活動。被告黃欣龍的代表律師則呈上家人及社工的求情信,指他本性善良、對家人盡心盡力,尤是在妻子病情反覆時,仍然不離不棄。

裁判官鄭念慈指,女被告的報告正面,考慮其背景、無案底及與母親相依為命,平日經常做義工,並向感化官表示會遠離非法活動,認為女被告重犯機會不高,可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認為時數應高於報告建議的 160 小時,最終判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指男被告無悔意 意圖使用鐳射筆

至於男被告,裁判官指被告案件令家人承受壓力、妻子情緒不穩,但指「信件睇唔到你有一絲悔意」。他指案發當日是 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不接納被告大意帶鐳射筆到場,可推測其意圖是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眼睛,「有一定嚴重性,造成傷害可大可小。」

他強調,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鐳射筆,但涉案控罪是防範性,為了促進安全社會、防止市民用武力解決糾紛,終判被告監禁 6 個月。

評:在社會角度,大眾都不認同因帶一枝鐳射筆被判監禁 6 個月。法官:「可推測其意圖是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眼睛」和「為了促進安全社會、防止市民用武力解決糾紛」判被告刑事罪行成立,是很難被社會大眾接受。這罪在國內也不會被判有罪。
刑事犯罪講求事實,不是靠推測或大膽懷疑。「可推測」、「為了促進安全社會」不牽涉實貭犯罪,都是口號式的指控。
法官:「可推測其意圖是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眼睛」這是實際上做不到的。可以做實驗能否用鐳射筆射向一個移動人的眼晴而能成功。除非此人被按著頭部固定,再被人撐開眼皮不眨眼,用鐳射筆在數寸距離固定射向該人眼球一段時間才會造成傷害。
為何鐳射筆屬大殺傷力攻擊性武器?首先要如毒品般禁售?任何人帶有一枝鐳射筆在街上都可被判監禁 6 個月。因為街上都有警員,「可推測其意圖是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眼睛」。
同案另一被告掟水樽罪成 押至 8.9 判刑
兩男兩女被告依次為盧姓女學生(17 歲)、女文員麥安怡(27 歲)、男售貨員黃欣龍(29 歲)及陸冰溢(24 歲),被指於去年 2 月 29 日,在彌敦道荷李活商業中心外犯案。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枝鐳射筆。

首被告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第四被告案發時任職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9 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2134/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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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女被控串謀縱火等 官批兩罪「新瓶舊酒」 明言裁決將再批評檢控人員的決定
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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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年輕男女,包括 4 名未成年學生,被指 2019 年 12 月在香港串謀縱火。案件原定今(9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指被告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以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兩罪內容一樣,形容是「新瓶舊酒」。惟控方堅持做法,指兩罪的控罪元素不相同。法官最終批准,但表明會在裁決時再度批評作出檢控決定的人。

官:預審已提出問題 一直等不到控方回覆

法官郭啟安指出,所有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以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後者不但指控 6 名被告身上的物品,亦包含其他人身上以及地下的物品。法官認為,兩條控罪內容大同小異,性質一樣,意義上分別不大,是「新瓶舊酒」,直指對控方做法「大惑不解」。法官續指,他於預審時已提出有關問題,但一直等不到控方回覆,明言對控方感「失望」。法官認為,最務實的方法應該以交替控罪形式,控告各被告實際管有的物品。

辯方:兩罪內容相同對被告不公

辯方亦認為控方控告這兩罪不適合和不公平,加長審訊時間和複雜性,導致被告相同的行為被告兩次。惟控方堅持不更改做法,指兩罪的控罪元素並不相同。法官最終容許控方做法,但表明會在裁決時,再次批評律政司內作出有關檢控決定的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開審,待控方處理文件。

6 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歲,女侍應)、張達亮(25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4名年齡介乎未成年男學生。6 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梁汶懿則被另被控在同日同日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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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環】兩男被控違限聚令 IFC 上庭才交片予辯方 官斥「唔明點解要睇你哋交收」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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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5 月 8 日,有網民在中環 IFC (國際金融中心商場)發起「和你 LUNCH」快閃遊行,期間有人在商場中庭大合唱,被警方驅散,其中兩男被控違反限聚令,案件今(1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IFC 代表在庭上交閉路電視片段予辯方,裁判官林希維即問為何商場一方早前沒理會辯方傳票,要到今日法庭傳召上庭才交片。代表稱不清楚,官即斥「同公司講,咁樣做法非常之唔理想」,又批 IFC 做法浪費法庭資源及辯方時間,「唔明點解今日要喺法庭睇你哋交收!」案件押後至 11 月 10 日再提訊。

IFC 營運經理王偉俊(音),今於庭上交出 19 隻光碟予辯方,內有 11 個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質疑,辯方早前已向 IFC 發出傳票取有關光碟但不獲理會,「有咩原因之前唔可以交條片畀辯方,要今日處理?」經理稱不清楚,只知公司今日委託他出庭交片,「唔知公司之前點處理。」裁判官即批,「咁樣做法非常之唔理想,咁樣基本上浪費法庭資源同辯方時間、律師費」,又指就算辯方無傳票,也不如警察般有搜查令,公司也要考慮給辯方所索資料,「如果有法律意見叫佢咁做(不交片段),我想知點解,唔能夠接受咁樣。」

裁判官續指,由於今日純粹是處理交收片段,故控方不必在場,「我都唔明點解今日要喺法庭睇你哋交收」,直言「唔希望下次再有呢個情況」,叮囑經理要將訊息帶回公司。

兩名被告分別為紀竣曦及張晉僖,各被指於 2020 年 5 月 8 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 的 P1 層,無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ESFS 500011/2020 & ESFS 500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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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販毒上訴庭推翻定罪 張達明引述判詞指疑點重重
2021-08-12 HKT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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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說,本案有實質潛在疑點,判罪不安全亦不穩妥。(港台圖片)

上訴庭推翻一名青年企圖販毒案的定罪,並裁定案件毋須發還重審。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上訴庭在判詞中特別提到案件有很多疑點,批評控方似乎將無辜的人定罪,但就放生懷疑刑責更重的人,又指上訴人原有的法律團隊亦有問題。

張達明在一個電台節目提到,本案發生於2016年,當時年僅20歲的上訴人答應朋友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他並沒有領取郵件,但在執法行動中被捕,至於問他借地址的朋友同樣被捕,海關在該名友人的住所搜獲毒品。張達明說上訴人原有的法律團隊由被捕友人的親戚介紹,負責跟進的人並非律師,而是一名案底累累的「師爺」,並叫上訴人認罪。

張達明表示,上訴人在案件原審時已撤換有問題的法律團隊,原審法官亦有向控方提出案件證據牽強,質疑是否應繼續控告上訴人,認為有機會令法庭變成司法不公的地方,但律政司當時堅持繼續起訴,上訴人最終經陪審團裁定罪成,判監23年,上訴得直時上訴人已服刑近5年。

張達明引述上訴庭判詞指出,接納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又指即使沒有引導錯誤,本案亦有實質潛在疑點,判罪不安全亦不穩妥,法庭對接受原審裁決感到不安樂,因此推翻陪審團的定罪裁決,他形容上訴庭的做法是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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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被頒令破產 無面的程度已經到最低點
2021年8月12日週四 下午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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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而被判入獄12年的商人陳振聰,在囚時被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呈請破產,案件在高等法院聆訊。 陳振聰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辭反對破產呈請。 他在庭上作出一些針對華懋集團的指控,令他坐了「8年冤獄」,他於2017年向廈門法院提出訴訟並獲受理,案件排期至本年11月開庭審理,他相信該訴訟可找出真相,彰顯公義,若現時頒令破產,會影響訴訟。不過,他最終遭頒令破產,詳細書面理由擇日頒布。 陳振聰於庭外向記者表示,自己本來已與破產無異,認為法庭頒令對他沒有影響,又謂不會因此感到「無面」,因為自己無面的程度已經到最低點。 法官陳靜芬表示,法庭下令陳振聰向華懋支付訟費,但陳仍拖欠華懋逾2840萬元,雖然陳要求法庭給予時間讓他申請法援,以及勸說妻子簽署出售二人的聯名物業還債,但考慮到陳另欠稅務局及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大筆巨債,最終頒令陳振聰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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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旺角】3 男被控暴動等罪 控方指被告帶口罩圖瞞身份 官質疑:片見無戴口罩
2021/08/12 - 19:19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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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示威中,四男包括一名港大生,被控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暴動等罪,其中 3 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李慶年今( 12 日)在區域法院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丟垃圾堵路的次被告當日有帶口罩,但其時未爆發疫情,是為掩飾身份做準備。法官質疑,他當時無戴上口罩,如何推論出帶口罩有隱瞞身份、逃避追捕的意圖。控方未有在庭上正面回應。

法官表示,若被告當時留守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而其書包內有大量裝備,其時即使被告僅帶口罩而非戴口罩,亦對推論被告有隱藏身份意圖有幫助,但本案情節不是如此,「咁所以個口罩⋯⋯我都唔知點幫到你」,並問環境證供會否繼續依靠有關口罩。控方僅稱「都依靠。」

官質疑控方不明提問

控方陳詞期間,法官亦多次指出控方太多枝節,致「我要係枝節入面揾重點」。控方又指案發當晚 9 時 15 分至 20 分是非法集結,9 時 30 分至 34 分是暴動,法官即問,「咁消失個10分鐘去咗邊?」但控方未直接回應,僅複述周邊環境細節。來回問答約 4 次後,法官指,「因為我問咗好多次(你都唔明),我唯有用選擇題。」隔一會,控方終稱,「我而家開始明白法官閣下個問題重點。」

法官提供的選項有三,一為該 10 分鐘仍屬非法集結,二為非法集結中斷,三為不肯定。控方稱有新答案,指出首、次被告的案發時間與第四被告不同等案情細節。法官聞言即說,他要求的是控方交代案發當日大環境,「其實我都唔係第一次講。」控方頓了頓答,「我而家開始明白法官閣下個問題重點。」法官再強調還原案發實時時間對審理案件的重要性。翻查資料,法官早前為中大暴動案作裁決時指出,暴動案入罪原則,包括暴動發生時間、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逗留多久等。控方最終表示該 10 分鐘仍屬非法集結。

控方亦指出,首被告案發時逃跑,根據 1999 年案例,逃跑動作是支持被告有罪元素。首被告代表律師陳詞時則指出,2019 年社會事件下,被告跑走有一定合理性,如被警方驅散,故情況與當年未必相同。

辯方各律師亦質疑控方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包括有警員在第三次口供才加入有 4 至 5 人丟垃圾出馬路一說;有警員認定觀察目標後放棄留意附近範圍人士,或有機會錯誤辨認疑犯;有警員基本上不記得案發經過,當日出庭作供只背誦書面口供等。

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本案 4 名被告依次為王嘉麟( 25 歲,地盤木工)、劉俊樂( 20 歲,港大三年級生)、劉育承( 29 歲,汽車美容商人)、及鄧如良( 58 歲,售貨員)。劉育承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還押候判。

王嘉麟及劉俊樂被控於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鄧如良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B。


案件編號:DCCC 3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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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販毒判囚 23 年上訴得直 官斥律政司放生刑責更重者 張達明:被告已服五年冤獄
2021/08/12 - 19:242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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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歲青年被捲入一宗「冤案」, 2016 年他為友人借出地址收取來自巴西的包裹,其後被發現當中藏有逾一公斤可卡因,與友人同被控一項企圖販毒罪,友人及後獲控方撤控。青年在律師建議下一度認罪,後來發現其律師團隊,由友人兄長介紹,改為不認罪,受審後被判囚 23 年。青年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11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推翻陪審團定罪裁決和判刑,並拒絕重審,批評控方為求入罪,放生刑責更重者,將可能無辜的人定罪。判詞又批評,律政司對原審法官有關檢控的疑慮、案中的疑點不聞不問,反映檢控制度並不理想。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事主已服刑足足近 5 年,批評案件存有多個疑點,但律政司堅持檢控,「甚至到上訴庭話批准上訴,都要去提出重審」。

被捕友人獲撤控 電話記錄顯示被告僅借地址

上訴人馬家健(案發時 20 歲),在 2016 年答應前同事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他當時收到收件通知卡,並沒有領取郵件,將通知卡轉交洪指派交收的人,以換取 1000 報酬。上訴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透露,他相信洪志謙,沒有想過包裹中的物品有問題或犯法。而洪被捕後,海關人員亦在其住所搜獲 20 包少於 10 克的可卡因,但其後獲撤銷控罪。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12 日)在商台節目上表示,案件充滿疑點,包括馬家健的電話記錄清楚顯示二人通話,馬家健是向友人借出地址,替他代收包裹;此外,審訊期間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對包裹內的毒品知情。

原審律師團體由友人兄長介紹 曾犯強姦、搶劫等案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薛偉成在判詞指,控辯雙方的團隊均有問題,導致不公義,亦反映檢控制度不理想。判詞提到,被告被原本的代表律師操控,遊說他在證據薄弱的情況下認罪,換取律政司不檢控洪志謙;同時控方亦欣然接受上訴人認罪,放棄追究刑責較大的人。原審法官在陪審團退庭時,曾質疑控方是否應繼續起訴馬家健,但律政司堅持檢控,最終陪審團以 5:2 裁定被告罪成,判監 23 年,至今服刑 5 年。

張達明補充,馬家健當初認罪後才發現其律師團隊,經被捕友人的兄長介紹給他的父親,更支付其律師費。而負責跟進的人不但並非律師,更是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所犯罪行包括強姦、搶劫、勒索等。該名師爺建議馬家健認罪,並向律政司表示條件是撤銷友人的控罪。

上訴庭批評案件衍生多個疑問,可惜沒有人有意解答,包括:

律師樓為何會聘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
一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怎可到收押所探訪被告及提供「意見」?
控方為何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
檢控機關曾否調查律師團隊的操守?
控方代表有否向部門主管匯報原審法官的質疑?
張達明:成功索償個案少之有少

張達明慨嘆,馬家健被捕時正值「黃金時間」,「成件案我處理嘅時候都替呢個年青人好慘,一個咁勤奮嘅後生仔咁樣無端端坐咗 5 年監...好可惜係,佢爸爸上年年尾因為 cancer 過咗身。」

他指,上訴庭亦同意即使原審法官沒有出錯,案中證據牽強,法庭難以安心接納原審罪成的裁決,認為是次案件反映本港普通法下的重要機制,「上訴法庭作一個最後把關,去避免一啲所謂嘅冤獄出現」。

至於上訴人已服刑近 5 年,張達明指,政府針對此類「錯案」、「冤案」有特惠賠償機制,惟成功索償的個案少之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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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女被控串謀縱火等開審 女警認書面口供嚴重出錯: 「我錯咗囉」
2021/08/10 - 18:48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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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年輕男女,包括 4 名未成年學生,被指 2019 年 12 月1日在香港串謀縱火,6人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以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案件今開審。辯方盤問拘捕首被告的女警李燕華,指她書面口供有多個錯漏,包括誤將被告回應指「明白,我無嘢講」,記錄為首被告的警誡口供,惟李庭上稱首被告警誡下指「我放工經過㗎咋」,李一度解釋稱「可能思想有啲亂…我潛意識寫咗(前者)」,惟她其後指「即我錯咗囉」,並同意此為嚴重錯誤。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陸偉雄今盤問女警李燕華,指她分別於 2019 年 12 月、今年 3 月及 7 月,先後就本案共錄取 4 份書面口供。其中李於今年 7 月 21 日所錄取的口供中指,首被告被帶上警車前,一直手持涉案背囊,李於辯方盤問下更正指,她當時不肯定是她或其同袍,還是首被告手持背囊,但肯定是三人之中的其中一人。辯方質疑為何李會作出更改,李回應「多謝大律師你提出呢樣嘢,我先記起成個過程」。而辯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手持背囊為李的同袍。

女警承認犯嚴重錯誤

李燕華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她拘捕首被告後只警誡過她一次,首被告回應指「我放工經過㗎咋」。惟辯方指根據其書面口供,記錄首被告警誡下表示「明白,我無嘢講」,並質疑為何出現兩個版本,李一度解釋「可能思想有啲亂…我潛意識寫咗(前者)」,惟她其後指「即我錯咗囉」。李同意此為嚴重錯誤,因相關口供可以作為呈堂證物。

辯方續指,除上述錯誤外,李燕華的書面口供仍有不少錯漏,包括她於案發後數日錄取的首份書面口供中,並沒有記錄涉案的背包內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惟她事隔逾一年半後,於今年 7 月 21 日錄取的第二份口供中,才提及相關物品。李解釋指化妝品及內褲並非證物,所以她當時沒有記錄,其後有同事要求她將搜查過程寫得詳細些,故她於第二份口供中作出補充。

女警否認選擇性記錄涉案物品

辯方質疑她是選擇性紀錄,因她曾記錄不屬於證物的粉紅色錢包,李否認,解釋指記錄錢包是要帶出於首被告身上搜出兩張八達通卡。李又指,她是因為先後秩序及「隧道效應」,而沒有作出記錄,又指因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於較後時段才搜出,加上是雜物,所以當時只記錄了證物。案件明天繼續。

6 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 歲,女侍應)、張達亮(25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 4 名年齡介乎未成年男學生。6 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梁則被另被控在同日同日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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